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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旅行社比较同名31962

中日旅行社比较(同名31962)

中日旅行社业对比研究及启示

摘要:

通过比较分析中国和日本旅行社进入规制比较和旅行社行业协会这两方面的比较研究,得到中国和日本旅行社业的异同,并借鉴日本旅行社各方面的优点,发展完善我国旅行社业。

关键词:

中日旅行社;进入规制;行业协会

随着日本旅游业的繁荣发展,日本旅行社的发展也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从法律法规到行业协会再到旅行社的一系列管理条例,都发展到比较完善。

我国旅行社自20世纪20年代成立以来,也经历了数度变革,逐步适应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与日本旅行社相对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我国旅行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对中日旅行社的比较分析,得出可供我国旅行社借鉴的一些经验和做法。

一.中日旅行社进入规制比较

自90年代初开始,承包挂靠等就成为混乱我国旅游市场秩序和我国旅行社业的普遍现象,

年为6.3%,这时一个合理分工体系的市场机遇已经形成,虽然1996年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已经成为规范旅游市场做了很大的调整,但却没有根本上解决旅行社行业出现的问题。

3.中日旅行社进入规制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进入规制

日本

中国

 

注册资本

 

第一种旅行社3000万日元,第二种旅行社700万日元,第三种旅行社300万日元。

 

国际社不得少于150万元,国内

旅行社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保证金

旅行社经销商应寄存的营业保证金数额,将根据该旅行社经销商在上一事业年度同旅游业务相关旅游者的交易额,参照注册申请是不同业务范围在考虑同旅游业务的相关旅游者进行实际交易的相关情况和保护旅游者在旅游业务相关的交易中的必要利益的基础上,按照运输省令所规定的范围计算出其数额。

 

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应缴

纳6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

旅游业务的应缴纳10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缴纳。

 

资料来源:

根据《日本旅游法律法规》和《旅行社管理条例》整理

第一种旅行社:

定义中还包括代理其他旅行社经销商签订组织旅游合同行为。

第二种旅行社是定义中涉及实施日本境外组团旅游之外的旅游。

第三种旅行社是定义中涉及实施组团旅游之外的旅游。

从比较中可以看出,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最主要的进入门槛,同时还决定了旅行社进入的规模和整个市场结构,从而进一步影响了市场绩效。

对于旅行社行业来说,由于市场资源和要素是不均衡的,所以,旅行社进入规制的重要内容就是要合理的分配资源,一个完善并且有效的进入规制就是要使各类规模不一的旅行社都能有安全的竞争环境;经济实力强大、业务能力高的旅行社能够在制度保障下对自己的经营范围得心应手,不会受到小规模旅行社的恶性价格竞争;中等规模的旅行社业能够有安全的经营环境。

分工是提高效率的结果,旅行社和其他行业相比,进入的壁垒比较低,但在同一行业内,进入规制则决定着旅行社的行业分工,对保障旅行社业的有序竞争也有重要作用。

(二)结论

不同于日本旅行社的弹性保证金,可以现金形式,也可以有价债券形式,并且可以根据旅行社上一年的营业金额来确定,而我国的质量保证金却只有国际社和国内社两种不同的金额。

而我国急需解决行业内承包、挂靠等现象,需要形式合理的分工体系,分工体系的形成需要明确界定不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和其职责。

我国应该学习日本,针对不同的业务范围设定不同的门槛,并制定不同的质量保证金数额,以引导行业自循根据标准进入不同的业务范围,形成合理的分工体系。

特别是应该鼓励和大力发胀感大规模的旅行社,例如:

类似批发商的旅行社在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上,以及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上要远远高于代理商,让其自行适应市场需要,形成合理的分工体系,适应市场竞争。

二.中日旅行社行业协会的比较分析

日本旅游业的发展令人瞩目,特别是旅游行业协会,成为推动日本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而在中国旅游业中,旅行社曾是受政府管制最多的部门之一,这导致我国的旅行社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旅游行政部门将自己定位于宏观调控的角色,不断下放权力,在这一过程中,行业协会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发展还有很多待完善的地方。

借鉴与学习日本旅游行业行业管理经验,对推进我国旅行社行业管理的进程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一)日本旅行业协会与中国旅行协会的功能比较

日本的《旅行业法》规定了旅行业协会的法定任务:

①受理旅游者和业务关系单位对行业者等(包括未加入协会的)有关旅行业务的投诉;②对从事旅行业务者进行培训;③对于行业协会进行交易者进行指导;④为确保旅行业务正常营运,对旅行业者进行指导。

⑤为确保旅行业务交易的公正,保证旅行业及代理业的健全发展,进行调查、研究及发行广告。

中国旅行社协会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①宣传贯彻国家旅游业的发展方针和旅行社行业的政策法规;②总结交流旅行社的工作经验,开展与旅行社行业相关的调研,为旅行社行业的发展提出积极的、切实可行的建议;③向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④制定行业行规,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接待服务质量;⑤维护旅游行业的市场经营秩序;⑥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各项培训、学习、研讨、交流和考察等活动;⑦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协调与合作;⑧开展与海外旅行社协会及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⑨编制会刊和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各地协会也都把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列为自己的宗旨,基本功能和主要任务与中国旅行社协会相同。

相对日本的旅行社业协会来说,中国旅行社协会以服务为主。

从中日旅行社业行业协会的比较来看,理论上协会的功能大同小异,但为什么现实中,协会的作用与发展状况相差如此之大呢?

(二)协会分类的差异和协会拥有权威的差异

1.协会分类的差异

目前日本旅行社也的相关协会分为三个等级:

一是日本旅行社业协会,它是一般旅行业的行业管理组织;二是全国旅行业协会,是国内旅行业的行业管理组织;三是翻译导游人员协会。

本文以与中国旅行社协会地位相当的日本旅行业协会作为比较的典型。

日本旅行业协会包括日常的管理机构和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中集中了本行业各个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有的放矢的为企业提供咨询。

协会在北海道、九州、东北、关西、四国、神户6个地方设立分会,协调所在地区旅行业协会的工作,总会对地方分会实行垂直领导。

所以日本的旅行业协会之间是垂直的网络关系:

国家级旅行业协会在各地设有分会、分会协调地方的旅行业协会。

这样一方面可协调各级协会在服务功能上不重复,使其明确各自的服务区域,集中力量完成自己的工作;另一方面,各地协会把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反映给国家级协会集中力量加以解决。

有条理的组织网络关系设置使得日本旅游业协会的功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在中国,全国、省、中心城市和少数县均成立了旅行社协会,最高一级协会是中国旅行社协会,各地的旅行社协会与中国旅行社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且各自有其依附的机构,这导致了机构重复设立、业务覆盖范围交叉,工作相互矛盾,会员单位无所适从的症结。

有的企业甚至被要求参加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协会,从而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了协会的形象,所以仅有约15%的旅行社加入旅行社协会。

同时,由于不同层次的旅游协会间分工与协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工作重点没有区分,使得工作没有形成合力,有时会出现相互争夺会员的内耗。

所以,从严格来说,协会有些名不副实,很多功能都没有实现。

2.协会拥有权威的差异

日本旅游业行业协会的权力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政府赋予的,二是通过强大的服务赢得的。

日本行业协会的建立与发展有其历史的内因与外因。

日本战时经济统制体制的演化、商品经济发展、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使日本的行业协会就性质而言,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

其一,行业协会是行业统一组织的代表。

这里有三重含义:

一是协会具有广泛性;二是协会是企业的代言人,几乎所有大型公司都参加协会活动,这些产业界中德高望重的名流担任本行业组织诸如专务理事等重要职务,他们是本行业的意愿和倾向代表;三是协会是同行业企业横向经济活动中心。

其二,协会“法人”化,更具权威性。

行业协会成立之初,都是同行业企业自愿结合的民间组织,但随着协会活动的广泛化、深度化和高档化,其特殊作用越来越被政府所重视,政府出于宏观调控需要,将一些行业管理事项托权给协会予以协助或管理。

因此,经日本政府批准,许多行业协会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日本于1992年正式颁布《商业会议所法》,确定了行业协会合法和合理的地位。

在旅行业方面,日本国会制定了《旅行业法》,将“注册登记”、“营业保证金”和“旅行业协会”三大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该法对协会性质(旅行社各协会均属民间社团法人)、设立资格、法定业务、管理人员的选任和解任以及对协会的监督和取消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这样,日本旅行业协会对全行业的管理就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正是由于日本协会有了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能,其自律、协调和监督功能才得以充分发挥。

例如,协会受政府委托,还负责旅行社的日常性管理事务,指导旅行社依法经营,对旅行业经营状况作调查研究并向政府报告等。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用质量保证金加强对协会会员的管理办法:

如果旅行社加入了旅行业协会,在营业保证金交付满6个月后,可凭协会出具的经济业务保证金证明,取回所缴纳的营业保证金的五分之四。

对于流动资金需求大的旅行社来说,五分之四的保证金对旅行社业务运作会起很大的作用。

所以,98%的一般旅行社都考虑加入协会,接受行业管理。

既然协会是质量的承诺,加入行业协会相当于对企业质量的公认,可以获得政府和顾客的信任,还可以节省流动资金,企业何乐而不为呢?

日本的旅行业协会的权力既来自于政府也来自于企业,行业协会的成员98%是行内企业的代表,这使其在管理和服务方面都具有权力,管理方面的权力主要是制定行规。

服务方面,协会对于自己应该并能够提供什么服务、企业最想需要的是哪方面的服务等都十分明确,这样在向企业提供服务时应该可以有的放矢,提高了为企业服务的质量,赢得企业的信赖。

中国没有对中介组织授予半官方的职能条文。

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缺乏制度保障、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影响行业协会发展。

从协会生成机制看,大多是政府力量推动,采取至上而下的方式组建,使得行业协会成为政府的附庸。

中国目前将行业协会视为一般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管理,行业协会依法成立运行的主要法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对于行业协会这种带有明显的市场性质的组织,在法律支持上显得不足。

虽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10月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指出,一地区内不能设立职能相同的行业协会2个或以上,但对不同级别地区间的同类协会的关系并没有明确,对协会间发生职能、利益、地区、会员加盟等冲突时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的条例。

此外,对协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体制运作、人员配置、人员的社会福利待遇等问题都未有法律规定,协会管理随意性大。

从旅行社反面看,由于对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则缺乏认识;对公共机关的能力和效率有过高的期望;部门、地方的利益割据和对市场的垄断使得我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管理的权力迟迟不得下放、不敢放、最终也使得我国旅行社业行业协会在夹缝中无法生存或发育不良。

我国的旅行社协会,从理论上来讲,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但实际上,中国旅行社业协会一直是在国家旅游局的直接领导下,参照国家经贸委有关工商行业发展意见的基础上发展和成长的,各地方旅行社协会也是在地方各级旅游局的领导下,这使得协会从刚诞生起就有了“等级”和“特权”的印记,违背了协会的“自愿”原则,中国的旅行社协会本质上是政府的附属机构。

既然法律方面没有赋予旅行社协会多少的权力,中国的旅行社协会的权力只能靠企业赋予,而企业受传统思想的束缚,更多是听命于政府而对协会采取孤疑态度。

企业加入协会的目的是希望协会能够提供如交易成本降低、业务运作方便等方面的帮助,但由于目前协会发展不完善,无法满足会员的这些需求。

这使得企业不愿加入协会,最终也直接影响了行业协会在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建设。

协会虽然将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列为自己的宗旨,但是面对企业、行业和政府的多种需求,协会对于自己应该和能够提供哪些服务、协会的服务与政府的服务有哪些不同、现阶段服务对象最急需什么等,认识得并不明确。

尽管协会做了不少工作,但总的感觉,协会开展的活动仍是对行政主管部门的拾遗补缺,自身独立的工作目标并不明确,与之相应的职能也不到位。

(三)启示

借鉴日本的旅游业协会或其它国家的先进经验,建设我国的旅行社协会网络组织迫在眉睫。

一方面让行业协会的权力一级级辐射下去,另一方面,可以使本行业的问题一级级向上集中,最终得到解决,同时,也能使加入协会的企业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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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200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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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姚延波,左 坚.对我国旅行社行业管理问题的思考.南开管理评论,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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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钟海生.论旅游业的企业组织结构和市场开放[J].旅游学刊,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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