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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ed有关代理的案例分析doc

有关代理的案例分析<案例五>:

20RR年,王某和李某夫妻俩准备在城里买一套房子住,便委托自己在城里居住的亲戚孙某留心是否有1000元左右一个平方的房子,后孙某发现一个非常好的地段有一个每平方1500元的房子准备出售,因来不及和王某夫妻俩商量,就自己出资10000元以王某的名义订了一套房子。

问题:

假如王某和李某夫妻二人认为该房子价格高于自己预期,能不能不要房,让孙某自己承担这10000元的损失?

(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分析】

孙某的代理行为属于民法的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而在本案中,王某夫妇委托孙某买房,而孙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为其购买了房屋,属于无权代理,但此代理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孙某的代理行为经过王某的事后追认转化为有效代理。

<案例六>

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

介绍信上写明:

“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

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

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

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

问:

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的合同效力,超越代理权限)

分析方法:

根据试题所提的问题,看有无代理证书、授权委托方有无过错、代理权限是否明确、代理人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转委托有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等。

如果属于无权代理或者其他不法代理,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或拒绝、被代理人有无过错、相对人有无过错等,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案例就是超过了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授权不明引起的,因此应当由被代理人名流服装店承担责任,代理人李文仲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七>: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RR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这对善意的交易对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会造成市场行为的混乱。

因而,我国的《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

乙家电厂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由此可见,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至于家公司由此发生的损失,可以向恶意隐瞒代理权限而与乙家电厂订立合同的张某索赔。

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合理的信赖利益,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否则,在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却因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而使合同无效,就可能使相对人不愿再与任何代理人进行交易行为,从而使代理制度失去实际使用的价值。

<案例八>:

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RR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

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

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

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

乙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问:

谁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行为是表见代理吗?

「问题的提出」

  本案涉及到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外还涉及到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8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解决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达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即解决乙是否有权代理甲出售西服的问题。

  从案情看,甲在离店接电话时对丙嘱咐“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

从此言语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让其出售西服的意思表示和授权,因此,丙出售西服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同时,丙在出售西服时明确表示是代替甲出售该西服的,即该合同是丙以甲的名义订立的,因此应当构成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在认定丙某的行为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以后,并不意味着其以甲名义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就一定无效。

对此还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由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构成表见代理,从而合同有效;一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导致合同有效。

  在本案中,甲出去接电话时是当着乙的面对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

据此乙也应当知道甲仅仅委托丙看管店,并没有授权丙出售该西服,乙不能从丙能够照看店的事实中得出丙有权出售该西服的看法,更何况其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时,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由此可见乙不能对“丙能够出售该西服”产生合理的信赖。

因而,从根本上讲,乙对造成丙的错误出售也存在过错,也可以说是非善意的,即他明知丙无权出售而催促其出售。

  综上所述,乙以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买卖合同为(狭义)无权代理合同,在甲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甲有权向乙要求归还西服,同时甲应向乙归还1800元的西服款。

<案例九>: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

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50条)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

<案例十>:

甲要去美国三个月,委托乙照看其房屋以及屋内物品,还有一条小狗。

乙不喜欢狗,但也没办法,只好将甲的狗拉到自己家,以便照顾。

一日,丙来访,看到放在乙家中的甲的狗,甚是喜爱,便要求乙将该狗卖给他。

乙想正好自己不想照顾这个小东西,现在卖了,甲回来把钱给他,再让他去买一条就是了。

乙便自作主张将甲的狗卖给了丙,丙付了钱,乙交了狗。

三个月后,甲回来了,乙便告知甲狗被卖一事,并把钱给他,而甲得知爱犬被卖相当生气,便要求乙将狗要回,丙这时不同意了,乙讨要未果,发生纠纷。

问:

甲乙是否有权向丙要回小狗?

如果不能要回这个纠纷该如何解决?

一、什么是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

丈夫派他的妻子去参加婚礼,并代表他向新婚夫妇表示祝贺,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妻子代丈夫的行为仅仅是一种社会目的,而不是法律目的。

这些纯粹的社会义务或其他非法律关系的义务都不适用代理,只有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才能叫代理。

如母亲让他的儿子从牛奶工人处购买牛奶,母亲的儿子就是他的代理人。

公司让他的董事去签合同,那董事就是代理人。

看是不是代理关键是要区分一方是为另一方完成一项社会义务还是执行或解除某种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分类

一、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是目前最多的代理类型。

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代理可以分为一人代理,也可数人共同代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被代理人另有意思表示外,数人共同代理应共同负责。

四、可以代理的事情有哪些

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不能社会义务,必须要产生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款也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违法行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别人代自己买毒品等)

委托代理的委托范围是广泛的,适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

这种情形在实际生活中比比皆是。

委托人也可以通过委托合同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具有较强人身性质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的不在此内。

下列事项禁止委托他人代理行为:

  1、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

  2、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

  3、遗嘱的制作;

  4、出版合同的履行;

  5、演出合同的履行;

  6、其他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履行的事项。

(请画家画画,不能由其学生代画)

五、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的滥用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情况有: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的情况,即一个人既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

在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总是互相冲突的,通过讨价还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

而由同一个人代表双方利益,可能会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难免顾此失彼。

由于双方代理不符合代理权的基本原则,有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

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

在我国,双方代理行为是否当然无效,要做具体分析。

如果双方代理事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法律承认其效力。

  如双方代理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事后未得到各方的追认,被代理人可因此而解除代理关系,如造成损失亦应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双方代理存在最大的风险就是代理人欺骗双方的被代理人从中渔利,自己代理也存在这样的风险。

按照现在比较流行的信息不对称原理,代理人对这两种情况下被代理人的情况一清二楚,被代理人处于劣势。

因此也有专家认为,按照人性恶的前提,无效是比较合理的后果。

六、无权代理(合同法48条)

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产生无权代理的原因很多,如XX,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权已消灭等。

无权代理如经被代理人追认时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无权代理即成为有效代理;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人应自己承担法律后果。

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①问:

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

为什么?

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七、表见代理(合同法49条)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0RR年10月,辽宁某公司委托起业务员张某到北京购买计算机100台。

张某在与销售商北京某电脑公司洽谈时,电脑公司销售人员称其公司销售的喷墨打印机很便宜,如果与计算机一起购买,可以给辽宁公司一个较低的价格,张某在与其他商家的相同商品进行对比后,认为该公司的喷墨打印机的价格确实很便宜,便用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该电脑公司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辽宁公司向该电脑公司购买某品牌计算机100台,单价4500元,购买某品牌喷墨打印机100台,单价500元;电脑公司在合同订立后10天内将货送至辽宁某公司,辽宁某公司在货到后付款。

张某回到公司后,将签定合同的情况报告给公司,公司认为喷墨打印机耗材昂贵、易出故障,在当地销售情况并不好,便要求张某马上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联系,变更合同,不购买打印机。

张某向北京某电脑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后,电脑公司以货已发出为由予以拒绝。

货到后,电脑公司要求辽宁公司付款,辽宁公司以张某超越授权订立合同、本公司不予追认为由,主张该合同中购买打印机的部分与甲公司无关,拒绝支付打印机部分的货款,于是北京某电脑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分析」

此案中,辽宁某公司虽然只授权张某采购100台计算机,没有授权其购买打印机,但是张某并没有将此事告知北京某电脑公司,而是用盖有辽宁某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订立了合同。

张某虽然超越代理权,但根据其持有盖有辽宁某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事实,北京某电脑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且北京某电脑公司没有过失,张某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订立的合同也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其后果直接有辽宁某公司承担,辽宁公司不能以张某超越授权为由拒绝支付打印机部分的价款。

但辽宁某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

如果本案其他条件相同,只是张某并不是用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订立合同,而只是声称是辽宁某公司的职员,并以辽宁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订立合同。

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因为张某超越代理权,以辽宁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订立合同,且没有令北京某电脑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北京某电脑公司并不知其没有代理权,属于善意且没有过失,符合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那么此时,辽宁某公司就可以拒绝支付货款。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

所以北京某电脑公司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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