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二期工程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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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二期工程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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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工程安全管理办法4

二期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8

二期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罚规定37

二期工程消防管理办法49

基建起重吊装运输安全管理办法64

基建工程管理工作程序规定69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77

基建施工总平面管理办法85

单位工程开工许可规定92

施工、生活用电管理规定96基建施工水源管理办法106基建施工道路管理办法114基建通信管理规定117基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121施工组织管理办法132施工交叉作业管理规定137工程接口管理规定141施工测量管理办法147施工图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管理办法151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管理办法157工程建设期设备代保管管理办法167二期工程现场保卫管理规定174二期工程治安、防火责任制实施细则181二期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87质量管理奖惩规定213建筑、安装中间交接验收规定216现场土建实验室管理办法222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管理办法225基建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办法234见证取样管理办法239工程总体验收管理规定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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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南京金陵发电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华能金陵电厂(以下简称“电厂”)二期工程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基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监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中国华能集团《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厂对本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负有全面管理和监督责任,工程项目建设中不仅要抓好自身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参建单位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遵守并督促所有参建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履行并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监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接受国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公司工程部、安全监察室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电厂必须组织、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经常对照“三个不能过高估计”(不能过高地估计安全管理的形势和现状;不能过高地估计对于安全生产的认识;不能过高地估计我们安全管理的水平)的理念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检查并不断完善体系的运转。

统筹安排,协调管理,认真做好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等事项。

第四条电厂应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建立健全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制定适合工程项目建设的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加强教育与培训,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必需的安全投入,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和“负责制”为内容的电力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第五条电厂应明确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建设单位管理主导与项目参建单位管理主体工作定位的基本管理制度,强化工程项目建设的约束机制,推动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到位。

第六条电厂应将本办法全部内容作为与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的有关安全管理条款,写入合同和安全协议文本中,并检查、落实。

4

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七条本工程项目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三个“零目标”,即杜绝以下三类事故发生:

㈠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㈡各类重要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及施工机械的损毁、倒塌和环境污染事故;

㈢影响安全生产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事故。

第八条本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㈠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㈡不发生重要设备、材料损毁事故;

㈢不发生质量隐患造成影响机组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事故;

㈣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施倒塌、倾覆事故;

㈤不发生因基建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

㈥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㈦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㈧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㈨不发生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

㈩不发生建构筑物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九条电厂应做好安全目标分解、细化和保证措施的制订与落实。

第三章电厂安全职责

第十条电厂基本安全职责

㈠组织传达、贯彻和落实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的规定、部署和要求,履行并督促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履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监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各责任主体安全职责;推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宣贯和落实;

㈡组建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参建单位参加的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项目安委会),并由行政正职出任安委会主任;制定项目安委会工作标准,定期召开会议。

依托项目安委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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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策划并组织编写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经项目安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㈣对包括电厂在组织、协调建立工程项目建设应急救援体系。

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建设的应急预案,监督、督促各项目参建单位编制现场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组织机构;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支持保障系统,确定应急救援体系的响应机制;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培训和演练工作;

(十二)建立电厂安全管理台帐(参见附录B),如实登录并妥善保管。

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如实登录并妥善保管各自的安全管理台帐。

台帐及其有关记录、文件的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十三)严格执行公司事故报告制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安全信息)上报、统计、分析工作;并根据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电厂领导岗位安全职责

㈠电厂行政正职安全职责

1.电厂行政正职是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华能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负责6

组织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支持安监人员行使安全监察职能;负责建立工程项目事故应急保障体系;

3.传达有关上级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并提出实施要求,组织协调落实;

4.组织制定并颁布电厂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保证各项制度、标准的可操作性和管理功能的有效性;

5.组织建立工程项目安委会,并担任主任委员。

组织制定并颁布项目安委会工作条例,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签发由项目安委会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参见附录A)。

6.保证电厂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培训;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8.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证书;

9.经常深入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全面掌握安全状况和薄弱环节,定期不定期地向上级汇报工程项目建设安全情况和安全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10.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按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规定,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电厂分管副经理(副厂长)安全职责

1.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副经理(副厂长)协助行政正职分管电厂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贯彻落实;

3.组织制订工程项目安全工作目标;协助或主持工程项目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工程项目建设安全工作计划;

4.强化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保证体系,完善安全施工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5.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采取措施,使工程项目施工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6.参加公司定期召开的安全情况分析会;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活动;

8.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7

9.组织或主持安全施工大检查和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之间的互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10.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11.按照规定要求,参加或主持工程项目建设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按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规定,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

12.组织做好工程项目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电厂部门安全职责

㈠工程部安全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工程项目建设文明、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2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会议。

在工程项目建设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时,应同时审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环保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在施工中监督贯彻落实;

4组织、监督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有关操作规程、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安全“强制性标准”。

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监督、协调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和培训;

5参加编写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

6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工程调度;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问题;

7参与审查标书、合同中关于文明、安全施工及奖罚条款;

8参加项目有关安全工作会议;参加月度和专项安全大检查;

9参加工程项目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0组织或协调电厂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检查、评估和改进工作;

(二)安质部安全职责

1.安质部是电厂安全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2.安质部专职安全监督人员配置应满足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一般应不得少于8

3人)。

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应具备安全管理资质,并充分了解项目建设中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职责;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安全工作。

从体系和程序层面督促并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

落实公司和项目安委会有关要求;

4.监督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方的安全职责;

5.制订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目标、安全工作年度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制订电厂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经审定后监督执行;

6.按安全管理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要求,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及现场安全施工状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7.协助领导发挥项目建设单位主导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安全监督网络的作用,组织推动覆盖所有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督、协调建立现场各项目参建单位安全部门信息联系制度和相关安全管理信息库;

8.对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项目安委会决定;

9.组织电厂有关部门和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编写工程项目建设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经项目安委会通过后,监督各项目参建单位共同遵照执行;

10.检查监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履行合同安全条款(安全协议)情况,执行项目安委会决议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执行情况;

11.协助领导组织定期安全大检查;重要时段的安全检查;迎峰度夏等季节性施工安全检查。

组织做好施工现场的例行检查。

依据法规、规定,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正要求;

12.协助领导策划、组织、召开项目安委会工作会议、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召开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网络会议,做好工程项目安全监督闭环管理工作;

13.监督电厂有关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组织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负责对电厂有关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参建单位等提出安全考核、奖惩意见;

14.组织并监督电厂有关人员参加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取证(新开工项目须在半年内完成取证工作)。

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领导和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持证上岗情况,9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意见;

15.组织安全监理工程师重点监督电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从编制到实施、大型施工机械管理的各自安全职责落实,从方案、机械、人员的准入入手把好基建安全源头关;负责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督促安全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督危险作业项目施工过程,验证各项安全措施的正确执行;

16.配合工程部做好工程文明、安全施工总体策划工作;

17.组织有关部门和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施工现场保卫、消防、交通、环境卫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8.在规定时间内向股份公司安全监察室、工程部(质安处)报告;参加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配合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等调查处理工作。

19.负责组织编写相关应急预案;监督、检查项目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

20.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治、环境保护、消防等“三同时”检查验收;

21.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安全措施费用、安全奖金提取和使用情况;

22.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

负责组织或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标志、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23.参与编写或审查标书、合同中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24.建立安全管理台帐,按时报送安全月报,事故报表。

建立良好的执业习惯,以规范的文字材料作为传递,反馈,记录各类信息的凭证;

25.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时,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环保措施,审批、签证程序完整性;负责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签证组织、协调工作;

26.督促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各层级安全技术交底和交底记录;

27.督促并检查监理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或旁站计划;

28.监督、协调工程项目交叉作业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交叉作10

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29.对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等管理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对不称职的人员提出撤换意见;

30.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监督;

31.对于扩建项目,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本单位安监部门(安监室)的监督。

(三)计划部安全职责

1、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负责组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承包商安全资质的审查;

2、在审核承包商施工计划的同时,组织审核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负责工程建设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4、负责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管理,按照安质部的考核意见经审批程序,扣罚、支付保证金,做到专款专用;

5、负责有关工程保险管理工作;

(四)综合事务部安全职责

1.负责工程项目保卫、消防、环境卫生、交通车辆等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组织制定防火防爆安全责任制及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做好电厂和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制订施工现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4.监督、协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保卫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督促限期消除,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协调、组织、监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节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负责组织、配置、管理现场医疗急救设施;负责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卫生防疫工作;11

7.负责组织编写消防、突发事件等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8.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工程项目安委会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建设安委会是由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门研究决定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有关问题的联合议事和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项目安委会由电厂行政正职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由电厂主管工程项目行政副职、监理单位总监理师和主要标段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授权的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其他参建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员参加。

电厂安质部为项目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安委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后各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议定并颁布安委会工作条例;以后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第十七条项目安委会主要职能:

组合电厂和各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与管理资源,构筑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贯彻上级有关电力建设工程的安生产指示精神以及华能集团、公司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思想、理念、方针和具体要求。

通过项目安委会完成以下基本工作:

(一)审定并发布各项目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奖惩办法;

(二)研究、决定工程项目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措施;

(三)研究、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四)协调解决各项目参建单位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

第五章对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勘察(测)、设计、监理、施工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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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对监理单位安全管理的要求

(一)有关人员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管理资质;

(二)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相应安全责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在工程项目安委会的领导下,协同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

(三)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将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

(四)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和危险程度较高的作业项目旁站工作计划,并按其对施工、调试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且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细则实施监理,并做好有关监理旁站记录;

(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

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做好相关的监督记录(见附录C)。

(六)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参与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技术交底并记录交底情况;

(七)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包括租用、借用、雇用、外协等)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及安全设施的合格证和检测、验收、准用手续;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做好大型施工机械进、退场管理;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建立相关台帐做好监理检查记录;

(八)协调工程项目交叉作业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九)在自查安全监理保证体系的到岗、和工作到位情况的同时,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作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资质和工作到位情况;

(十)监督工程项目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施工协议;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电厂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13

的实施;

(十一)组织或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以及工程的地理、气象条件等编写现场、专项、综合各种层次的应急预案;组织或督促施工单位对应急援救预案进行演练;

(十二)协助电厂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督促并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分阶段安全生产自查和层级检查(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并建立相关台帐做好检查记录;

(十三)工程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下列安全监督工作

1.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中安全措施的实施;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用具使用;

4.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5.监督施工单位“临口”、“临边”、高处作业、临时用电、起重机械、爆破及危险危害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安全防护工作,并检查安全标志设置的正确、完整和规范性性;

6.监督高危作业、重要施工工序、易发生安全事故源和薄弱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并做好相关旁站监理,跟踪检查和平行检验记录;

7.监督施工总平面,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消防措施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8.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9.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用于采购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十四)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的档案资料。

主要有:

1安全监理主要工作的定期或阶段评价报告;

2经监理检查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机械、安全设施及安全交底情况汇总表(附阶段性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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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汇总一览表(附阶段性总结报告);

4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特殊结构及相关安全管理监督措施一览表;

5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报审汇总表;施工队伍、人员(特别强调外包队伍人员)进、退场登记表(附阶段性评价报告);

6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日志和旁站记录(旁站记录内容应包含;作业项目名称、经审定的施工方案、工序、安全技术措施等是否得到正确执行、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与落实情况等,)

(十五)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十六)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的配备应满足工程项目监理需要。

在施工现场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应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并建立规范的安全旁站记录;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七)监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本工程项目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管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施工队伍人员准入条件:

1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活动;

2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技术装备与投标时的承诺一致,如有变化须征得甲方同意。

3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在持证资格范围内作业,不得混岗,不能错误使用资质证。

4新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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