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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甘肃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四年五月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为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建设美丽乡村。

结合我省农村实际情况,特制定《甘肃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第2条村庄规划包括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的基本任务是落实县(市、区)中心村布点,明确基层村数量,并分配到各乡镇。

牧区要确定实施游牧民定居的定居点。

村庄建设规划应在村庄布局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第3条本《导则》适用于甘肃省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资源保护范围内及其它有特殊要求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应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城市(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应符合城市(镇)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4条村庄布局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成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并批准,并分别报省、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5条除有特殊规定的村庄外,村庄建设规划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在村庄内予以公布。

第6条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组织编制单位应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7条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10年。

其中,近期一般为3—5年。

第8条村庄规划的编制除符合国家和甘肃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导则。

第9条村庄规划期满或有重大环境变化(如上层次规划的调整或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发生变化,对村庄布局或建设有较大影响等)时,经原批准机构同意,可组织规划修编或调整。

第10条村庄规划应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设计人员应在深入农村调查、掌握农村实际情况和村民意愿的基础上编制村庄规划。

第二部分村庄布局规划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11条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以下简称村庄布局规划)要适应城镇化发展规律,结合农村人口和村庄数量逐步减少的趋势,科学预测和确定需要保留及迁并的村庄。

应结合本地实际和各村庄发展综合条件评价,明确美丽乡村示范村的名单。

第12条编制村庄布局规划应充分考虑绿洲灌区、沿黄灌区、陇南山区、干旱山区、高寒地区以及旱源地区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和地域特征。

要避免不切实际、盲目求大、过分集中而造成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不便,也要避免迁就现状布局过于分散。

第13条编制村庄布局规划要与市域、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由于城镇扩张、产业园区建设、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对村庄建设进行控制的区域内,规划不宜再保留或安排新的村庄建设点。

第14条编制村庄布局规划必须对区域内的村庄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15条村庄发展条件分析

编制村庄布局规划应对村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综合评价县(市、区)域内村庄发展的条件、优势和主要问题,为确定规划布局提供依据。

主要内容包括:

经济发展对村庄分布的影响分析;人口发展和劳动力就业分析;区位与交通条件的分析;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和防灾抗灾能力的分析;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对村庄发展的影响分析;综合评价村庄发展的优势条件和不利因素。

人口发展和劳动力就业分析应深入分析城乡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县(市、区)域、各乡镇乡村人口规模。

乡村人口规模是指规划期末的常住乡村人口,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考虑人口迁移因素。

乡村人口规模是配置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主要依据。

旅游型村庄要合理考虑持续性旅游人口。

第16条村庄布局体系规划

村庄布局体系规划主要包括村庄体系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

1、村庄体系规划

村庄体系规划是指依据区域内村庄发展的综合条件,确定村庄的职能等级类型和结构。

一般将县(市、区)域的行政村划分为中心村和基层村两个等级。

中心村确定原则:

中心村应选择人口较多、经济基础较好;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较完善,交通较便捷;用地条件较好或耕地资源较丰富,有利于生态保育和环境保护;与城镇和其他中心村有一定的间距,在合理半径内可利用现有的设施服务周边区域。

自然村保留原则:

自然村为因地制宜保留的居住单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正确处理村庄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

偏远地区应按照有利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提高居住环境质量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自然村保留规模。

保留的自然村一般作为基层村。

2、村庄布点规划

通过对现状村庄布局的特征和问题、影响村庄布局因素的分析,合理安排各类村庄的空间分布。

主要内容包括:

分析现状区域内村庄空间分布特点和存在问题;分析影响村庄空间分布的因素;确定村庄的空间布局及发展策略;提出村庄建设与整治的原则要求和分类管理措施,重点从空间格局、景观环境、建筑风貌等方面提出村容村貌建设的整体要求。

一般分为改造提升型、拆迁新建型、旧村整治型和特色保护型四类。

其中,中心村宜采用改造提升或拆迁新建模式,基层村宜采用旧村整治或特色保护模式。

(1)改造提升型村庄。

主要指具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对外交通条件,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和基础设施配套,周边用地能满足改扩建需求的村庄。

应在原有规模基础上进行改扩建,逐步完善基础设施,美化村庄环境,引导周边散落的居民点向村庄集中,有序推进改造提升。

(2)拆迁新建型村庄。

主要指因城镇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灾后重建项目、土地整治项目、采煤塌陷区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等)和村庄安全需要,必须进行整体拆迁的村庄。

新建村庄应做到选址安全、布局合理,并按新型农村社区标准进行建设。

其中,将被纳入城镇建设用地的村庄,应按城镇标准建设新社区。

(3)旧村整治型村庄。

主要指配套设施不完善但需要保留的村庄,重点是有步骤地开展危旧房改造,改善村庄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

(4)特色保护型村庄。

主要指具有特殊人文景观(古村落、古建筑、古民居)和自然景观等,需要保护的村庄。

在保持村庄基础格局、布局形态、建筑风貌的前提下,对现有建筑进行保护、修缮和改造,美化村庄环境。

存在以下情况的村庄建议迁移:

人均耕地偏少,且缺乏其他产业支撑的村庄;由于自然条件影响无法配建基本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村庄;处在文物古迹、水源地、生态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滞蓄洪区、交通和工程管线管制区域、地质灾害或自然灾害易侵袭地区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范围用地内,发展受到制约的村庄;生态环境恶劣,没有发展潜力的村庄。

第17条分乡镇村庄布局规划

依据村庄布局体系规划,分乡镇细化村庄规模、类型、产业发展等规划内容。

1、村庄规模确定应与农业生产特点、耕作半径相适应,要综合考虑耕地资源、机械化程度、产业类型、人口密度、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配置等因素。

此外,还应考虑村庄的职能等级、村庄迁并的进程和潜在的发展能力。

2、村庄产业发展应依据县(市、区)域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发挥村庄现有资源条件,明确村庄的主导产业。

村庄产业发展类型主要有林业型、牧业型、种植业型、渔业型、养殖业型和传统手工业型、农产品初加工业型、采矿业型、旅游型等。

第18条基础设施规划

基础设施规划应依据村庄布局体系规划,针对不同等级村庄的配置要求,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结合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适度集中布置的原则,实现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道路综合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能源供应、环保环卫和综合防灾。

1、综合交通规划

分析村与村、村与城镇之间的交通联系和交通流量,重点研究村庄的交通需求,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提出综合交通布局方案,明确各级公路的走向和等级标准,合理确定重大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2、给水排水规划

根据村庄分布特点、地理条件及用水需求,合理确定村庄的用水标准和供水水源,确定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方案和措施,统筹安排水厂,明确供水方式。

根据污水量预测和地形条件,确定村庄排水体制,统筹布置污水处理设施。

经济发达、村庄密度大或水资源紧缺区域应实现供水水源、管网的统一规划建设和使用,形成区域供水系统,严格按规范进行水源保护。

使用自备水源的村庄应配套建设净化、消毒设施,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电力电信规划

以大区域供电系统为基础,结合区域电源和电网现状、用电量和用电负荷结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用电量需求,统筹安排村庄电力供应设施,确定电网结构。

按照县(市、区)域现代化需要,预测村庄电信业务量和电话数量,统筹安排通信设施和电信网络。

4、能源供应规划

结合各地村庄的实际情况,明确村庄的采暖、燃料等能源供应及布局方案,鼓励推广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村庄的供热和燃气问题。

5、环保环卫规划

根据县(市、区)域环境保护的目标、保护和治理对策、功能区划,明确村庄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控制标准,确定需要重点整治的村庄、污染源和防治措施。

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合理确定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规模、位置和服务范围。

6、综合防灾规划

依据县(市、区)域综合防灾规划,明确村庄在防洪、消防、防地质灾害、抗震、人防等方面的总体要求和布局。

第19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教育、医疗保健、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模、层次应按照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其他部门专项规划中相关要求,并依据村庄的职能等级、规模和服务功能综合确定,形成公共服务设施网络。

第20条近期建设规划

确定近期建设规划的目标、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项目。

第21条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各地需结合本县(市、区)实际,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财力、人力和物力的规划实施措施和实施路径,提出村庄发展和布局的分类指导政策建议和措施,确保规划的落实。

第三章规划主要成果及技术要求

第22条规划成果

村庄布局规划成果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一)规划说明书:

规划说明书文字表达应规范、准确。

说明书主要内容见附录。

(二)规划图纸:

规划图纸应在规范的地形图上绘制,表达清晰、规范,内容及要求应与规划说明书一致,可参照以下图纸目录进行绘制。

规划图纸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l、区位分析图:

标明行政区划、地理环境、区域空间结构等。

2、村庄分布现状图:

标明县(市、区)域行政区划、城镇、行政村分布、自然村数量、交通网络、主要区域性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及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分布情况。

3、村庄布局规划图:

标明乡镇行政区划、各行政村及中心村的布点位置、主要功能、建设模式。

4、分乡镇村庄布局规划图:

分乡镇标明中心村布局、基层村数量、交通网络及主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及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等布局。

(注:

分乡镇绘制的图纸可以结合操作的可行性将几个乡镇结合绘制一张图纸。

5、近期规划图:

标明近期需要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和需要整治的基层村、以及需要建设的重要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

(三)规划附表

编制全县(市、区)及分乡镇迁并村庄情况一览表(见表2-1和表2-2)。

表2-1分乡镇迁并村庄情况一览表

乡镇名称:

单位:

人、公顷、个

迁并

前村

庄名

迁并

后村

庄名

所在

行政

人口

规模

建设用

地规模

整合

节约

土地

规模

村庄数量

合计

表2-2县(市、区)域迁并村庄情况汇总表

单位:

个、公顷

乡镇名称

村庄数量

建设用地规模

整合节约土地规模

迁并前

迁并后

迁并前

迁并后

总计

(四)规划附件:

包括基础资料汇编和其他附件。

第三部分村庄建设规划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23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要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广大农民群众意愿,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规划应以改善生活、方便生产为前提,以现状改造和整治为重点,慎砍树、不填塘、少拆房,避免大拆大建。

第24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以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为基本原则,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使村庄建设与自然环境和谐共融。

第25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采取实地踏勘、入户调查、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全面收集各项基础资料。

第26条规划应当依据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落实上位规划中提出的产业安排、村庄布局、村庄规模、各类设施布局等内容。

第27条不同类型的村庄编制规划时应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1、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村庄在编制规划时,应同时符合当地制定的关于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设计的技术规定要求。

2、具有历史文化遗存的传统村落在编制规划时,应重点突出保护村庄的整体环境、风貌、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延续传统村落的布局和肌理,强化村庄特色风貌;在保持村庄传统格局、建筑风貌的前提下,提出村庄各类设施改善和提升的整治措施。

3、具有特色景观和民俗文化的村庄编制规划时,应注重产业发展规划,在充分挖掘景观特色资源及地方传统特色的基础上,提出村庄绿化美化、景观风貌和各类设施等方面的整治措施及建设方案。

4、一般村庄编制规划时,可根据村庄的实际情况,对于现状条件较差、现有设施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安全、饮水安全、出行安全等基本生活要求的村庄,以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为重点研究内容;对于住房、饮水、出行等基本生活条件已相对完善的村庄,主要通过环境整治、产业培育等方面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28条村域规划

村域规划主要包括村庄产业发展规划、村民居住点规划、主要基础设施布局及各类资源保护规划等内容。

实现村域层面“多规合一”(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农田水利规划等)规划的编制。

1、产业发展规划

在充分研究村庄产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区位和资源优势,围绕农村居民致富增收,提出村庄产业发展的思路和策略,合理布局各类产业。

2、村民居住点规划

确定村庄原有居民点用地调整的原则和步骤以及各居民点的位置及规模。

3、基础设施布局和资源保护

确定村域内各类基础设施的位置、级别、走向、范围等,提出村庄与主要基础设施协调发展的措施与建议。

明确村域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基本农田、生态环境资源、历史文化资源和景观资源等资源的范围,提出各类资源保护的措施。

第29条村庄用地布局

1、分析村庄自然环境条件、建设条件,确定编制规划的主要制约因素,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2、村庄建设用地的评定及选择

通过勘察和调研,对村庄用地进行适用性评定,综合考虑各类影响因素确定建设用地范围。

3、充分结合村民生产生活方式,对村庄各类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使村庄布局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村民生活,体现村庄特色。

表3-1村庄建设用地分类

用地性质

指标说明

住宅用地

村民住宅用地及其附属设施,进户小路用地等。

设施用地

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公用设施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教育设施、文化设施、体育健身场所、医疗保健、宗教、商贸服务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环卫、供热燃气、综合防灾等工程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绿化广场用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宽度大于5米的公共绿地,防护林、苗圃等生产绿地。

广场及其附属设施、公共活动空间等用地。

第30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按照相关规范和上位规划的要求,确定行政管理、教育、医疗、文体、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与布局。

表3-2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配套指标

类别

设施名称

服务内容

建设规定

行政管理及综合服务

村委会

村党组织办公室、村委会办公室、综合会议室、档案室、信访接待

必须设置

礼堂及场地

举办红白事的场所

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

养老服务站

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

可以依托镇区或集镇现有设施或几个村庄合建

治安联防站

——

必须设置

教育

托儿所

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托与半托的比例。

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

小学

6-12岁儿童入学

可参照《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依据各地情况设置;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建,设九年制学校。

医疗

卫生

卫生室

医疗、保健、计生服务

必须设置

文化

体育

文化活动中心

老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农民培训中心

必须设置

图书室

可与文化活动中心等其它设施合设

必须设置

科技服务点

农业技术教育、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

可与相关设施合设

全民健身设施

室内外健身场地

结合公共绿地和广场安排

商业

服务

超市

销售粮油、副食、蔬菜、干鲜果品、烟酒糖茶等百货、日杂货

可以依托镇区或集镇现有设施或几个村庄合建

邮政、电信、储蓄等代办点

邮电综合服务、储蓄、电话及相关业务等

可以依托镇区或集镇现有设施或几个村庄合建

基础设施

垃圾收集点

垃圾分类收集

必须设置

供电设施

——

必须设置

供水站

——

必须设置

供热站

——

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

燃气供应设施

——

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

小型污水处理站

村庄生活及生产污水处理,可集中,可分散

必须设置

第31条基础设施规划

1、道路交通

明确村庄道路等级、断面形式和宽度,提出现有道路设施的整治改造措施;确定道路及地块的竖向标高;提出停车方案及整治措施;确定道路照明方式、杆线架设位置;确定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位置;确定公交站点的位置。

(1)道路等级

村庄道路可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巷路3个层次。

根据村庄的不同规模和集聚程度,选择相应的道路等级与宽度。

道路组织形式与断面宽度要结合机动车的不同停车方式(集中布置、分散布置、占道停车)合理确定。

(2)道路铺装

村庄主要道路宜采用硬质材料为主的路面,次要道路及宅间道路路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乡土化、生态型的铺设材料;保留和修复现状中富有特色的石板路和青砖路等传统巷道。

具有历史文化传统的村庄道路路面宜采用传统建筑材料。

(3)道路标高

村庄道路标高原则上应低于两侧宅基地场院标高,并结合各类工程管线改造要求统一考虑。

(4)停车场设置

村庄内停车位应灵活设置,方便出入,充分利用村庄内部的零散空地,并与道路、建筑景观设计相结合。

2、给水排水

(1)给水

合理确定给水方式、供水规模,提出水源保护要求,划定水源保护范围;确定输配水管道敷设方式、走向、管径等。

村庄给水方式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类。

村庄靠近城市或集镇时,应依据经济、安全、实用的原则,优先选择城市或集镇的配水管网延伸供水;村庄距离城市、集镇较远或无条件时,应建设给水工程,联村、联片供水或单村供水。

无条件建设集中式给水工程的村庄,可选择手动泵、引泉池或雨水收集等单户或联户分散式给水方式。

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对水源(水井、水池、水窖、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水源地周围100米范围内应清除污染源(粪坑、渗水厕所、垃圾堆、牲畜圈等),达到安全饮水标准。

(2)排水

确定雨污排放和污水治理方式,提出雨水导排系统清理、疏通、完善的措施;提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整治、建设方案,提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位置、规模及建议;确定各类排水管线、沟渠的走向、横断面尺寸等工程建设要求。

综合考虑相关规划要求、环境保护以及当地的自然条件,结合村庄的污水量、水质、所接纳的水体以及原有的排水设施来选取适合的排水体制。

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村庄,应建设和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将污水纳入到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外的村庄,应联村或单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应选在村庄下游,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

村庄雨水排放可根据地方实际采用明沟或暗渠方式。

排水沟渠应充分结合地形,以雨水及时排放与利用为目标,或就近排入池塘、河流或湖泊等水体,或集中存储净化利用。

3、电力电信

(1)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生产、生活用电负荷,确定电源及变、配电设施的位置、规模等。

(2)确定供电管线走向、电压等级及高压线保护范围;提出新增电力电信杆线的走向及线路布设方式;提出现状电力电信杆线整治方案。

4、能源利用及节能改造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村庄炊事、采暖、生活热水等方面的清洁能源种类及解决方案;提出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提出房屋节能措施和改造方案;缺水地区村庄应明确节水措施。

5、环境卫生

(1)确定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方式,合理配置垃圾收集点、垃圾箱及垃圾清运工具;鼓励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利用,实现就地减量。

(2)按照粪便无害化处理要求提出户厕及公共厕所整治方案和配建标准;确定卫生厕所的类型、建造和卫生管理要求。

(3)对露天粪坑、杂物乱堆等存在环境卫生问题的区域提出整治方案和利用措施,确定秸秆等杂物、农机具堆放区域;提出畜禽养殖的废渣、污水治理方案。

6、竖向规划

根据地形、地貌,结合道路规划、排水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竖向设计标高。

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坐标与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第32条村庄安全与防灾整治

1、村庄整治应综合考虑各类灾害的影响,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灾害综合防御、群防群治的原则,综合整治、平灾结合,保障村庄可持续发展和村民生命安全。

2、消防整治应划定消防通道,明确消防水源位置、容量。

村庄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必须设在村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市场、娱乐等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5000人以上的村庄应设置义务消防值班室和义务消防组织,配备通信设备和灭火设施;消防通道宽度不宜小于4m。

3、防洪整治应根据灾害类型确定防洪标准,确定洪水淹没范围及防洪措施。

村庄排涝应结合实际状况确定适宜的排涝标准,并提出相应的防内涝措施。

4、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应根据所在地区灾害环境和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进行重点防御。

山区村庄重点防御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灾害,矿区和岩溶发育地区的村庄重点防御地面塌陷和沉降等灾害,并提出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保证村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5、村庄避灾疏散应综合考虑各种灾害的防御要求,统筹进行避灾疏散场所与避灾疏散道路的安排与整治。

村庄道路出入口数量不宜少于2个。

避灾疏散场地应与村庄内部的晾晒场地、空旷地、绿地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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