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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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简称提升机)的设计、制作符合安全要求和在施工中得到正确使用,保证施工及人身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整修、拆除等工程施工中,额定起重量在2000KG以下,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沿导轨做垂直运行的高、低架物料提升机。

第1.0.3条提升机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 制造提升机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并有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2.0.2条 提升机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第2.0.3条 提升机吊篮与架体的涂色应有明显区别。

第2.0.4条 提升机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附产品合格证。

第2.0.5条 安装提升机架体的人员,应按高处作业人员要求,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2.0.6条 提升机在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2.0.7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提升机的类型制订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及检修制度。

第2.0.8条 使用单位应对每台提升机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验收、检验、试验及事故情况。

第2.0.9条 应配备经正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的专职司机。

第三章结构设计与制造

第一节结构设计

第3.1.1条 提升机钢结构(以下简称结构)的设计,应满足制造、运输、安装、使用等各种条件下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其结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1.2条 结构设计时应考虑下列荷载:

一、工作状态下的计算荷载。

包括:

自重、提升荷载和工作状态下的风荷载;

二、非工作状态下的计算荷载。

包括:

自重和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荷载;

三、荷载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

第3.1.3条 结构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使用地区的计算温度高于-20℃时,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3号钢;等于或低于-20℃时,应采用3号镇静钢或16锰、16锰桥钢。

注:

计算温度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关于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

第3.1.4条 主要承重构件除应满足强度要求(计算方法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二)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立柱换算长细比不应大于120,单肢长细比不应大于构件两方向长细比的较大值的0.7倍。

二、一般受压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50;

三、受拉杆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200;

四、受弯构件中主梁的挠度(y2)不应大于l/700,其它受弯构件不应大于l/400(l为受弯构件计算长度)。

第3.1.5条 连接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第七章的规定。

第3.1.6条 采用螺栓连接的构件,不得采用M10以下的螺栓,每一杆件的节点以及接头的一边,螺栓数不得少于2个。

第3.1.7条 格构式构件的连缀件应采用缀条式,龙门架的立柱,应每隔4―6m设置横隔板,且每个标准节不得少于2个;横隔板可采用厚度6―10mm的钢板或截面不小于L50×50的角钢制作,可不验算强度。

第3.1.8条 井架式提升机的架体,在与各楼层通道相接的开口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第3.1.9条 提升机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第3.1.10条 提升机的天梁应使用型钢,宜选用两根槽钢,其截面高度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2根[14。

第3.1.11条 提升机吊篮的各杆件应选用型钢。

杆件连接板的厚度不得少于8mm。

吊篮的结构架除按设计制作外,其底板材料可采用50mm厚木板,当使用钢板时,应用防滑措施。

吊篮的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m的安全挡板或挡网。

高架提升机应选用有防护顶板的吊蓝,其顶板材料可采用50mm厚木板。

第3.1.12条 吊蓝的导靴一般可用滚轮导靴或滑动导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采用滚轮导靴:

一、采用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

二、架体的立柱兼作导轨的提升机;

三、高架提升机。

第3.1.13条 提升机附设摇臂把杆时,立柱及基础需经校核计算,并应进行加固。

把杆臂长一般不大于6m,起重量不超过600kg。

采用角钢制作时,中间断面不小于240×240mm,角钢不小于L30×4;采用无缝钢管时,钢管外径不小于121mm。

把杆支座应设置在单肢与缀件的连接的节点处。

第二节结构制造

第3.2.1条 提升机结构所用的材质,应符合国家和本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规定进行材质试验。

第3.2.2条 提升机架体的底节,宜采用无缝钢管制作。

第3.2.3条 制作前应按设计文件和图纸要求编写加工工艺,并严格按工序检验。

第3.2.4条 构件的制作精度,应满足安装精度要求,由多节组装的架体,应保证其标准节具有互换性。

第3.2.5条 提升机结构的制作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提升机构

第4.0.1条 卷扬机的选用或制造,应满足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的要求。

第4.0.2条 提升机宜选用可逆式卷扬机,高架提升机不得选用摩擦式卷扬机。

第4.0.3条 卷筒两端的凸缘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

卷筒边缘必须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的防护装置。

第4.0.4条 卷筒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不小于30。

第4.0.5条 卷扬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卷扬机》的规定。

第4.0.6条 滑轮组的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值:

低架提升机不应小于25;高架提升机不应小于30。

第4.0.7条 滑轮应选用滚动轴承支承。

滑轮组与架体(或吊篮)应采用刚性连接,严禁采用钢丝绳、铅丝等柔性连接和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4.0.8条 以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其滑轮应有防脱槽装置。

第4.0.9条 提升钢丝绳的最大工作拉力应按下式确定:

S=P/a×η

式中:

S----钢丝绳最大工作拉力(N);

P----提升荷载(N);

a----承载钢丝绳分支数;

η----滑轮组总效率。

第4.0.10条 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n=SP/S

式中:

n----安全系数,一般取7~9;

SP----钢丝绳破断拉力(N);

S----钢丝绳最大工作拉力(N)。

第4.0.11条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

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当吊篮处于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3圈。

第4.0.12条 钢丝端部的固定当采用绳卡时,绳卡与绳径匹配,其数量不得少于3个,间距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的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绳卡。

第4.0.13条 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股钢丝绳》的规定,并有合格证。

第五章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

第5.0.1条提升机应具有下列安全防护装置并满足其要求:

一、安全停靠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

1、安全停靠装置。

吊篮运行到位时,停靠装置将吊篮定位。

该装置应能可靠地承担吊篮自重,额定荷载及运料人员和装卸物料时的工作荷载。

2、断绳保护装置。

当吊篮悬挂或运行中发生断绳时,应能可靠地将其停住并固定在架体上,其滑落行程,在吊篮满载时,不得超过1m。

二、楼层口停靠栏杆(门)。

各楼层通道口处,应设置常闭的停靠栏杆(门),宜采用联锁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方可打开)。

停靠栏杆可采用钢管制造,其强度应能承受1KN/M水平荷载。

三、吊篮安全门。

吊篮的上料口处应装设安全门。

安全门宜采用联锁开启装置,升降运行时安全门封闭吊篮的上料口,防止物料从吊篮中滚落。

四、上料口防护棚。

防护棚设在提升机架体地面进料口上方。

其宽度应大于提升机的最外部尺寸;长度:

低架提升机应大于3m,高架提升机应大于5m。

其材强度应能承受10Kpa的均布静载荷。

也可采用50mm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应不小于600mm。

五、上极限限位。

该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允许提升的最高位置。

吊篮的越程(指从吊篮的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应不小于3m。

当吊篮上升达到限定高度时,限位器即行动作,切断电源(指可逆式卷扬机)或自动报警(指摩擦式卷扬机)。

六、紧急断电开关。

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提升机的总控制电源。

七、信号装置。

该装置是由司机控制的一种音响装置,其音量应能使各楼层使用提升机的装卸料人员清晰听到。

第5.0.2条 高架提升机除应满足第5.0.1条规定外,尚需具备下列安全装置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下极限限位器。

该限位器安装位置,应满足在吊篮碰到缓冲器之前限位器能够动作。

当吊篮下降达到最低位置时,限位器自动切断电源,使吊篮停止下降。

二、缓冲器。

在架体的底坑里应设置缓冲器,当吊篮以额定荷载和规定速度作用到缓冲器上时,应能承受相应的冲击力。

缓冲器的型式,可采用弹簧或弹性实体。

三、超载限制器。

当荷载达到额定荷载的90%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荷载超过额定荷载时,切断起升电源。

四、通讯装置。

当司机不能清楚了看到操作者和信号指挥人员时,必须加装通讯装置。

通讯装置必须是一个闭路的双向电气通讯系统,司机应能听到每一站的联系,并能向每一站讲话。

第六章电气

第6.0.1条 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必须符合提升机工作性能、工作环境等条件的要求,并有合格证书。

第6.0.2条 提升机的总电源应设短路保护及漏电保护装置;电动机的主回路上,应同时装设短路、失压、过电流保护装置。

第6.0.3条 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包括对地电阻值)必须大于0.5MΩ;运行中必须大于1000Ω/V;

第6.0.4条 提升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接地。

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6.0.5条 当提升机高度超出相邻建筑物的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1988中第4.4.2条规定的条件安装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6.0.6条 携带式控制装置应密封、绝缘,控制回路电压不应大于36V,其线长度不得超过5m。

第6.0.7条 工作照明的开关,应与主电源开关相互独立。

当提升机主电源被切断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

各自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第6.0.8条 禁止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第6.0.9条 电动机应符合现行标准《电机基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书。

第6.0.10条 提升机的电气设备的制作和组装,应符合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控制屏(台)技术要求》、《低压配电屏技术要求》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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