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gaihou.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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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gaihou.ppt

资源税的税收筹划,主要内容:

一、定义二、纳税人三、税目与税率四、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税务筹划的基本途径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地点七、资源税改革,一、资源税定义,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二)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针对一些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散、零星、不定期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情况,为加强征管、避免漏税,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税目、税率资源税的税目即征收范围,目前只对矿产品和盐征收,具体包括七项。

(一)七个税目是:

1、原油。

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

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

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二)税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本单位适用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在几个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1)一般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应纳税额=入选精矿选矿比单位税额例:

某矿山某月销售铜矿石原矿2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五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的单位税额,则该矿山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为多少?

解:

(1)原矿应纳资源税税额=200001.2=24000(元)

(2)精矿应纳税额=400020%1.2=24000(元)(3)应纳资源税额=24000+24000=48000(元),5、盐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某盐场10月份生产液体盐500吨,其中对外销售100吨。

当月生产固体盐1000吨(本月已全部对外销售),共耗用液体盐1200吨,其中400吨是本企业自产的液体盐,另800吨液体盐全部从另一盐场购进,已知液体盐单位税额每吨3元,固体盐单位税额每吨25元。

该盐场应纳资源税计算如下:

(1)销售液体盐应纳资源税1003300(元)

(2)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10002525000(元)(3)允许抵扣的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80032400(元)合计应纳税额30025000240022900(元),注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例:

某矿开采铁矿石和锰矿石两种矿石,适用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分别为10元和2元,由于种种原因,未分别核算两种矿石的课税数量。

该矿6月份销售矿石共1000吨,其应纳资源税额应为:

100010=10000(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应税矿产品和盐与非应税矿产品、免税矿产品要分清。

如天然气,并非所有天然气都征资源税,目前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例:

某油田11月生产原油320000吨,向外销售原油220000吨,企业自用原油50000吨,该原油单位税额为22元/吨。

该油田11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如下:

课税数量=220000+50000=270000(吨)应纳税额=27000022=5940000(元),五、税务筹划的基本途径,1、不同应税产品分开核算的筹划2、利用折算比进行筹划3、用相关产品进行税务筹划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5、利用资源税中级差收入的税收筹划6、恰当利用结算方式进行税务筹划,1、不同应税产品分开核算的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减、免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例:

山西省某煤矿2000年6月份生产销售煤炭1000t,生产天然气20万m3.已知该煤矿适用税额为1.2元/t,煤矿附近的某石油管理局天然气适用的税额为4元千m3.由于煤炭和天然气很容易分开核算,而根据税法,煤炭开采时产生的天然气免税,则当月应缴资源税为:

应纳税额1000t1.2元/t1200元可以节省税款:

(2004)元800元,2、利用折算比进行筹划,通过企业自身估计的实际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与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进行比较,选择比例高的核算方法式,可以少缴纳资源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例1某铜矿10月份销售铜矿石原矿1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2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五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单位税额,假定该矿山的实际选矿比为20%,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为25%.,该矿山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按实际选矿比计算:

应纳资源税100001.2200020%1.224000(元)

(2)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计算:

应纳资源税100001.2200025%1.221600(元)由此可见,两种方法应纳税额相差:

24000216002400(元)。

例2我国北方某盐厂生产的海盐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元。

该厂以自产的原盐连续加工生产加碘精盐,实际投入产出率为1:

0.95。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精盐与原盐的折算比例为1:

1.03,该盐厂预计纳税年度全年经验的销售量为50万吨。

如果按本厂实际投入产出率计算,原盐的移送使用量应为:

5000000.95=526315.78(吨)如果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率计算,原盐的移送使用量则应为:

5000001.03=515000.00(吨)用两种不同方法计算出的应税产品移送使用量的差额为:

526315.78-515000.00=11315.78(吨)据此计算得出的应纳资源税差额为:

11315.7825=282894.50(元)测算结果表明:

该盐厂如果选择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率计算原盐移送使用量,将会比按实际移送量计税少缴纳资源税282894.50元,3、利用相关产品进行税务筹划,在现实中,一个矿床不可能仅有一种矿产品。

一般而言,一个矿床除了一种主要矿产品外,还有一些其他矿产品;同样,矿产品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般也不会只生产一种矿产品。

伴生矿:

企业在开采之前就应关注个别元素(这种元素的矿产品适用税额应该相对较低),以此来影响税务机关确定单位税额,是整个矿床的矿产品适用较低税率。

伴采矿:

通过控制采矿数量,使伴采矿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伴选矿:

由于国家对以精矿形式伴选出来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对纳税人而言,最好的筹划方式就是尽量完善工艺,引进技术,使以非精矿形式伴生出来的副产品以精矿形式出现,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纳税人应充分了解并运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

根据原有生产的特点,对于在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针对资源开采业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尤其是矿山企业容易发生意外事故的特点,对纳税人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或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免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纳税人应充分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为实现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服务。

5、利用资源税中级差收入的税收筹划,例1某矿山开采企业开采某种有色金属原矿,其应税产品的资源等级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等级表中未列出,故而税额的评定由省人民政府来完成。

矿山开采者主要让评定者测定了相对的贫矿地带,于是资源等级较低,适用的税额比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少了25。

资源税是由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管的税种(海洋石油企业除外)。

因为各地资源分配状况不一致,矿产的多少、优劣存在很大的等级差别,其销售收入也肯定不会相同,如对其实行统一的税率,势必造成矿产企业的苦乐不均,这与税收的公平、效率原则是相违背的。

不仅仅贫矿开采者会丧失积极性,更重要的是矿山开采者趋富弃贫,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

矿产等级的评定依据的是政府派人观察测定的数据结果,矿产开采企业可以做的是如何让贫矿的等级体现出来。

因为矿产企业的筹划活动,使得本企业应税矿产品的等级偏低,从而适用的税额标准低于邻近矿山的25。

没有筹划,则可能会和邻近矿山的标准接近。

应该讲,这类筹划活动是否成功在较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政府所派人员的工作态度。

若测定者工作不细心,筹划成功的可能性便大;反之,成功的可能性便小。

6、恰当利用结算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依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使得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较大差异:

1、纳税人销售上述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产品发出和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而不论到期日是否收到款项。

3、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发出应税产品后抵偿债务的当天。

4、采用除上述两种结算方式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则为发出应税产品、收到款项或取得款项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视同销售。

在移送使用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计算应纳资源税。

充分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例:

某工业企业(生产煤炭)属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不含税价)其中,有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500万元,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两年后结清。

试问该企业应采用直接收款方式还是应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实行从价定额征收,税率为5%)分析:

(1)企业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资源税额为:

1800*5%=90(万元)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销项税额为:

800*5%=40万元。

这属于偷税行为。

(2)企业若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因为这两种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两年后结清的资源税额为:

(300100)5%=20(万元)一年半后付清的资源税额为:

1505%7.5(万元)一年后付清的资源税额为:

2505%12.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例:

某煤炭企业于2008年10月31日自客户收到一笔合同预付款,金额为2000万元,因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将其作为预收账款核算。

该公司在2008年12月31号才发出应税产品因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所以该企业在10月31日的资源税纳税税额为0,只需在12月31号发货时缴纳资源税2000*5%=100万元即可,这100万元资源税在10月31日到12月31号期间可以为企业的流动资金带来一笔不小的利益。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和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二)纳税地点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有三种情况:

1、向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具体实施时应注意: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纳税地点的调整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税务机关确定。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七、资源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6月1日印发关于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并自当日起执行。

1、纳税人规定:

适用于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

2、改革内容:

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即: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

销售额按照增值税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3、单环节征税:

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4、减免税规定: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

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按以下办法计征资源税:

根据纳税人以前年度符合本规定的减税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其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根据原油、天然气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纳税人具体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按本规定所附新疆区内各油气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执行。

5、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征收管理等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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