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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珙安监发〔2015〕103号

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珙县非煤矿山专家“会诊”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经发办(安办),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文件精神。

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安监〔2015〕3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将《珙县非煤矿山专家“会诊”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日

珙县非煤矿山专家“会诊”监管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全面提高我县非煤矿山安全执法监管和隐患排查整治的水平和质量,有效防范非煤矿山事故发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为基础,以专家会诊和隐患排查为载体,做到全覆盖、细排查、严督办、求实效,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二)工作目标:

6月10日前,非煤矿山以独立生产系统为单位,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登记表,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并于2015年6月20日前通过在线填报方式录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情况数据库;6月底前,全部建立“五落实、五到位”责任体系;9月底前完成全部非煤矿山专家“会诊”工作;本年度内,对完成的隐患治理进行销案,未完成治理的要制定防范措施,加强跟踪督导。

二、主要原则、工作步骤和措施

本轮专家“会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企业参与分类实施、逐矿会诊;查改结合,边查边改;严格过程,突出成果等措施,按照全覆盖、细排查、严督办、求实效的原则,从5月下旬展开,12月底前结束。

县安监部门要在每季度(6月、8月、10月底)向宜宾市安监局报送一次专家“会诊”检查情况,每月报送一次违法违规矿山的处罚情况(包括市、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执法文书复印件)。

(一)动员和准备阶段(即日起至6月15日)。

各乡(镇)经发办(安办)要深入矿山一线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明确专家“会诊”工作的方法、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把所有非煤矿山纳入“会诊”范围;6月底前,县安监部门制定专家“会诊”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法措施、资金渠道,有计划、有步骤推进“会诊”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5日至11月20日)。

8月底之前,组织专家在全县所有非煤矿山进行隐患排查,查找安全隐患,并形成“会诊”报告和整治建议。

安监部门根据“会诊”报告,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调查取证,下达执法文书,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治理、问题整改和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三)整改落实阶段(9月底前)。

各非煤矿山企业在接到“会诊”报告和整治建议及安监部门下达执法文书后,制定整改时间进度表,逐条逐项,迅速实施,积极整改落实。

安监部门对矿山落实情况组织检查,对整改到位的作销案处理;整改不彻底,依然存在隐患的,企业要说明情况,监管部门要依法作出处置,挂牌督办直至销案。

(四)巩固提升阶段(10月底前)。

非煤矿山企业在“会诊”的基础上,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积极按照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建立完善排查制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的“五落实”。

(五)总结讲评阶段(11月底前)。

各乡(镇)经发办(安办)和安监部门在完成本轮专家“会诊”工作后,要及时总结阶段成果,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形成专家“会诊”工作报告。

三、会诊内容

专家会诊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规则》、《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四川省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双十条”等相关规定要求为主要内容,重点检查生产矿山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在建矿山是否严格按设计建设,停产整顿矿山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等。

具体会诊检查标准详见附表。

四、会诊组织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成专家组对矿山进行会诊检查。

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从全县安全生产专家库或中介技术服务机构选择,也可从矿山企业的采矿、地质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择。

中央在川、省属、市属和外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由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聘请专家会诊检查,其余矿山(尾矿库)由所在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聘请专家会诊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家“会诊”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专家“会诊”监管是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新常态下的一项创新举措,也是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途径,既立足当前实际,又着眼安全监管未来发展的需要,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把“三项监管”工作深入开展下去,持之以恒,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牢固树立经常性思想

当地乡镇政府和安监部门要做专家“会诊”工作的坚强后盾,建立专家“会诊”机制,牢固树立长期作战思想,保持常抓常新出实效的态势;企业能够主动邀请专家“会诊”,及时发现隐患,采取行之有效措施,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开辟通道。

(三)严肃专家“会诊”纪律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参加“会诊”专家必须高度负责,按照规程和规章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隐患做到不马虎、不容忍、不放过。

在“会诊”工作中,要签订合同文本,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和矿山企业的责任。

对监管部门工作不到位、专家“会诊”放松要求、对矿山企业得过且过等要明确责任,确保“会诊”工作取得实效。

(四)注重结合,创新实践

各(镇)乡经发办(安办)和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专家“会诊”与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六打六治”工作、隐患排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围绕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循序渐进,勇于创新实践,共同推动,真正实现本质安全。

附件1:

四川身金属非金属矿山专家“会诊”报告表

附件2:

四川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家现场检查表

附件1:

四川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专家“会诊”报告表

检查时间

年月日

专家组

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被检查企业全称

企业所在地

市县乡镇村

隶属类别

中央企业□省属重点企业□市属重点企业□外资企业□其他企业□

生产状态

生产矿山□在建矿山□停产(停建)矿山□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许可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生产规模

矿山:

万吨/年尾矿库:

总库容万方,总坝高米

开采(筑坝)方式

露天开采□地下开采□上游式筑坝□中线式筑坝□下游式筑坝□其他筑坝□

发现的主要

问题和隐患

问题和隐患的

整改建议

专家(签字)

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安监人员(签字)

附件2

四川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家现场检查表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情况

基本情况

1、矿山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技术资料

1、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地勘部门提供的矿山地质报告及附图。

2、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及附图。

3、矿山开采开拓方式与设计方案一致,有年度终了平面图

4、有能够反映本企业情况及指导生产的各种图纸,并能及时更新填绘。

安全机构

1、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各作业队、班组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安全生产管理

1、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能机构及各种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档案(安全检查制度、设备管理维修制度、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交接班制度、高陡边坡管理制度等)。

3、矿山安全警示标志比较规范。

4、有规范完善的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

5、矿山设置了风险公告栏,给每名员工发放岗位风险告知和安全操作卡,在重大危险源、危险场所和设备设施上张贴风险标志。

6、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教育和培训

1、所有从业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无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2、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

4、矿山要对从事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矿山有安全培训制度及实施记录,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事故预防

1、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县级安监部门进行备案;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到位,定期组织了应急演练。

2、矿山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必须有切实可行的监控和预防措施。

3、矿山建立了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有必要的个人救援装备。

4、有重大危险源识别体系,并登记建档,有检测、监控和防范措施。

采场

1、露天矿山,必须采取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禁止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

具备分期分区开采条件的矿山,经设计认可的可以采用分期分区开采。

2、相邻矿山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特殊条件的应不小于200m,但必须经设计确认。

3、露天矿山开采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能满足生产作业的安全要求。

4、集中铲装作业时禁止人工装卸矿石,必须使用机械铲装。

5、2015年9月后禁止使用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

6、2016年3月后禁止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石。

7、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进行加固;对危岩、浮石及时进行清理。

8、露天矿内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须加盖或设栅栏,并应设明显标志和照明。

9、矿区运输道路符合《规程》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防排水系统

1、按设计要求建立截、排洪沟等排水系统,防止地表水、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机电设备

1、露天矿用设备供电电缆的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保持绝缘良好,不得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必须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修。

爆破

1、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购买、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有严格的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2、露天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进行。

爆破设计书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爆破方式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特殊情况下须经当地安监部门批准同意)。

4、禁止在雷雨、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5、禁止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石进行二次破碎。

6、2016年3月后,禁止使用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

7、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使所有通路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内,爆破前必须有明确的警戒信号;严禁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

8、露天爆破需设人工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其结构必须坚固严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

9、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

10、爆破后,爆破员、班组长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现象,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11、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十一

排土场

1、排土场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确保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点、铁路、道路、耕种区、水域、隧洞等的安全。

其安全距离应在设计中规定。

2、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渣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十二

其他

 

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5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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