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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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安监发﹝2016﹞77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20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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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监局:

   自金属冶炼纳入高危行业以来,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经信、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深入开展了煤气、高温熔融金属、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整改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全面了解掌握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去年下半年,省安监局会同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山东金属学会在全省组织开展了专项调研活动,基本摸清了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从调研和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历史遗留问题突出,工艺装备落后,欠账较多;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还有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预案缺乏针对性;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不高;安全监管力量不能满足要求等。

对这些问题和不足,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以危险因素辨识管控为重点,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差异化监管和精准化执法为抓手,以层层落实企业岗位责任为核心”的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使企业安全基础得到明显改善,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高,有效防范各类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高度重视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金属冶炼是指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含熔渣)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相关生产工艺,主要包括:

铁冶炼、钢冶炼、铁水预处理、炉外精炼和连铸工艺;有色金属火法冶炼工艺;铁合金生产工艺;黑色、有色金属铸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工艺;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工艺。

我省是金属冶炼大省,共有金属冶炼企业1388家,其中钢铁冶炼84家,黑色金属铸造1054家,铁合金冶炼34家,铜冶炼17家,铝冶炼21家,铅锌冶炼3家,镍钴冶炼2家,有色金属合金制造28家,有色金属铸造145家。

拥有高炉134座,总容积近8万立方米;转炉88座,总吨位7000余吨;熔炼炉合计576座,电解槽6430台。

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粗钢9100余万吨、生铁9600余万吨、铝1300余万吨、铜200余万吨。

钢铁产能主要分布在莱芜、临沂、日照、济南、淄博、潍坊、德州、泰安、青岛等市;铝产能主要分布在滨州、聊城、烟台、东营等市;铜产能主要分布在东营、聊城、烟台、临沂等市。

全省金属冶炼企业从业人员共计25万余人,其中劳务用工人数近4万人,特种作业人数4万余人。

企业分布广,股份制和民营企业比重高,且人员流动性强,文化和专业技能素质相对偏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务繁重。

   2.充分认识金属冶炼行业的风险特性。

金属冶炼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在原料制备、冶炼和压延加工的生产过程中,工艺流程长、涉及专业多、连续作业,大量使用金属熔融炉窑、压力容器、特种设备;需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氢气、氧气、氮气、强酸、强碱等介质,产出高温液态金属,伴随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涉及到高温、高压、有毒、易燃、易爆、腐蚀等职业健康安全危害,存在众多的风险源点,易发生中毒、窒息、灼烫、火灾、爆炸、高空坠落、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

由于金属冶炼企业使用的热能设备温度高、能量大,遇到紧急状况如果处置不当,容易引发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企业应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操作规程应根据岗位需要制定。

冶金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4.加强安全生产组织建设,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应按要求配备足够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企业应当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

   5.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建立安全费用台账,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为从事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应当为从业人员定期发放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

新员工进厂(公司)、车间、班组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从事熔融金属、煤气等高危险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加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企业应全方位、全过程排查本单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包括生产系统、设备设施、输送管线、操作行为、职业卫生、环境条件、施工场所、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

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进行分级,先确定风险类别(泄漏、火灾、爆炸、中毒、坍塌、坠落等危险因素和高温、粉尘、有毒物质等有害因素),然后按照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将风险分为1、2、3、4级(1级最危险,依次降低)。

针对风险类别和等级,将风险点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公司、车间、班组、岗位),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具体的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措施、工程措施、在线监测措施、视频监控措施、自动化控制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等),形成“一企一册”。

同时及时公布本企业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让每名员工都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

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应急设备设施和撤离通道等。

同时,将风险点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措施告知相邻企业单位。

企业要针对各个风险点制订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和清单,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排查范围和要求,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常态化。

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8.加强对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企业应当对外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1)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单位;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对承包冶炼炉窑、煤气柜及管道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的检修和拆除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检修、拆除工作经验。

   

(2)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3)工程项目承包费用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范围、金额以及支付方式,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4)企业应当对检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承包单位落实。

企业对承包检修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交底并经双方责任人确认,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

   9.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重要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当实行操作牌制度。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10.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企业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同时委托初步设计单位对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同级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由企业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1.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企业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并根据评定结果,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12.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企业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动态管理。

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和物资,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企业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其中综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13.企业应当及时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采用新工艺(或更换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应当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进行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估,编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4.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措施。

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和受高温熔融金属、熔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结构进行安全检查评估。

   15.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增加荷重时,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保证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额定起重量75吨及以上的冶金起重机必须为铸造起重机,并满足《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5部分:

铸造起重机》(JB/T7688.5)的要求;额定起重量75吨以下的冶金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中关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检验结论必须为“合格”。

   16.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并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7.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台包(罐体)的吊梁、耳轴等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18.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

其影响区域不得有积水。

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应当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等管道及电缆。

必须通过时,管道与电缆应当与运输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隔热措施。

车辆不得在管道和电缆下方和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19.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及酸洗槽等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并设置事故池,并定期安全检查、检测。

浸出、萃取作业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措施。

   20.存在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应当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槽体、厂房防腐措施。

电解车间应当保持厂房通风良好,防止电解产生的氢气聚集。

   21.使用酸、碱的场所,应当有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洗涤设施。

电镀、钝化等采用剧毒物品的,应当在电镀槽下设事故池,对剧毒物品严加管理。

   22.金属模铸坑应当按相应的防水等级设计,且保证坑内干燥无积水,周边应当设置事故盆。

铸件的砂型应当进行干燥,并保证通气孔畅通,气源必须使用干燥空气或者氮气。

   23.金属冶炼厂房均应有可靠的防雨防潮措施;接触高温熔体的工具、材料保持干燥,并充分预热;厂房设计应确保有良好的防洪防涝措施(如排洪管网、蓄水池)等。

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周围应当设置防止熔融金属外流的拦挡围堰。

   24.采用煤气、天然气加热的工业炉窑,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炉窑点火、停炉、煤气设备检修和动火期间发生爆炸及中毒窒息事故。

   25.存在机械伤害危险部位应当设有人与机械隔离的措施,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联锁装置。

   26.冶炼过程中存在煤气、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气体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窒息的措施。

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汽、粉尘的区域,应当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窒息的措施。

   27.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并有专人监护。

煤气柜区域应当设有隔离围栏,并设有专人24小时值守,柜区严禁烟火。

   28.氧气制备、使用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29.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设备和场所,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标准采取防护措施。

   30.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31.生产现场及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功能分区,实行定置管理,确保现场清洁,物料按规定堆放整齐、稳固。

  

(2)按照有关规定划设人行通道,实行人车分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应急疏散通道和区域满足应急疏散的需要;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应急疏散图或标志。

 

  (3)设备和管道正确采用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符合《安全色》(GB2893)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

管道应当标识介质名称、流向和阀门的开闭状态。

  (4)位于高处的阀门、检修人孔等应当设置检修平台及扶梯。

32.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按照《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的要求,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33.企业应当对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高处作业、煤气作业、大型设备吊装、能源介质停送等危险作业及检维修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并制定包括危险性分析、安全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的专项作业方案。

作业审批人应在现场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审批,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监护。

   34.煤气和氧气设备与管道投产与停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气体置换,防止发生爆燃和中毒窒息事故。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5.加强监督检查。

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并为监督检查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36.持续开展煤气、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等安全专项整治。

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部署,结合《煤气和高温金属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通过专项整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山东省冶金煤气安全生产重点措施》《山东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山东省有色企业铝粉尘、铝液爆炸事故防范重点措施》等重点防范措施,普及相关专业知识,规范作业行为,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约谈曝光、挂牌督办、上限处罚、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37.实施激励约束政策,不断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工作力度,深入研究实施激励约束政策,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商业保险的费率,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企业诚信体系,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奖励,简化审查、审批程序,监督检查频次等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相挂钩,切实提高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质量无法满足最低等级要求的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实施重点监管,发现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以执法推动企业主动创建。

同时,对达标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和退出淘汰制度,引导企业自主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

对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标准化体系未有效运行的企业,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撤销其标准化等级。

38.积极推进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导、督促先行试点的标杆企业认真编制《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吸收国家组织开展的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相关内容,形成一整套可借鉴、可推广、可套用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用于指导行业企业体系建设。

在此基础上,总结推广标杆企业体系建设经验,在行业全面开展体系建设工作,实现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切实解决“想不到、管不到、治不到”的问题,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40.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标准要求,会同发改、经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建设项目源头管理,严把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等关口,确保建设项目不出现先天缺陷。

要组织开展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责成企业进行认真整改。

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1.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力度。

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宣贯工作,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采取组织专家上门服务、举办视频讲座和知识竞赛、制作多媒体宣传片等多种形式,把有关规定、标准宣贯到每一家企业、每一个企业员工。

同时,要指导、帮助企业按照新要求、新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及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2.严肃事故查处,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隐患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查处,以示警戒和教育。

要建立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机制,督促企业认真吸取省内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努力实现安全生产。

43.配合做好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配合发改、经信等有关部门做好钢铁等行业去产能工作,坚持淘汰落后产能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相互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互促进、产业结构和安全生产要素同步优化、行业发展水平和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同步提高的原则,将化解过剩产能作为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努力实现钢铁等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附件:

   1.煤气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2.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专项整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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