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石龙镇中心小学学校章程.docx
《钟山石龙镇中心小学学校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钟山石龙镇中心小学学校章程.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钟山石龙镇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钟山县石龙镇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本章程于2018年11月15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办学理念和学校文化
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教师和职工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七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实施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钟山县石龙镇中心小学
学校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石龙镇石龙街73-1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义务教育为主体的全日制公办教育小学,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向附近乡村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章办学目标和学校文化
第五条办学宗旨: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不断推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第六条办学目标:
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七条学校文化建设
校本文化:
“龙”文化
“龙”文化:
创造“和美、容和”育人文化环境,追求开拓进取精神,培育和践行“仁德尚礼”思想
※校训:
求真至善
※校风:
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教风:
千教万教教人求真
※学风:
千学万学学做真人
※校歌:
让我们在这里放飞梦想
※校徽:
校徽寓意:
校徽以“钟山县石龙镇中心小学”为名称,用“石龙”两个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来绘画“腾龙”的图案,“腾龙”下面是一本打开的书,寓意“腾龙”在知识的海洋里翱翔,底色以橙黄色和蓝色为主调,突出朝气蓬勃的青春气息及祥和、优良的育人环境。
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中国共产党校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九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条校长职责:
(一)依法治校,按教育法律法规办学,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
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着眼学校持续发展,定期制定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
(四)依照劳动合同法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
(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六)践行法规教育,完善法规特色教育体系,发挥法规特色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规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构建和谐校园。
(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无私奉献,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教育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中设置教育、教学副校长各1名,各职能部门按需设主任1人,干事1人。
副校长由钟山县教育局聘任。
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经校长提名,党组织考核或通过公开竞聘竞争上岗。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校长的领导下按照所承担的职责对校长负责。
第十二条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
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党政班子会议是学校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党政班子会议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工会主席组成,由党组织书记主持会议,按仪题先后顺序逐项组织讨论。
校长讲清会议的任务、目的意义,对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引导与会人员支持学校工作,部门相关人员可作补充说明,接受咨询,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会议主持人综合大家意见,做出同意议题与否的决定。
教职工大会负责讨论、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
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
校长办公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
包括校长及其他校级、副校级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等,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
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并轮值一名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代表学校将办公会内容在每周一的政治或业务学习之后的教师大会上进行报告,大力表彰好人好事,传递正能量;告知存在的问题,整改不足,以保证学校全面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设置教学学科组,由语文学科组、数学学科组、综合学科组组成,每个学科设立学科教研组组长,在教学副校长、教导处的领导下,负责相应学科组的教学研究及其常规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二十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教师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奖励、学生招生、收费等凡属于涉及教职工、学生、家长切身利益的事宜均公示在校务公开栏,切实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
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八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贺州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生档案,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手续完备、登记清楚,分类归档。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
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五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由校长、政教处负责人、教师代表3人、学生组成2人组成。
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允许学生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
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招生范围按照钟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县整治义务教育学校超大班额工作方案的通知》(钟政办发[2015]79号)执行。
根据地段适龄生源、学校学位容量,通过地段划片(单校划片)等方式落实就近入学要求,大力推进教育资源配置均衡。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
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
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同时根据学校的法规特色开发法规特色校本课程。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二条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多元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
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早操、眼保健操、大课间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体育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环境、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七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九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五十条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开展进校共建活动,优化教书育人环境。
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在保障学校、师生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聘请有资质的办学机构指导、补充教学。
第七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账簿。
第五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收费许可。
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八条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由总务处负责全面工作,各班主任、各功能室教师负责登记、管理。
教学仪器、设备属学校财务,没有校长的批准不得外借或外赠。
第五十九条严格按照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代收费要由上级审批,学校公示后方可收费。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纳入学校财务账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做到专款专用;学校一切财务都要自觉接受教职工和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一条任何人损坏或丢失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六十四条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