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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赵人伟

收入分配是整个社会经济系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子系统。

收入分配的状况不仅会影响生产的效率,而且会影响人们的切身利益从而影响社会的协调与稳定。

所以,收入分配问题一直是深受人们关注的重大经济问题之一。

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十多年来,我们已经在走向这一目标的进程中迈出了巨大的步伐;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一进程还没有完成,换言之,我们仍然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之中。

因此,论述收入分配问题必然要反映经济转型期的特点。

本章拟从探讨转型期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入手,进而论述收入分配改革的起点和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产生这种变化的原因,最后将探讨改进收入分配的途径,特别要探讨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的功能和扩大中收入群体的比重问题。

第一节转型期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

人们通常把收入分配关系分为以下两个方面,即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以及个人(或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不过,一般来说,人们在谈到收入分配问题时,主要是指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本章所要讨论的主要也是这种分配关系。

那么,我们在进行收入分配时应该处理好哪些基本关系呢?

或者说,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呢?

我认为,首先要处理好按劳动这一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和按其它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之间的关系,即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其次是要处理好先富和共富的关系,即要坚持先富带后富的原则。

再者,还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即在现阶段要坚持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长期以来,人们把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标志,从而把按劳分配当作进行收入分配的唯一原则。

尽管1958年的“大跃进”期间和后来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按劳分配曾因其含有资产阶级法权而受到过批判,但从50年代到80年代中期,在党的有关文件中,按劳分配仍然是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唯一通行的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坚持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下,逐步放松了对其它分配方式的限制,使其它分配方式也有了用武之地。

1987年党的十三大的政治报告明确地提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

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

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以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券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主雇佣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

以上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

”可见,十三大报告实际上已经承认了劳动以外的其它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现实,并肯定了按劳分配以外的其它分配方式的合法性,只不过当时还把其它分配方式放在“补充”的地位而已。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1997年的十五大政治报告对此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十五大的报告进一步指出,“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可见,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大尽管继续肯定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但是却把其它分配方式从“补充”的地位提高到“并存”的地位,并明确地指出了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党的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进一步明确地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认为,十六大报告在这一问题上有以下两点进展:

第一是明确地把劳动作为生产要素之一而且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加以肯定下来;第二,对“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则从“坚持”发展到“完善”,说明这一制度无疑已经确立,但还需要完善。

强调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稀缺的或有限的资源的使用不应该是免费的,不然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只有当劳动获得报酬,投资取得利润,土地和房屋的出租取得租金,股份分得红利,债券取得债息,存款取得利息,乃至企业家获得风险报酬……等情况下,才能促使各种资源得到合理的和节约的使用,形成人们通常所说的“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力”的局面,促进经济的高效率发展。

可见,收入分配不仅仅是把产品和劳务消极地在人们之间进行分配,而且通过这种分配,积极地促进生产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

强调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并不会影响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

劳动不仅仅是同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相并立的生产要素,而且是一种特别重要的生产要素。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有的发达国家,科技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超过70%。

在现代经济学中,人们甚至把知识和技术型的劳动称之为“人力资本”。

从这个意义上讲,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都可以视为劳动这一生产要素的延伸和提高。

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收入的比重也是相当大的。

何况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收入所占的份额只会比其它国家更高。

因此,即使强调劳动以外的其它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也不会冲击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先富带共富

所谓先富带共富,是指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裕起来,促进效率的提高,在此基础上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二十多年来,它已经成为指导我国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之一。

先富带后富的政策,最早是由邓小平同志提出来的。

1978年12月,党中央为即将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准备,召开了中央工作会议。

会上,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

“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

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

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

”“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

邓小平同志关于部分先富和共同富裕的这一论断,后来得到了党中央一系列文献的肯定。

从党的十二大到十六大,都反复强调了这一思想和政策的重要性。

这项政策不仅已经成为指导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

先富带后富政策的提出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强烈的针对性。

1978年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转折点上。

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平均主义分配僵局不仅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痛切的感到,普遍贫穷决不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才是我们的目标。

而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打破平均主义的僵局,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

我们还应该看到,先富带后富的思想不仅具有如上所说的强烈的现实性,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这一思想在理论上涉及到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或变动轨迹问题的探索。

国内外经济学家都对这一问题进行过不同程度的探索。

早在1954年,美国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在美国经济协会的会长就职演说中就对经济增长中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进行了开创性的分析。

他在考察了若干国家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数据以后指出,“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长期趋势可以假设为:

在前工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变的经济增长早期阶段会迅速扩大,尔后是短暂的稳定期,然后在增长的后期阶段会逐渐缩小”。

这就是著名的库兹涅茨“倒U型假说”。

近半个世纪来,各国经济学家对这一假说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许多案例的研究验证了这种倒U型关系,但也有的案例显示不出这种关系。

迄今为止,库兹涅茨的倒U型假说得到了许多支持,但仍然存在着争议。

不过,库兹涅茨的这一开创性研究在理论上的贡献是举世公认的。

应该指出,我国经济学界在探讨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时也曾经提出过类似的看法。

例如,汪洋在1962年就提出劳动者之间劳动报酬的差距变动有一个从小到扩大再到缩小的过程(即所谓的“小大小”趋势)。

他说:

“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按劳分配规律可能会经历一个作用不够充分到作用比较充分的过程”,“在劳动报酬变化的趋势上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在社会主义建成以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有了很大提高的情况下,劳动报酬的差距比现有的差距从总的方面来看有扩大的趋势;而在社会主义建成以后向共产主义过渡阶段,劳动报酬差距会出现逐步缩小的趋势。

”可以说,汪洋对收入分配差距变化趋势的看法同库兹涅茨的假说有异曲同工之妙。

不过,同库兹涅茨的假说相比,汪洋的看法更加缺乏实证的基础,而仅仅是一种构想。

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无论是“倒U型”假说,还是“小大小”设想,以及“先富带后富”政策,尽管彼此之间有紧密的沟通之处,但又都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分别地和独立地提出来的。

正因为如此,这些有关收入差距变化趋势的思想具有特别可贵之处。

可以说,“先富带后富”是这种变化趋势的理论探讨在政策层面上的概括,换言之,“先富带后富”的政策在理论上也是有基础的。

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

在收入分配中如何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也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从哲学上讲,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即既有互相促进的一面,又有此长彼消的一面。

因此,在决策过程中存在着在两者之间的抉择或取舍的问题。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公平和效率之间的抉择是“最大的社会抉择”。

效率实际上是指馅饼如何做大的问题,公平实际上是指馅饼如何分割或分配的问题。

显然,在对两者进行抉择或取舍的时候,走两个极端都是不可取的。

例如,我们不能为了效率而只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而放弃政府在收入分配特别是收入再分配中的功能,从而舍弃了公平的目标,即只顾馅饼的做大而不顾馅饼的分割;我们也不能只顾公平分配而不顾生产效率的提高,即因袭“不患寡而患不均”的陈旧观念,只顾馅饼的分割而不顾馅饼的大小。

事实上,走两个极端都只能造成效率和公平之间的互相促退,形成恶性循环的关系,造成既无效率又无公平的结局。

因此,比较可取的抉择或取舍是在两者兼顾中寻找一个适当的均衡点。

当然,所谓兼顾,只要不是走两个极端,都可以泛泛地称之为兼顾。

所以,在两者兼顾的前提下是多考虑效率的因素还是多考虑公平的因素,则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阶段和任务来确定,换言之,这个均衡点的选择是灵活的和历史的,而不是僵死的。

例如,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要“兼顾效率与公平”。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种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则进一步具体化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指出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

”可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具体化。

那种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同“兼顾效率与公平”对立起来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那种把收入差距过大(详后)的问题归罪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

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的报告都一再强调要“坚持”这一原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可取的。

我国目前不仅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之中,而且处在从二元经济向现代经济(或如前面引用的库兹涅茨所说的从前工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型之中。

在这种转型的过程之中,由于产业结构的迅速转换等原因,经济发展比较迅速,要求效率有较大的提高,收入差距也有所扩大。

所以,在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发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同上面所说的“先富带共富”原则的一致性。

当经济发展到了更高的阶段以后,公平的因素可能要考虑得多一些。

当然,即使到了那个时候,也不能违背效率和公平兼顾的大前提。

例如,北欧福利国家的代表瑞典从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过度地强调扩大福利和公平分配,影响了劳动积极性的发挥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使瑞典经济的国际竞争能力和在世界经济中的排序大大下降。

所以,瑞典从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不得不引进改革措施,诸如减少福利和税收,增强对劳动的激励,以提高经济效率。

可见,即使像瑞典那样的发达国家在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时可以多考虑公平的因素,但也要掌握一个适当的度。

就我们来说,既要从自己过去的“穷大锅饭”中吸取教训,又可以从人家的“富大锅饭”中吸取教训,在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中掌握好均衡点。

第二节收入分配改革的起点——改革以前收入分配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这里是指1956年计划经济体制确立以后至1978年提出改革以前这二十多年时间)在收入分配方面有什么特点呢?

如果用一句最简单的语言来概括,可以这么说:

改革以前的中国是一个均等化程度很高或不平等程度很低的社会,但同时也存在着和隐含着一些不平等的因素。

为什么说中国在改革以前是一个均等化程度很高的社会呢?

根据许多研究文献,中国在改革前夕或改革之初,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比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要低。

城市的基尼系数在0.2以下,农村的基尼系数略高,但多数估计都在0.21至0.24之间。

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城市的基尼系数则在0.37至0.43之间,农村的基尼系数则在0.34至0.40之间。

改革以前中国收入均等化程度较高,至少有三个原因:

第一,制度上的原因。

社会主义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特征的,因此,从1949年至1956年逐步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化以后,劳动收入几乎成为居民收入的唯一形式,除了少量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以外,几乎没有财产收入。

第二,政策上的原因。

当时的决策者认为,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目标是社会公平,加上建设初期应该多积累、少消费,即使是劳动收入也应该是低而平均的。

第三,中国文化传统中“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观念的束缚。

这种观念离开效率来谈公平,不求做大“馅饼”来讲分配,往往划不清共同富裕和普遍贫困之间的界限。

不过,如果我们作进一步的考察则可以发现,即使在那样一种均等化程度很高的状态下,仍然存在着和隐藏着一些不平等的因素。

例如:

(1)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比较大。

据世界银行的计算,中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比率是2.5(1979年),比亚洲其他低收入国家要高(平均约为1.5),稍大于中等收入的国家(平均约为2.2)。

改革以前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一般原因是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都存在着二元经济结构,即现代工业部门同传统农业部门并存。

差距较大的特殊原因是中国的决策者当时实行了特殊的政策,尤其是农产品低价收购的政策,并把它作为积累工业化所需资金的手段之一,同时采取了严格限制农村居民迁入城市的户籍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城乡两个经济系统的分割。

可见,在当时收入分配高度均等化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城镇内部的均等化程度还高于农村内部的情况下,由于城乡之间收入的较大差别,对农村居民来说,仍然存在着不均等的因素。

(2)在消费品的分配方式上,强调实物分配方式,即供给制,而抑制市场分配方式(通过货币购买)。

在强调实物分配的情况下,居民的货币收入的差距要小于实际收入的差距。

实物分配实际上是一种暗的或隐性的福利补贴制度,这种补贴制度的初衷是要对低收入阶层作一种补偿,起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但实行的结果则不尽然。

首先,占人口大约80%的农民居民并不享有城镇居民所获得的补贴。

其次,即使对城市居民来说,也只有按人口定量供应的那部分消费品(如粮、棉、油),其补贴是按平均主义的原则分配的,但按职位供应的那部分消费品(如住房、汽车、电话等),其补贴的分配是高度不平等的。

应该说,这样一种补贴制度或福利制度,也是均等主义掩盖下的一种不均等因素。

(3)工资的长期冻结,造成对青年一代不利的收入分配格局。

改革以前,在1956年至1976年之间大约二十年期间,工资基本上是冻结的。

当然,这一期间基本生活消费品的价格基本上也是冻结的。

从表面来看,在这种工资和物价“双冻结”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因为大家都同样地失去了增长工资的机会。

但实际上长期的工资冻结对不同代人的收入分配效应是不一样的,它造成代际的不平等,形成了对青年一代人不利的收入分配格局。

这种情况所造成的后果在80年代初期甚至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在非战争年代,持续如此之久的工资基本冻结是相当特殊的。

即使是当年的苏联和东欧各国,也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

应该说,这是同“大跃进”和“文化革命”造成的特殊背景有关的,可以说是计划经济的中国式特殊形态所产生的特殊现象。

这种现象也属于均等主义掩盖下的一种不均等因素。

不过,话要说回来,尽管改革以前的中国在收入分配中存在着上述一些不平等的因素,但总的来说,当时的中国还是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

这种平等中存在着不平等,不平等中又存在着平等的状况,说明了中国社会经济状况的复杂性。

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就是从这样一个复杂的起点开始的。

第三节改革以来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总的趋势是按照改革初期提出的目标发展的,或者说是同第一节中所说的基本原则相吻合的。

但也有不少变化却超出了原来的设想。

收入差距是扩大了,但是实际上又超出了克服平均主义的范围,而且,有些差距的拉大并未同效率的提高相联系;一部分人是先富裕起来了,但其中有的人同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并未挂钩。

这些情况的出现,既说明了实践的丰富性,也说明了改革的复杂性。

在这里,我们拟对改革以来收入分配变化的一些重要方面做一考察。

(1)变化的总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年均增长达到9.5%,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国家。

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也有了很大的高。

从名义增长来看,1978年到2001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纯收入)由133.6元增长到2366元,提高了17倍;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343元增长到6860元,提高了19倍。

即使扣除物价因素,其增长的幅度也是非常可观的。

但与此同时,收入差距也明显地扩大了。

表7.1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计算出来的。

从中可以看出,改革以来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由基尼系数所反映出来的收入差距从总的来说呈现出一种上升的趋势,尽管个别年份有缩小的情况。

其中,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21上升到2000年的0.35,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16上升到2000年的0.32。

 

表7.1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基尼系数)的变化1978-2000年

年份

基尼系数

农村城镇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0.212

0.237

0.238

0.239

0.232

0.246

0.258

0.264

0.288

0.292

0.301

0.300

0.310

0.307

0.314

0.320

0.330

0.340

0.320

0.330

0.340

0.340

0.350

0.16

0.16

0.16

0.15

0.15

0.15

0.16

0.19

0.19

0.20

0.23

0.23

0.23

0.24

0.25

0.27

0.30

0.28

0.28

0.29

0.30

0.30

0.32

资料来源:

(1)唐平:

《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及差异的分析》,《管理世界》,1995年第2期。

(2)任才方程学斌:

《从城镇居民收入看分配差距》,《经济研究参考》,1996年第157期。

(3)1996年以后的基尼系数是由国家统计局城调队和农调队提供的。

(4)相关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

本表转引自李实:

<中国个人收入分配研究回顾与展望>,载<经济学季刊>,2003年第2期。

以上的基尼系数是分别就城市和农村各自来计算的。

由于我国城乡差别比较大,全国的基尼系数必然要高出城市或农村分别计算的基尼系数。

按照官方的口头公布,我国2000年全国的基尼系数为0.39。

世界银行的发展报告则以中国官方的统计为基础,计算出我国1995年全国的基尼系数为0.415,1998年全国的基尼系数调整为0.403。

表7.2是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收入分配所课题组(以下简称经济所课题组)在1988和1995年的两次抽样调查所计算出来的基尼系数。

尽管其数值同统计局公布的结果有一些差异,但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基尼系数的上升、收入差距的扩大这样一个总的趋势是一致的。

其中,农村的基尼系数从1988年的0.338上升到1995年的0.429,同期,城镇的基尼系数从0.233上升到0.286,全国的基尼系数从0.382上升到0.445。

表7.21988年和1995年的基尼系数

年份农村城镇全国

1988年0.3380.2330.382

1995年0.4290.2860.445

资料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的抽样调查(1988、1995)。

按照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的调查,如果包括非法和非正常收入在内,1994年和1995年全国的基尼系数均已分别达到了0.511和0.517。

可见,对于全国的基尼系数目前有各种各样的计算和估计。

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估计:

低估计:

0.4左右;中估计:

0.45左右;高估计:

0.5左右。

如果撇开计算方法上的差异,三种不同估计的差别是:

第一种估计主要考虑货币收入,而较少考虑实物收入,特别是补贴收入;第二种估计则比较多地考虑了实物收入;第三种估计则不仅考虑了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而且考虑了非法收入和非正常收入。

针对基尼系数的日益扩大,人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看法。

其中有两种看法值得提出来讨论。

一种看法是:

由于国际上有人把0.4作为差距是否过大的警戒线,因此,为了使我国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应当尽量使基尼系数控制在0.4以内。

我认为,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社会经济发展的均质性很低的社会,客观上容许有较高的基尼系数,不必机械地、死死地守住0.4这条线。

当然,突破0.4这条线以后,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究竟放松到什么程度比较合适仍然可以讨论,但是,为了进行这种讨论,打破死守这条线的自我束缚是必要的。

这就要求我们对收入差距从扩大到缩小的转折点问题进行研究(详后)。

另一种看法是:

我国是二元经济社会,城乡之间的收入有较大差别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只能分别计算城市或乡村的基尼系数,而不能合起来计算全国的基尼系数。

不然,就会夸大我国的收入差距。

我认为,全国的基尼系数、城市的基尼系数、乡村的基尼系数、乃至各省的基尼系数等等,都能各自说明不同的问题,完全没有必要取此舍彼或厚此薄彼。

事实上,许多属于二元经济的发展中国家也都分别计算城乡的和全国的基尼系数,我国似乎没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寻求例外。

除了用基尼系数来衡量收入差距极其变化以外,人们还用五等分组或十等分组的办法来计算最高收入组和最低收入组在总收入中所占的百分比来衡量收入差距极其变化。

例如,世界银行按十等分组的办法计算出我国1992年最低收入组10%的人占有2.6%的收入,最高收入组10%的人占有26.8%的收入,两者之比为10.3:

1。

到了1998年,这三组数字分别为2.4%,30.4%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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