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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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的采砂现场管理和执法,明确责任,确保河道采砂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保障防洪、供水、航运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粤水建管〔2012〕172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云府〔2013〕58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西江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活动,市内其他河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河道采砂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视具体情况不定期组织公安、水务、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渔政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大力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成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督促、指导、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重大事项。

    市成立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云城区人民政府、郁南县人民政府、云安县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的分管领导和市公安、监察、财政、海事、国土资源、交通、水务、物价、国资委、航道、工商、渔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西江河道采砂重大事宜、重大纠纷的调处,查处复杂、疑难案件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组织召开河道采砂有关工作会议;负责收集河道采砂管理过程中的各类反馈信息,交办和转办西江河道采砂和部署联合执法等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总结和通报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各县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情况;负责与毗邻市、县关于交界处河道采砂的纠纷协调、沟通。

第五条  堆砂场设置。

西江沿岸堆砂场的设置由市国资委属下的市属全资国有公司按照《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负责具体的选址、规划和建设。

市国资委属下的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先完成西江河砂堆放销售场地建设后方可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将西江河砂堆放销售场地有关资料连同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资料一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建设西江河砂堆放销售场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条  河砂开采和销售。

 西江云浮辖区河段的河道采砂实行统采统销。

经许可的可采区开采的河砂必须先卸到河砂堆放销售场地后,再由国资委属下的市属全资国有公司按照《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进行统一销售。

    第七条  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在河砂开采施工前应在河砂可采区河段上下游岸边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写明可采区等的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应在采砂船的两侧悬挂采砂许可标识,方便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河道采砂必须遵守“定点、定时、定船、定量、定功率”的开采原则,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采工艺,禁止破坏性开采河砂资源。

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必须安装电子动态监控系统,采砂船总功率不超过750kw,其中抽砂泵总功率不得超过300kw。

国资委下属的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必须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范围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从事开采活动。

    在可采期限内,采砂船只、机具非作业时间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可采区范围内的固定地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停放地点,禁止在禁采区内滞留;如因自然灾害原因或维修等特殊情况需驶离开可采区范围的,应当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资委下属的市属全资国有公司报告;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范围内滞留。

第九条  国资委属下的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在河道采砂过程中必须遵守防洪安全、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航道、航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堤防与河道安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在市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水务、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交通、物价、国资委、工商、海事、航道、渔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河道采砂现场作业及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与执法。

建立和坚持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齐抓共管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机制。

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工作,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合法采砂利益,维护正常采砂秩序,同时负责调处河道采砂牵涉的各类矛盾纠纷。

可采区所在镇党委政府要做好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市、县有关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工作开展,协助调处因河道采砂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

二、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所辖西江河道采砂的许可发证和监督执法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河道和辖区内西江河段采砂日常管理、采砂现场管理和执法工作。

西江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可采区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管理,并由可采区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属全资国有公司、中标的监理单位共同组成现场管理机构,对现场采砂行为实行全程监管,并共同签署《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一)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1、负责西江河道河砂开采计划的编制与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采区开采前后及采中需要的水下地形测量;负责对采砂标段现场作业情况、管理单位、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并主持可采区采砂完工验收;依法追究采砂人、采砂作业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单位有关违法责任。

2、负责按规定收取西江河道采砂管理费,并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采砂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水建管函〔2013〕537号)有关规定负责将西江河道采砂许可情况函告国土资源部门。

3、适时开展西江河道采砂活动对河道堤防防洪、供水、航运、涉河建筑物和水生态等的安全影响后评估。

4、负责对全市各县(市、区)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5、协调辖区内跨县(市、区)河流的上下游、左右岸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纠纷,组织开展辖区内河道采砂重大执法行动。

6、制定全市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有关规定。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负责对县级行政区之间有争议的河段采砂管辖的指定;负责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1.派驻现场工作人员,负责现场采砂管理;

2.负责核查使用的采砂船舶的数量、船名船号、开采方式、采砂船功率等是否符合河道采砂许可证登记的内容;

3.核定并记录采砂量、会同市属全资国有公司、监理单位共同签署《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录采砂现场与采砂活动等有关情况;

4.在开采后的每月10日前将开采的河砂总量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当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采砂量的90%时,由每月上报改为每日上报。

    5. 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河道采砂案件必须先立案调查;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西江河道云浮段划分为以下执法管理河段:

  ⑴云浮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交界至郁南县与云安县交界河段由郁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管理;

  ⑵郁南县与云安县交界至云安县与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交界河段由云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管理;

⑶云安县与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至云浮市与肇庆高要市交界河段由云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管理,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农林水务局协助。

6.制定所辖其它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有关规定;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指定负责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的有关工作。

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责基础上,加强对全资国有公司河砂开采和销售工作的监管,制定监管工作制度,定期向市政府汇报西江河道的采砂与销售情况。

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应当履行项目法人职责,依法组织西江河砂的开采和销售;负责对受许可的采砂船只的日常监管,并安装动态电子监控系统、对采砂船只以及监控系统和堆砂场地等现场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共同签署《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核定河道采砂量;依照《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理设置河砂堆放销售场地,在建成河砂堆放销售场地后方可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可采区开采的河砂均要先卸到河砂堆放销售场地后再依法进行统一销售;

四、市海事部门根据海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依法打击盒带采砂违法行为,负责严格控制采砂船舶进出云浮辖区河道,对非参与标段施工的采砂船舶不予签发进港证,对签证进港的船舶在非作业期间要指定水域进行集中停泊;负责核定采砂船只的总功率、抽砂泵功率等工作;检查西江河道过往运砂船河砂合法来源,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扣留违法运砂船;负责对被查处扣押的违法采砂(运砂)船只的指定停放地点。

负责对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滞留的,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船舶、机具不按规定集中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停放地点的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五、市公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对西江河段实施社会治安管理,打击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对重大的河道采砂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采砂案件直接介入案件侦查;负责控制涉案人员防止其逃离现场,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传唤涉案人员、扣留违法运砂船等调查取证;公安水警部门定期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巡查。

六、市财政部门在《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责基础上,负责保障、落实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等。

七、市工商部门负责核发和检查堆砂场河砂销售的相关证件。

八、监察、国土资源、交通、物价、航道、渔政等部门按《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责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全力协助对河道采砂的管理与执法。

    第十一条 加强涉水违法诚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采砂运砂记录黑名单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将有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采砂船只、运输船只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通报给企业法人登记机构,同级的工商、海事、航道、招投标中心(交易中心)、人民银行等部门,抄报给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辖区范围的违法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参与违法采砂的船只和运砂船只,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年度公布。

第十三条  对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处罚,本实施细则无具体规定的,依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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