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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协理员三级理论知识要点

劳动保障协理员三级资格考试要点

理论知识

第一章职业道德

1、道德的概念:

道德是以善恶、荣辱等观念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教育、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行为,调整人和人之间、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2、职业道德:

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3、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包括职业道德概念、职业道德原则、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职业守则、职业道德评价、职业道德修养等。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核心,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4、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

(1)鲜明的职业性;

(2)内容、形式的多样性;(3)较强的适用性;(4)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5、职业道德的鲜明职业性的特征:

职业道德源于职业生涯,反映各行各业的职业特点,鲜明地表达着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

(它往往表现为某一职业所特有的道德传统和道德习惯,表现为从事某一职业的人们所特有的道德心理和道德品质,乃至形成从事不同职业的人们在道德品貌、举止做派上的不同特点。

6、职业道德的内容和形式特征:

由于各种职业独特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和方式以及对社会所承担的职责不同,其职业道德的内容要求也有所不同。

(同时,即便在同一职业领域,每个职工具体工作岗位和业务活动不同,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不相同的。

在形式上也是具体、灵活、多样的,它既可以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严明的守则公约、严肃的纪律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具体的工作条例,注意事项表现出来,还可以通过简单鲜明的标语、口号、誓词等与众不同表现出来。

7、职业道德的适用性特征:

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因为职业道德总是同一种专门的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在适用范围和对象上,不是普遍的、无限的,而是特定的、有限的,它只适用于专门从事本职业的人。

(因此,职业道德有很强的针对性,并且容易为本行业人员理解、接受、掌握和践行,这充分显示了其较强的适用性。

8、职业道德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特征:

由于职业具有不断发展和延续的特征,人们在某种职业的长期实践中,会形成某种特殊的职业心理、职业习惯、职业传统以及职业意识和语言,尽管随着时代、社会的发展而发生某些变化以及增添新的内容和要求,但并不完全消失,呈现出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9、职业道德的作用:

(1)培养具有职业道德品质的劳动者,促进事业发展;

(2)调整职业关系,为共同的目标努力奋斗;(3)有助于个人的提高和发展,在职业实践中实现人生价值;(4)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

10、职业道德修养:

是指从业人员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的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和自我提高,在职业实践中所形成的道德品质以及应达到的职业道德境界。

11、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

(1)在日常生活中培养;

(2)在不断学习中完善;(3)在职业实践中体验;(4)在自我修养中提高。

12、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灵活多样,如写日记进行自我修养,还有抄录、手机、自制的名言、格言、警句等。

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都必须与职业实践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成为一个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

13、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守则:

(1)执行法律、法规,注重政策落实;

(2)热爱本职工作,提高能力水平;(3)坚持以人为本、提供优质服务;(4)增强全局意识、做到团结协作;(5)廉洁奉公守法、抵制不正之风。

14、热爱本职工作。

提高能力水平:

(1)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就是要热爱自己正在从事的工作,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做到乐业;

(2)尽职尽责。

尽职尽责就是忠于职守,就是勤业;(3)钻研业务。

钻研业务就是业务纯熟,精益求精,就是精业。

第二章劳动就业

1、就业:

是指在法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依法从事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经济活动。

2、就业的特征:

(1)劳动者必须在法定年龄阶段内就业。

我国目前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是:

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其中:

女职工16周岁至50周岁);

(2)劳动者必须以获得经营收入或工资报酬为直接目的;(3)劳动者必须愿意而且有能力完成一定的社火经济工作,而不是义务劳动,并能够取得相应的报酬;(4)劳动者可以向雇主出售自己的劳动,也可以直接自我雇用;(5)劳动者的工作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为。

即这种劳动是得到社会承认的职业,并且是合法的劳动;(6)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劳动者取得收入低于某一标准,也不能计入就业范围,而是要计入失业范围。

例如,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3、就业的主要形式:

(1)按照劳动关系的不同分类;

(2)按照劳动时间的不同分类;(3)按照就业的组织和管理形式的不同分类。

4、就业按照劳动关系的不同分类:

可分为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

5、就业按照劳动时间的不同分类:

科划分为全日制就业、非全日制就业。

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以小时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的就业形式。

6、按照就业的组织和管理形式的不同分类:

可分为灵活就业、弹性就业、自谋职业和境外就业等。

7、失业的概念:

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有老丁能力和就业要求,目前没有工作的一种状态。

一般来说,我国失业人员指的是登记失业人员。

即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主要包括初次失业人员和就业转失业人员两部分人。

8、失业的主要类型:

失业有很多类型,通常是按照失业的成因进行分为两类:

、一类是非自愿失业,另一类是自愿失业。

9、非自愿失业主要类型:

(1)摩擦性失业;

(2)结构性失业;(3)季节性失业;(4)周期性失业;(5)隐性失业。

10、失业率:

失业率=

 

11、城镇登记失业率:

城镇登记失业率=

 

12、失业调控:

失业调控是从保持就业局势出发,以控制失业率为目标,结合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城镇失业的源头进行调控,把失业造成的影响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

13、失业调控措施:

(1)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2)实施预防失业和稳定就业政策;(3)完善企业用工监测制度;(4)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将失业员工集中推向社会;(5)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14、影响人力资源需求的因素:

(1)经济发展;

(2)技术进步;(3)经济体制。

15、影响人力资源供给的因素:

(1)人口总量与年龄结构;

(2)教育与培训。

16、就业服务的概念:

就业服务是指由特定的机构提供一系列服务措施,以满足劳动者求职就业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需要的行为。

17、就业服务的种类:

按照提供服务的主体不同可分为:

一类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另一类是由职业中介机构提供的经营性为主的就业服务。

18、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构成: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省级、市级、区(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共同组成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9、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职能:

(1)实施就业政策和人才政策;

(2)对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3)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

(4)对用人单位用人提供招聘服务;(5)对就业与失业进行社会化管理;(6)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

20、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构成: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经费,包括场所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专用设施建设等方面;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日常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服务经费等;(3)专项活动经费,主要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政府就业工作要求开展的各项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所需的经费。

2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服务内容:

(1)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2)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

22、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就业与培训信息发布;(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4)实施就业援助;(5)办理就业与失业登记事务;(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3、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

(1)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2)代理招聘服务(3)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5)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6)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24、城乡统筹就业的意义:

(1)城乡统筹就业是一种制度创新

(2)城乡统筹就业是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之一(3)城乡统筹就业可以使城乡居民自有择业和自有选择工作地

25、特殊群体就业:

(1)高校毕业生和其他青年群体的就业

(2)就业困难人员就业(3)妇女就业(4)残疾人就业(5)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26、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

(1)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

(2)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3)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4)促进、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5)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6)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

27、就业的主要矛盾:

是当前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即就业总量压力和就业结构矛盾同时并存。

28、就业方针:

就业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有关就业问题的重大指导原则,是制定就业政策的基本准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面对新时期的形势和任务,我国又适时提出了新时期就业方针,即“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

29、就业优先战略:

提出了以人为本、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创造更多的岗位,实现全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就业的就业优先战略。

第三章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

是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目标是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失去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此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2、社会保险的构成要素:

社会保险的主体是国家,是由国家依法建立的;对象是全体劳动者,以劳动权利为基础;目的是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保障其基本生活;采用的方式主要是经济手段,提供物质帮助。

3、社会保险的分类:

分为五类,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4、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

(1)强制性;

(2)预防性;(3)补偿性;(4)福利性;(5)共济性;(6)责任分担。

5、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1)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3)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6、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

在我国,社会保障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社会措施的总称。

7、社会保障可以划分为:

(1)经济保障

(2)服务保障(3)精神保障

8、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联系: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特征,社会保险事实上构成了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和主体。

9、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区别:

(1)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只面对劳动者。

而社会保障面向全体社会成员;

(2)目标不同:

社会保险的目标在于抵御劳动者的职业风险,保障其基本生活,解除其后顾之忧。

而社会保障的目标在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3)享受待遇的条件不同: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为前提。

而其他社会保障项目通常不以是否缴费作为享受待遇的条件;(4)经费的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的经费来自于国家、用人单位(或雇主)、个人三方面。

而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经费来自于政府财政或社会援助。

10、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是基于对特定风险损失分担的社会化机制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进行风险转移(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具有为偶然性的风险损失提供保障的特征(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互为促进和补充。

11、养老保险:

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为劳动者解除养老后顾之忧的一种社会保险,它的目的是增强劳动者抵御老年风险的能力,同时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方法是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后为其提供相应的收入保障。

12、养老保险特征:

(1)普遍需求。

老年风险的普遍性决定了人们对养老保险的普遍需求。

(2)地位特殊。

一方面,老年风险是最应得到重视的一种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养老保险待遇较高、领取时间长、基金规模大,因此是最重要的社会保险项目,在各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3)长期积累。

一是缴费时间长达数年,二是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也长达十多年到数十年不等。

(4)管理复杂。

养老保险的长期积累性带来了制度设计和管理的难度,由于基金规模庞大,基金保值增值的负担很重,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运营基金。

13、养老保险的种类:

(1)按现行养老保险覆盖对象可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

(2)按性质和功能可分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14、失业保险:

是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15、失业保险的特征:

(1)普遍性

(2)强制性(3)互济性(4)社会化(5)水平适度(6)适当积累(7)专款专用

16、工伤保险:

也称为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因遭受意外伤害和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7、工伤保险的原则:

(1)无过失补偿原则

(2)个人不缴费原则(3)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4)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原则(4)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18、医疗保险:

是参保人或全体公民因病需要治疗时,根据法律规定从国家或社会获得医疗服务,对因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医疗费用给与适当补偿,以恢复和保障参保人或公民身体健康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0、医疗保险特征:

(1)待遇支付形式为非定额费用补偿

(2)补偿期短但受益时间长(3)涉及关系复杂(4)待遇支出的不确定性。

21、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2、生育保险的特征:

(1)享受对象主要是女职工

(2)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完全由单位缴纳(3)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不包括提供特殊治疗(4)享受期限既包括产前,也包括产后。

(5)补偿与保障相结合,其待遇水平一般比其他社会保险项目高。

第四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1、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属于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范畴。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

2、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意义:

(1)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进一步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

(2)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3)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4)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3、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1)基本形式是社区管理。

(2)过渡形式:

委托企业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其他形式。

(3)处理好基本形式和过渡形式的关系。

4、从理论上讲,完整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应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社会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框架。

5、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1)落实社会保险待遇。

(2)开展党组织活动。

(3)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4)组织文化体育活动。

6、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四项基础工作:

(1)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

(2)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3)指导企业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4)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7、企业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在退休人员向街道社区移交时,企业应与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密切配合,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移交的人事档案要做到材料齐全、完好;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逐步向社会开放。

8、各有关方面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的主要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推动和协调工作,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落实好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

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党建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建设,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化设施加上,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

第五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2)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性;(3)保护法益的倾斜性;(4)调整内容的综合性。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1)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

(2)劳动条件的基准化(3)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4)劳动执法的规范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

即“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就业促进法》共飞九章六十九条,其重要内容可概括为“116510”,即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项责任,五个制度和十大政策。

一个方针指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一面旗帜指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六项责任分别是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五个制度是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的政府责任制度、劳动者工作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对人力资源素质提升的职业能力开发制度、对失业治理的失业保险及预防制度;十大政策是经济发展政策、财政保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城乡统筹政策、区域统筹政策、群体统筹政策、支持灵活就业政策、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

6、就业服务于就业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1)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方面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方面(3)公共就业服务方面(4)就业援助方面(5)职业中介服务方面(6)就业与失业管理。

7、《社会保险法》:

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8、《社会保险法》的功能:

(1)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3)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4)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9、社会保险法的原则:

(1)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3)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4)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5)保障功能与激励功能相结合的原则。

10、《社会保险法》的基本要素:

(1)《社会保险法》的主体

(2)社会保险基金统筹(3)社会保险待遇。

11《社会保险法》的主体:

(1)国家或政府;

(2)社会保险的管理和实施机构;(3)用人单位;(4)劳动者及家庭。

12、订立劳动合同原则: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五个原则:

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3、劳动合同的形势: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5、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6、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里不足十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7、劳动合同的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8、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9、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6)用人单位未衣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0)用人单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1)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0、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1、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2、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为劳动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务,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以劳务费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并代发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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