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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成因

农村留守儿童成因、现状和对策浅析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周培华

 

内容摘要:

本文前半部分着重对留守儿童概念、问题形成原因、现状进行了探讨,明确提出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是一项社会的系统工程,其根本解决仍然离不开国家的综合国力的全面提高,我国现有的能力尚不足以完全彻底解决该问题。

文章下半部分主要阐述了对留守儿童保护的对策、建议。

本文认为,留守儿童问题是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劳动力转移产生,并将长时期存在的社会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关系到未来人口素质和劳动力的培育,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从法律、制度层面整体地加以考虑和解决。

【关键词】留守儿童问题解决法律对策

序言

近年来,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在农村出现了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

由于地理和历史等原因,中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村人地矛盾尖锐。

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推动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为改变生存状况外出务工,其中大部分为夫妻一同外出,因经济等原因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由此引发“留守儿童”问题。

由于留守儿童多由祖辈照顾,父母监护教育角色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隔代教育”问题在“留守儿童”群体中最为突出。

留守儿童的生存现状,引起了一系列的不良效果,在他们成长过程中出现了违法犯罪等诸多问题。

如何帮助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了各基层司法机关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留守儿童的概念、成因、现状

1、留守儿童的概念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

特点:

不具备独立生活的心理条件和独立生活所需的生理条件,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者与上辈亲人,甚至父母亲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

根据权威调查,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800万人。

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

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

2、留守儿童的成因

传统的农业经济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中国尚有牢固的根基,加之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土地公有制度,使得农民有了比较稳固的依靠,因而很少有农民因为生活的拮据而外出。

上世纪70年代末以后,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而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获得好生活的农民则相形见绌了,沿海和内地、平原和山区、东部和西部、城市和农村的距离越来越大了。

斯密曾经说过,每个正常的人都是一个经济人,都会计算如何去获得更高的利润和更好的生活。

这时,价值规律使得感觉时间紧迫、生活日益落后的广大农民,尤其是青壮年农民产生了外出求取更好生活的强烈愿望。

尤其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候,市场经济彻底取代了计划经济,经济上放活了。

这是经济原因。

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大幕的进一步拉开,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允许和鼓励人口的自然流动和意思自治,这样能更好地将农村的富余劳动力和城市的生产工具相结合,更好地配置资源;新颁布的多部法律取消了诸如投机倒把等规定,民众尤其是想赚点小钱的农民,自由了。

这是法律原因。

成因之一:

缺乏家庭关爱。

孩子总是离不开父母的照顾,父母呵护和关爱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有了父母呵护和关爱,孩子的冷暖病痛、委屈、挫折才能有所倾诉的地方。

由于留守儿童的父母不在身边,很多的苦处得不到倾吐,这给孩子内心造成了很大的压抑,从而造成孩子内向,不善交谈,性格暴躁、孤僻等等。

如我遇到的一名留守儿童,母亲过早去世,在父亲的拉扯下长大,由于从小缺乏母爱,父亲忙于生计,无时间与孩子促膝谈心和给他的关爱,从而就养成了随意、性格刚烈、听不进劝告等恶习。

父亲外出打工后,由于一人在家,他除了上学,还要承担家里劳动(如喂猪、煮饭、洗衣等),常常由于赶时间,连饭也没吃就来上课。

可想在这种连肚子也弄不饱字日子里,谁又能安心学习呢?

加之从小就没感受到母爱,如今又得不到父爱,就连基本的生活也得不到保障,于是更陷入了孤独痛苦、自卑和焦躁不安困境,从而使性格发生扭曲,尽管老师们使出了浑身的解术去挽救,但还是无济于事。

最终便走向了一条不归之路——辍学——流浪社会。

成因之二:

家庭教育缺乏,养成教育差,不良行为居多。

通过对留守儿童的调查,很多孩子一般由爷爷奶奶或亲戚朋友照顾,由于爷爷奶奶年纪和文化的差异,难以承担孩子的教育责任,同时也无精力去教育;而托付给亲戚朋友照顾的,也知识在生活起居上加以照顾,无暇顾及他们的学习,有时这些照管的人语言稍微过分一点,就会触及孩子的自尊心,(特别是亲戚朋友照管的)这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抵触情绪,把一些想法和矛盾堆积在心里,这时又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和开导,于是在学习上很多孩子就开始不求上进;其它的养成教育就更谈不上了,如个人卫生、行为习惯、道德标准等都得不到正确引导,从而严重影响了我们学校的教育。

很多留守儿童缺乏是非善恶的观念,在放任自流的环境里,容易出现违法行为,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特别是受到一些社会闲杂人员的唆使,就更容易走上违法的道路,如这时不加以强行的纠正,让他们顺其自然发展下去,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危险人物。

成因之三:

学习成绩下滑,人格发展不健全。

留守儿童在学习上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普遍成绩差,人格发育不健全,时常陷入困境,不能自拔。

而造成这一原因是很多留守儿童从入学开始,父母就对他们的学习督促帮助不够,在学习方法上更得不到正确引导,一些是从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呆上一年,随着父母地点的变换而又“转战南北”,这些儿童不但留守,而且流动,这样他们很难有一个安定的学习环境,特别是在适应教师教学上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而使这些儿童在不断“转战”中造成成绩下滑,厌学情绪不断增长,最终造成了这些留守儿童从“留守”变成“流失”,最后变成“流浪”。

3、留守儿童的现状

第一、教育状况。

由于父母外出,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又大多缺乏必要的家庭教育能力,家庭教育严重缺失,造成留守儿童在思想品德,行为纪律,为人处事等方面出现了种种问题。

学校教育同样因此受到影响。

在失去家庭教育配合的情况下,学校教育效果有限,而且难度极大地增加。

部分学生容易产生厌学、逃学、辍学的问题,最后演变为离校、离家出走。

这一系列问题致使国家的义务教育制度受到极大的损害。

第二、心理状况。

儿童时期,人最需要心理的关爱,但是留守儿童却不得不面对精神的过早“断奶”,心理营养严重不足,极易形成自卑、偏执、自闭的人格。

遇事容易简单粗暴地对待,对他人冷漠,对社会仇视,以后容易走上反社会型违法犯罪的道路。

现实存在孩子年龄越小,父母同时外出打工比例越大的现象。

但是早期童年经验对人的影响将是根深蒂固的。

第三、生活状况。

大部分的留守儿童家庭并不宽裕,再加上父母外出,日常生活的很大一部分问题不得不由其自己解决,父母寄钱并不总是很及时,而且大多时间只能是在年底回家才带回来一些微薄的收入。

因此,留守者承受着巨大的生存压力。

第四、安全状况。

儿童本来就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之一,留守儿童是弱势中的弱势者,他们是有父母的孤儿,时时面对各种安全隐患,极易成为拐卖,拐骗,奸淫猥亵等违法犯罪的对象。

很多其他日常普通安全问题,他们也不得不独自面对,独自解决。

第五、社会地位状况。

在同龄人中,他们时常是被欺凌的对象,活动范围被严重限制,社会能力得不到全面发展,除了书本知识以外,他们很难再学到更多有用的东西。

第六、道德素质状况。

有一部分大龄留守儿童养成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的习气,不务正业,胡作非为,甚至走向寄生型违法犯罪道路,使得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率以及所占相应违法犯罪的比率大幅上升,同时,重新犯罪率也居高不下。

二、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留守儿童问题是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劳动力转移产生,并将长时期存在的社会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关系到未来人口素质和劳动力的培育,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精神,就必须从法律、制度层面整体地加以考虑和解决。

(一)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建议

1、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

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应实现政府主导,建立完善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专门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互相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安、教育、民政等职能部门和检察院、法院、妇联、共青团等单位的联系与密切协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落实相关法律政策,共同做好留守儿童工作。

2、建立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派出所、学校、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普遍建立留守儿童档案,落实专人负责行政区域内留守儿童的普查,进一步摸清留守儿童底数,对监护人情况,父母外出打工地点、时间,留守儿童的教育、心理、安全需求的情况进行登记,密切关注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心理状况、成长变化等。

通过建立登记制度,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动态管理。

3、探索适应留守儿童需求的农村办学模式,完善农村教育体系,强化学校保护作用。

建议在劳动力输出集中的地区开辟农村幼儿园教育,加快幼儿园发展速度,规范管理,提高留守幼儿入托率;推进和发展农村寄宿制学校,满足留守儿童住宿就学的需求,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解决留守儿童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如上学、放学路途遥远、易发生安全隐患;组建校外学习小组,延伸学校教育功能;对于辍学、厌学的留守儿童,继续推行“两免一补”政策、免收学杂费;发展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对于结束义务教育留守儿童和闲散留守儿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普遍推广和规范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组织编写适合农村家长和儿童特点的家庭教育辅导材料,加强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引导,改进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方式,促进孩子全面发展;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设置心理课程,配备心理指导老师,疏导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引导健康学习生活,为学生铺设心理健康绿色通道;坚持素质教育,重视对留守儿童人格、精神、思想、道德的培养;加强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进一步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加大对网吧、电子游戏场所等娱乐场所的规范和监管,减少不良环境对留守儿童的负面影响。

  4、对监护人、事实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监护缺位,必然导致家庭教育跟不上。

留守儿童的事实监护人一般文化水平低,家庭教育知识了解有限,尤其是面对留守儿童感情、心理、不良行为等成长中问题,事实监护人由于能力、家教知识有限,难以承担起有效家庭教育的职责,往往过份依赖学校,而忽略家庭的教育和引导,甚至在有的家庭中存在对孩子的错误教育。

基层政府、社区、学校可以针对留守儿童情况,充分利用家长学校、流动人口教育基地、家长培训班等形式,对监护人、事实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进行专门培训,提供指导,使监护人、事实监护人掌握科学家庭教育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能,引导孩子的健康品行。

5、构建以家庭为中心、学校、社区、基层政府共同参与的留守儿童监护网络。

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不是一个家庭的问题,社会一致认为将学校、社区、基层政府纳入留守儿童的监护体系有利于推进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

首先是落实家庭监护,明确适当的监护人实际履行监护职能;社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监督监护人履行职责的职能,学校保护要成为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的补充,除了教育和管理外,应给予他们更多的保护;对于失去父母及亲属有效监护的留守儿童,基层政府应当代表国家履行监护职能是对留守儿童最好的保障,形成以家庭为中心、学校、社区、基层政府共同教育、管理、保护的留守儿童监护网络。

6、完善留守儿童法律服务体系,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公检法和司法部门应当利用各种措施、延伸司法保护职能,为留守儿童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通过开展法制教育、维权护法、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法律服务,加大对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力度,完善对留守儿童的法律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公安、司法部门要配合学校做好留守儿童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工作,提高留守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和预防违法犯罪,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留守儿童的教育转化工作;公安部门不仅严厉打击侵害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还要加大对非刑事案件的治安案件和人身伤害案件的重视和处罚力度,对父母遗弃留守儿童的案件进行有效干预;法院、检察院积极探索法律职能,建立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保障留守儿童维权途径畅通,对留守儿童实施司法救助;法律援助部门同时加大对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力度,增强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提前法律援助介入时间。

(二)从源头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建议

1、完善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涉及劳动、用工、三农、教育、监护制度与户籍制度等多个方面的综合问题。

目前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还缺少针对性、综合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显滞后,而且缺少可操作性。

完善对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保障。

建议加快对不适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制定,如户籍法律制度、教育政策等。

切实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纳入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中,特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权益、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消除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歧视,增强法规政策的适时性与可操作性,有效保障这些条款的实施。

2、完善留守儿童监护的法律制度。

对留守儿童进行有效的监护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主要途径。

解决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需要得到法律支持和社会支持。

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尽快完善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

第一,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确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不仅是指支付抚养教育费用,还有探望、照顾孩子的生活、以良好品行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

父母外出打工,虽然将孩子委托亲属看管,自己也定期交付抚养教育费用、但长期不回家探望和履行其它义务,也属于履行监护职责不全面。

父母不能因为打工供养孩子生活和读书,就将保护孩子的责任推给其他人和学校甚至社会,而放弃自己的义务。

因此,必须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第二,完善委托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已经确认了委托监护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确认了监护职责可以委托给其他家庭成员、亲属等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规定了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

但是,目前法律对委托监护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缺乏操作性。

例如什么是留守儿童?

法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委托监护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哪些监护职责可以委托给他人行使?

哪些职责必须法定监护人自己履行?

委托后监护人还要承担哪些义务?

谁来监督委托监护人履行职责等等需要法律给以规范。

否则,完全可能会使留守儿童处于只能衣食不缺但无法感受到父母亲情甚至谁都不管的境地。

第三,在法律中确立监护人监督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但是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在以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履行监护职责?

是不是依法履行?

有没有实际没有履行?

履行监护职责中是不是存在虐待、忽视、遗弃等等侵害孩子权利的行为?

家庭外的人很难知情,由于缺少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有效的监督,这也导致政府不能及时对有问题的家庭进行干预,而出现留守儿童被监护人虐待、侵犯多次或多年才案发。

因此,对监护人履行职责建立监督制度非常重要和必要,对于委托监护的家庭更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建议法律应当尽快确认和规范监护人监督制度。

在基层社区中,监督人可以由居委会、村委会的成员担任,督促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恰当地履行监护职责,监督人有权利和义务去了解、调查监护人、委托监护人对孩子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及有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现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中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的,监督人应当采取劝解、制止、教育、向有关部门报告和报案等措施,以便使孩子的权益能够及时被关注和保护,避免留守儿童的权利被忽视或处于事实上无人监护的状态。

第四,建立国家监护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了当未成年人没有适格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由父母生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但是现实问题是,父母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一没有专项经费来源,二没有专门人员,三不具备监护职能,不适宜担任监护人。

因此,建议尽快在立法中明确国家监护的概念和制度,对于监护人死亡或事实上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由国家担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能。

3、从法律和实践中保障留守儿童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享有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

我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应当完善立法,并在实践中保障孩子能够实现与外出打工的父母一起共同生活的权利。

建议政府通过为随父母打工的留守儿童提供平等教育条件和为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临时救助等措施,来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

新修改的《义务教育法》为保护留守儿童在父母工作或居住地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留守儿童父母的工作或居住地政府应当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消除相关限制性政策、制定新政策,采取措施,使流动子女享受与城市子女平等的教育待遇,为留守儿童随父母一起生活创造条件,以鼓励打工人员携带子女一起进城生活,使留守儿童实现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

 

参考文献

[1]教育法论,劳凯声著,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2]未成年人法学:

家庭保护卷,佟丽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版。

[3]《“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司法保护”学术研讨会综述》,杨辉忠著,《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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