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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预算

财政预算:

是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财政收支计划。

财政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财政预算(草案):

各级政府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财政收支计划。

财政收入:

即通常所指的“组织财政收入”。

全县组织财政收入:

是指由全县各级税务、财政等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财政收入。

包括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属于地方财政的收入和属于中央、自治区财政的收入。

全县组织财政收入=全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县上划中央税收收入+全县上划自治区税收收入。

二、一般公共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

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即通常所指的“地方财政收入”,2011年以前统称为“一般预算收入”,它是指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全县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组织征收的财政收入中属于本级可按规定比例自主支配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

增值税、改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收入和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捐赠、政府住房基金等非税收入。

增值税:

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企业所得税:

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

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非税收入:

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主要包括:

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是地方政府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用于地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12〕18号)规定,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征收缴库工作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委托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分工分别组织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缴库。

征收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征收对象包括:

公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的单位;取得中央对我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城乡个体工商户。

征收标准为:

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银行(含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当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取得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的单位按当年收入总额的3%提取;对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征收;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100元征收。

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税〔2017〕32号)规定,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预算管理:

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属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规定,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即以前统称的“一般预算支出”或“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是国家对集中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

民生:

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况等。

民生支出:

指财政用在与人民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文体传媒、农林水利、住房保障、社保就业等方面的支出,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出。

从支出科目上看,包括: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的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财政八项支出:

是非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的核算基础数据,非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是第三产业增加值和地区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营利性服务业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主要由政府或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提供的社会公益性服务业。

包括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科研、技术报务和地质勘探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共5个服务行业。

根据上述核算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财政八项支出增速直接决定非营利性服务业经济增速,进而影响第三产业和GDP的增长。

从支出科目上看,包括: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的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城市维护资金:

用于城镇公共设施、公用事业维护和建设的资金。

预备费:

预留资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根据《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

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转移支付:

指上级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体制和政策

规定,给予下级政府的补助资金,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

指上级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下级政府,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下级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专项转移支付:

指上级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下级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指为保持财政收支预算平稳运行而建立的具有储备性质的资金,其目的是以丰补歉。

按照有关规定,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从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超收收入、财力性结余、政府性基金滚存结余、统筹整合盘活财政存量及本级政府批准的其他收入等渠道筹集。

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的收支缺口、重大减收因素造成的资金缺口,以及解决党委、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所需资金等。

在安排或补充基金时在支出方反映,调入使用基金时在收入方反映。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等。

部分基金近年陆续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政府住房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教育附加、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俗称“土地出让金”):

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缴纳的划拨土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不含征地管理费);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过程中按规定收取的违约金,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五项专项资金:

1.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按每宗地计算,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宗地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65元/亩)×15%。

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综合开发、“一事一议”等农业土地开发利用的项目。

2.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计算,转入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

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等。

3.教育资金:

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计算,转入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

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学校(简称农村基础教育)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

在教育资金仍有富余情况下,可以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项目支出。

4.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计算,70%转入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划缴中央财政统筹使用20%,自治区财政统筹10%。

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5.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的5%计算,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产:

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

包括:

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

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政府预算管理体系,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社会保障: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各种社会措施的总和。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组成。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是指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经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组成,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应按照《预算法》《社会保险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达到规定的年龄界限而解除劳动义务,由政府和社会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中: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指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其中: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其中:

个人缴费指参保城乡居民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财政资金代参保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主要用于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医疗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伤害时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个人账户、风险储备金和统筹基金,按照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关规定管理和计息。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应分开核算,严格界定支付范围和责任,各自平衡,不得互相挤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助、银行利息和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等构成,主要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划转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出、其他支出等。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用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等的支出。

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用于生育保险待遇支出。

六、财税体制改革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财政政策:

也称扩张性财政政策,是政府为防止经济衰退而采取的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主要通过增发国债,扩大政府公共投资,增加政府支出,实行结构性减税等财政手段,促进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扩大社会总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预算管理制度:

是指规范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行为的各项政策的统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18号)、《关于印发广西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20号),建立透明预算制度、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

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中组织供给,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的市场交易行为。

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

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是按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所做的一种分类。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桂财预〔2016〕203号)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改革后的经济分类由“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和“部门预算经济分类”两部分构成,两部分经济分类之间保持严格的对应关系,以便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保持衔接。

财政存量资金:

指存放于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而未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亦即结余结转资金)。

七、政府债务管理

政府性债务: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直属投资公司等债务单位因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依法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其他相关债务。

政府债务限额:

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财政部门在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中央转贷外债情况,合理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的品种、结构、期限和时点,做好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工作。

地方政府债券:

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或地方财政自主发行和偿还的政府债券。

新增债券:

为新增政府债务发行的政府债券。

政府新增债券资金要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优先用于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严格控制安排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坚决杜绝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不得用于付息。

置换债券:

指为置换政府存量债务发行的政府债券。

置换债券只能用于置换财政部核定的2014年末政府存量债务本金,不得用于付息。

置换债券不改变债务余额,只是将存量银行贷款、BT、应付工程款、信托融资等多种不规范的债务形式转换为标准的政府债券形式,有利于规范政府举债行为,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债务转化,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为下一步规范政府债务管理打好基础。

一般债券: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专项债券: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八、财政监督管理

财政监督:

是财政部门为保障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序和有效,依法对财政运行相关主体的财政财务行为所实施的监控、检查、稽查、制裁、督查和反映等活动的总称。

它是《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监督是管理型监督,它与审计监督均为国民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监督是过程监督,主要是综合运用检查、审核、审批等手段,从政策立项开始就进行嵌入式监督,结合财政管理活动进行,是融入财政管理的监督,同时依法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

预决算公开:

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全面公开政府预决算机构和职能、预决算制度、预决算编制程序、预决算收支等信息。

预决算公开,又被形象地成为“阳光财政”。

推进预决算公开,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加强预决算的管理和监督。

“三公”经费:

政府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公务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产生的费用。

预算绩效:

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

它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

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有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增强单位支出责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节约公共支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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