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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环保局保密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环保局保密管理制度

环保局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工作实行局长、局属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局保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检查局系统的保密工作,督促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的查处。

第三条保密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于工作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保密措施。

第四条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尤其是涉密工作人员的保密观念,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坚决同壹切泄密、窃密等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局属各单位要制订本单位的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落实保密措施,尤其对档案室、打字室、机房和重点业务科室等保密要害部位,要经常检查督促。

第二章保密范围及密级确定

第六条泄露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信息、泄露会对军事设施构成严重威胁的信息为机密级;泄露会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信息、泄露会给我外交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为秘密级。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引起的公害病调查的原始数据,于经国家环保部批准公开前,属机密级;核安全审评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方案审评中涉及军事设施的部分属机密级;预防核和辐射恐怖事件、化学和生化恐怖事件应急预案属机密级。

各地区全面、系统的水、气、声、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的原始监测数据,于经国家环保部批准公开前,属秘密级;尚未对外公布的我参加双边、多边环境事务和国际环境公约谈判的对策,于未公开前属秘密级。

第七条凡由上级机关下发的绝密、机密、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从其规定;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国家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局系统于日常工作中所产生的不便于公开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涉及国家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均属保密范围。

第八条对不能确定密级,又认为应予以保密的事项,由局保密委员会会同承办单位将该事项提请上级保密机关或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三章密件的承办和管理

第九条上级下发的密件,统壹由局档案室负责管理;局系统所产生的秘密事项经局保密委员会确认密级,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产生该秘密事项的主办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条签收:

属上级机关邮寄的密件应核对信封机要号码,清点份数;属领导开会带回的密件应清点份数,签收姓名、日期要详细登记。

属局本级产生的密件应登记好份数。

收文后要及时呈请分管领导批示,及时呈阅办理。

急件壹般件应于24小时内处理完毕。

第十壹条发文:

密件应坚持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的原则,需要寄出的密件应到邮政局办好机要邮寄手续,不得以挂号或普通邮件寄出。

不能办理机要邮寄的,应派车专程送达或通知收文单位派员领取。

第十二条登记:

密件和壹般件应分类设专本登记,不可混杂。

对来文单位、文件号、收件信封号、总份数、密级、发往单位、签收人、日期等,每栏均应填写清楚,以便于泄密查处。

用于收发、借文、清退、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登记本(包括表格)用完后至少保存5年,绝密级、密码、密码电报的登记本用完后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三条传递:

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交由机要通信传递或专车、专人护送。

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传递人不得拆阅、启封,不得于途中办理个人私事。

绝密件应单独装封,且有俩人护送。

第十四条复制:

秘密文件以及发文单位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确需要复印时,应当经制文机关或者授权单位批准。

复印件应注明复印的机关、份数和日期,按原件规定管理,用后及时收回。

第十五条阅办:

阅办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于办公室或阅文室进行,不得带出办公室或阅文室。

呈请领导批示的密件,保密员要及时办理,不得耽误时间。

领导批示密件呈批单办理送阅后要保留壹年。

第十六条借文:

保密室借出文件、资料(包括密件和内部件)应坚持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绝密件不准外借。

借出的文件、资料(密件及普通件)应限期退仍,保密员应常检查,到期未仍的要加以催促。

借出的密件不得横传。

第十七条清退:

清退的重点是涉密件和资料。

对上级发来的密件,应经常检查,阅办完毕的及时退回,经请示不退的暂保管到壹定时间才销毁。

本级下发的密件每季度清退壹次,年终全部清退。

第十八条归档:

收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该是壹年来完整文件、资料,保密员应认真检查收、发文本,做到完整无缺,按内容分类立卷装钉,卷宗里有密件的,卷面要按里面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的文件标志和保密期限于卷面左上角标明。

立卷文件、资料要打印目录壹式三份,其中壹份随卷装钉,壹份留于保密室作为查文索引,另壹份随卷移交档案局。

第十九条销毁:

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包括内部保密资料)由保密室(档案室)负责;属市委、市政府分发各单位的涉密件、资料,由各单位保密室退回市委、市政府保密室处理。

属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涉密件,年终清理时应征求发文部门意见,同意自行销毁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列表造册,实行二人鉴销制度,监销人、销毁人签名。

第四章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觉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壹条凡属保密事项,必须严格控制知密范围,限定于密件规定的知密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阅览密件必须于文件阅览室或本人的办公室内进行,不准携带密件到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准个人私自存放密件。

第二十三条禁止擅自翻印、复印、摘录或引用涉密文件的内容。

需翻印、复制局内部保密材料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涉及秘密的会议,承办单位应根据秘密内容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涉及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到会人员范围,且对和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二十五条于技术咨询、服务、转让及外单位人员来局系统参观、考察等活动中,需要接触秘密事项的,须经局保密委员会审核,且经局长同意。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对方提供保密内容。

第二十六条于内网上进行涉密内容存取、处理、传递的,要制定安全保密措施,且经常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涉及秘密信息的邮件应通过机要通信部门传递,不得用平信或挂号信邮寄。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寄给个人(包括领导),应寄送保密室,由保密室统壹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于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电话机、对讲机、传真机、手机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章保密室(档案室)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保密室的设置应该于办公楼(二楼之上)高层,人员过往少的房间(最好是单独的),配置铁门、铁窗、铁柜,室内有防火、报警设备,安排专人专管。

第三十条保密员(含兼职)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2.忠诚老实,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3.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保密观念强。

第三十壹条保密员岗位责任:

1.认真学习,熟悉保密法规,严格执行保密法规。

2.负责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

认真登记造册,分类存放。

3.上级下发和本级产生的涉密文件、资料要做到来龙去脉清楚,分发、呈阅、借阅的要及时清退。

秘密级、机密级的每季度清核壹次;绝密级的不准借出保密室。

4.做好文件、资料的完整归档工作。

每年年终对上级下达的密件经请示不需退回的以及本级产生的密件均要做好归档和销毁工作。

第六章打字室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打字员必须熟悉《保密法》,严格遵守保密守则,工作认真负责。

打印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包括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图表、讲话等)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打字室,送取材料或校对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和其无关材料,更不准接触涉密载体。

第三十四条加强复印机的保密管理,定期进行保密检查。

复印的文件资料必须登记。

不得复印涉密文件资料,不准复印货币、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反动淫秽作品。

第三十五条传真机必须指定思想好,保密观念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专门管理和操作。

传真机的管理使用情况列入保密检查的内容,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局保密委员会负责保密工作组织领导,每年开展壹次全局性保密工作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改,堵塞漏洞。

第三十七条对保密工作有下列成绩之壹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壹贯保守国家秘密、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积极推动保密工作有显著成绩者。

2.发现他人泄密或可能泄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3.对泄密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破获者;

第三十八条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局保密规章制度,故意或过失泄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和上级有关保密法规有抵触的,之上级的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

保密守则

壹、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见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见;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于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于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七、不于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八、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九、不准擅自复制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环保局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档案管理,促进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壹条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机关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提高政治觉悟,增强保密观念,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努力学习档案原理的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第二条人事财务科负责会计档案和人事档案的收集、管理、使用工作。

第三条各科室应于次年三月底前向档案室移交完上年度应归档的文书材料。

第四条档案保管要做到安全保密。

对库存档案,要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切实做好六防,即:

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虫、防尘、防阳光直射。

如有破损档案,要及时进行修复。

凡属“绝密、机密、秘密”级文件,必须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接触。

第五条机关内部查阅档案应于其所需内容及指定页码范围内,不得翻阅其它内容。

凡外单位查阅档案者须持单位介绍信,且注明查阅范围、目的,经局领导批准,方可阅档。

第六条档案资料原则上不予外借,特殊原因须借阅时,应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档案室进行登记后方可借出,借阅完毕后必须于规定时限内归仍。

借阅人必须爱护档案,维护档案的本来面貌,严禁涂改、标划、圈点、批注、拆卷等。

第七条任何档案资料的处理和销毁,必须经局领导审阅同意,且由二个之上人员监销处理。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对档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方案且妥善处理。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调整或调动工作时,必须将保管的文档逐卷逐件进行移交,且办理移交签字手续。

环保局保密审查制度

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涉密事宜的保密审查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第壹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于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于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且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关联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关联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仍应依据本单位和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联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能够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关联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市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

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且妥善保存。

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当下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壹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和,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且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壹)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能够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能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关联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需要报关联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能够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关联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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