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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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4

1.4适用范围5

1.5工作原则5

2 应急机构与职责6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6

2.2应急联动部门与职责8

2.3应急专家队伍与职责12

3 预防和预警机制12

3.1 预防预警基础12

3.2 监测预报预警13

3.3预防预警信息发布15

3.4预警预防行动16

4 应急响应17

4.1应急响应启动17

4.2应急响应行动17

4.3应急速报19

4.4指挥与协调20

4.5应急处置20

4.6应急安全防护21

4.7新闻发布21

4.8应急结束21

5应急保障22

5.1应急平台保障22

5.2应急队伍保障25

5.3应急资金保障26

5.4应急物资保障26

5.5宣传培训26

6 应急预案管理与修编26

6.1预案管理26

6.2预案演练26

6.3预案修编27

7 责任与奖惩27

7.1奖励27

7.2责任追究27

8 附则28

8.1预案解释部门28

8.2预案的实施28

8.3附件28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编修本预案。

1.3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险情

特大型: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灾情

特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程度,确定汉中、安康、商洛、延安、宝鸡、铜川、榆林等市属地质灾害较严重市。

地质灾害较严重县(市、区)和乡(镇)分别由各设区市和各县(市、区)确定。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按照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

2 应急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1)应急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领导全省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御、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其机构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

主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

省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  员:

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地震局、省旅游局、陕西保监局、省扶贫办、省应急办、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省军区司令部、武警陕西省总队,西安铁路局、西延铁路公司,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厅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厅长担任。

省军区司令部、武警陕西省总队和省人民政府各应急联动部门和单位确定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负责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设区市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省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办理省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省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工作;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等。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2.2应急联动部门与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应急治理项目,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省应急办负责各部门之间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挥联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省军区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协调重要物资的应急生产、采购、调运等;必要时提出动用省级物资储备建议和请求国家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的申请;实施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在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校、幼儿园的灾前预防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做好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调查受灾人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测和处置房屋安全等灾害隐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水、供气等设施,保障供水、供气等生命线正常运行。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组织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修复工作,保障道路畅通。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负责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爆发流行;及时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商务部门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及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等。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控,防止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发生。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提出动用储备药品的建议;保障应急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视情况实行局部无线电管制。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确保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广电部门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

安监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灾区药品、食品检疫检验工作。

粮食部门负责落实救灾粮源,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的供应工作。

地震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旅游部门负责灾区旅游设施的保护和排险,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保监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扶贫办负责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灾区抢险用电,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铁路部门负责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等的运送,组织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民航部门负责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送。

2.3应急专家队伍与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的指导和技术支撑。

其主要职责是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

对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省级、设区市级、县(市、区)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应由一定数量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

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的日常管理。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基础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3)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

(4)群众报灾报险

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报信、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关技术工作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县(市、区)、设区市、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监测预报预警

(1)监测与巡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

每年汛期前,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2)接警与处警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并公布接警电话。

县(市、区)、设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将情况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

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妥善处置。

(3)预报预警制度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市、区)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电话、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预报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根据《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分为五个级别。

1级:

可能性很小;2级:

可能性较小;3级:

可能性较大;4级:

可能性大;5级:

可能性很大。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标准为:

1级和2级预警,为关注级,1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小;2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

3级预警,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4级预警,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5级预警,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5)预报预警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负责预报预警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3.3预防预警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等组成的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1—2级时,不向公众发布;当预报预警等级达到3级以上时,通过电视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当预报预警等级为4、5级或气象台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联合预报机构通过电视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2)信息获取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设区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防汛部门、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及时查收联合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手机短信。

社会公众可从电视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24小时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图文信息。

3.4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地质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达到3级以上的,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1)当预报等级为5级时,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当预报等级为4级时,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3)当预报等级为3级时,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4)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请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行动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和小型(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1)Ⅰ级响应

启动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派出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涉及跨越我省行政区域的、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省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启动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救灾工作组,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省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3)Ⅲ级响应

启动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省级有关部门。

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省政府主管部门。

必要时,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支援。

(4)Ⅳ级响应

启动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灾险情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4.3应急速报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要求,地质灾害速报时限与速报内容为:

(1)速报时限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设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重要情况。

省应急指挥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设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应急指挥部接到中型(或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3小时(或6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对于发现的受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4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应急指挥部按职责统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地质灾害跨省行政区域的,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协调指挥,由省人民政府与有关省(市、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处置

发生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

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6应急安全防护

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日常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地质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疏散可能受威胁的人员,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7新闻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和我省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8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的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及时解除灾情险情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应急保障

5.1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运营运转高效。

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省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设区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节点,县(市、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图1)。

重点实现预报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应急平台建设要突出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和移动应急平台等重点,配备必要的装备,其设备装备配置见附件2。

(1)基础支撑系统

建立应急指挥场所、应急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视频会商系统、图像接入系统、安全保障系统、应急调查系统等基础支撑系统。

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基础支撑体系建设技术要求》执行。

①应急指挥场所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应急指挥室、视频会商室和值班室。

②应急通信系统

应急通信系统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并配备多路传真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保证各单位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联络安全、畅通。

③计算机网络系统

依托卫星宽带和电子政务网,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满足信息共享、图像传输、视频会商和指挥调度等业务的网络需求。

④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

配备专用数据库服务器,设立地质灾害数据交换中心,采用全省统一数据交换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⑤视频会商系统

在省和设区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配备视频会商中心系统设备(MCU),在县(市、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配备视频会商系统设备,实现各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及地质灾害现场的多方音视频会商。

⑥图像接入系统

联通各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图像接入系统,配备视频终端等设备,按照统一的图像编码标准采集、存储、显示、上传图像,使图像共享和互通。

⑦安全保障体系

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依托国土资源主干网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严格用户权限控制,确保涉密信息传输、交换、存储和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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