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3358488 上传时间:2023-06-13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5.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

《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docx

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

2016执业药师药事法规答案

【篇一:

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法规》重点考点第七章】

xt>考点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条例》所称麻醉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条例》所称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2《药品管理法》第35条规定: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4《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版)》共121个品种,其中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及包括的制剂、提取物、提取物粉共有27个品种,具体有以下品种:

可卡因、罂粟浓缩物(包括罂粟果提取物、罂粟提取物粉)、二氢埃托啡、地芬诺酯、芬太尼、氢可酮、氢吗啡酮、美沙酮、吗啡(包括吗啡阿托品注射液)、阿片(包括复方樟脑酊、阿桔片)、羟考酮、哌替啶、瑞芬太尼、舒芬太尼、蒂巴因、可待因、右丙氧芬、双氢可待因、乙基吗啡、福尔可定、布桂嗪、罂粟壳。

5《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版)》共有149个品种,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有68个品种,第二

类精神药品有81个品种。

考点7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有29个品种,具体有以下品种:

异戊巴比妥、格鲁米特、喷他佐辛、戊巴比妥、阿普唑仑、巴比妥、氯氮?

、氯硝西泮、地西泮、艾司唑仑、氟西泮、劳拉西泮、甲丙氨酯、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苯巴比妥、唑吡坦、丁丙诺啡透皮贴剂、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咖啡因、安钠咖、地佐辛及其注射剂、麦角胺咖啡因片、氨酚氢可酮片、曲马多、扎来普隆、佐匹克隆。

8丁丙诺啡透皮贴剂、佐匹克隆(包括其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是新调整进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的品种,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92015年4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10号),既: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对麻醉药品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

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只能按照计划销售给制剂生产企业和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小包装原料药可以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

考点12定点经营企业必备条件如下:

(1)有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2)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4)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1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当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1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销分为购进渠道管理、销售渠道管理、销售配送要求和其他管

理规定。

考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零售管理有以下几点: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除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外,其他药品售企业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活动。

(2)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

(3)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在难以确定购药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查验购药者身份证明。

(4)罂粟壳,必须凭盖有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生处方配方使用,不准生用,严禁单味零售,处方保存3年备查。

考点《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前3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考点17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考点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考点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0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专库的要求是:

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出库实行双人核查制度,药品入库须双人验收,出库须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同时,必须做到入出库均采集药品电子监管码信息(扫码)并上传数据。

考点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

同时,必须做到入出库均采集药品电子监管码信息(扫码)并上传数据。

22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

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运输证明。

铁路运输应当采用集装箱或行李车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应确保箱体完好,施封有效。

道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辆,有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

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有专人押运。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

邮寄证明保存1年备查。

邮寄物品的收件人必须是单位。

考点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1)毒性药品中药品种共27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子、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篙、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25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并下达。

考点毒性药品的储存管理要求与麻醉药品的储存管理要求基本相同。

储存毒性药品的专库或专柜,其条件要求与储存麻醉药品的专库条件相同,毒性药品可与麻醉药品存放在同一专用库房或专柜。

考点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考点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考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1)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2)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属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两类,即麦角酸和麻黄素等物质。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2010版)所列物质有:

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需要说明两点:

一是上述所列物质包括可能存在的盐类。

二是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

考点经营行为管理:

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业务;严格审核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买方资质,购买方是药品批发企业的必须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除个人合法购买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交易。

考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将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

(2)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每个最小包装规格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口服固体制剂不得超过720mg,口服液体制剂不得超过800mg。

(3)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

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考点34如今通常所说的兴奋剂不再是单指那些起兴奋作用的药物,而实际上是对禁用药物和技术的统称。

《反兴奋剂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考点35我国公布的《2016年兴奋剂目录》,将兴奋剂品种分为七大类,共计267个品种,(比2014年兴奋剂目录新增了31个品种,比2015年兴奋剂目录新增2个品种。

)具体品种详见2016年兴奋剂目录。

该目录中品种类别分布如下:

(1)蛋白同化制剂品种78个。

(2)肽类激素品种41个。

(3)麻醉药品品种13个。

(4)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71个。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3个。

(6)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1个。

考点36

第17条规定,药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考点第一类疫苗,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

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

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篇二:

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法规》重点考点第五章】

xt>1《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

(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

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

可证》。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考点2拟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

建申请;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机构申请验收,并提交规定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定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现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拟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应当行向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筹建。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1)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方式分为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2)经营范围。

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分为四大类: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②生物制品;③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④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3)变更与换发。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许

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

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药品经营企业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4)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4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

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人员与培训,各类人员按规定资质要求确立。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

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且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

②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③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④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

6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不仅要重视事前的市场准入、审批认证,还应当对其认证后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

7购销药品活动的规定与要求:

《药品管理法》第73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74条规定: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销售人员的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

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9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10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292号)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②具有与开展互联网

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③有2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考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发的《互联

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发布公告。

考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

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1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分为三类:

(1)第一类是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

(2)第二类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

网药品交易。

(3)第三类为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考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填写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从事互联网药

品交易服务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考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在依法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后,

申请人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

通过自身网站一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只能交易本企生产或者本企业经营的药品,不得利用自身网占提供其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除了正式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外,

为了适应近年来药品电子商务的新发展,2014年5月28日,cfda下发了《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预示着国内相关部门希望进一步对互联网药品经营加强监督管理。

与2005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相比,新规在互联网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及审批流程、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处方药网售、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面进行了政策松绑。

考点16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组织机构管理、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药剂管理。

考点17药事管理组织: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

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药学部门: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考点涉及药品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法规有:

《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等。

19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选择合法购药渠道;验明药品合格证明;验明药品其他标识;销售人员资质的查验;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票据及相关资料。

考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

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购进(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

但不得少于3年。

考点《药品管理法》规定: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规定:

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

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等规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有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等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等规定。

(卫生部令第53号)第2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考点《处方管理办法》

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

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考点医院中涉及的处方主要有法定处方、医师处方。

考点24按照卫生部统一规定的处方标准,处方由前记、正文和后记三部分组成。

考点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考点26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考点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考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为门(急)诊一般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同麻醉药品,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29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