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889342 上传时间:2023-06-18 格式:DOCX 页数:50 大小:69.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50页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50页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50页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50页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50页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50页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50页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50页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50页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50页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50页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50页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50页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50页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50页
亲,该文档总共5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5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执业西药药师 法规讲义.docx

执业西药药师法规讲义

国家药物政策与相关制度

一、国家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1.国家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

(1)国家药物政策的目标、内容国家药物政策的目标:

①基本药物的可获得性②保证向公众提供安全、有效、质量台格的药品③合理用药国家药物政策的内容:

基本药物、价格合理、财政支持、供应体系、质量保证、合理用药

(2)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的目的、遴选原则国家基本药物:

是指能满足人们卫生保健优先需求的药物,是按照一定的遴选原则,经过认真筛选确定的、数量有限的药物。

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的目的:

制定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环节的科学管理和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保证满足社会公众的健康要求。

使基本药物政策充分发挥其以下应有的作用:

①保障全体人民的身体健康;②规范合理用药;②促进医疗保险体制的改革;④正确引导药物的研究与开发。

遴选原则:

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

 

二、医药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对医药管理的规定1、卫生事业奋斗目标、性质、方针奋斗目标:

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不断深化卫生改革,到2010年,在全国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比较完善的卫生体系,国民健康的主要指标在经济较发达地区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在欠发达地区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

性质:

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

方针:

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加强药品管理、促进医药协调发展的要求药品是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

必须依法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价格、广告及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质量监督,切实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

(1)制定医药发展规划,使医药产业与卫生事业协调发展。

(2)改进和加强药品价格管理。

(3)整顿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4)重视并积极支持药品、医疗仪器、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医用装置的研制、开发,提高质量,加强生产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3、建立医师、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意义意义:

有利于促进医药学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确立医师、药师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确保医疗服务总体质量。

4、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的专门规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的规定。

“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措施。

”“推进医疗机构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理顺医药卫生行政管理体制,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

强化公立医院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收支管理,纠正片面创收倾向。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保证群众基本用药。

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和人员执业资格审核,引导社会资金依法创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

方便群众就医。

”“加强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

” 

三、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1、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内容:

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购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

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医疗体系;加强卫生资源配置宏观管理。

国家药物政策与相关制度

3、社区服务和个体诊所经销药品的限制除可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4、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扩大覆盖面。

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合理承担。

 四、农村药品市场管理1、农村药品供应:

遵照法律规定,规范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

国家政策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和延伸,对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集中配送;逐步推行农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规范农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乡(镇)、村卫生医疗机构,也可采取“跟标”的方式参加县级医疗机构的药品招标采购;鼓励在农村开设药品零售网点。

2、农村药品监督:

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管网络;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药品流通领域的整顿和规范;加大农村地区药品管理法制和安全用药的宣传;大力推进农村药品流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3、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的规定药柜:

在村设置的药品销售点。

经营品种由地(县)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条件:

规章制度/初中毕业、培训/清洁卫生、分开/保存药品的条件。

申请程序:

提出筹办申请:

提交材料:

企业、地址、负责人/毕业证件/药品品种。

提出验收申请:

提交材料:

申请表/管理文件、设施、设备目录/上岗证对设置药柜企业的要求:

统一管理并承担药品质量责任,统一配送;人员培训。

药事管理体制

一、药事组织药事组织的类型:

药品生产、经营组织/医疗机构药房组织/药学教育、科研组织/药品管理行政组织/药事社团组织。

 二、药品监督管理组织1、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名称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SFDA/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

药品监督管理技术机构:

药品检验机构(中检所、药检所)/SFDA直属技术机构: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典委员会、SFDA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主要职能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监督管理等。

3、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典委员会、SFDA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三、药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展与改革宏观调控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负责有关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

一、药品质量特性1、药品的质量特性:

4个方面:

有效性、安全性、稳定性、均一性。

2、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的特征:

生命关连性、高质量性、公共福利性、高度的专业性、品种多样性。

 

药品质量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

二、药品质量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1、我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名称、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LP,非临床研究必须遵守的规范。

在实验室条件下评价药物安全性。

某些研究需要在GLP实验室进行试验。

《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CP,临床研究必须遵守的规范。

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等必须遵守的规定。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在药品生产过程实施质量管理,保证质量,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准则。

目的是指导企业规范生产,保证生产合格产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目的:

控制和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控制和保证假药、劣药及一切不合格不合法的药品不进入流通领域,不到使用者手中;做到按质、按量、按期、按品种、以合理的价格满足医疗保健的需要。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GAP,中药材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性质、类型

2、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性质、类型药品监督检验与生产检验、验收检验的性质不同,具有第三方检验的公正性,代表国家,具权威性;依据法律,更强的仲裁性。

类型:

抽查性检验、注册检验、国家检验、委托检验、进口检验、复验(有异议时)

行政法的相关内容

一、法的基本知识法律渊源:

是法的效力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也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

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法律效力:

是指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在什么领域、什么时期和对谁有效的问题,也就是法律规范在空间上、时间上和对人的效力问题。

包括: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法律效力的层次: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同一位阶的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法律责任:

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法律后果。

包括: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

违法行为/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原则:

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和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事项:

共6项。

与药品有关的有:

GMP认证、GSP认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执业药师注册等。

2、申请与受理行政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行政许可的费用:

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的费用,是一种行政收费。

4、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5种情况。

但如果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行政法的相关内容

三、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管辖和适用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管辖:

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行政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适用条件:

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3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适用方式:

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行政处罚的决定及其程序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50、1000元以下罚款、警告)、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包括:

立案、调查、处理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程序。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1、行政复议范围、申请、期限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

一般条件:

指不管提起何种复议请求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即普遍适用于任何复议案件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五项:

申请人符合资格、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时间条件:

又称申请时效,是申请复议权的时间限制,超过申请时效,将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

因此,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效内提起复议申请。

申请时效可以分为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两种(一般时效,为60日;特殊时效,在法律规定超过60日时才有效)。

形式条件:

指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

期限:

60日。

法律规定的少于60日的除外。

2、行政诉讼受案、起诉和受理范围:

受案范围、排除规定。

起诉: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药管理

一、中药管理有关规定1、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中药管理的规定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对中药管理的规定发展中药产业、推进中药生产现代化。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对中药管理的规定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依照《药品管理法》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管理规定中药饮片有明确规定。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

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1、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的原则保护、采猎相结合,并创制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2、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的分级三级管理。

3、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的采猎管理规定一级:

禁止。

二、三级:

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

罚没:

违反规定的。

4、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的出口管理规定一级:

禁止出口。

二、三级:

限量出口。

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材名称一级:

豹骨、羚羊角、鹿茸(梅花鹿)。

二级:

鹿茸(马鹿)、麝香、穿山甲、甘草、黄连、熊胆等。

三级:

川贝、刺五加等。

 

三、中药品种保护1、中药品种保护的目的、意义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

2、《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境内生产的中药。

3、中药保护品种的范围、等级划分列入国家标准的品种;一级:

30、20、10年;二级:

7年4、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一级:

保密、延长保护期。

二级:

延长保护期。

限于被保护企业生产。

多家企业要求统一申请。

提高质量。

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制定GAP的目的、GAP的适用范围标准化、规范化。

中药材生产全过程。

2、采收与加工的要求:

采集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适宜的时间和方法、机械器具加工场地的要求、采收后的要求、道地药材的加工。

3、包装运输与储藏规定4、质量管理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包装前对每批药材进行检验。

5、GAP认证的程序提出-SFDA技术审查-检查组检查-技术审核并报批。

6、GAP证书的有效期:

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一、总则1.立法宗旨: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利。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3.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的机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二、药品生产企业管理1.药品生产企业开办审批:

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2.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此外,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3.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GMP要求组织生产。

(原料、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

必须符合药用要求)5.药品生产行为的管理(药品生产过程与标准):

(1)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的药品:

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2)中药饮片炮制:

必须按国家标准炮制,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

(3)生产记录:

必须完整准确。

(4)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三、药品经营企业管理1.药品经营企业开办审批(1)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3)药品经营企业开办条件:

①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②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③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④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此外必须符合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2.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GSP认证。

3.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

(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经核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医师签名,方可调配。

(2)中药材必须标明:

产地。

(3)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4)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

药品保管制度。

(5)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

检查制度。

(6)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

4、城乡集贸市场销售药品的规定

(1)城乡集贸市场可以销售,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2)药品零售企业在城乡集贸市场可以出售:

规定范围内的非处方药(条件是:

交通不便边远地区,城乡集贸市场内没有零售企业的,药品零售企业经审批可以设点出售规定范围内的非处方药)。

 四、医疗机构药剂管理1.医疗机构配备技术人员的规定: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2.配制制剂的条件:

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3.配制制剂的审批主体、程序及许可证:

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淮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4.配制制剂的管理

(1)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

(2)配制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内部使用。

(3)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5.药品采购、保存及调配处方的管理

(1)采购:

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保存:

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保存措施。

(3)调配处方管理:

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替代;对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医师更正或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管理

五、药品管理1.新药研制、审批

(1)药品临床试验、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

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2)药品临床试验、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审批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药品非临床和临床研究:

执行GLP、GCP(4)初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生产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审批:

必须取得批准药品批淮文号。

(必须取得批准文号才能生产的药品:

新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处方药、非处方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注: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部分实施批准文号管理)。

3.国家药品标准制定、修订

(1)药品必须符合:

国家药品标准。

(2)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

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

(3)国家药品标准包括:

《中国药典》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其他药品标准。

4.药品采购渠道:

(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

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2)不必从有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有:

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

注意:

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也须从有资格的企业购进。

5.特殊管理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管理制度)(注意:

戒毒药品不属于特殊管理药品范围。

但麻醉性戒毒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6.进口药品管理

(1)审批机构: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

(2)不须申请《注册证》进口的药品是: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3)进口药品的程序:

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

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4)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5)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

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注意:

进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既要《注册证》,又要《准许证》。

7.指定药品检验机构检验的药品(收费)包括:

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⑧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监督检查抽验:

不收费)8.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1)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2)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

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3)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

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9.中药管理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10.假药、劣药:

范围界定(P45)11.药品名称

(1)列人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

(2)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12.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前述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2)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药品包装的管理

六、药品包装的管理1.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

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1)审批: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2.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

(1)必须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2)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3)发运中药材:

必须有包装。

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4)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

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5)药品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的药品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

药品价格与广告管理

七、药品价格与广告管理1.药品价格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1)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①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③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④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2)市场调节价:

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

2.药品回扣禁止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3.药品广告

(1)审批:

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2)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3)处方药广告发布范围: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

①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②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③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5)广告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本法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其它模板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