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协议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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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协议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深盐产监协[]第号

 

深圳市盐田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

(备案)

 

宗地号:

准入产业:

现代物流业

项目名称:

盐田智慧物流中心

土地供应合同编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制

深圳市盐田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

(备案)

深盐产监协[]第号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产业管理部门):

深圳市盐田区经济促进局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土地竞得者):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盐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深盐府规﹝2017﹞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已公示的《盐田智慧物流中心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为切实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公告》(深土交告[]号)相应宗地的产业准入条件等要求,参考现行的深圳市有关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和产业导向目录等,经盐田区人民政府授权,由盐田区经济促进局(简称“甲方”)与(简称“乙方”)订立本协议。

二、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号:

土地位置:

盐田综保区内;

土地用途:

物流用地;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准入行业类别:

现代物流业;

项目名称:

盐田智慧物流中心;

投产时间:

年月;

(投产时间为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3个月)

土地使用年期(年):

30年。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深圳市和盐田区的产业政策、发展要求以及产业导向,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实行“全方位、全年限”和多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

甲方应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分别在项目建成投产(投产时间按本协议第二条规定,下同)、投产后每隔3年、出让(租赁)年期届满前1年等阶段对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参与定期联合履约核查行动。

如乙方未达到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乙方责任。

甲方可以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进行履约核查。

(三)乙方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为保障产业用地合理利用,可以由盐田区政府优先回购。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按期全面履行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积极推进项目的投资建设。

(二)乙方竞买取得的上述宗地只能用于现代物流业(准入产业类别)的项目建设。

(三)乙方承诺:

1.上述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建筑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地价)不低于¥7300元人民币/平方米。

2.乙方为区外企业的,取得用地后3个月内将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归属地迁入盐田区。

3.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当年起,至出让年限届满前一年止,以3年为周期,每3年内纳入盐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累计达到¥260亿元人民币,在盐田区纳税总额累计达到¥2亿元人民币,周期不满3年的,按3年承诺值月均值*所剩月份来计。

4.乙方在土地出让年期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5.其他:

(四)该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在全出让年期内不得转让,100%自用。

(五)乙方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区级以上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六)乙方在全出让年期内不得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乙方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包括通过境内外市场转让股权或改变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应当事先经得甲方、盐田区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的同意。

(七)乙方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过土地供应合同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

(八)乙方在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后,应每满三个月后10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乙方应每年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运营情况。

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核验申请,视为乙方违约。

(九)在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9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项目投资强度履约核查申请。

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核验申请,视为乙方违约。

(十)在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投产后每隔3年、出让(租赁)年期届满前1年等阶段后90日内,乙方应分别向甲方提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纳税额、产值能耗等履约核查申请。

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履约核查申请,视为乙方违约。

(十一)对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对项目开展履约核查时,乙方应主动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十二)乙方取得用地之后,土地使用期内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归属地不得迁移出盐田区。

(十三)乙方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满足盐田区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或法律法规关于轨道规划建设、区域集中供冷、建筑环保、节能减排等具体要求。

五、违约责任

(一)经甲方核验,在该宗地上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协议第四(三)1款的承诺,自甲方出具核验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足部分的5%即{(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总用地面积×5%}作为初次违约金。

核验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验仍不合格的,乙方应每年(自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甲方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足部分5%的违约金,直到经核验投资强度达到约定要求为止。

超过20日,乙方除缴纳违约金外,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二)乙方取得用地后,如未达到本协议第四(三)3款承诺的纳税额,自甲方出具核验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纳税额-实际纳税额)。

超过20日,乙方除缴纳违约金外,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自甲方出具核验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至一年内,乙方仍未缴清违约金和滞纳金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残值补偿。

(三)乙方在土地使用期内注册地或统计关系归属地迁出盐田区的,甲方可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残值补偿。

(四)乙方未经盐田区政府批准,擅自转让、擅自变更股权、擅自将土地用于其他项目建设、违反出租限制和抵押限制要求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60日内改正,同时应按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20%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超过20日,乙方除缴纳违约金外,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若经甲方核查,乙方未通过履约核查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将乙方和乙方关联企业及法人代表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甲方会同规划国土、市场质量监管、国税、地税、证监、信用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并形成履约核查报告,按程序报批后按批次报送市政府。

在联合惩戒期限内,重点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城市更新、土地竞拍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予以限制。

六、退出机制

(一)主动退出。

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供应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乙方报经盐田区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价款(不计利息),由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残值补偿:

1.超过土地供应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1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超过土地供应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1年但未满2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已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强制退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供应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应当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情形的,乙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土地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残值补偿。

七、其他事项

(一)双方对该文件及关联材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除依法律规定外,非经另一方事前书面允许,一方不得将上述文件提供或者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

(二)本协议中土地供应合同指乙方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

(三)本协议所称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以第(3)种为统计口径:

(1)注册地在盐田区的乙方;

(2)注册地在盐田区的乙方及其控股50%(含)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3)注册地在盐田区的乙方及其控股50%(含)以上的一级、二级子公司。

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乙方的下属公司已取得产业用地或提出申请产业用地的,其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纳税额不再重复计入统计范围。

(四)本协议所称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盐田区缴纳的国、地税总和,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等,不包括货物进出口产生的关税和海关代征税。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合同效力

(一)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甲方有权每隔6年发起考核指标的修订。

如遇重大市场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程序报批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程序报批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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