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科三级甲等评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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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科三级甲等评审标准

PWH.3.4建立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绿色通道”,有效衔接的工作流程。

PWH.3.4.1

建立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绿色通道”,有效衔接的工作流程(同HS.3.4标准)。

医务部牵头准备

护理部参与

【达到“C”级】

1.医院有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绿色通道”,有效衔接的工作流程。

2.针对急诊“绿色通道”,相关各医疗与医技部门职责明确。

3.有急诊-门诊-住院连贯的医疗服务标准与流程。

4.医务处、护理部有监管与协调体制。

5.有规范的“绿色通道”病情分级,有优先的诊治制度及具体实施方案,保证手术渠道的畅通性,并有妥善处理如下患者的工作流程:

1)特殊人群:

“三无”人员、可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隔离者。

2)特殊病种:

严重创伤和急性冠脉综合征及脑血管意外等。

3)群体性(3人以上)伤、病、中毒等情况。

6.医院急诊护士与“120”急救人员、病房间有严格的交接制度、规范患者转接及工作记录。

【达到“B/A”级】

1.医务处、护理部有针对急诊绿色通道实施情况的定期督查、有结果分析及问题反馈。

2.医务处、护理部定期对该地区通过绿色通道就诊病人的情况有总结、分析及问题反馈。

3.急诊病种进行追踪检查,其诊疗快速反应性、便捷性、连续性等综合评价位居该地区医院前五位。

PWH.5.2独立承担本科及以上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

教学部

PWH.5.2.1

独立承担本科及以上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

【达到“C”级】

1.依法完成临床教学工作,在历次教学评估中获得通过。

2.有支持教学规划,资金投入和保障制度。

3.设有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教学管理工作。

4.至少设有三个专业教研组或办公室,有专(兼)职教师任职。

5.提供年度培养本科生、进修生的数量及专业。

三、急诊绿色通道管理医务部牵头护理部、门诊部参与

评审标准与要点

评价要素与方法

HS.3.1合理配置急诊资源,人力配备经过专业培训、胜任急诊工作的医务人员,配置急救设备和药品。

HS.3.1.1

急诊科布局、设备设施符合《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要求。

【达到“C”级】

1.急诊科布局、设备设施符合《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要求。

1)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救护车可直接抵达急诊科。

2)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当合理布局,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半径短。

3)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与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相连接的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

4)根据急诊患者流量和专业特点设置留院观察床位。

5)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

6)有急诊通讯装置(电话、传呼机、对讲机)。

7)急诊科仪器设备及药品配置符合《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基本标准。

2.在申请评审前已基本符合。

3.有必要的主管的职能部门(医务处、护理部)监管。

4.随机抽查相关人员知晓本部门、本岗位的履职要求。

【达到“B/A”级】

除达到“C”要求外,还应

1.急诊科有单独的区域,医疗区和支持区(医技与药房)在同一层面。

2.有记录证实管理职能部门执行监管的责任。

3.有定期监管检查的结果(问题与缺陷),有持续改进的事实。

4.以申请评审前的事实与记录,证实能认真贯彻与执行医院所制定各项文件要求。

HS.3.1.2

急诊科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急诊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

【达到“C”级】

1.急诊科应当有固定的急诊医师,且人数不少于在岗医师的75%,医师梯队结构合理。

2.急诊科主任应由具备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3.急诊科应当有固定的急诊护士,且不少于在岗护士的75%,护士结构梯队合理。

4.急诊科护士长应当由具备主管护师及以上任职资格和5年以上急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5.重症监护室由专职医师与护士负责,单独排班、值班。

6.急诊病房由专职医师与护士负责,单独排班、值班。

7.在申请评审前已基本符合。

8.有必要的主管的职能部门(医务处、护理部)监管。

9.随机抽查主管的职能部门人员知晓履职要求。

【达到“B/A”级】

除达到“C”要求外,还应

1.以主治以上职称急诊医师为主体(在岗不少于70%)。

2.以护师以上职称急诊护士为主体(在岗不少于70%)。

3.急诊手术室由专职护士、或由病房手术室统一管理。

4.有记录证实管理职能部门执行监管的责任。

5.有定期监管检查的结果(问题与缺陷)。

6.在申请评审前已执行一年。

HS.3.1.3

急诊医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能够胜任急诊工作,考核达到“急诊医师、护士技术和技能要求”。

 

【达到“C”级】

1.急诊医护人员全部经过急诊专业培训,能够胜任急诊工作,考核达到“急诊医师、护士技术和技能要求”,有考核记录。

2.急诊医护人员的技能评价与再培训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有记录。

重症监护室专职医师与护士均经ICU专业培训与技能考核合格。

3.在申请评审前已执行。

4.有主管的职能部门(医务处、护理部)监管。

5.随机抽查相关人员知晓本部门、本岗位的履职要求。

【达到“B/A”级】

除达到“C”要求外,还应:

1.有记录证实管理职能部门执行监管的责任。

2.有定期监管检查的结果(问题与缺陷)。

3.检查监管结果(问题与缺陷)有持续改进的事实。

HS.3.1.4

急诊抢救工作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主持与负责,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提高急诊分诊能力。

【达到“C”级】

1.急诊(含抢救)服务流程有明文规定。

2.有明确的各部门职责分工与服务时限要求。

3.急诊抢救工作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主持与负责。

4.连贯不间断的急诊服务,至少做到:

1)医院凡已经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均应提供“24小时×7天”连贯不间断的急诊服务。

2)药学部门应提供“24小时×7天”连贯不间断的急诊服务。

3)医学影像(普通放射、CT、MRI、超声等)部门应提供“24小时×7天”连贯不间断的急诊服务。

4)临床检验部门应提供“24小时×7天”连贯不间断的急诊服务。

5)输血部门应提供“24小时×7天”连贯不间断的急诊服务。

6)介入部门应提供“24小时×7天”连贯不间断的急诊服务。

7)医疗器械部门应提供“24小时×7天”连贯不间断的抢救设备支持服务。

5.在申请评审前已执行。

6.有必要的主管的职能部门(医务处、护理部)监管。

7.随机抽查主管的职能部门人员知晓履职要求。

【达到“B/A”级】

除达到“C”要求外,还应

1.有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医师承担本专业急诊工作。

2.有记录证实管理职能部门执行监管的责任。

3.有定期监管检查的结果(问题与缺陷)。

4.对检查监管结果(问题与缺陷)有持续改进的事实。

5.在申请评审前已执行一年。

HS.3.1.5

医院感染控制应当遵循《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达到“C”级】

1.医院对急诊科的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有明文规定。

2.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及手卫生规范,具体措施能到位。

3.严格执行分诊预检流程,能对特殊感染患者进行隔离。

4.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有定期与不定期的督查与评价记录,追踪改进的效果。

5.在申请评审前已基本符合。

6.有必要的主管的职能部门(医务处、护理部)监管。

7.随机抽查主管的职能部门人员知晓履职要求。

【达到“B/A”级】

除达到“C”要求外,还应还应

1.有记录证实管理职能部门执行监管的责任。

2.有定期监管检查的结果(问题与缺陷)。

3.对检查监管结果(问题与缺陷)有持续改进的事实。

HS.3.2落实首诊负责制,与挂钩合作的基层医疗机构建立急诊、急救转接服务制度。

HS.3.2.1

落实首诊负责制,与挂钩合作的基层医疗机构建立急诊、急救转接服务制度。

【达到“C”级】

1.有首诊负责制度,医务人员能熟知并执行。

2做到每一位就诊的急诊患者均有完整的符合规范的急诊病历,记录有急诊救治的全过程。

1)每一位就诊的急诊患者均有完整的急诊病历。

2)每一位就诊的急诊留观患者均有完整的急诊留观病历。

3)每一位急诊抢救患者均有完整的急诊抢救病历。

4)有病历质量评价的记录,评价结果纳入医师、护士个人的技能评价。

3.有急诊与挂钩合作基层医疗机构建立的急诊转接服务机制。

4.转送急危重症患者均有完善的病情与资料交接,保障患者得到连贯抢救。

【达到“B/A”级】除达到“C”要求外,还应

有完整的登记资料,能够对患者的来源、去向以及急救全过程进行追溯,开展质量评价。

【达到“A”级的标准】

除“B”要求外,还应

有急诊信息网络支持系统,实现急诊与院前急救、急诊与院内各相关科室、急诊与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对接,急诊科能够事先获取转诊患者信息,提高抢救效率。

HS.3.2.2

医务管理部门对急诊实施管理与协调。

【达到“C”级】

1.由一名副院长负责在重大抢救时的指挥协调和急诊患者分流。

2.有紧急情况下各科室、部门的协调与协作流程。

3.医务处、护理部指派专(兼)职人员负责协调急诊科日常管理。

4.在申请评审前已实现。

5.相关管理人员知晓本部门、本岗位的履职要求。

【达到“B/A”级】

除达到“C”要求外,还应

1.有记录证实管理职能部门执行监管的责任。

2.有定期监管检查的结果(问题与缺陷)。

3.对检查监管结果(问题与缺陷)有持续改进的事实。

4.在申请评审前已执行一年。

HS.3.3加强急诊检诊、分诊,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有效分流非急危重症患者护理部医务部

HS.3.3.1

加强急诊检诊、分诊,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有效分流非急危重症患者

【达到“C”级】

1.有急诊检诊、分诊制度并落实。

2.有明确的医疗区和支持区,布局流程满足急诊需要

【达到“B/A”级】除达到“C”要求外,还应

1.检诊、分诊人员经过培训,熟悉急诊检诊、分诊业务。

2.检诊、分诊准确率不断提高,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抢救。

3.非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妥善处置,有去向登记。

HS.3.3.2

有急诊留观患者管理制度与流程,控制留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

【达到“C”级】

1.有急诊留观患者管理制度与流程。

2.有对急诊留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的要求。

3.在申请评审前已执行。

4.有必要的主管的职能部门(医务处、护理部)监管。

5.随机抽查相关人员知晓本部门、本岗位的履职要求。

【达到“B/A”级】

除达到“C”要求外,还应

1.有记录证实管理职能部门执行监管的责任。

2.对急诊留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的患者有管理与协调的职责。

3.有定期监管检查的结果(问题与缺陷)。

4.对检查监管结果(问题与缺陷)有持续改进的事实。

5.以申请评审前的事实与记录,证实能认真贯彻与执行医院所制定各项文件,急诊留观时间逐年下降(申请评审前三年)。

HS.3.3.3

定期与不定期评价急危重症患者的“出口”情况,有改进的措施有急诊患者优先住院的制度与机制,保证急诊处置后需住院治疗的患者能够及时收入相应的病房。

【达到“C”级】

1.医院有定期与不定期评价急危重症患者的“出口”情况监管的相关制度与程序,有改进的措施。

2.有急诊抢救患者优先住院的制度与机制。

3.有措施保证急诊抢救患者经处置后需住院治疗的患者能够及时收入相应的病房。

4.在申请评审前已执行。

5.有必要的主管的职能部门监管。

6.随机抽查主管的职能部门人员知晓履职要求。

【达到“B/A”级】

除达到“C”要求外,还应

1.有记录证实管理职能部门履行监管的责任。

2.有定期监管检查的结果(问题与缺陷)。

3.对检查监管结果(问题与缺陷)有持续改进的事实。

4.以申请评审前的事实与记录,证实能认真贯彻与执行医院所制定各项文件,需急诊住院病人滞留急诊留观比例逐年下降(申请评审前三年)。

HS.3.4实施急诊分区救治、建立住院和手术的“绿色通道”,建立创伤、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等重点病种的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需紧急抢救的危重患者可先就诊后付费,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服务。

(★重点)医务部、护理部

HS.3.4.1

实施急诊分区救治、有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的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各科室职责明确。

(★重点)

【达到“C”级】

1.有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的急诊服务流程(急诊→医技检查→住院→手术→介入)与规范。

2.明确界定急诊科、临床科室、各医技科室与药房等科室职责与配合的流程。

3.实施急诊分区救治,有患者分诊体系,能够按照患者的主诉和生命体征进行分诊,分区救治。

4.在申请评审前已执行。

5.有必要的主管的职能部门(医务处、护理部)监管。

6.随机抽查相关人员知晓本部门、本岗位的履职要求。

【达到“B/A”级】

除达到“C”要求外,还应

1.有记录证实管理职能部门执行监管的责任。

2.有定期监管检查的结果(问题与缺陷)。

3.对检查监管结果(问题与缺陷)有持续改进的事实。

4.以申请评审前的事实与记录,证实能认真贯彻与执行医院所制定各项文件。

HS.3.4.2

对急性创伤、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力衰竭、急性脑卒中、急性颅脑损伤、急性呼吸衰竭等重点病种的急诊服务流程与服务时限有明文规定,能落实到位。

(★重点)

【达到“C”级】

1.医院对急性创伤、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力衰竭、急性脑卒中、急性颅脑损伤、急性呼吸衰竭等重点病种的急诊服务流程与服务时限有明文规定,并且有在技术、设施设施方面提供支持的具体措施。

2.能明确急诊服务流程体系中每一个责任部门(包括急诊科、各专业科室、各医技检查部门、药剂科,以及挂号与收费等),各司其职,确保患者能够获得连贯、及时、有效的救治。

3.有培训与教育,落实措施到位。

4.在申请评审前已执行。

5.有必要的主管的职能部门监管。

6.随机抽查主管的职能部门人员知晓履职要求。

7.随机抽查急诊服务流程体系相关责任部门人员知晓履职要求。

【达到“B/A”级】

除达到“C”要求外,还应

1.医务处、护理部能用关键质量指标与服务时限来管理与协调各个相关科室的服务。

2.有记录证实管理职能部门执行监管的责任。

3.有定期监管检查的结果(问题与缺陷)。

4.对检查监管结果(问题与缺陷)有持续改进的事实。

5.以申请评审前的事实与记录,证实能认真贯彻与执行医院所制定各项文件。

HS.3.4.3

有保证相关人员及时参加急诊抢救和会诊的相关制度。

其他科室接到急诊科会诊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急诊会诊。

(★重点)

【达到“C”级】

1.医院有急诊抢救和会诊的相关制度。

2.有明确的会诊时限规定。

3.相关科室与人员均能知晓与遵循。

4.在申请评审前已执行。

5.有必要的主管的职能部门监管。

6.随机抽查相关科室与人员均能知晓与遵循履职要求。

【达到“B/A”级】

除达到“C”要求外,还应

1.有记录证实管理职能部门执行监管的责任。

2.有定期监管检查的结果(问题与缺陷)。

3.对检查监管结果(问题与缺陷)有持续改进的事实。

4.以申请评审前的事实与记录,证实能认真贯彻与执行医院所制定各项文件。

HS.3.5开展急救技术操作规程的全员培训,实行合格上岗制度。

医务部护理部

HS.3.5.1

仪器设备及药品配置符合《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基本标准。

【达到“C”级】

1.仪器设备及药品配置符合《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基本标准。

2.保障急救用的仪器设备及药品处于随时可用的完好状态。

3.有仪器设备及药品应急调配支持的制度与流程。

4.在申请评审前已执行。

5.有必要的主管的职能部门(医务处、护理部)监管。

6.随机抽查相关人员知晓本部门、本岗位的履职要求。

【达到“B/A”级】

除达到“C”要求外,还应

1.有记录证实管理职能部门执行监管的责任。

2.有定期监管检查的结果(问题与缺陷)。

3.对检查监管结果(问题与缺陷)有持续改进的事实。

HS.3.5.2

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各种抢救设备。

【达到“C”级】

1.各种抢救设备操作常规有明示。

2.经培训后,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急诊科内的各种抢救设备。

3.急诊医师具备独立常见急危重症抢救能力,熟练掌握高级心肺复苏、器官插管、深静脉穿刺和动脉穿刺、电复律、呼吸机、血液净化和创伤急救等技能。

4.急诊护士除具备常用的护理技能外,还应能配合医师完成上述操作的能力。

5.在申请评审前已执行。

6.有必要的主管的职能部门监管。

7.随机抽查主管的职能部门人员知晓履职要求。

【达到“B/A”级】

除达到“C”要求外,还应:

1.定期评价医院急诊体系对院内外紧急事件反应性的机制。

2.有记录证实管理职能部门执行监管的责任。

3.有定期监管与评价的结果(问题与缺陷)。

4.对检查监管结果(问题与缺陷)有持续改进的事实。

HS.3.5.3

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技术,有技能评价与再培训的记录。

定期评价医院急诊体系对紧急事件处理的反应性,有持续改进的评价记录。

【达到“C”级】

1.有医护人员心肺复苏技能上岗培训、考核记录。

2.每年一次再培训的程序与记录。

3.在申请评审前已执行。

4.有必要的主管的职能部门监管。

5.随机抽查主管的职能部门人员知晓履职要求。

【达到“B/A”级】

除达到“C”要求外,还应

1.定期评价医院急诊体系对院内外紧急事件反应性的机制。

2.有记录证实管理职能部门执行监管的责任。

3.有定期监管与评价的结果(问题与缺陷)。

4.对检查监管结果(问题与缺陷)有持续改进的事实。

5.以申请评审前的事实与记录,证实能认真贯彻与执行医院所制定心肺复苏技能上岗培训各项文件。

HS.3.6科主任、护士长与具备资质的质量控制人员能用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质量安全指标来加强急诊质量全程监控管理与定期评价,促进持续改进。

医务部护理部

评审标准与要点

评价要素与方法

HS.3.6.1

由科主任、护士长与具备资质的质量控制人员组成质量与安全工作小组,并有开展工作的记录。

 

【达到“C”级】

1.由科主任、护士长与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并有工作记录。

2.有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3.在申请评审前已执行。

4.随机抽查相关人员知晓本部门、本岗位的履职要求。

【达到“B/A”级】

除达到“C”要求外,还应

1.对轮转的医师与护士有上岗前质量与安全工作培训与教育的记录。

2.有记录证实管理职能部门执行监管的责任。

3.有定期监管检查的结果(问题与缺陷)。

4.有对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等管理文件有定期研讨与修订的记录。

5.对新的或更新后的管理文件有培训、试用、再完善的程序。

HS.3.6.2

医院对急诊有明确的质量与安全指标,医院与科室能定期评价,有能够显示持续改进效果的记录。

【达到“C”级】

1.医院对急诊有明确的质量与安全指标。

2.科室能开展定期评价活动,解读评价结果,有持续改进效果的记录。

1)操作者自我检查。

2)专(兼)职人员质控活动。

3)有患者满意度调查制度与记录。

4)有差错事故的防范措施,发生后有报告、检查、处理的流程和规定与记录。

3.在申请评审前已执行。

4.有必要的主管的职能部门监管。

5.随机抽查主管的职能部门人员知晓履职要求。

6.相关工作统计指标。

1)接受急诊诊疗总例数与死亡的例数。

2)进入急诊抢救室总人数与死亡例数。

3)急诊分诊与总急诊就诊患者例数之比。

4)急诊高危患者(符合住院指征的外伤性脑血肿、外伤性腹腔内出血、开放性骨关节损伤、急性心肌梗死、急性脑梗死与脑出血)在“绿色通道”停留分钟(即:

自到达急诊科至获得专业性治疗的时间,door-to-needletime)。

5)急诊高危患者收入住院比例(%)。

【达到“B/A”级】

除达到“C”要求外,还应

1.科室能定期统计与分析质量与安全指标,评价有记录。

2.有记录证实管理职能部门执行监管的责任。

3.本科/室/组能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

4.对评价、监管结果(问题与缺陷)有持续改进的事实。

PSG.1.4完善关键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ICU、产房、新生儿室之间流程)的患者识别措施,健全转科交接登记制度。

护理部牵头医务部参与

PSG.1.4.1

完善关键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ICU、产房、新生儿室之间流程)的患者识别措施,健全转科交接登记制度。

【达到“C”级】

1.患者病房与病房之间有识别患者身份、交接班记录。

2.产房与病房之间、新生儿室与病房之间、手术(麻醉)与病房之间有识别患者身份、交接班记录。

3.手术或麻醉科与ICU之间、急诊与病房之间、急诊或病房与手术室、急诊或病房或手术室与ICU之间有识别患者身份、交接班记录。

4.对产妇、新生儿、手术、ICU、急诊、无名、儿童、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镇静期间患者的身份识别和交接程序有明确的制度规定。

5.由于疾病(严重创伤、精神病等)无法进行患者身份确认的无名患者,规定身份标识的方法和核对程序。

6.规定新生儿的身份标识方法和核对程序。

7.新生儿、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等原因无法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姓名的患者,让患者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

8.交与接程序正确执行率≥75%。

【达到“B/A”级】

除“基本”要求外,还应

1.定期检查交接班、转科记录。

2.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必要时有改进措施并有成效。

3.交与接程序与项目的正确执行率≥95%。

PSG.1.5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患者身份的标识,重点是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科(室),手术室、急诊室等部门,以及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的患者等。

护理部

PSG.1.5.1

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患者身份的标识,重点是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科(室),手术室、急诊室等部门,以及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的患者等。

【达到“C”级】

1.对哪些科室、患者需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患者身份标识有明确的制度规定。

2.至少在重症医学病房(ICU、CCU、SICU、RICU等)、新生儿科(室)使用“腕带”识别患者身份。

3.在手术室、急诊抢救室的手术患者,以及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等患者中推广使用“腕带”识别患者身份。

4.正确执行率≥75%。

【达到“B/A”级】

除“基本”要求外,还应

1.定期检查“腕带”使用情况。

2.全院所有患者都实行“腕带”。

3.正确执行率≥95%。

目标一、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

PSG.1.2.1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性别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重点)

二、确立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有效沟通的程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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