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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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Word格式.doc

3.8如果在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正文部分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主办方和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该联合体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3.9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1)为发包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机构(单位),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单位);

(4)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提交投标文件等有关费用。

集中采购机构和发包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踏勘现场

5.1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发包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5.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5.3除发包单位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4发包单位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发包单位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6.资金来源、标前答疑会及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入库须知

6.1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详见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并使用该项资金支付招标后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款项。

6.2招标项目的标前答疑会详见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6.3参与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竞标的投标人未进入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构成

正文部分:

招标采购公告

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四章招标项目需求

第五章评标办法

附件部分:

附件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须知

附件二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与合同格式

附件三工程技术规范与工程量计算说明

附件四工程预算书与项目管理机构格式

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

“正文部分”与“附件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部分”为准。

8.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8.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标前答疑会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将需澄清的事项及依据以书面形式函告集中采购机构。

8.2集中采购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更正公告。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8.3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招标项目具体情况,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8.4所有投标人(尤其是从网站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有义务定期登陆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网站获取相关信息,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在上述网站的更正公告和变更公告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且已为各投标人知悉,请各投标人密切关注。

三、投标文件

9.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9.1除专用术语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9.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10.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要求,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2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和增删。

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资格性审查材料的复印件应是清晰可辨的。

10.3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若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数据不详,或提供了虚假数据,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0.4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以A4纸大小为标准装订成册(禁止使用活页式)并自编目录及页码。

除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页都要在右下角编制页码,如有资格证明文件或宣传资料彩页等材料而无法编制页码的,可用不退色的墨水笔按顺序填写,但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

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而被视为无效投标等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10.6投标人必须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投标,只对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内容投标的,将予以拒绝。

即使划分了标段,投标人也必须对整个标段的工程内容进行投标,只对标段中的部分内容投标的,亦将予以拒绝。

10.7在招标文件正文部分虽然提供了工程量清单,但是该工程量清单不应理解为唯一的、固定的或不变的。

该工程量清单只是为投标人提供一种参考,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施工要求和施工图纸去理解并根据现场勘察所得到的实际数据为准进行投标报价。

10.8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正文部分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1.投标文件的构成

11.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可由(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联合体协议书

(4)工程预算书,例如:

①工程分项报价表

②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

③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④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计算表等

(5)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例如: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当年年检,能够清晰反映企业法人的年检情况与经营范围)

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④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⑤经审计的具备法律效力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⑥最近一期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纪录

⑦投标人通过的质量体系、环保体系、职业健康体系或其他体系的认证证书等

(6)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例如:

①各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②工程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和劳动力安排计划

③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④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⑤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⑥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⑦施工总平面图、临时用地表等

(7)项目管理机构配置,例如:

①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②项目经理简历表

③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等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1.2开标前集中采购机构不再另行安排资格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详见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若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3资格审查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并注明“只限本次投标使用,再次复印无效”等类似字样。

11.4如果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11.1条(3)款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招标文件已提供有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由投标人自行拟定。

12.2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12.3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工程分项报价表中的“合计(总价)”保持一致。

13.投标报价

13.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报价中应包括施工设备、人工、管理、材料、设备、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

13.2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1)本工程由投标人根据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现场勘察结果、补充通知和澄清(答疑)纪要(如果有)中提出的工程技术、质量、工期要求、承包范围、工器具及设备清单,按照企业定额、价格指数,同时综合考虑企业自身情况及各种市场因素确定总投标报价。

(2)本工程报价可参考《辽宁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等现行相关规章的最新版本。

(3)工程量的依据应按招标文件正文部分所描述的招标范围、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现场勘察结果以及发包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来确定投标报价中的工程量。

投标报价书中的每一项均需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报价中。

(4)在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进行报价时,投标人应按照自身的企业内部定额做竞争性考虑。

如投标人尚未建立自身的企业内部定额,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参考工程所在地现行的预算定额。

投标人应保证其报价的充分性、完备性和符合性。

(5)投标人应该根据自身的采购渠道和信息渠道,分析报价的所有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走势,结合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实力以及投标人为本工程准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因素,来测算和判断投标人基于本工程的成本水平,进而准备和决策自己的投标价格。

(6)投标报价中有关费用(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风险和利润等)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报价。

(7)不管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是否有说明,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视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①所有的分项工程成本;

②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规费及税金;

③缺陷修复和保修费用;

④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各种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

⑤为符合或满足在招标文件中为投标人设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

(8)措施项目的报价

①投标人应针对本工程所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描述的施工方法、资源投入情况对措施项目进行报价,对于所有措施项目的报价,应与相应的施工方案或资源投入计划相一致。

②措施项目的报价组成分析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正文部分中给出的格式进行细化和说明,投标人应严格按照该格式准备措施项目部分价格组成明细及计算过程,并与施工组织设计反映的内容对应一致并进行细化。

③措施项目费用报价后,不因现场施工条件、工作内容等变化而增或减费用,原则上费用包死。

(9)其他项目报价

①其他项目报价,包括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和措施项目费报价以外的,为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所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

②总包服务费、零星工作费等应计入其他项目报价内。

13.3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报价,即中标价为合同价,除发包单位和现场监理认定的设计变更外不作任何价格的调整。

13.4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投标报价要求保留至元位。

13.5每份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将不被接受,其投标将被拒绝。

不遵守本章关于报价清单格式的规定的投标文件将有可能被判定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

13.6除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供应商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发包单位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14.工程质量标准

14.1本工程适用国家现行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以及随招标文件正文部分和相关施工图纸向投标人提供的具体技术要求。

14.2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

如果招标文件中或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文件中规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以较高的标准为准。

14.3工程质量等级:

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凡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2投标人必须准确填写投标保证金汇出(交纳)人的名称及账号,集中采购机构只按汇出(交纳)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

15.3投标保证金汇出(交纳)人、投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5.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至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联系电话:

024-22873388、22896680)。

15.5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

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5.6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凭未中标供应商提交的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凭中标供应商提交的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5.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者与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谋取中标资格的;

(4)投标人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以牟取中标资格的;

(5)中标后,中标供应商拒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中标服务费的;

(6)中标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中标后,中标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8)中标后,中标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9)投标人的其他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不利后果的行为。

16.投标有效期

16.1在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

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6.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集中采购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此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集中采购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种数据及资料(本须知第11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7.2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规定数量的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

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

17.3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

“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17.4投标人名称应填写全称,不允许只填写简称。

17.5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7.6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单独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正、副本两个包封,统封在一个包封中。

(1)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原件、资质原件或样品,应单独包封并注明其内容,以便评标委员会查阅后退回投标人。

(2)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如光盘等一次性介质,则该介质必须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投标文件正本封装在一个包封中。

(3)如果投标人将要求单独包封的证件原件或样品与投标文件装订在一起,则视同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而不予退回。

18.2包封的封装处应:

(1)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和“北京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具体时间详见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加盖投标人公章。

18.3如果投标人未按第18.2条要求密封和标记,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错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8.4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一份,并在包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以供唱标之用。

19.投标截止时间

19.1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9.2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投标截止时间的约束。

19.3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盖章。

20.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递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

20.4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0.5从投标截止时间始,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止,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外,还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处理。

五、开标与评标

21.开标

21.1集中采购机构按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发包单位、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参加,并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集中采购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在唱标后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确认。

21.3开标时,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1.4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1.5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3)未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

(4)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2.1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并组织评标工作。

22.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必须退出。

22.3评标委员会由发包单位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按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人数组成。

评标专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独立履行评标职责。

22.4除特殊情况外,评标专家将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下在开标当日从沈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23.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符合性审查。

评标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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