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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标准

 

兵团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标准

 

企业名称:

兵团农二师金川矿业三十团煤矿

矿井名称:

三十团煤矿

日期:

2010年4月8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制

 

姓名

单位

职务

职称

罗刚

三十团煤矿设备科

负责人

杨新昌

三十团煤矿安通科

负责人

高光烈

三十团煤矿生产科

负责人

周学华

三十团煤矿生产调度室

负责人

胥修荣

三十团煤矿综合办

负责人

黄坚

三十团煤矿经营办

负责人

填表说明

 

1、验收人在验收意见一栏中填写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简要写明不符合规定的理由,并在相应的栏目中签字。

2、审查井工煤矿时填写序号第1—42项。

审查露天煤矿时填写序号第1—16项和43—51项。

3、各级验收负责人填写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写验收合格:

验收有一项不合格的,写验收不合格,并写明理由。

4、兵团审查负责人填写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填写合格,审查不合格的填写不合格,并写明理由。

 

煤矿(矿井)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兵团农二师三十团煤矿

主要负责人

胡茂林

经济类型

国有

隶属关系

农二师

地址

轮胎县阳霞镇

煤质

长烟煤

瓦斯等级

低瓦斯

可采储量

设计生产能力(万吨/年)

9

通风能力(万吨/年)

核定生产能力(万吨/年)

9

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

6500000832601

营业执照

650000000000961

煤炭生产许可证

矿长安全资格证

08066010000086

矿长资格证

MK650000021

兵团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标准

序号

检查内容

意见

整改要求

检查人签字

1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制度;16、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7、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8、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严格按照兵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

2

对照兵团隐患排查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并每季度向兵团煤监局报告。

3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

4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6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7

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发生事故的矿井必须重新做安全现状评价。

序号

检查内容

意见

整改要求

检查人签字

8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按规定设立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的,与临近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9

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10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11

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12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序号

检查内容

意见

整改要求

检查人签字

13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

14

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每年进行一次救灾演练。

15

煤矿企业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按规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与4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

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严格执行领导下井跟班制度。

煤矿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矿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跟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井队管理人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序号

检查内容

意见

整改要求

检查人签字

16

健全以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指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指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

采、掘、机、运、通、安监、地测等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指定和实施。

必须严格编制、审批、培训和贯彻制度。

17

必须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三条生命线”。

一、煤矿主副井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要求的地点等,必须安装通讯设施,并能与矿调度室等部门直接联系。

二、所有矿井必须安装压风系统。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其他矿井根据日常生产需要,结合灾害预防,业必须安装地面压风系统。

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地面。

三、矿井主要大巷、上下山、采区运输与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煤仓放煤口、卸载点等斗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敷设防尘供水管路。

四、要认真绘制符合井下实际情况的通讯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和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并随情况变化及时填绘。

图纸应准确地表明井下“三条生命线”的电话、支管、阀门、避难硐室、洒水点等的具体位置。

18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方案。

19

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20

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有兵团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有各煤层的自然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21

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保证系统可靠,符合下列要求:

矿井、采区总风量要足够,符合设计要求:

主井、回风井不得同时出煤;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井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不得出现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足够,并能们组安全生产要求;采区进(回)风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出现采区上山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符合标准、设置要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掘进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有反风设施。

按规定进行反风试验。

序号

检查内容

意见

整改要求

检查人签字

22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并保证瓦斯监控系统能可靠运行。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⒊/分钟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⒊/分钟,有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规定的必须建立抽放瓦斯系统;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

传感器设置数量足够、安设位置符合要求、调校及时,瓦斯超限后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低瓦斯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按规定定期标校,并保证瓦斯监控系统能正常运行。

改扩建矿井的所有作业地点必须纳入监测监控系统。

23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止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采区防治突出措施;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

24

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并符合下列要求:

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人和瓦斯检测仪器;按规定检查瓦斯,不得存在漏检、假检;井下出现瓦斯超限后严禁不采取措施急促作业。

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资质机构鉴定。

矿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25

有防尘供水系统。

开采容易自然和自然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区综合预防自然发火措施。

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必须采区下列有效措施:

开采容易自然和自然的煤层,编制防治自然发火设计并按设计组织生产:

高外丝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区措施后扔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不得组织生产;开采容易自然和自然煤层的矿,悬顶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按规定采区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顶措施;有自然发火征兆必须采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否则严禁继续生产;开采容易自然煤层必须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各转载点必须有喷雾洒水设施;采区回风和总回风中必须有净化水幕;必须挂设隔爆水袋(岩粉棚)。

26

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有严重水患的必须采区有效措施,符合系列要求: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窖积水等情况不得组织生产;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必须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管技术装备、仪器;在有突水威胁区进行采掘作业必须按规定进行探放水;严禁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有明显透水征兆必须撤处井下作业人员。

27

年产6万吨以上的矿井由双回落电源线路供电,严禁采用单回路供电或者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路。

严禁有中性点直接接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序号

检查内容

意见

整改要求

检查人签字

28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北欧先装置和升读指示器装设齐全。

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的簸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装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

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

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29

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系统。

30

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需用炸药和雷管,并使用专用发爆器,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31

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和安全标志编号

32

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并有至少10%的备用量,按规定每6个月鉴定一次。

33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

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讯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上、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线路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底图每月及时填绘,图纸3个月交换一次。

34

严禁超层越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超层越界开采:

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超出采矿许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35

矿井不得出现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矿井全年产量不得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矿井月产量不得超过月产量计划的10%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按规定指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并按计划检修;指定井下劳动定员,严格控制入井人数。

核定生产能力在90万吨/年(含)以下的煤矿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按下列执行。

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矿企业设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9人;6万/吨年,19人;9万/吨年,29人;15万/吨年,44人;21万/吨年,61;30万/吨年,66人;45万/吨年,70人;60万/吨年,75人;90万/吨年,99人。

井下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

36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符合下列要求:

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37

1.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对顶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2.急倾斜煤层矿井要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急倾斜煤层安全开采的指导意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急倾斜煤层矿井采煤方法调研报告》要求,积极采用长壁采煤法、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水平分层(段)采煤法等正规采煤方法08年1月1日前淘汰仓储式采煤方法。

3.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38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住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防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

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灭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安全技术措施。

(四)“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外、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师碳管理部门审批,并且爆兵团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快煤(矸)。

4.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然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 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m/s。

5.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架、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1.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份层放顶煤除外)。

2.冲击地压煤层。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

2.采放比大于1:

3的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颗呢个与地表水、老窖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39

严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包括以下情况:

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然和自然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40

新建、改扩建矿井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坐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改扩建矿井区域生产;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

施工队伍管理人员职数符合投标数的数量,并持有安全资格证;监理人员实行驻矿制;联合试运行必须履行报备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衍射前必须达到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等级。

41

煤矿在生产经营中不得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42

改制矿井,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

43

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设置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护栏。

44

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45

实行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规定;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设计。

46

电气设备有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

47

爆破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8

有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数据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49

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50

地面和采场内的防或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开采有自然倾向的煤层有防灭火系统。

51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

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排土工程平图图,运输系统图,输配电系统图,通讯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意见:

 

企业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意见:

 

团(公司)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意见:

 

安监局人员(签字):

师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意见:

 

审查人员(签字):

审查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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