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节能协会章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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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节能协会章程草案

某某市节能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某某市节能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

QINGDAOENERGYCONSERVATIONASSOCIATION,缩写:

QEC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某某市内从事节能相关行业生产(或销售、流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加入外国或者国际非营利组织,需经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照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审批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某某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邮政编码:

某某某某某某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执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团结和动员组织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合理用能、科学用能、节约用能,为节能减排和提高全社会的能效水平,促进节能服务事业发展,提高会员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

本会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不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六)不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进行节能减排低碳调研、统计、信息收集;

(二)参与节能减排低碳相关法规、政策调研、起草、宣贯等工作,承担节能减排低碳标准化工作,征集、提出并组织研制节能减排低碳标准,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宣贯和实施;

(三)开展国内外节能减排低碳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节能减排低碳学术讲座、研讨、论坛、展览等活动,为政府部门、企业、节能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四)总结和推广节能减排低碳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办法,承担节能减排低碳咨询、诊断、评估等服务;

(五)进行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节能减排低碳情况,提出涉及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建议。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实行会员制。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的生产(销售、流通)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力;

如果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置之不理或答复结果不满意的,会员有向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七)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本会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

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八条本会制定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

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理事会拟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

选举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亲自出席理事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可以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从社会聘任。

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可连聘连任。

本会理事长与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本行业有影响的人士担任。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

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

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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