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课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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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http: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http:

/,所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是指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

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

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初步构建了管理制度框架,逐步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

但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的资源配置职能没有充分发挥;资产使用、处置管理等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方式有待改进;管理基础薄弱,部分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业务力量相对不足,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http: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在单位。

根据“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明确国家和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通过资产与预算相结合,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有效缓解部门、单位之间资产占有水平不均衡的状况,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http: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通过对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流程进行必要的再造,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紧密结合,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http:

/,资产管理主要目标保证履职。

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有效保障政权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配置科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范围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以及资产使用绩效细化资产配置预算。

使用有效。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单位资产得到有效维护和使用;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合理,http:

/,实现使用效益最大化;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对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行为及其收益实现有效监管。

处置规范。

有效遏制随意处置资产的行为,防止处置环节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完善的资产处置交易平台和重大资产处置公示制度,引入市场机制,实现资产处置的公开化、透明化;规范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监督到位。

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监督体系,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http:

/,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上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

http: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所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配备资产的行为,包括购置、建设、调剂和租赁等方式。

http:

/,资产配置的范围:

1、土地、房屋和构筑物;2、通用办公设备,包括交通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家俱等;3、专用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4、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5、其他固定资产。

http: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设立或者变更;2、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3、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4、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5、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http:

/,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审核:

1、新建(购)房屋和构筑物的,需提交国家或省相关部门的立项审批文件。

续建项目需提交的资料应能够反映该续建项目的连续性。

2、车辆购置。

已参加车改单位按照现行的规定,原则上2年内不购置新车。

事业单位已启动车改,除特殊车辆外,原则上暂停购车。

http:

/,3、新购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备不得超过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备标准(冀财资201481号)的数量和单价标准。

申请新购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国家或我省相关部门的立项文件、政府编制管理部门印发的单位人员编制批复文件、资产存量情况、资产拟报废数量等。

http:

/,4、新购专用设备。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申请新购专用设备需提交以下资料:

国家或省相关部门的立项审批文件、专家论证材料、拟报废资产或报废资产批复文件、资产存量情况表等。

http:

/,通用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

电脑1、台式电脑。

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1台/人配置。

价格不超过48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2、笔记本电脑。

厅级岗位按1台/人配置。

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2台(或按照1台/3人,不足3人按3人计算)。

配置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

外勤单位可适当增加笔记本电脑的数量。

价格不超过6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http: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厅级岗位每人可配置1台A4打印机。

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A3打印机、2台A4打印机(或按照1台/3人,不足3人按3人计算)。

票证打印机按需要配置。

A3打印机价格不超过6500元/台,A4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500元/台,票证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500元/台。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复印机20人以下(含20人)单位可配置1台;20人以上单位可按照不超过每20人配置1台的比例配置。

价格不超过20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或复印30万张。

http:

/,传真机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价格不超过16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扫描仪按照工作需要配置。

普通平板扫描仪价格不超过2000元/台,高速文档扫描仪价格不超过4000元,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http:

/,其他设备1、数码照相机。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10%,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2、数码摄像机。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8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3、电视机。

按照工作需要配置,主要用于会议室、值班室等。

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http:

/,办公室家具1、办公桌椅。

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人1套配置,其中正厅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3500元/套,副厅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3000元/套,处级及以下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2500元/套。

2、沙发(含茶几)。

正厅级办公室可配置1个三人沙发、2个单人沙发、1个大茶几、1个小茶几,总价不超过8000元;副厅级办公室可配置1个三人沙发、1个大茶几(或2个单人沙发、1个小茶几),总价不超过4000元,处级办公室可配置2个单人沙发(或2个扶手椅)、1个小茶几,总价不超过2000元。

3、桌前椅。

厅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300元/把。

4、书柜。

厅级干部办公室可配置2组书柜,每组价格不超过2000元。

处级以下(含处级)每个办公室可配2组书柜,价格不超过1200元。

5、文件柜。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1000元。

6、保密柜。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1600元。

http:

/,会议室家具1、使用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500元/的标准配置。

2、使用面积在100以上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600元/的标准配置。

3、接待室按照价格不超过700元/的标准配置。

除办公室和会议室外,其他房间的家具配置,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上述标准选配。

办公家具的配置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健康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和进口家具。

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http:

/,空调配置标准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未超过500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准配置中央空调(基本建设立项批准除外)。

安装中央空调的,按照专业标准配置,价格不超过8000元/冷吨。

无中央空调的,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1、办公室空调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房间使用面积20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4000元;房间使用面积30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5000元;房间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2、会议室空调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空调配置总价不超过9000元;使用面积4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总价不超过18000元;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空调使用年限h不ttp:

/低www于.do1cin0.c年om/s。

undae_meng,音响及多媒体系统配置标准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会议室,原则上不配备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面积6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5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2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8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100000元配置。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http: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所谓国有资产处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http:

/,1、处置形式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拨(划转)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http:

/,2、国有资产处置原则: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http:

/,3、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闲置资产。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http: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资产;(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http: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

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

省级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市、县(市、区)的,应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省级单位资产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市、县(市、区)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省级单位的,经市、县(市、区)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

省级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http:

/,对外捐赠是指省级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http: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置换是指省级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

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http: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http:

/,申请国有资产处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五)拟处置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六)处置车辆时需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七)其他相关资料。

http: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六)其他相关材料。

http:

/,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http:

/,三、国有资产使用和收入管理,http:

/,1、国有资产使用:

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并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http:

/,2、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主管部门应对省级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

http:

/,

(1)省直各部门应当按照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省财政厅备案。

http:

/,

(2)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

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需要延期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产权有争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http:

/,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省级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省直事业单位未能及时办理有效产权证明的闲置业务用房对外出租出借的,由主管部门出具资产产权无纠纷的证明;(三)省级事业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四)省级事业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五)省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六)其他材料http。

:

/,省级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定额或定项补助事业单位在取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经省财政审批后,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http:

/,3、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一是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要按程序审批。

省级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应对省级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http:

/,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省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四)省级事业单位拟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五)省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省级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八)省级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十)其他材料。

http:

/,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http:

/,二是省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三是非省级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http:

/,4、国有资产调剂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http:

/,四、国有资产清查资产清查:

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资产核实:

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http:

/,资产盘盈: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资产损失: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资金挂账: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

http:

/,资产清查的目的1、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2、完善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3、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4、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http:

/,资产核实的主要内容在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行政事业单位对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其他相关损溢等情况,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并按照资产核实工作部署要求进行上报。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权限对单位申报的资产损溢进行认定。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损溢认定证据资料清单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资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其他相关损溢等情况的有关证明的取证与证据甄别。

在取得各项相关证据和资料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甄别各项证明材料的可靠性和合理性;损溢认定证据材料原则上按证据的效力进行排序。

http:

/,1.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表。

按照规定填写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表,须由单位负责人与负责财务、审计、业务的单位领导审核签字。

2.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具备与所承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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