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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

 

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

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一、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9

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考评标准18

三、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考评标准条文说明19

四、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标准25

五、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标准条文说明26

六、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设施名单65

附件1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现场检查记录表72

附件2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记录表73

附件3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资料清单74

附件4北京市环卫运输记录单管理办法78

附件5北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处理量在线称重系统管理办法88

附件6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集成电路卡计量系统(一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91

附件7腐熟度检测方法93

附件8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月报表96

附件9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工艺配置标准97

附件10北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一期)管理办法100

附件11环卫工作信息专刊报送要求103

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

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加强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监督管理,提升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卫生填埋场、生化处理厂(含餐厨、厨余处理厂及堆肥厂)、焚烧厂和粪便消纳站等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

第三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委”)是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环管中心”)是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执行主体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一简称“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所有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负责具体落实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接受市级城市管理部门检查考评。

市级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运营单位”)负责具体落实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接受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检查考评。

第四条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具体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城市管理委对各区和市级运营单位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的检查、考核及评价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委对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开展的抽查、考核及评价工作。

(三)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对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开展的检查工作。

(四)市或各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营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检查考评范围

第五条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范围由市城市管理委确定,原则上包括全市正常运行的所有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和已封场但未达到终场状态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应及时将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有关情况上报市城市管理委,由市城市管理委调整检查考评范围:

(一)新建设施开始接收生活垃圾(粪便)进行调试运行。

(二)设施运行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工艺调整、因故障启用停用关键设备等)。

(三)设施停止处理生活垃圾(粪便)。

(四)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达到终场状态。

第三章市级检查

第七条市级检查由环管中心负责组织,主要包括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和全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抽查,必要时可合并进行。

第八条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应按照以下步骤开展:

(一)区城市管理委(市级运营单位)就检查周期内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做专题汇报。

(二)现场查阅区城市管理委(市级运营单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文档资料。

(三)抽查所属设施运行情况。

(四)市区两级交流反馈检查情况。

第九条各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应就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建立联系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工作,并向环管中心提交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变更。

第十条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抽查频次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原则上按照下列频次开展:

(一)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指由市级投资建设,与市城市管理委签订运营管理合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享受市级补贴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市级封场生活垃圾填埋场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三)设计处理能力低于200吨/天或上一年日均进场量低于200吨/天的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不处理原生垃圾的残渣填埋场,每年不少于一次。

(五)处于试运行阶段的新建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正式运行后根据市城市管理委通知确定检查频次。

(六)其他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不含区属封场填埋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通常以检查小组的形式开展,每组至少配备两名检查人员,采取听取介绍、查阅记录、观察现场情况、问询相关人员、提取运行资料和记录等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暗查。

现场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表》,客观记录现场情况;对记录确认无误后,市级检查人员、参与检查的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

被检查单位对记录有异议或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市级检查考评应参考以下非现场监管内容:

(一)各类信息化系统在线监管和数据信息审核情况。

(二)涉及市级财政资金拨付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卫运输记录单抽查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三)市城市管理委开展的专项检查、驻厂监督等其他监管过程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环管中心应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记录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

纸质记录保存期为二年,电子记录保存期为五年。

第四章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

第十四条各区和市级运营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检查工作:

(一)建立队伍。

建立检查队伍负责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检查工作。

(二)制定标准。

制定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标准。

考评标准应实行百分制,所含检查项目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规定内容。

(三)定期检查。

依据本区(本单位)检查考评标准定期对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并考评打分。

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设施(含新建设施及封场填埋场),每座设施每月不少于两次(封场填埋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检查过程应做好相关记录及资料留存,填写检查记录表。

(四)环境监测。

各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设施开展定期环境监测及相关管理工作;应督促所属设施开展定期环境监测工作,并定期查验环境监测报告。

(五)定期通报。

每季度至少向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进行一次检查考评情况通报,并及时传达市级监管部门有关要求。

(六)情况反馈。

撰写月度检查报告,向环管中心反馈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开展情况、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区级(市级运营单位)考核评分情况。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环管中心依据本办法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别对各区(市级运营单位)和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六条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按照以下方法实施:

(一)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考评得分(以下简称属地管理得分):

实行扣分制,以50分为基准,结合区(市级运营单位)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存在的属地问题综合计算出属地管理得分,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评得分(以下简称设施得分):

实行扣分制,以100分为基准,依据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计算出设施得分,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区(市级运营单位)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得分(以下简称区考评得分):

总分为100分,由属地管理得分和设施得分(所占权重比例为50%)两部分构成。

计算方法如下:

每季度区考评得分=属地管理得分+设施得分平均值×50%,其中设施得分平均值=所有设施得分总和/设施总个数。

(四)处于试运行阶段的新建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考评分数不纳入区(市级运营单位)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得分。

第十七条环管中心定期形成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检查考评报告上报市城市管理委。

市城市管理委对报告进行审核后,向市政府、市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和市级运营单位通报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环管中心应每年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总结报告上报市城市管理委。

第十九条考核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实施。

 

第六章鼓励措施与申诉

第二十条本市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科技水平。

被检查单位在上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可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核实后予以加分。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考评结果有异议,可向市城市管理委提出申诉。

第七章问题整改与约谈

第二十二条各区和市级运营单位应针对检查考评结果反映的问题,制定区级问题整改计划并严格落实;应加强对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管中心向区城市管理委(市级运营单位)发出问题整改通知,指出其存在问题,明确整改内容及时限,并指导落实整改措施:

(一)区(市级运营单位)考评得分或所属设施得分低于90分的。

(二)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在工艺运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发生较重大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区城市管理委(市级运营单位)收到问题整改通知后,未能在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且无合理解释的,由市城市管理委约谈该区城市管理委(市级运营单位)相关负责人员。

第八章检查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检查人员应携带检查证件,注重仪容仪表,使用文明用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查内容。

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不得提前向外界和被检查单位公开检查考评结果,尊重和保护被检查单位陈述、申辩、申诉等合法权利,保守被检查单位秘密。

第二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被检查对象对市级检查人员行为有疑议的,可向环管中心纪检部门投诉。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检查考评标准

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考评标准

一级

二级

基础管理

1

未落实相关政策要求

2

属地监管制度不健全

3

所属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上报

4

所属设施管理不到位

5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能力不足

6

数据统筹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

7

所属设施基础资料缺失

8

信息化系统建设、运行和应用不符合要求

9

未按要求报送环卫工作信息

10

未按要求进行设施定额测算

11

未将定额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设施日常管理的参考依据

12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自查管理

13

未开展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工作

14

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工作不规范

15

所属设施未按要求接受市级检查

16

发生影响较大的环境事件

17

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18

所属设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9

设施运行负荷率过低(或过高)

20

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含浓缩液)外运

21

生活垃圾(粪便)运输车辆(集装箱)不符合要求

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考评标准条文说明

二级

三级

条文说明

扣分标准

检查

周期

基础管理

1.未落实相关政策要求

相关政策指市城市管理委和环管中心下发的函、通知、批复、会议纪要、备忘录和技术建议书等。

一项扣2分,两项及以上扣4分

2.属地监管制度不健全

区城市管理委及市级运营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检查队伍,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设施运行检查考评标准,检查项目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所规定内容。

扣2分

3.所属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上报

新建设施生活垃圾(粪便)进厂调试运行,现有设施新改扩建、重大工艺调整、停止处理生活垃圾(粪便)或封场填埋场达到终场状态等情况发生时,设施所属区城市管理委及市级运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城市管理委。

扣2分

4.所属设施管理不到位

管理不到位是指出现下列情形:

(1)环管中心因设施管理问题向区城市管理委(市级运营单位)发出问题整改通知;

(2)市城市管理委因设施管理问题约谈区城市管理委(市级运营单位)。

情形一扣3分;情形二扣5分。

出现多种情形时,扣分取最大值,不累计计算。

5.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能力不足

根据上一年垃圾填埋量计算,本区总剩余填埋库容使用寿命不得低于2年(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除外)。

扣2分

基础管理

6.数据统筹管理不符合要求

区城市管理委及市级运营单位应明确各类数据汇总、核实和上报的要求,强化统筹管理,建立数据审核机制,并及时进行确认,以保证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1)数据报送的主要形式为日报、月报、年报、设施年度报告等定期报表。

(2)涉及异地处理垃圾的垃圾来源区,应及时确认垃圾处理量和去向。

(3)涉及市级财政资金拨款的设施应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上报月度汇总数据并加盖设施公章。

报送邮箱方式以图片或扫描件形式发送至邮箱:

ztc_xx@。

一项扣1分,两项及以上扣2分

7.所属设施基础资料缺失

新设施纳入检查考评范围或现有设施新改扩建项目投入运行后,区城市管理委及市级运营单位应收集整理有关环评批复、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等基础资料扫描件备查。

一项扣1分,两项及以上扣2分

8.信息化系统建设、运行和应用不符合要求

按照相关标准建立在线监管系统,并与市级系统互联互通。

在线计量和IC卡等系统的建设、运行和应用应符合市级相关要求。

纳入市级在线计量和IC卡系统建设范围的设施,其属地管理部门应做好系统规范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项扣1分,两项及以上扣2分

9.未按要求报送环卫工作信息

每座垃圾粪便处理设施每季度报送环卫工作信息数量不少于1篇。

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应将所属设施上报的环卫工作信息进行提炼整合,力求文字简洁、中心突出,并由专人负责统一报送环管中心。

报送邮箱为:

ztc_ss@。

扣1分

基础管理

10.未按要求进行设施定额测算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和市级运营单位应按照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要求编制所属设施费用、人员、消耗及设备配备定额。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项目设施,可参照执行。

其他区从2020年起执行本条款。

扣2分

11.未将定额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设施日常管理的参考依据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和市级运营单位应将定额作为服务、作业、预算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并依据定额编制部门预算、支出财政资金、明确设施支出费用。

设施实际支出费用不得低于成本测算费用的80%。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项目设施,可参照执行。

其他区从2020年起执行本条款。

扣2分

12.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区城市管理委及市级运营单位应加强所属设施人员配备,提高高学历人员比例。

生化处理厂、焚烧厂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

其他设施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5%。

此条2021年起执行。

扣1分

自查管理

13.未开展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对辖区内所有设施、市级运营单位对所属设施,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封场填埋场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并填写自查记录表。

扣5分

自查管理

14.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工作不规范

(1)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对设施按百分制进行考评打分,编写月度自查报告,并加盖区城市管理委或市级运营单位公章。

(2)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应认真准备市级检查所需文件资料,并按要求向市级检查部门专题汇报所属设施监管情况。

专题汇报和月度自查报告要求内容完整,反映问题真实准确,提出措施科学合理、具备可操作性,应包含以下内容:

垃圾(粪便)产生量及变化分析、垃圾(粪便)清运和处理情况,设施工艺设备运行、环境管理和日常监测、定期环境监测情况、安全管理情况,设施问题整改情况、延续性问题分析及整改计划、设施月度区级检查考评得分情况等。

(12月份自查报告还应提供所属设施年度区级考评得分情况)

(3)区城市管理委应按要求对辖区内设施开展定期环境监测及相关管理工作;督促所属设施开展定期环境监测工作,并定期查验环境监测报告。

(4)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应每季度至少向所属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通报一次市区两级检查情况,及时传达市级监管部门有关要求。

一项扣2分,累计最高扣5分

15.所属设施未按要求接受市级检查

区和市级运营单位所属设施(含新建设施)应按照有关要求,主动配合市级检查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检查,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问题。

扣2分

16.发生影响较大的环境事件

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应加强所属设施规范管理,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协调,主动解决周边居民反映的问题,和谐与周边社区关系,提高周边社区满意度,提升自身公众形象,避免发生封门堵路、媒体曝光等事件。

一次扣2分

自查管理

17.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消防、生产、交通和危险品等项安全检查。

检查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处理意见等。

扣2分

18.所属设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所属设施安全管理和检查监督,杜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设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明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设施运行单位责任认定,按照下列情形考评:

(一)发生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发生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设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上级别的事故时,由市城市管理委确定考核分数。

设施运行单位负主要责任的,情形一扣2分;情形二扣3分;情形三扣5分。

设施运行单位负次要责任的,情形一扣1分;情形二扣2分;情形三扣4分。

19.设施运行负荷率过低(或过高)

区城市管理委应科学规划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合理组织垃圾粪便物流,保证所属设施(市级统一调控设施除外)运行负荷率不得低于50%(填埋场除外)或高于150%。

一个设施扣1分;2个及以上设施或一个设施运行负荷率超过200%的扣2分

自查管理

20.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含浓缩液)外运

区城市管理委及市级运营单位所属垃圾填埋场应确保渗沥液(含浓缩液)处理能力满足需求,不得发生外运现象。

扣2分

21.生活垃圾(粪便)运输车辆(集装箱)不符合要求

进入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垃圾(粪便)运输车应密闭运输,车辆及集装箱应干净整洁,无破损、脱漆、锈蚀等现象,且运输车辆应无垃圾飞扬、遗撒、粘挂、渗沥液遗洒等现象。

一辆车扣2分,两辆车及以上扣4分

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检查考评标准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标准

一级

二级

工艺运行

1

称重计量系统配置及使用不规范

2

统计运行资料管理不规范

3

进入设施垃圾(粪便)不符合要求

4

未全密闭运行

5

未按工艺要求运行

6

化验检测不符合要求

7

重大工艺调整未报批

8

设备及建构筑物维护不到位

9

物料消耗不符合标准

10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环境保护

11

环境脏乱

12

垃圾(粪便)运输车辆不符合要求

13

扬尘控制措施未有效实施

14

气体收集处理系统未有效运行

15

设施内及周边区域有臭味

16

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未有效运行

17

节能减排要求落实不到位

18

环境监测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

19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

20

应急管理不规范

21

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

2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规范

23

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

24

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

25

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6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标准条文说明

一、工艺运行

(一)称重计量系统配置及使用不规范

序号

考评标准

条文说明

扣分标准

考核

周期

1.1

未配备称重计量系统

称重计量系统包括地磅双向称重计量、计算机数据处理、集成电路卡计量、在线称重等系统。

其中:

(1)地磅双向称重计量指车辆进出设施均应称重,以进厂车辆总重与出厂车辆空重之差作为载质净重的计量方式。

(2)计算机数据处理指地磅称重数据通过程序处理自动生成记录。

(3)称重数据应实时上传市级中心,保证与市级系统互通互联。

一项扣2分;两项及以上扣4分

1.2

地磅检定不符合要求

(1)地磅计量设备应依法定期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取得有效的检验证书、检定合格证或检定合格印后方可使用,检定间隔时间不应超过一年。

(2)涉及市级财政拨付的设施且设计处理能力大于1000吨/日,每年检定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两次检定间隔时间不得低于四个月。

(3)地磅计量设备进行更新、技术改进或重要元器件维修,应重新申请进行检定。

(4)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每年应向监管部门递交有效的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并按要求将检验合格证在地磅房显要位置进行公示,逾期按未检处理。

未公示扣1分;不合格扣3分

1.3

进厂垃圾(粪便)运输车辆未按规定称重计量

(1)进厂(站、场)垃圾粪便运输车辆应在处理设施进行双向称重计量,并在计算机系统中保留原始称重计量记录。

(2)渗沥液、飞灰、残渣及需要称重计量的生产辅助材料运输参照垃圾运输车辆,应进行双向称重计量,并在计算机系统中保留原始称重计量记录。

(3)禁止与生产无关的车辆过磅。

一项扣1分;两项及以上扣2分

1.3

进厂垃圾(粪便)运输车辆未按规定称重计量

(4)原始称重计量记录数据应包含但不限于来源信息(区域、种类)、运输信息(运输单位、车辆信息)和设施称重信息(进出时间、总重、净重、皮重)。

(5)以车牌号作为车辆信息的唯一标识,并与原始称重计量记录保持一致。

(6)地磅原始称重计量系统称重数据不得人为进行修改。

(7)称重计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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