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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考点汇总

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与目的

1、概念:

第37条

2、性质:

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保障性、伦理性

3、目的:

保护法益

二、刑法的解释

三、罪刑法定原则:

控权

1、理论基础:

民主与自由

2、基本内容:

成文法主义(排斥行政规章、习惯法、判例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

3、重点: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

形式标准:

是否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实质标准:

是否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四、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其意义

六、刑法的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七、刑法的时间效力

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第二章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对法益的侵犯性

二、刑事违法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识别犯罪的法律标志

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法定的犯罪成立的最低条件

2.特征:

法定性、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标准性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

第二节犯罪客体要件

一、客体的概念与分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二、客体要件的意义

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

一、概述

1、概念:

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2、意义:

主观罪过的检验标准、规制主观要件

二、危害行为:

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不作为:

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

三、危害结果

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法定性、规范性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特点:

1、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统一性:

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

2、特殊性

(1)范围的特定性: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2)内容的特定性:

有时须是特定的发展过程

(三)认定

判断标准:

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前者:

危害行为;后者:

现实的具体的结果

(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五)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第四节犯罪主体要件

一、概述:

主体与主体要件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

(一)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重点:

17条第2款8种犯罪行为(非罪名)/年龄的认定(行为时、公历/生日的第二天)

老年人的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

重点:

无辨认控制能力的判断

(三)特殊身份:

实行犯

三、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2.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1)法律条件:

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2)主体条件:

必须是合法存在的单位。

(3)主观条件:

必须在单位的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犯罪。

(4)客观条件:

必须实施了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3.单位犯罪的处罚:

双罚为原则,单罚为例外。

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

一、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1、概念: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故意与过失,二者合称罪过。

2、犯罪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客观事实、行为时、不能逆推

二、犯罪故意

A.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一)认识因素

1、认识的内容和程度

行为的内容、危害结果(构成要件结果)、行为的危害性、会发生(必然和可能)、因果关系

2、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1)对特定对象的认识

(2)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3)违法性的认识

(二)意志因素:

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B、间接故意

(一)认识因素

行为的内容、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会发生(可能发生,不包括必然发生)

(二)意志因素: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1、放任--既不希望、也不反对(容忍、听之任之)

2、这种--与认识的结果同一、具体

C、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D、故意的认定

1、完整把握故意的内容

2、犯罪故意与日常“故意”的区别

3、总则的明知与分则的明知

4、事实基础与合理推定

三、犯罪过失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有预见的义务;

(2)有预见的能力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认识因素:

已经预见危害结果(法定的、相对具体的结果)

2、意志因素:

轻信能够避免

(四)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南瓜案

四、无罪过事件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

1、误把无罪当有罪;2、误把有罪当无罪

(二)事实认识错误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对象条件:

必须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5.限度条件: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三)特殊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起因条件:

法益面临现实的危险

2.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

必须对另一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4.情景条件:

必须出于不得已

5.主观条件:

必须具有避险意图

6.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故意犯罪、犯罪过程中、结局形态

二、存在范围:

直接故意的行为犯

三、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四、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犯罪预备

一、概念与特征

(一)主观上:

为了实行犯罪

(二)客观上:

实施了预备行为

(三)实事上未着手实行犯罪

(四)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第三节犯罪未遂

一、成立条件: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实行行为:

对法益造成紧迫危险的行为,或者说,能够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刑事责任

第四节犯罪中止

一、成立条件:

1、中止的时间性

2、中止的自动性

欲达目的而不能:

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

中止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

二、刑事责任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特征:

整体性

三、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主体条件:

2人以上

1、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

2、犯罪年龄与精神状况

3、身份与共犯

二、主观条件:

共同故意

*同(相同)+共(沟通)

三、客观条件:

共同行为

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法定形式

(一)一般共同犯罪

(二)聚众共同犯罪

(三)集团共同犯罪

二、学理形式

(一)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

(二)事前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重点:

承继的共犯

第四节共犯人的分类与刑事责任

一、共犯人分类概述

(一)基本分类方法

作用分类法:

主犯、从犯

分工分类法:

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二)我国的通说

同时采用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

二、法定分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3)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3、主犯的刑事责任

集团首要分子的责任;其他主犯的责任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从犯的概念与种类

2、从犯与帮助犯的关系

3、从犯的刑事责任:

“比照”取消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被胁迫参加、起较小作用

2、正犯的类型: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三)教唆犯

1.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1)教唆对象: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特定的人。

(2)教唆行为:

唆使他人实行犯罪。

(3)主观方面:

故意。

2.教唆犯的定罪

(1)教唆犯(包括间接教唆与再间接教唆)的定罪:

按照其所教唆的犯罪定罪。

(2)分则将某教唆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时,按照分则的规定定罪。

(3)教唆几种特定犯罪时的定罪:

以被教唆者具体实行的犯罪定罪。

3.教唆犯的处罚

(1)按照在共犯中的作用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还可能是胁从犯。

(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即未遂犯的教唆犯),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帮助犯

1、帮助犯的概念与种类

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物质/精神

2、帮助犯的处罚:

帮助犯=/=从犯

第五节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

问题: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是否成立共犯?

二、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

三、共同犯罪与正当防卫

四、共犯与犯罪形态

1、一人既遂的,全体既遂;

2、一人着手的,其他人不可能犯罪预备;

3、未既遂时,可能有人未遂、有人中止

4、未着手时,可能有人预备、有人中止

第七章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罪数的区分

一、区分罪数的意义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

犯罪构成

三、区分的原则

1、主客观相统一

2、全面评价但不得重复评价

第二节一罪的认定

一、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1、概念与特征

2、意义:

追诉时效

(二)想象竞合犯

1、概念与特征:

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2、处理原则:

从一重

例外:

204-2

(三)结果加重犯

1、概念与特征

(1)实施基本行为造成加重结果

(2)罪过(故意、过失)

(3)加重法定刑:

比较236、237

二、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1、概念与特征

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实施性质相同的数行为、数行为有连续性、触犯同一罪名

2、意义

罪数(234)、时效(89)

(二)吸收犯

1、概念与特征

数个行为、数个罪名、吸收关系

2、处罚原则:

一罪从重

(三)牵连犯

1、概念与特征

一个目的、数个罪名、牵连关系

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原因行为-结果行为

2、处罚原则: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但是,刑法分则对牵连犯的处罚作了不同规定:

(1)有的采用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2)有的采用从一重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

(3)有的采用从一重罪定罪,并且加重法定刑。

(4)有的采用数罪并罚原则。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

二、刑罚的本质:

痛苦

三、刑罚的目的

(一)减少犯罪or消灭犯罪?

(二)预防犯罪

1、特殊预防的含义与途径

预防犯罪人再犯罪;死刑等的适用

2、一般预防的含义与途径

预防犯罪人以外的人犯罪;刑罚的制定、适用

第二节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一、主刑

(一)管制的内容与特点

(二)拘役的内容与特点

(三)有期徒刑

1、特点与内容

(1)剥夺自由

(2)期限:

先行羁押/有期徒刑的格

(3)劳动改造:

与禁固或监禁刑的区别

2、适用对象:

范围最广

(四)无期徒刑:

与不定期刑的区别

(五)死刑的适用

1、“罪刑极其严重”的含义

2、死缓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二、附加刑

(一)罚金

1、适用对象:

财产犯、经济犯、轻微犯罪

2、适用方式:

选处、单处、并处、并处或单处

3、数额确定:

犯罪情节/支付能力?

4、缴纳方式:

一次、分期、强制、减免

(二)剥夺政治权利

1、适用总则规定的情况:

应当/可以

2、独立适用由分则规定

3、期限与计算

(三)没收财产

1、概念与内容:

59/64

注意:

没收合法财产

2、与罚金的区别

现有财产or包括将来财产;

金钱or包括其他财产

(四)驱逐出境

第九章量刑

第一节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一、量刑的概念

二、量刑的原则

1、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的含义

法定刑幅度以内;中间线的否认;相对于无从重、从轻处罚的情节而言

2、减轻处罚的含义(63)

二种情形:

法定减轻、酌定减轻

注:

不存在加重处罚

3、免除处罚的含义

三、量刑的根据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受谴责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四、量刑规范化

第二节量刑情节

一、概念

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区分(251、264)

二、分类

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问题:

民愤是否酌定情节?

如何看待媒体对量刑的影响?

2、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3、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

第三节量刑制度

一、累犯

(一)一般累犯

犯罪性质的限定、刑罚程度的限定、相隔时间的限定

(二)特殊累犯

(三)累犯的法律后果:

应当从重处罚

二、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与自首制度的根据

人身危险性降低、利于司法机关办案

(二)普通自首的条件

1、犯罪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200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二)准自首的条件(67-2)

1、主体的特定性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四)自首的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或减轻

(五)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

三、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3)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四、数罪并罚:

修正案八的修改

(一)数罪并罚原则:

混合原则

1、死刑与无期徒刑:

吸收原则

问题:

数个无期徒刑可否并罚为死刑?

2、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

3、附加刑:

并科原则

(二)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2、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先减后并

刑法各论

第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法益):

他人的生命

2、客观要件

(1)对象:

行为人以外的有生命的自然人

(2)行为与结果

A.杀人行为的本质:

通常情况下足以致人死亡

B.表现形式:

作为(暴力、精神冲击);不作为

注: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区别

3、主体要件:

已满14周岁

4、主观要件:

故意(内容的具体化)

(二)认定

1、相关条文的规定:

2、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

3、安乐死问题

4、自杀案件

相约自杀;引起他人自杀;教唆、帮助自杀;逼迫他人自杀

(三)处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一)客体要件:

法益

(二)客观要件

1、非法伤害行为

足以侵害他人生理机能的行为

注:

殴打=/=伤害

2、结果:

轻伤、重伤、死亡

(三)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

伤害的故意

注:

伤害的故意=/=殴打的故意

(五)认定

1、注意刑法的特别规定

238、247、248、292、333

2、既遂、未遂

3、罪数:

连续轻伤多人

4、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5、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六)处罚

  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强奸罪

(一)客体要件:

法益

(二)客观要件

1、对象:

妇女、幼女

2、行为

目的行为;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其他)

3、违背妇女意志(幼女除外)

(三)主体要件

1、年龄:

14周岁

2、妇女:

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

(四)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问题:

是否要求认识到违背妇女意志/对象是幼女?

(五)认定

1、奸淫精神病妇女

2、强奸女性工作者

3、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

4、奸淫幼女

5、既遂、未遂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一)客体要件(法益):

妇女的性羞耻

(二)客观要件

1、对象:

妇女

2、行为:

与法益的关联

强迫妇女忍受猥亵、强迫妇女猥亵他人等

3、公然?

4、猥亵的相对性

5、猥亵的变易性

(三)主体要件:

妇女、男子(包括丈夫)

(四)主观要件:

故意

第三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法益):

人的身体活动自由

2、客观要件

(1)对象:

他人

(2)行为:

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直接拘禁与间接拘禁;作为与不作为;有形方法与无形方法

(3)非法性

3、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

故意

(二)认定

238-2:

法律拟制

二、绑架罪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结构:

行为人、被绑架人、被勒索人

1、客体要件(法益):

人身自由or安全

2、客观要件:

绑架行为

(1)暴力、胁迫、麻醉方法、偷盗等

(2)是否要求被绑架人离开原来的生活场所?

(3)二种情形:

a.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

b.绑架他人作人质

关键:

向第三方提出非法要求

3、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

目的犯

不要求现实化

(二)认定

1、239-2:

注意规定

偷盗婴幼儿作人质的,如何处理?

2、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238-3)

3、罪数:

被绑架人死亡的,定一罪

4、14-16岁人绑架杀人的,如何定罪?

(三)处罚:

死刑问题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法益)

2、客观要件

(1)对象:

妇女、儿童

中外的妇女、儿童;亲生子女

(2)行为:

拐骗、绑架(非法拘禁)、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偷盗(婴幼儿)之一

3、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

出卖目的

不要求现实化

(二)认定

与诈骗罪、绑架罪的区分

(三)处罚(包容犯)

1、奸淫:

强奸、通奸

2、诱骗、强迫卖淫

注:

须在拐卖过程中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一)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1)对象: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2)行为:

收买

2、主观要件:

明知;无出卖目的

(二)认定

1、教唆、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自己又买下的,如何定罪?

2、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后,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又出卖的,如何处理?

(241-5)

(三)处罚:

241-6

五、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四节侵犯名誉的犯罪

一、侮辱罪

(一)客体要件(法益):

他人的名誉

1、客观的名誉:

内部的名誉

2、主观的名誉:

本人对自己的价值感情

3、外部的名誉:

社会对人的价值评价

(二)客观要件:

1、公然:

第三人知晓

2、侮辱:

对他人的名誉予以轻蔑的价值评判

3、方式:

暴力、文字等

二、诽谤罪

捏造事实、散布、足以败坏他人名誉

第五节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

1、客体要件(法益):

公民的通信自由

2、客观要件:

(1)对象:

公民的信件

(2)行为:

隐匿、毁弃、开拆/非法

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1、客体要件的变化

2、主体要件:

邮政工作人员

3、客观要件:

是否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注:

253-2盗窃罪

三、报复陷害罪

1、主体要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要件:

(1)行为: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报复陷害

(2)对象:

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主观要件:

故意

第六节妨害婚姻家庭罪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重婚罪

1、客观要件:

(1)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法定婚、事实婚

2、主体要件:

对向犯

3、主观要件:

故意

三、破坏军婚罪

同居、结婚

四、虐待罪

对象:

家庭成员

五、遗弃罪

对象: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行为:

拒绝抚养

主体要件:

负有抚养义务的人

六、拐骗儿童罪:

无出卖目的

第七节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

一、诬告陷害罪(243)

(一)客体要件(法益):

国家法益or个人法益?

(二)客观要件

A.须捏造犯罪事实

B.须捏造特定人的犯罪事实

无罪的情形:

被害人承诺的诬告;自我诬告;诬告虚无人

(三)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二、刑讯逼供罪

1、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主体要件:

司法工作人员

3、致人伤残、死亡的定罪/法律拟制

第二章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一、抢劫罪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普通抢劫)

1、客体要件(法益):

是否必须侵犯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

(1)手段行为

暴力(使其不能反抗):

足以抑止被害人反抗

胁迫(使其不敢反抗):

以暴力威胁,且须当场实现

其他(使其不知反抗):

药物、酒精、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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