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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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解析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一)

1、电梯的类别定义为:

    一类为运送乘客而设计的电梯

    二类主要为运送乘客同时亦可运送货物而设计的电梯

    三类为运送病床而设计的电梯

    一类、二类电梯与三类电梯的主要区别在于轿厢内的装饰。

住宅楼用电梯与非住宅楼用电梯都是乘

    客电梯,住宅楼用电梯宜采用二类电梯

    四类为运送通常有人伴随的货物而设计的电梯

    五类杂物电梯

    因液压电梯已制定专门标准本标准取消原标准中液压电梯的相关内容

2、电梯的主参数:

    电梯的主参数是指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

    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320,400,630,800,1000,1250,1600,2000,2500kg

    额定速度:

0.63,1.00,1.60,2.50m/s

3、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一类电梯:

非住宅楼电梯的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见表

二类电梯的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应从一类和三类电梯的尺寸中选择。

4、轿厢有关规定:

    在各种类型建筑物中,至少应配置一台能使残疾人乘轮椅进出的电梯,这类用于残疾人的电梯必须满足这种用途要求的各种条件(尺寸控制装置的位置等)并用符号表示。

5、住宅电梯:

    额定载重量为320kg和400kg的电梯,轿厢只允许运送人.

    额定载重量为630kg的电梯,轿厢允许运送童车和残疾人员乘坐的轮椅.

    定载重量为1000kg的电梯,轿厢还能运送家具和手把可拆卸的担架.

6、病床电梯:

    额定载重量为1600kg和2000kg的电梯,轿厢应能满足大部分疗养院和医院的需要.

    额定载重量为2500kg的电梯,轿厢应能将躺在病床上的人连同医疗救护设备一齐运送.

7、井道有关规定:

    规定的电梯井道水平尺寸是用铅锤测定的最小净空尺寸。

允许偏差值为:

    当高度小于等于30m的井道:

0/+25mm;

    当高度大于30m小于60m的井道:

0/+35mm;

    当高度大于60m小于90m的井道:

0/+50mm。

    以上偏差仅适用于对重装置使用刚性金属导轨的电梯。

    如果电梯对重装置装有安全钳时,则根据需要,井道的宽度和深度尺寸允许适当增加。

8、多台并列成排电梯的共用井道内部尺寸按下述规定:

    a)共用井道总宽度等于单梯井道宽度之和,再加上单梯井道之间的分界宽度之和.每个分界宽度最小按200mm计;

    b)共用井道各组成部分的深度与这些电梯单独安装时井道的深度相同;

    c)底坑深度按群梯中速度最快的电梯确定;

    d)顶层高度按群梯中速度最快的电梯确定.

9、相邻两层站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层门入口高2000mm时,为2450mm;

    层门入口高2100mm时,为2550mm.

10、候梯厅尺寸:

    电梯各层站的候梯厅深度,至少应保持在整个井道宽度范围内符合下列条款规定。

这些尺寸没有考虑不乘电梯的人员在穿越层站时,对交通过道的要求。

    候梯厅深度是指沿轿厢深度方向测得的候梯厅墙与对面墙之间的距离。

11、住宅楼用一类电梯:

    单台电梯或多台并列成排布置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的轿厢深度。

这类电梯最多台数为4台,可以并列成排布置。

    服务于残疾人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m。

12、非住宅用一类、二类、三类电梯:

    单台电梯和多台并列成排布置的电梯:

单台电梯或多台并列成排布置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乘以最大的轿厢的深度。

    多台并列成排布置的群控电梯最多台数为4台。

除三类电梯外,当电梯群为4台时,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2400mm。

    多台面对面排列的群控电梯:

多台面对面排列的群控电梯最多台数为8台(4x2)。

候梯厅深度不小于相对电梯的轿厢深度之和。

除三类电梯之处,此距离不得大于4500mm。

13、机房面积:

    a)额定载重量相同的电梯共用机房最小地面面积,应等于各台电梯单独安装所需最小地面面积之和;

    b)额定载重量不相同的两台电梯的共用机房最小地面面积,应等于各台电梯单独安装所需最小地面面积之和,再加上两台电梯井道面积之差值;

    c)额定载重量不同的两台以上电梯的共用机房最小地面面积,应等于各台电梯单独安装所需最小地面面积之和,再加上最大电梯井道面积分别与其他各台电梯井道面积之差值;

14、机房宽度:

多台电梯共用机房的最小宽度,应等于共用井道的总宽度加上最大的一台电梯单独安装时所需的侧向延伸长度总和.

15、机房深度:

多台电梯共用机房的最小深度,应等于电梯单独安装所需最深井道的深度加上2100mm.

16、机房高度:

多台电梯共用机房的最小高度,应等于其中最高机房的高度.

17、非住宅楼用一类电梯、二类电梯、类电梯机房尺寸:

    多台并列成排群控电梯的机房尺寸应按式

(1)、

(2)计算。

    总面积:

S+0.9S(N-1).....................

(1)

    最小宽度:

R+(N-1)(C+200)..............

(2)

    最小深度:

T

    {S----单梯机房的地面面积,m2;R----单梯机房的最小宽度,mm;T----单梯机房的最小深度,mm;C----单梯井道深度,mm;N----单梯总台数。

}

    多台面对面排列的群控电梯的机房尺寸按(3)、(4)式计算:

    总面积:

S+0.9S(N1-1)....................(3)

    最小深度:

R+(N1-1)/2X(C+200).........(4)

    最小深度:

2D加上对面排列的井道之间的距离

    {D----单梯井道深度;N1------电梯总台数为偶数,则N1=N/电梯总台数为奇数,则N1=N+1。

}

    多台电梯机房的实际尺寸应确保机房地面面积至少等于公式

(1)及(3)计算的机房总面积。

18、机房布置在井道上方时机房相对于井道或(共用井道)的横向伸出部分可取在井道左侧也可取在右侧。

19、单台电梯机房布置和并列成排电梯的共用机房布置为:

    机房的后墙应与井道(或最深的井道)相对应的墙处在一条直线上,机房的两个侧墙之一应与井道(或共用井道)相对应的墙处在一条直线上。

    机房相对于井道深度方向的伸出部分应在候梯厅一侧。

20、面对面排列电梯的共用机房布置为:

    机房深度方向的伸长超出各井道后墙的距离,一般不大于0.5mm,并且与支撑曳引机的混凝土地面在一个水平面上。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2部分:

Ⅳ类电梯

GB/T7025.2—1997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10—16批准1998—06—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标准ISO4190/2:

1982《乘客电梯的安装——第2部分:

Ⅳ类电梯》对GB7025—86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该国际标准等效。

为适应电梯产品采用国际标准,便于国际间技术交流以及电梯产品进出口贸易的需要,本标准采用了与ISO4190一致的分类方法,即电梯的类别定义为:

Ⅰ类:

为运送乘客而设计的电梯。

Ⅱ类:

主要为运送乘客,同时亦可运送货物而设计的电梯。

Ⅲ类:

为运送病床而设计的电梯。

Ⅳ类:

为运送通常有人伴随的货物而设计的电梯。

Ⅴ类;杂物电梯。

第Ⅰ、Ⅱ、Ⅲ类电梯内容已在GB/T7025.1中论述。

Ⅴ类电梯内容在GB/T7025.3中论述。

因液压电梯已制定专门标准,本标准取消原标准内液压电梯的相关内容。

在GB7025—86实施的过程中,电梯制造厂和使用部门都希望将Ⅳ类电梯的参数进行扩展,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在本次修订时,把经一致认可的额定载重量3000kg、5000kg,额定速度0.25m/s等的有关数据加进标准中。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7025—8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广州电梯工业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沈阳电梯

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郗小蕙、蒋文翰、黄善康、乔保林、刘汉湘。

 

 

ISO前言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由各国标准化团体(1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的联合会。

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通常是由ISO的各技术委员会完成的。

每个成员国都有权参加自己感兴趣的那个技术委员会。

与ISO有联系的各国际协会、政府的和非政府的,均可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

由各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国际标准草案被ISO理事会采纳作为国际标准以前,发往各成员国征求意见。

国际标准ISO4190/2已由ISO/TC178电梯、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技术委员会制定,并于1981年3月发往各成员国征求意见。

下面的成员国已表示赞成本国际标准:

奥地利

比利时

巴西

捷克斯洛伐克

埃及

芬兰

罗马尼亚

南非

西班牙

瑞典

法国

匈牙利

爱尔兰

意大利

荷兰

波兰

瑞士

泰国

苏联

委内瑞拉

下列成员国基于某些技术原因表示了反对意见:

加拿大

丹麦

英国

美国

1982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运输货物用Ⅳ类电梯的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新建筑物内的具有一个入口的轿厢的电梯。

亦可作为旧建筑物内安装新电梯的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Ⅳ类电梯(载货电梯)liftsofclassⅣ(goodslift)

主要用于运输通常由人押运的货物而设计的电梯。

 

4电梯主参数

4.1额定载重量

630,1000,1600,2000,3000,5000kg

4.2额定速度

0.25,0.40,0.63,1.00m/s

 

5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和尺寸

5.1根据电梯主参数所确定的Ⅳ类电梯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表1、图1、图2的规定。

5.2本标准规定的电梯井道水平尺寸是用铅锤测定的最小净空尺寸。

允许偏差值为:

当高度≤30m的井道:

0~+25mm;

30m<高度<60m的井道:

0~+35mm。

以上偏差仅适用于对重装置使用刚性金属导轨的电梯。

如果电梯对重装置装有安全钳时,则根据需要,井道的宽度和深度尺寸允许适当增加。

5.3相邻两层站间的距离应符合:

层门入口高为2100mm时,不小于2550mm。

层门入口高大于2100mm时,不小于门高加上450mm。

5.4机房布置

5.4.1机房应设置在井道的上方。

5.4.2机房的后墙应与井道相对应的墙处在一条直线上,机房的两个侧墙之一应与井道相对应的墙处

在一条直线上。

5.4.3机房相对于井道的横向伸出部分,可取在井道左侧,也可取在右侧。

机房相对于井道深度方向的伸出部分应在候梯厅一侧。

 

表1Ⅳ类电梯的参数、尺寸

额定载重量,kg

630

1000

1600

2000

3000

5000

轿厢

宽度A,mm

1100

1300

1500

1500

2200

2400

深度B,mm

1400

1750

2250

2700

2700

3600

高度,mm

2200

2200

2200

2200

2500

2500

轿门和层门

宽度E,mm

1100

1300

1500

1500

2200

2400

高度F,mm

2100

2100

2100

2100

2500

2500

井道

宽度C,mm

2100

2400

2700

2700

3600

4000

深度D,mm

1900

2300

2800

3200

3400

4300

底坑深度1)P

mm

v≤0.63m/s

1400

1400

v≤1.00m/s

1500

1500

1700

1700

顶层高度1)Q

mm

v≤0.63m/s

4300

4500

v≤1.00m/s

4100

4100

4300

4300

机房

面积S

m2

v≤0.63m/s

22

26

v≤1.00m/s

12

14

18

20

宽度R2),mm

2800

3100

3400

3400

深度T2),mm

3500

3800

4500

4900

高度H,mm

2200

2200

2400

2400

1)底坑深度和顶层高度实际尺寸应符合GB7588—1995中5.7的规定。

2)R和T为最小尺寸值,实际尺寸应确保机房地面面积至少等于S。

 

图1载货电梯井道机房剖面图

1图中的封闭阴影面积表示门洞和门套之间的后填部分。

2虽然示意图上并未示出机房门,但应设置此门。

3如需设置活板门时,应按图示位置。

 

图2载货电梯井道平面图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3部分:

Ⅴ类电梯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标准ISO4190/3:

1982《乘客电梯的安装——第3部分:

Ⅴ类服务电梯》对GB7025—86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该国际标准等效。

为适应电梯产品采用国际标准,便于国际间技术交流以及电梯产品进出口贸易的需要,本标准采用了与ISO4190一致的分类方法,即电梯的类别定义为:

Ⅰ类:

为运送乘客而设计的电梯。

Ⅱ类:

主要为运送乘客,同时亦可运送货物而设计的电梯。

Ⅲ类:

为运送病床而设计的电梯。

Ⅳ类:

为运送通常有人伴随的货物而设计的电梯。

Ⅴ类:

杂物电梯。

第Ⅰ、Ⅱ、Ⅲ类电梯内容已在GB/T7025.1中论述。

第Ⅳ类电梯内容已在GB/T7025.2中论述。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7025—8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广州电梯工业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沈阳电梯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郗小蕙、蒋文翰、黄善康、乔保林、刘汉湘。

ISO前言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由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的联合会。

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通常由ISO各技术委员会完成。

每个成员国都有权参加自己感兴趣的那个技术委员会。

与ISO有联系的各国际协会、政府的和非政府的,均可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

由各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国际标准草案被ISO理事会采纳作为国际标准以前,发往各成员国征求意见。

国际标准ISO4190/3已由ISO/TC178电梯、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技术委员会制定,并于1980年11月发往各成员国征求意见。

下面的成员国已表示赞成本国际标准:

奥地利

巴西

捷克斯洛伐克

芬兰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伊拉克

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

荷兰

罗马尼亚

西班牙

瑞士

比利时

加拿大

丹麦

法国

匈牙利

意大利

墨西哥

波兰

南非

瑞典

泰国

下列成员国基于某些技术原因表示了反对意见:

英国

美国

苏联

1982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泛用于各类建筑中的V类电梯的主参数及轿厢、井道的尺寸。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Ⅴ类电梯(杂物电梯)liftsofclassV(servicelift)

服务于规定层站的提升装置,具有一个轿厢,由于结构方式和尺寸的关系,轿厢内不能进人。

轿厢运行在两列刚性导轨之间,导轨是垂直的或垂直倾斜角小于15°。

3电梯主参数

3.1额定载重量

40,100,250kg

3.2额定速度

0.25,0.40m/s

4轿厢和井道

4.1根据电梯主参数所确定V类电梯轿厢和井道的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为使人员不能进入轿厢,则轿厢的尺寸应符合:

a)底面积不得超过1.0m2;

b)深度不得超过1.0m;

c)高度不得超过1.2m。

如果轿厢由几个固定间隔组成,而每一间隔都满足上述要求,则轿厢总高度允许超过1.20m。

4.3规定的井道水平尺寸是用铅锤测定的最小净空尺寸。

允许偏差值为:

当高度≤30m的井道:

0~+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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