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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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ppt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础管理,第四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第五章常见生产安全事故防治,第六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七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第九章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掌握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理念的相关内容熟悉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相关内容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相关内容,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理念,一、安全生产方针,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理念,二、安全生产理念,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1、必须以人的生命为本2、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础、前提和保障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第二节安全生产工作机制,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2、职工参与3、政府监管4、行业自律5、社会监督,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一、安全生产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

基础法、专门法和相关法律。

二、安全生产法规,1、行政法规2、地方法规,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三、安全生产规章,由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如:

煤矿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安全生产标准,围绕如何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及相互关系,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约束性。

2、安全生产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其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安全生产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3、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使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使用新规定。

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法律,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修改,12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

(2)重点提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法律,2.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六),对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作了补充和修改。

重点提示

(1)对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的,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对于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的情况,从而贻误了事故抢救时机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

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法律,3.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并公布施行,

(2)重点提示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法律,4.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正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2)重点提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法律,5.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正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重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1)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法律,6.消防法,

(1)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重点提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二、行政法规,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4)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相关规定,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二、行政法规,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4)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相关规定,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二、行政法规,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5)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相关规定,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二、行政法规,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二、行政法规,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经两次修订,自2013年12月7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化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以及运输等内容进行明确要求。

相关内容,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1.劳动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保护装备。

相关内容,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1、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2、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相关内容,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内容,1、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3、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6)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相关规定,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1)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2)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相关规定,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7.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1)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2)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5)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规定,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2)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相关规定,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1)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为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10.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3)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涉及,编制安全专篇。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有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12.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相关规定,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五、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13.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相关规定,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1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1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相关规定,一、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二、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四、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五、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六、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熟练掌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及法律责任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安全职责及法律责任,第一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概述,概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二节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及法律责任,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节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及法律责任,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投入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法律责任3、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款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第三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责任,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安全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三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责任,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础管理,了解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掌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相关内容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熟练掌握现场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一、事故频发倾向理论,泊松分布偏倚分布非均等分布,第一节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理论,二、事故因果,1、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第一节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理论,2、现代因果连锁理论的提出,三、能量意外释放理论,第一节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理论,四、轨迹交叉理论,第一节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理论,五、系统安全理论,第一节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理论,按照系统安全的观点,世界上不存在绝对安全的事物,任何人类活动中都潜伏着危险因素。

能够造成事故的潜在危险因素称做危险源,它们是一些物的故障、人的失误、不良的环境因素等。

某种危险源造成人员伤害或物质损失的可能性称做危险性,它可以用概率来度量。

一、安全生产目标的分类与构成,1.安全生产目标的分类,远景目标、中长期目标、年度目标,2.安全生产目标的构成,

(1)工伤、工亡事故指标

(2)无伤亡事故指标(3)危险源管理指标(4)安全投入指标(5)职业危害防护指标,安全生产目标的构成,二、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应遵循的原则,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安全生产理念

(2)符合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要求(3)结合企业性质、规模、战略目标,以及安全生产风险情况(4)根据企业经济、技术状况,切合实际(5)结合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以及事故教训,三、安全生产目标的发布与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的发布与实施,1.发布前,须经充分酝酿和论证,2.做好发布工作,3.做好承接和分解,三、安全生产目标的评价与考核,1.评价内容,

(1)对各层次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2)对目标管理结果进行评价,2.评价方法,3.绩效考核,主要有百分分配法和综合评价法,领导干部:

考核承包的工伤事故指标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基层单位:

考核其承包的工伤事故指标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职工个人:

考核遵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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