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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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

知识要点

 

前言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方面的要求,广泛宣传和普及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编写了本知识要点。

本知识要点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掌握安全理念为重点,主要知识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事故应急、职业卫生、国外经验等,希望有助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习,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

 

编者

2018年2月27日

 

目录

一、法律法规1

二、安全管理8

三、安全技术14

四、事故应急21

五、职业卫生26

六、国外经验31

一、法律法规

本部分内容为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涉及主要法律有《宪法》《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知识点如下:

1.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节特别恶劣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各级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监督的权利。

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5.从业人员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自残的情形不能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7.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提出,加大重特大事故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省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12.从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岗位操作规程,但未遵守而造成事故的,行为人应负直接责任,有关负责人应负管理责任。

1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5.《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包括: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所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19.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相关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1.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2.《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3.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5.《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8.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地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29.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査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2.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

34.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5.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6.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7.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38.《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9.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0.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41.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如情节特别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4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4.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5.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46.《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4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规模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

48.按照导致事故的原因把安全技术措施分为:

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控制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消除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

4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50.《安全生产法》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有: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1.《安全生产法》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有: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53.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5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55.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56.《安全生产法》赋予了员工3项安全义务,即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知识的义务和危险报告的义务。

57.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员的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58.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59.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6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有: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6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62.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63.《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4.《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5.《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66.《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7.《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9.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各自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70.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71.狭义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生产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

7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73.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伤亡事故,产生职业病是不可避免的,为了真实地掌握情况,有效地采取对策,预防或防止事故隐思和职业病的发生。

74.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安全管理

本部分内容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包括安全生产条件、人员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常用安全管理方式(如:

安全评价、危险源辨识与监控、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主要知识点有: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为带斜杠的圆边框:

圆形,白色底红色较宽的环形边框,边框内有黑色的图形,自边框左上方至右下方有一条与水平方向成45°夹角且宽度与边框相同的红色斜杆压在黑色图形上。

2.对于某些动作需要对人们进行警告时,应安设警告标志。

3.建设项目中是“三同时”包括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在作业现场“6S”管理中,整理就是对生产场所的物品有必要和没有必要区分开,并清除没有必要的物品。

5.工件、材料应堆放整齐,平稳可靠,不得超过2m高度。

6.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其中“三级”包括厂(矿)级、车间(工段、区、队)、岗位(工段、班组)

7.公共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8.特种劳动保护用品“三证一书”就是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说明书。

9.根据评价和分级结果,对低于标准值的危险,应采取建立监测措施。

10.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要对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11.生产经营单位的厂内道路交叉时,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保证充足照明和红灯示警。

12.事故树又称故障树,是从结果到原因分析事故的有向逻辑树,从分析顺序上正好与事件树相反。

1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14.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

15.采取强制管理的手段控制人的意愿和行为,使个人的活动受约束,从而实现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这就是强制原理。

16.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7.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8.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

19.专项安全检査是对某个专项问题或在施工(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检査。

安全检査对象的确定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

20.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停止作业,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现场。

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査,并作出记录。

22.安全技术措施是运用工程技术手段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实现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等生产条件本质安全的措施。

23.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有督促、检査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等。

25.厂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26.车间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27.风险评价是对系统存在的危险进行定性或定量的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后果严重程度的评价。

28.把人体与意外释放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开,是一种不得已的隔离措施,是保护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个体防护。

29.根据事故因果连锁理论,海因里希提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30.某职工在皮包加工厂负责给皮包上拉链,工作时间从早上八点到下午四点。

工作一段时间后,该职工感觉作业单一、乏味,没有兴趣,经常将拉链上错。

根据安全人机工程原理,造成失误的原因是心理疲劳。

31.某建筑施工单位在起重机检修过程中,检修工具从高处坠落,砸中一名在起重机下方作业的建筑工人,导致该工人重伤。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该事故类别属于起重伤害。

32.安全生产检查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下列依靠安全检查人员的经验和能力,检查结果直接受安全检查人员素质影响的安全检查方法是常规检查法。

33.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34.某铸造厂生产的铸铁管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裂纹,为从本质上提高铸铁管的安全性,应在铸造的设计阶段开展相关完善工作。

35.某建筑公司数名电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即将到期。

根据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电工的操作证需要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

复审或延期复审前,其培训内容主要有相关安全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及电气作业安全管理等知识。

36.生产经营单位为职工配备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

“三证一标志”是指:

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

37.承包商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承包商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应接受消防安全、设备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组织教育的责任主体是发包企业。

38.安全评价是对系统存在的危险进行定性或定量的分析,得出系统存在的危险点、危险的可能性、危害程度,预测出被评价系统的安全状况。

39.安全管理主要运用现代安全管理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和研究各种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上采取有力的措施,解决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劳动条件,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员工的安全健康。

40.锅炉炉体失修、严重腐蚀是第二类危险源。

4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中所指的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42.国家“十三五”安全规划中要求在2020年重点行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43.冷却法灭火是将水等具有冷却降温和吸热作用的灭火剂,直接喷洒到燃烧的物体上,以降低燃烧物热量的灭火方法。

44.抑制法灭火是将化学灭火剂喷入燃烧区参与燃烧反应、中止连锁反应而使燃烧反应停止的灭火方法。

45.化学泡沫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油品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苯、甲苯、动物油脂等初期火灾。

46.关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器,在室外使用时不能在下风向。

47.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在未断电的情况下,不能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进行灭火。

48.火灾时逃生和自救方法:

利用疏散通道进行逃生,逃跑时应低头弯腰,必要时可以爬行,不可盲目跳楼。

49.大面积烧伤如有呕吐者,在24小时内禁食,口渴时可用少量水润湿口腔。

50.机械设备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电气安全的要求,局部照明灯应使用36V的电压。

51.电击是电流对人体内部组织的伤害,是最危险的一种触电伤害。

52.当人体直接碰触带电设备其中一相时,电流通过人体流入大地,这种触电现象称为单相触电。

53.不属于保护接零系统的是IT系统。

54.我国标准规定工频安全电压有效值的限值为50V。

55.凡特别危险环境使用的携带式电动工具应采用42V的安全电压。

56.如果触电者伤势严重,呼吸停止或心跳停止跳动,应竭力试行人工呼吸和胸外科挤压。

57.国家规定安全电压为42V、36V、24V、12V、6V。

5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提供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安排专门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

59.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60.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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