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CFRCIF定义换算方法以及案例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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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FRCIF定义换算方法以及案例解析

FOB,CFR,CIF定义,换算方法以及案例解析

相关术语的换算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

CFR价=FOB价+国外运费CIF价=(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2.CFR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FR价,国外运费CIF价=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CIF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CFR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FOB价格的计算

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人民币含税价}/现汇买入价

公式解析:

FOB=(人民币含税价-退税收入)/现汇买入价

其中:

退税收入=人民币含税价×[退税率/(1+增值税率)]

则:

FOB={人民币含税价-{人民币含税价×[退税率/(1+增值税率)]}}/现汇买入价

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人民币含税价}/现汇买入价

另外:

如果您的产品有出口关税,FOB价是这样计算的。

FOB美元价=[FOB人民币价格×(1+关税率)]/美元现汇买入价

在计算出口价格时,汇率为什么用现汇买入价

汇价:

外币电汇,信汇或票汇买卖业务所使用的汇率。

一般它高于现钞汇价,这是因为外币现钞一般不能在本国流通。

买入价:

只要您不把美元换成人民币,会计都是按中间价拆算成人民币记账的,如果换成人民币则银行是按现汇买入价来算的。

买入价就是银行收取外币时愿意支付的价格。

FOB中的国内费用包括:

1、加工整理费用;2、包装费用;3、保管费用(仓储/租,火险等);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码头);5、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费、许可证费、保管费等);6、装船费(装船、起吊费和驳船费等);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9、邮电费(电报、电话、电件、传真、电子邮件等费用)。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张亚芬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案例

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成交,结果在目地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过的痕迹。

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

请问,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易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答:

不可以。

FOB贸易方式下,责任风险的划分是装运港的船

弦。

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也就是说,过了船弦界,就不是卖方的责任。

风险控制

因为FOB是买方负责海运定舱,货代为指定货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选择T/T(预付款),或者起码得争取到一定的预付,这样才能保证安全,有些国家的风险比较高,经常发生买方和指定货代相互勾结,无单提货,或者私下放提单给客人,这样对卖方风险太大,所以要坚持做全金额TT预付,因此TT付款方式和FOB贸易术语是一组常用的组合,可以有效控制该贸易术语下的潜在风险!

欧美选择FOB比较多!

FOB与CIF在出口中的风险比较与规避方法:

近年来在出口业务的FOB合同中,有些进口商和指定的货代串通一气,采取无单提货,使中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

去年底外经贸部发出通知,要求采取严厉措施,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并希望出口企业过采用CIF付款方式。

据《国际商报》的消息,外经贸部提出的措施包括:

1.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

3.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

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4.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该问题在出口企业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到底采用哪种交货方式比较安全?

在不同的方式下应注意哪些问题?

本站特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系主任石玉川教授对此问题发表意见,以嗜各位。

石玉川:

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

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

由于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不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

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

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

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

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

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四、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与支付方式结合考虑。

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

因为这两种术语下,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

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

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

如不得已采用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五、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

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

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

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

但结汇时因单证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

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

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被法院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

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运人并非无足轻重的事情。

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定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根据上述解释,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

如果

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

但如果不是这样,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

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CIF到岸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CIF通常是指FOB+运费+保险费。

C&F和CIF不同,C&F:

costandfreight,指成本,运费,后面

跟目的地港口名称,也就是说运费要算到目的港,责任也止到目的港。

C&F通常是指FOB+运费。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

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A卖方义务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

保险期限应按照B5和B4规定。

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

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A4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A5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A6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及按照A3b)规定所发生的保险费用;

及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A9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

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A10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B1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4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B5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B6费用划分

除A3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

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B7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B9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B10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应卖方要求,买方必须向其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

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

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

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

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三)CFR的变形

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

为了明确责任,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LinerTerms(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卖方负责卸货,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3)CFREX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

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ExShip'sHold(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

《200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换算:

FOB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CIF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一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换算: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

CFR价=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2(CFR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FR价,国外运费

CIF价=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CIF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CFR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CIF=(成本+运费)/[1-保险费率*(1+10%)]

10%叫做投保加成率你不管投什么险种只要知道保险费率就可一算出CIF价格了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保险加成率)保险金额,CIF货价×(

CIF报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海运费,保险费,银行手续费,利润

进口商一般要求按成交价格的110%投保一切险

保险费率一般是0.3%-0.5%

案例解析

背景材料:

吉信贸易公司收到英国一公司求购6000双牛粒面革腰高6英寸军靴(一个40英尺货柜)的询盘,经了解每双军靴的进货成本为人民币90元(含增值税17%)进货总价:

90X6000=540,000元,出口包装费每双3元,国内运杂费共计12000元,出口商检费350元,报关费150元,港杂费900元,其它费用共计1500元,吉信公司的银行贷款的年利率为8%,预计垫款两个月,银行手续费为0.5%(按成交价计),出口军靴的退税率为14%,海运费:

深圳到利物浦,一个40’货柜的包箱费率是3800美元,客户要求按成交价的110%投保,保险费率为0.85%,并在价格中包括3%的佣金.若吉信公司的预期利润为成交价的10%,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8.25:

1

试报每双军靴的FOB,CFR,CIF价格.

注:

FOB:

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

CFR:

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出口运费

CIF:

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出口运费+出口保险费

出口报价通常使用FOB,CFR,CIF这三种报价.对外报价时,应该按如下步骤进行:

明确价格构成,确定成本,费用和利润的计算依据,然后将各部分合理汇总.以下用实例说明FOB的对外报价核算。

一.核算成本

实际成本=进货成本--退税金额(注:

退税金额=进货成本/(1+增值税率)X退税率=90-90/(1+17%)X14%=79.2308元/双

二.核算费用

1.国内费用=包装费+(运杂费+商检费+报关费+港杂费+其他费用)+进货总价X贷款利率/12X贷款月份=3X

6,000+(12,000+350+150+900+1500)+540,000X8%/12X2

=18,000+14900+7200=40100元

=6.6833元/双单位货物所摊费用=40100元/6000双

2.银行手续费=报价X0.5%

客户佣金=报价X3%3.

4.出口运费=3800/6000X8.25=5.2247元/双

5.出口保险费=报价X110%X0.85%

核算利润(利润=报价X10%)

关于FOBC3报价的核算:

FOBC3报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客户佣金+银行手续费+预期利润=79.2308+6.6833+FOBC3报价X3%+FOBC3报价X0.5%+FOBC3报价X10%=85.914+FOBC3报价X(3%+0.5%+10%)

可以算出FOBC3报价=99.3227元=12.04美元/双

2004年六月,某出口公司出口陶瓷制餐具,进货成本150元/套(含17%增值税,退税率9%)

20尺货柜(按25个立方米计)需发生的费用有:

运杂费900元,商检及报关费200元,港杂费700元,公司业务费1300元,其它费用950元,深圳到纽约20英尺货柜包箱费率2250美元.利润为报价的10%,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

8.27.货物外箱体积为0.4M*0.35M*0.38M.我方对外报价为每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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