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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巷工程验收规范

井巷工程验收规范

 

一、竖井工程验收

1、井筒竣工后,应检查下列内容:

1.1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井筒的深度以及井筒连

接的各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的标高和方位;

1.2井壁的质量和井筒的总涌水量,一昼夜应测涌水量

3 次以上,取其平均值;

1.3 井筒的断面、梁窝位置和井壁的垂直程度;

1.4 隐蔽工程记录、材料和试块的试验报告。

2、井筒竣工后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2.1实测井筒的平面布置图,应标明井筒的中心坐标、井

口标高、与十字线方位,与设计图有偏差时应注明造成的原

因;

2.2实测井筒的纵、横剖面图(每隔 5—10 米测一个横

断面,全井筒沿十字线方向测两个纵断面);

2.3 井筒的实际水文资料及地质柱状图;

2.4 测量记录;

2.5设计变更文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材料和试

块试验报告;

2.6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记录。

3、建成的井筒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测量规范、规程的规定;

3.2 与井筒相连的各运输水平巷道和主要硐室的标高,应

符合设计规定,其允许偏差应为±100mm;

3.3 井筒的最终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3.4 井筒内半径的允许偏差:

3.4.1当采用混凝土或砌块支护时,有提升装备的应为

±50mm,无提升装备的应为±50mm。

3.4.2当采用喷锚支护时,有提升装备的应为±150mm,

无提升装备的应为±150mm。

4、砌块、混凝土的井壁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1井壁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局部厚度的偏差不得小

于设计厚度 50mm,其周长不应超过井筒周长的 1/10,纵向

高度不应超过 1.5m;

4.2井壁的每平方米面积内表面不平整度,料石砌体不

得大于 25mm,混凝土砌块不得大于 15mm,浇筑混凝土不

得大于 10mm,接茬部位不得大于 30mm;

4.3 井壁表面不得有露筋、裂缝和蜂窝;

4.4、砌体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 每层砌体的水平偏差,混凝土块不应大于 20mm,料

石不应大于 50mm;

4.4.2砌体纵向无重缝,压茬长度不应小于砌体长度的

1/4;

4.4.3 灰缝应饱满、无重缝。

灰缝厚度,混凝土块、细料

石应等于或小于 15mm;粗料石不应大于 20mm。

5、支护的质量验收标准除严格执行混凝土材料及强度检

验,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5.1喷浆、喷射混凝土的强度、厚度、锚杆的锚固力应

符合设计要求;

5.2 井筒的内半径应符合允许偏差的要求;

5.3 锚杆的间距、深度、数量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5.4 锚杆支护的外观质量要求:

无离层、无剥落、无裂缝、

无露筋、锚杆尾端不外露。

6、井筒建成的总涌水量,不得大于 6m/h,井壁不得有

0.5m/h 以上的集中涌水孔。

7、施工期间,在井壁内埋设的卡子、梁、导水管、注浆

管等设施的外露部分应切除;废弃的孔口、梁窝等,应以不

低于永久井壁设计强度的材料封堵。

8、井筒施工中所开凿的各种临时峒室,需废弃的应封堵。

二、巷道工程验收

1、巷道竣工后,应检查下列内容:

1.1标高、坡度和方向、起点、终点和连接点的坐标位

置;

1.2 中线和腰线及其偏差;

1.3 永久支护规格质量;

1.4 水沟的坡度、断面和水流畅通情况。

2、工程竣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2.1 实测平面图,纵、横断面图,井上下对照图;

2.2 井下导线点、水准点及有关测量记录成果表;

2.3 地质素描图、柱状图和矿层断面图;

2.4主要岩石和矿石标本、水文记录和水样、气样、矿

石化验记录;

2.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和试块试验报告。

3、 巷道起点的标高与设计规定相差不应超过 100mm。

4、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敷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4.1 铺轨:

4.1.1轨距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3mm,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5mm,轨道中心线与设计的偏差不得超过 50mm;双轨轨道

的中心距离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20mm;

4.1.2轨道的坡度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其局部允许偏差应

为±1%0;

4.1.3轨道的接头应平整,其高低及内侧偏差均不应超

过 2mm,螺栓夹板必须齐全。

在直线上,两侧钢轨的接头应

对齐;在弯道上,两侧钢轨的接头必须错开,其错开长度宜

为钢轨长度的 1/3—1/4;

4.1.4 钢轨接头的间隙, 在直线部分不得超过 5mm,曲线

部分不得超过 8mm。

当采用焊接时,焊缝不得有裂纹;

4.1.5 直线段两轨轨面的水平差,不应大于 5mm;

4.1.6 弯道曲轨应符合曲线弯度,外轨超高,内轨加宽,

双轨中心距加宽,均应符合规定数值。

其允许差:

外轨超高

应为+5mm,-2mm;内轨加宽应为+5mm,-2mm;双轨中心

距加宽应为 20mm。

两轨之间应设拉杆固定;

4.1.7 架线电机车的轨道回流线,应符合设计规定。

4.2、道岔:

4.2.1 铺设的道岔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以线路的轨型一致。

道岔基本轨起点与设计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300mm;

4.2.2 岔尖必须紧贴每块滑板, 岔尖趾部必须紧靠基本轨,

其间隙不得超过 2mm,岔尖不得高出基本轨,但也不得低于

基本轨 2mm;

4.2.3 护轨与主线或支线钢轨的高度一致,位置应符合计。

转撤器应操作灵活。

4.3 道渣和轨枕:

4.3.1 轨枕间距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轨道中心与轨

道中心宜一致;

4.3.2 曲线轨道的轨枕应以曲线半径方向一致;

4.3.3 道渣应采用碎石和卵石,其粒径应为 20mm—60m

不得混有软岩、矿石、木块等;

4.3.4道床应平整,轨枕埋入道渣的深度,应为轨枕厚度

的 1/2—1/3,轨枕底面下的道渣厚度,不应小于 100mm。

5、水沟深度和宽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0mm,其上沿的

高度允许偏差应为±20mm。

水沟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

局部允许偏差,应为±1%0,并保证水流畅通。

水沟盖板应齐

全、平整牢固。

6、架线电机车的导线掉挂高度,不得低于设计规定,亦

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60mm,并应符合下列数值:

导线距巷道

顶或棚梁之间不得小于 200mm,距金属管线之间不得小于

300mm。

7、架线电机车的导线左右偏移:

板式或环式集电弓,不

应大于设计规定 20mm;滑轮式或滑块式集电弓,不得设计

规定 10mm。

8、巷道底板应平整,局部凸凹深度不应超过设计规定

100mm。

巷道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其局部允许偏差应为

±1%0。

9、砌碹巷道的净宽:

从中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主要运

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它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30mm,均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50mm。

巷道净高:

腰线上下均

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3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50mm。

10、砌碹巷道的表面不平整度:

每平方米面积内,料石

砌体不应超过 25mm;毛石砌体不应超过 40mm;混凝土砌

体不应超过 15mm;浇灌混凝土不应超过 10mm。

各种砌体的外观,不得出现曲折和倾斜现象。

各种砌体的灰缝,应灰浆饱满,无重缝。

11、支架巷道的规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1.1 巷道净宽、净高应符合本规范第 9 条的规定;

11.2 支架立柱斜度的允许偏差应为±2º;

11.3 支架梁应水平,两端高差不应超过 40mm;

11.4 两支架的间距允许偏差,应为 100mm;

11.5 支架应垂直于底板,前倾后仰不应超过 40mm,倾斜巷

道支架迎山角允许偏差应为±1º;

11.6支架应垂直于巷道中心线,梁端的扭距不应超过

100mm,曲线巷道支架的方向应与曲线半径一致;

11.7 梁与立柱的结合面应严密;

11.8背板的长度,宜大于支架间距 300mm,背板应排列整

齐,背板与岩帮间充填严实;

11.9 倾斜巷道支架间的横撑和拉条应齐全、牢固。

12、裸体巷道和喷射混凝土巷道的规格质量,应符合下

列要求:

12.1 巷道净宽:

从中线至任何一帮最凸出处的距离,主

要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它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50mm,均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150mm。

巷道净高:

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30mm,也不

应大于设计规定 150mm。

12.2 喷射混泥土厚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局部的厚度不得小

于设计规定的 90%;

12.3 锚杆端部及钢筋网,不得露出喷层表面;

12.4 裸体巷道的壁面,应符合光爆质量要求:

12.4.1 巷道轮廓线,应均匀留下 60%以上的眼痕;

12.4.2 岩面上不应有明显的炮震裂缝。

13、混凝土、喷射混泥土的强度和锚杆拔力的检查与验

收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三、天(溜)井、硐室工程验收

1、硐室及天井、溜井竣工后,应提供下列资料:

1.1 实测平面位置图;

1.2 硐室实测平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

1.3 主要天(溜)井实测井筒纵、横剖面图;

1.4 主要硐室、天(溜)井实测地质柱状图;

1.5 实测设备基础图;

1.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和试块实验报告。

2、天井、溜井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2.1 无提升设备的天井及溜井:

从井筒中心线至任何一帮

的距离,不支护的天井、溜井,得不小于设计规格 100mm,

也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200mm;

支护的天井、溜井,不得小于设计规格 50mm,也不得大于

设计规定 100mm。

2.2 有提升设备的天井,应执行井筒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

 

3、机电硐室的中心线,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20mm,底板

标高的偏差,不得高于或低于设计规定 50mm。

4、硐室净宽,从井筒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机电硐

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它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20mm。

砌碹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50mm,喷锚硐室不得大于设计

规定 100mm。

硐室净高,砌碹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50mm,喷锚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150mm,均不得小于设

计规定 30mm。

5、机电硐室的设备基础,纵横轴线位置的偏差不得超过

设计规定 20mm,基础面标高不得高于设计规定。

基础的埋

入部分不得浅于设计规定。

锚杆基础,找平层厚度不应小于

100mm。

6、主硐室中安装连动设备的附属硐室位置应准确,实际

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偏差不应超过 20mm,底板标高与主底

板标高的偏差不应超过设计规定 20mm,断面和体积不应小

于设计规定。

行车梁及立柱允许偏差

 

7、硐室的起重梁或起重环的高度和位置偏差,不应超过

设计规定 50mm。

8、安装桥式起重机的硐室,其行车梁及立柱的允许偏差

应按下表规定执行。

项目

允许偏差

(mm)

中心线对硐室中心线的位移

8

截面尺寸

+8

-5

垂直度

柱高

<=5 米

8

>5 米

10

上表面标高(包括牛腿)

±10

中心线对硐室中心线的位移

8

截面尺寸

+8

-5

上表面标高(包括作行车梁用的墙)

±10

9、防水闸门,排泥仓密闭门硐室的抗压强度验收,应符

合下列要求:

 

 

9.1 试验水压应逐渐升高,注意观察硐、闸门及邻近巷道

的涌水、渗水情况,并做出记录;

9.2水压升至设计规定,保持 24h,其涌水量不得大于

1m3/h。

四、井筒安装工程验收

1、立井井筒装备竣工后,应按设计检查罐道梁、罐道的

位置、垂直度及管露系统等设施的质量,并绘制纵横断面图。

 

2、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2.1 设计施工图和安装后的实测竣工图;

2.2 主要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或材料实验报告;

2.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3.1 梁埋入井壁的深度,梁窝内垫用的材料,填堵梁窝

的混凝土强度等试验记录;

2.3.2 井壁上管卡子的埋深与填堵材料:

2.3.3当采用树脂锚杆固定罐道梁及管梁时,应提供锚杆

直径,埋入深度及锚固力的试验记录。

2.4 第一层罐道梁的验收记录。

3、井筒内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1罐道梁纵向中心线和缺口板中心,对井筒平面十字

中心线位置的允许偏差:

3.1.1 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应为±1mm;

3.1.2 装设木罐道的梁,应为±1.5mm;

3.1.3 其它钢梁应为±3mm。

3.2同一提升容器两侧的罐道梁缺口板中心,在平面位

置上的间距允许偏差:

3.2.1 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应为±2mm;

3.2.2 装设木罐道的梁,应为±3mm。

3.3 每根梁的上水平面应保持水平应,其允许偏差:

3.3.1 安装罐道的梁,不应超过梁长的 1/1000;

3.3.2 不安装罐道的梁,不应超过梁长的 3/1000。

3.4 罐道梁的层间距允许偏差 :

3.4.1 装设钢轨罐道、组合罐道的梁应为±10mm;

3.4.2 装设木罐道的梁,应为±12mm;

3.4.3 每节钢轨罐道、组合罐道长度内累计允许偏差,应

为±30mm;

3.4.4每节木罐道长度内累计允许偏差,应为±24mm。

3.5 梁埋入井壁内的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值 70mm。

4、当采用树脂锚杆固定托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 托架的水平允许偏差:

4.1.1 托架的支撑面不应超过 3/1000;

4.1.2 同一根梁的两端托架的水平支撑面,应为于同一平

面,其偏差不应大于 5mm。

4.2 托架的层间距允许偏差:

4.2.1 装设钢罐道的托架,应为±7mm;

4.2.2 装设木罐道的托架,应为±12mm;

4.2.3 每节钢罐道长度内,托架的层间距累计允许偏差,

应为±15mm;

4.2.4 每节木罐道长度内,托架的层间距累计允许偏差,

应为±20mm。

4.3 直接固定罐道的托架立面,以及固定罐道的螺丝孔中

心线与十字中心线的允许偏差:

4.3.1 装设钢罐道的托架,应为±2mm;

4.3.2 装设木罐道的托架,应为±3mm。

4.4 直接固定罐道的托架立面应垂直,不垂直度不得大于

2%0。

5、罐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1罐道应保持垂直,在沿井筒全深任一平面上的位置

与设计允许偏差:

5.1.1。

钢罐道应为±5mm;

5.1.2 组合罐道应为±7mm;

5.1.3 木罐道应为±8mm。

5.2同一提升容器两罐道在井筒全深任一处的间距允许

偏差:

5.2.1 钢罐道应为±5mm;

5.2.2 组合罐道应为±7mm;

5.2.3 木罐道应为±8mm。

5.3 在井筒全深任一处同一提升容器两罐道平面中心线,

应在一直线上,其允许偏差:

5.3.1 钢罐道应为±4mm;

5.3.2 组合罐道应为±6mm;

5.3.3 木罐道应为±6mm。

5.4 两节罐道接头处的间隙:

5.4.1 钢罐道应为 2mm—4mm;

5.4.2 组合罐道应为 2mm—4mm;

5.4.3 木罐道不应大于 5mm。

5.5两节钢罐道的接头应位于罐道梁中心线上,其偏差

不应超过 50mm;

5.6罐道卡子与钢轨底版的斜面接触应严密,卡子前爪

与钢轨腰板的间隙,和卡子内面与钢轨底版外侧的间隙,应

为 10mm—20mm。

6、井筒的管路安装后,其垂直度沿井筒全深任一平面上

与设计偏差,不应超过 50;并应分别进行下列试验,无漏风、

漏水为合格。

6.1 排水管路应进行排水试验;

6.2 洒水、消防管路应进行灌水试验;

6.3充填、泥浆和水采井的高压管路,应安设计规定进

行加压试验;

6.4 压风管路应按额定压力进行风压试验。

 

摘自于《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指挥部施工管理科

 

2001 年 5 月 10 日

 

指挥部施工字(2001)04 号

 

关于转发《井巷工程验收规范》的

 

通知

指挥部科办:

随着矿山开发的全面启动,各种井巷、硐室和安装工程必

将遇到,为了方便工程施工、便于施工管理,进一步保证工程质

量,特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摘编成《井巷工程验

收规范》,望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资源接替工程指挥部

2001 年 5 月 10 日

 

附件《井巷工程验收规范》

 

抄送: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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