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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价值确认书

资产价值确认书

襄樊有限公司(筹)投资人投资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及原材料等(实物资产)经襄樊大维资产评估公司大维评报字[200]号报告,评估值元,经全体股东确认,其中   先生(女士)占万元,先生(女士)占  万元、先生(女士)占  万元

 

投资人投资的上述实物资产已移交有限公司(筹)。

 

股东签字

二00年月日

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二00年月日,襄樊公司(筹)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办公地召开第一次股东会议,应到股东人,实到股东人,会议一致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为公司监事。

会议一致通过了公司章程。

 

股东签名:

二00年月日

组建公司协议书

先生、先生、先生决定共同设立襄樊有限责任公司,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拟设公司名称:

襄樊有限责任公司。

二、拟设公司地址:

襄樊市路号。

三、拟设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其中:

先生出资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先生出资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先生出资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四、拟设公司经营范围。

 

股东签字:

二00年月日

股东委托书

、、拟于襄樊市设立公司,特委托办理企业登记事宜。

 

股东签字:

二00四年月日

 

贴身份证复印件

 

襄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先生、先生、先生共同出资,设立襄樊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襄樊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襄樊市路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先生,身份证号码:

以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

先生,身份证号码:

以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

先生,身份证号码:

以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招集、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一名。

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总经理,任期为3年,由全体股东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选执行董事一名,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2月15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章程修订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日期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五份,股东单位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公司登记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0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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