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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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省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
平安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有效防建筑施工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规定"及相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局部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围详见1、2〕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立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平安管理的指导监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总站实施。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危大工程的平安监视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立工程平安监视机构实施。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立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平安和工程施工平安的意见,必要时进展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立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平安管理措施。
采用新构造、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立工程和特殊构造的建立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平安。
第九条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平安监视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3〕及其平安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方案
第十条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根底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平安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专项方案的主要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
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性文件、标准、规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方案:
包括施工进度方案、材料与设备方案;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平安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
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十〕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技术职称、职务等情况。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平安、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展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前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方案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展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五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出具委托授权书,4〕、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从省专家库中抽取或邀请外省、部委的专家。
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工程匹配,与论证工程的风险程度相对应,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组成员,必要时可提前组织专家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展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展专项方案预审。
第十八条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主要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论证会议;
〔二〕方案编制人员详细介绍方案容;
〔三〕专家质询并参与讨论,表达意见;
〔四〕专家组长收集、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方案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
〔三〕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平安。
第二十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含5、6〕,对方案容提出明确的论证意见,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论证结论分三种:
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
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按方案组织实施;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展修改完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经原论证专家审查确认后〔7〕方可实施;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方案,重新论证,原则上应组织原方案论证专家参与论证,因故需要调整论证专家的,调整人数不得多于原专家的三分之一,原专家组组长不得调整。
第四章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立厅负责省专家库管理,制定省专家库分类标准、专家资格审查和管理方法,具体工作委托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总站负责实施。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定期更新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承受社会监视。
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鼓励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协调作用,对专家实行规化管理;鼓励行业协会积极推广专家库信息平台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老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第二十三条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二〕对专项方案进展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承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展论证;
〔三〕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
〔四〕参与论证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规定。
第五章现场平安管理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部位、施工时间、具体责任人员和投诉等,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平安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专项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展方案交底〔8表一〕。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展平安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8表二〕。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危大工程变更参照9〕,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立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展登记,工程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展现场监视,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工程技术负责人应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展施工监测和平安巡视,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巡查档案,发现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平安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全过程旁站监理,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展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立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立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建立工程平安监视机构。
第三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展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展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主要容应当包括:
监测依据、监测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容。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前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立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立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规、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危大工程进展验收〔10〕,并记录存档。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
验收合格后,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及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工作,宜请原论证专家组成员参与指导。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三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
建立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四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完毕后,建立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展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平安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六章 监视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及所属建立工程平安监视机构,应当根据监视工作方案对危大工程进展抽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所属建立工程平安监视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置技术效劳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展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及所属建立工程平安监视机构,在监视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平安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顿施工。
第三十八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分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平安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九条对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立部令第37号〕与有关法律法规进展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
1.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围
3.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清单
4.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专项
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专家
论证会签到表
7.专家组审查综合意见及修改完善情况审查表
8.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交底记录
9.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变更记录表
10.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验收表
1
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平安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根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构造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展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一〕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15m。
〔二〕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10m或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挖方边坡。
六、撤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平安的撤除工程。
七、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八、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构造、网架和索膜构造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大体积混凝土双层或多层钢筋绑扎工程。
〔七〕便桥、临时码头。
〔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平安,尚无、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局部项工程。
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构造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根底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一〕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m。
〔二〕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20m。
六、撤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撤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撤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围的撤除工程。
七、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八、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构造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构造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构造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平安,尚无、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局部项工程。
3
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清单
工程名称
施工平安监视编号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清单
是否涉及
部位〔如涉及〕
〔一〕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平安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构造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展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自制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1.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15m。
2.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10m或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挖方边坡。
〔六〕撤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平安的撤除工程。
〔七〕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八〕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构造、网架和索膜构造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大体积混凝土双层或多层钢筋绑扎工程。
7.便桥、临时码头工程。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清单
是否涉及
部位〔如涉及〕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构造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爬起重设备的撤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1.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m。
2.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20m.
〔六〕撤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撤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撤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围的撤除工程。
〔七〕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八〕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构造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构造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构造整体提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
其他情况请附表书面说明
在上述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前,我公司承诺将催促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要求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制度,并催促其按确定的方案施工。
建立单位负责人:
日期:
建立单位〔盖章〕
4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委托授权书
本人因情况〔附情况说明书〕,不能亲自参与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的关于〔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会,特委托、、
〔**、职称、职务〕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参与专家论证会,行使我的各项权利,履行我的职责。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
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
情况说明书
委托人:
委托日期:
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
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
工程名称
施工总承包单位
工程负责人
专业承包单位
工程负责人
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名称
论证意见:
〔可另附页〕
论证结论:
□通过
□修改后通过
□未通过
专家签名
组长〔签字〕:
专家〔签字〕:
年月日
工程经理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建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专家论证会签到表
类别
**
单位〔全称〕
专家〔职称〕证书号
职务〔职称〕
手机
专家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