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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压站及集电线路土建施工

合同编号:

2013FDGCGS113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人:

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劳务分包人:

山东诚悦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宁夏海原风电场1-4期升压站土建施工及35KV集电线路施工

签订日期:

2013年06月15日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人:

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人:

山东诚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提供劳务内容

1、工程名称:

宁夏海原风电场1-4期升压站土建施工及35KV集电线路施工

2、工程地点:

宁夏中卫市海原县

3、分包范围及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宁夏海原风电场1-4期升压站土建施工及35KV集电线路施工,主要内容包括1-4期升压站土建部分施工:

场地平整、房屋建筑及其辅助设施、道路与地坪、场地绿化、围墙、大门、旗杆、采暖、通风、照明、消防、给排水、建(构)筑物接地、电缆沟、接地挖填土等。

大咀集电线路土建施工和杆杆梁集电线路土建施工的主要内容包括:

35kV集电线路的土方开挖回填、基础混凝土、钢筋、地脚螺栓安装等的施工;负责施工范围内的地方关系协调;技术协议书另行签订。

乙方负责完成本项目所有设备、材料的装卸车、倒运、检验、保管、看护(至工程完工调离施工现场)、保养、维修、成品保护、地上地下现有设施的清查、保护等全部的工作;验收资料和竣工资料的提交,竣工图的出版;

4、开工日期:

2013年06月15日,竣工日期:

见技术协议。

第二条分包方式

双方以劳务分包方式签订本合同。

甲方提供的机具、设备、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

钢筋、混凝土、地脚螺栓,其他助性材料、施工用机械、小型工器具等均由乙方提供,并乙方如果需要自行配备发电机用于施工,其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之内。

生产、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

第三条合同价款

双方同意按以下列方式确定本工程合同价款。

宁夏海原风电场1-4期升压站土建施工及35KV集电线路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的形式,具体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见附表,按合同所规定的服务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要求、提供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的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陆万捌仟壹佰零肆元(¥1576.8104万元)。

该价格为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准备、土建施工、工程保修工作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单位配合试运费用、业主供应设备和材料卸车搬运及保管费(如有)、保修期内的维修费、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政策性调整、物价变动、价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所有风险、责任的全部费用。

乙方合同价格中包括税金,如若甲方代为缴纳税金,甲方将据实扣除代缴税金,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且按规定要求提供发票。

乙方未能施工或者未提供的材料、机械,甲方将据实扣除,乙方无异议。

由乙方负责保管的设备、材料、机械等如果丢失,乙方需负责报案并照价赔偿,如果给甲方带来其他相关影响,乙方需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乙方负责本工程的竣工资料整理工作,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竣工资料,甲方将根据情况给予乙方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如果由甲方代为整理,甲方将从结算中一次性扣除10万元作为竣工资料整理费用。

乙方施工过程中要配备合理的安全设施,并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如果乙方拒不执行的,甲方将从乙方结算中扣除50万元,作为对乙方的惩罚,并由甲方代为乙方购买安全设施。

上述合同价款中已含人工费、管理费、乙方提供的材料及机械费、发电机燃油费、劳动保险、管理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费用,同时下述费用也应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在工程结算时不再单独计取:

⑴有与工程有关的风险、责任等费用;

⑵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⑶办理进入工程所在地施工的施工许可证、施工人员暂住证、施工人员上岗证、通行证等证件的费用;

⑷因停水、停电、设计变更、质量检验、机械维修、图纸、天气原因、设备和材料迟供等其他任何因素可能造成的窝工、停工、待工费用;

(5)现场设备、机械的保管发生的费用;

⑹工程有关的零星用工费用;

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费用;

⑻政策性调整,这里的政策性调整是指除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关于对材料信息价格、人工费和机械费等调整的文件;

⑼人员、机械调遣费,二次搬运费;

⑽其他不可预见费用。

(11)资金短期垫付的费用。

(12)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民事协调费用。

(13)当地政府、业主和甲方的相关施工要求增加的费用。

(14)现场情况可能导致的设备材料的二次倒运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供货的部分设备以散件形式提供时所发生的二次组装费;设备现场解体、一般性缺陷消除(一般性缺陷是指经确认现场可以消除、修改的设备缺陷)及设备缺损原因暂时无法认定但应急需修补的费用。

(15)施工所需的临时供电、供水、通讯设施、施工照明、施工仓库、施工期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施工排水系统建设维护费。

(16)材料的到场检验试验费以及成品、半成品(如:

混凝土试块、沙浆试块等)的检验、检测费用。

(17)为满足正常施工而进行施工临时道路、场地铺垫等措施费用、岸坡与植被恢复、岩地貌恢复、垃圾清理等费用,达到土地管理部门、水保监测部门、环评部门的验收要求。

(18)取弃土(包括取、弃土场及弃土场道路等)、弃土(含泥浆)清理及外运费用。

(19)场地内安全保卫、施工区域、主要干道清扫及文明施工要求发生的费用。

招标人对工程现场的总体策划和形象宣传而发生的临时设施建设增加的费用。

根据《华电集团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要求配置的安全文明标示牌等费用。

(20)成品(半成品)保护费用,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对已完工设施在移交给业主之前的保管、维护所发生的费用。

(21)与厂内其他施工单位的接口交叉作业、配合、停工等费用支出。

(22)由于施工场地狭小而发生的厂区内土方二次倒运费,以及临建场地内的挖、填平整费用。

(23)风场内施工生产生活用地在施工结束后拆除相关设施并恢复场地原貌的相关费用。

(24)施工过程的各项自检及配合业主或上级的各项检查费用。

(25)方格网的布置、校核及维护费用,工程开工至达标验收前主要建(构)物沉降观测以及基准点维护费用。

(26)防范一般性自然灾害(洪水、台风等)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费用。

(27)投标人办理施工手续的费用、政府部门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

(28)建构筑物本体或设备基础混凝土中根据施工图要求或施工需要而采用防冻剂、早强剂、微膨胀剂及其它添加剂所需费用。

(29)由于施工场地狭小,土建安装交叉作业影响带来的打洞、零星土石方挖填、基坑排水等费用。

(30)建构筑物本体或设备基础钢筋根据施工图要求而采用机械钢筋接头费用。

(31)为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创优检查、竣工验收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32)不可预见的施工措施费、赶工费、施工损耗、施工材料、消耗性材料的价差等发生的费用。

(33)招标人采购的设备物资,由供货商负责安装调试时的配合费用(含提供电源、水源及必要的大型机械吊装就位等)。

(34)本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废弃物及油污废水等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费。

(35)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为业主及监理单位提供的临时办公用房(如有)。

(36)配置现场临时消防设施。

第四条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下列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如果有);

(2)甲方内部文件规定、会议纪要、行业标准、定额规范等

(3)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

(4)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各合同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应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2)按施工进度的要求及时供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

(3)甲方应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办理工程量签证,协调联系。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建议,乙方应予以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5)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6)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的工期、质量、安全等要求时,甲方有权对工程范围进行调整,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不得允许其他分包商以其名义签订、履行本合同。

如果乙方违反本条款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贰万元违约金。

如果甲方与乙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同意按照已完成工程量的80%结算合同价款。

(2)在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或甲方指定的日期及时开工,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

(3)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其他技术资料进行施工,确保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和交付。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提供给第三方。

(5)执行甲方的指令和变更。

配合甲方通过业主审计工作。

(6)乙方任命为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驻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驻工地代表易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甲方可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驻工地代表。

(7)乙方应将其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甲方。

(8)及时向甲方报送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通知、结算资料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9)随时注意当地气象部门的预报,做好预防风、雷、雨、震等自然灾害的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的安全。

(10)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前,乙方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应自费予以修复。

(11)遵守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卫生、质量、治安等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安全、质量、治安的监督检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质量缺陷。

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安全和质量责任。

(12)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令和规章,禁止实施有损甲方声誉的行为。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3)乙方应及时向其雇佣的农民工支付工资,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

乙方保证坚决杜绝发生其员工到甲方处讨薪。

如果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乙方同意按照工程结算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乙方应配备本项目施工的规程、规范、和验评标准。

(15)乙方应自备一般随身工具。

(16)对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性能在安装使用前进行验证,并对安装、使用、维护、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责。

(17)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包括材料采购、租赁设备等一切经营活动。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贰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18)乙方应在每月8日前按甲方要求提交其上月工时或工程量统计表。

(19)乙方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甲方批准。

(20)及时编制相关技术文件并报审,待技术文件批准后方可施工。

及时报审验收及竣工资料;乙方负责报审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验收通过。

(21)乙方应配备合适的运输车辆,最好为四驱车辆,不得将农用三轮车作为运输设备和人员的运输工具,如果乙方强行用农用三轮车作为运输车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2)乙方需配备持证安全员、质检员服务于本工程,并服从和配合甲方的管理。

(23)乙方负责协调由乙方原因引起的民事关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自己承担;如果给甲方及业主造成恶劣影响的,乙方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惩罚。

(24)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和业主、甲方的相关施工要求,因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乙方合同价格内。

第六条材料管理:

详见材料管理协议(见附件1)。

第七条工期管理

1、乙方应按约定工期完成本工程,并接受甲方根据工程总进度提出的任何工期计划修改。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代表认可的其他原因,工期相应顺延外,其余不予顺延。

2、乙方在施工中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

如果乙方配备不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人员、机械、加班加点赶工,因赶工增加的费用乙方自负,工期不予顺延。

如乙方仍不能按满足施工时,甲方有权从乙方承包范围内拿出部分工程选择第三方施工或终止合同另择施工单位施工,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质量标准及其他要求

1、本工程适用的规程、规范、标准:

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照规程、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2、本工程的质量应达到优良标准。

第九条质量管理与验收

1、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合同约定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

2、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后交甲方验收;经自检或甲方验收不合格时,乙方应立即返工,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两次验收不合格,给予乙方一次性扣减工程款1000元作为违约金。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

通知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等。

工程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如甲方未能按时参加检查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并做好记录。

当甲方提出重新检验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如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质保文件《TM16工程质量管理办法》《TM17外包队伍质量管理办法》《TM19焊接管理办法》和甲方《工程质量管理奖惩办法》及其它有关质量规定中的要求组织施工并承担其责任。

5、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中的要求,施工中杜绝质量通病的发生,施工工艺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直到达到要求为止。

6、对于原电力部《火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要求的质量监督项目,乙方应实施内部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活动。

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编写自检报告,提请甲方及质监站检查验收,并积极配合。

7、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及监理的一切与质量有关的质量抽查、监督和中间检验,严格执行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并履行在质监检查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严格执行并配合甲方或监理履行工程开工、停工、复工有关程序和手续,实施甲方或监理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

8、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根据甲方和业主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给甲方,未提供资料的不予结算。

9、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如工程施工质量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择施工单位施工,因另择施工单位施工而增加的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项目工地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1、工程资料整理提交:

乙方负责完成竣工资料的提交。

第十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方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但不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有关损失。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保修

在本合同中,整体工程或其中的单项、单位、分项、分部工程,均从移交业主之日起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分别计算保修期,本合同另有规定时除外。

其中,建筑工程保修期为:

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建筑物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筑物的供热、冷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室外的上下水公用工程为2年;

道路等公用工程为2年;

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

以上保修期若遇到国家有关规定更改,则按新规定执行。

1.修补缺陷

为了在保修期满时或在保修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使工程符合技术规范所述的设计要求,承包商应:

(1)尽快完成签发移交证书之日尚余留的任何未完工作;

(2)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根据监理单位在保修期届满之前的检查结果修补、维修缺陷及其它不合格之处或进行返工。

2.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监理单位认为根据合同修补、维修缺陷或进行返工是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承包商应自行承担修补、维修缺陷或进行返工所发生的费用,否则修补、维修缺陷或进行返工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1)承包商的施工工艺或施工管理不当;

(2)承包商采购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

(3)由承包商设计的任何永久性工程存在缺陷;

(4)承包商违反合同明确规定的任何义务。

3.承包商未履行保修责任

如果承包商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如未有规定则为业主确定的合理时间内)履行本合同第12.2条所述的义务,则业主有权雇用其他方从事此等工作。

如果该类工作根据合同理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则所有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4.保修期延长

如果工程或其任一部分在保修期内因承包商原因而被更换或修复,则该被更换或修复工程的保修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导致工程不能使用的时间。

5.保修证书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保修期已到期且承包商履行了本条所述的保修责任后【28】天内向承包商签发保修证书。

6.未完成的义务

即使已签发保修证书,双方仍应对在保修证书签发之前按合同规定应该履行而在保修证书签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乙方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由甲方确认。

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2、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商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

3、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计量规则执行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GB50500—2008)。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

乙方承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经营管理部门提交结算资料(包括经甲方施工负责人提供的工程量表等其他资料)办理结算,乙方承担不及时结算的责任和风险。

甲方经营管理部门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对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定额套用等)进行审核,所有结算资料最终必须经甲方经营管理部门审查签字并加盖“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结算专用章(编号)”后方可生效。

最终版施工图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参考工程量清单)量差引起费用增减进行调整(计算规则与招标工程量计算规则一致),但综合单价不做调整。

经审定的施工图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工程量发生的差异不作调整。

相对于最终版施工图,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实施的项目相应工程费取消。

由于施工图纸变化造成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现场签证单或零星委托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商依据清单中相同(或参考清单中类似)的综合单价提出,经业主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没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建筑工程按现行《宁夏综合定额》调整,不足部分由承包方按《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6年版)及配套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编制施工预算(编制年价差计算条件与投标当期相同),经发包方单位确认后按投标人承诺的预算下浮系数下浮后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合同价款支付

1、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

甲方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业主资金到位情况适时支付部分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按已经完成工程产值的75%计算,并扣除该次付款之前的应扣除的款项。

如业主资金到位不及时,保证不与甲方发生纠纷,并协助甲方向业主索要工程款。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

乙方先找甲方项目工地管理人员编制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并经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审核;乙方负责编制相关预算,并经项目工地经营人员审核后报总部经营科审核;审核完后根据甲方财务科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且业主付款后,甲方在以上条件满足后28日完成付款。

4、甲方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甲方在乙方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升压站整体移交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经营管理部门提交结算资料(包括经甲方施工负责人提供的工程量表等其他资料)办理结算,乙方承担不及时结算的责任和风险。

乙方的结算资料符合甲方要求后,并且审核通过签字盖章后,扣除向乙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及其他应扣款项(包括按合同规定由乙方提供但未能提供,但由甲方提供的,甲方提供的材料、机械按照甲方的采购价格加采保费从乙方付款中扣除)后,在甲方收到业主付款后28日内向乙方支付余下工程款,留10%作为保修金。

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甲方将在收到业主支付保修金后30天内无息支付保修金。

5、若乙方的结算在审计过程中有扣减,甲方将直接从付款中扣除核减额。

6、以上所有支付乙方工程款的前提是在工程业主方支付给甲方工程款之后。

第十五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的调整执行下列第1款规定。

1、本工程合同价款不作任何调整。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

详见安全管理协议(附件2)。

第十七条环境管理与文明施工

1、为保护工程建设环境,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环境、施工噪音和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应接受甲方项目工地环境管理等职能部门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环境管理目标,以保证甲方环境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粉尘、噪音。

乙方不能随意丢弃施工垃圾、含油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应将这些废弃物放置到指定地点。

乙方不能随便排放污水,应将污水排放到指定地点。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尽量避免已完工程的二次污染,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4、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等所产生的各种罚款及赔偿责任。

5、在生活区,乙方应节约用水、用电,禁止“常流水”、“长明灯”。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按合同结算总价款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结算总价款的20%。

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按合同结算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能满足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要求时,甲方可把其施工项目部分或全部委托第三方施工,乙方同意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照80%结算。

4、乙方应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的所有损失和责任,并按其相应工程结算值的3~8%承担违约金。

5、乙方单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乙方的违约金或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合同价款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另向甲方支付。

7、当乙方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提供足够的、熟练的劳动力满足施工要求;

(2)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3)安全管理存在较大隐患并拒绝整改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

(5)乙方破产或处于清算中;

第十九条争议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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