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域分类考核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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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县域分类考核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

其计算公式: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地区生产总值/年末总人口(元/人)。

其中,地区生产总值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幅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年末总人口为公安部门公布的年末户籍人口数(其他人均指标计算均使用同一口径)。

第五条 

人均财政收入为财政收入与年末总人口的比值。

人均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年末总人口(元/人)。

其中,财政收入由财政部门提供,包括按财政体制划分的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本级收入。

中央财政收入是指属于中央财政的收入,包括关税,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75%部分,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60%部分,未纳入共享范围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交的利润,个人所得税60%部分,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证券交易印花税97%部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中央非税收入等。

地方财政收入是指属于地方财政的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印花税,增值税25%部分,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证券交易印花税3%部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地方非税收入等。

第六条 

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为各项税收收入与财政收入的比值。

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各项税收收入/财政收入×

100%。

其中,各项税收收入由财政部门提供,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等。

第七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是指年底境内经省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个数。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城镇5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投资)由统计部门提供,是指城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

县城及以上区域内发生的投资,县及县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直接领导、管理的建设项目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均为城镇固定资产投资。

其人均值为固定资产投资与年末总人口的比值。

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城镇5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房地产投资完成额)/年末总人口(元/人)。

第九条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制造业和其他行业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以及农民对非农业居民零售额的总和,由统计部门提供。

第十条 

二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分别为所辖地区生产总值中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之和所占的比重、全部工业增加值所占的比重和第三产业增加值所占的比重,由统计部门提供。

二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

100%;

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全部工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第三产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

第十一条 

实际利用内外资为实际利用省外资金和实际利用外资之和。

实际利用内外资=实际利用省外资金+实际利用外资×

年均汇率。

其中,实际利用省外资金由发改委部门提供,是指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安徽省以外地区的资金,不含本地区外的省内资金。

实际利用外资由商务部门提供,是指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及外商其它投资之和。

其中,外商直接投资,即实际使用国外直接投资(FDI),指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技术等(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作为投资,在我国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的投资(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借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商业银行贷款、对外发行债券等;

外商其它投资,即除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借款以外,通过其它方式吸收的外资(主要包括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及加工装配等)。

第十二条 

进出口总额由商务部门提供,是指实际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

包括对外贸易实际进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品,租赁期满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货物,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边民互市贸易除外),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和公用物品,到、离岸价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无商业价值、无使用价值和免费提供出口的除外),从保税仓库提取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货物,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

我国规定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统计,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统计。

第十三条 

农民人均纯收入由统计部门提供,是指农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费、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等,剩余的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它是反映农民家庭实际收入水平的主要综合性指标。

既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又包括来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

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调查补贴。

第十四条 

职工平均工资为城镇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与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的比值,由统计部门提供。

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元/人)。

其中,城镇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第十五条 

城镇低保人均补差额为全年发放低保资金总额与全年保障低保对象人数的比值,由民政部门提供。

城镇低保人均补差额=全年发放低保资金总额/全年保障低保对象人数(元/人)。

第十六条 

人均科教文卫事业费支出为财政支出中的科学技术支出、教育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和医疗卫生支出之和与年末总人口的比值,科学技术支出、教育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和医疗卫生支出由财政部门提供。

人均科教文卫事业费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教育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年末总人口(元/人)。

第十七条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为高中阶段(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中)在校学生总数与15-17周岁学龄组人口数的比值,由教育部门提供。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高中阶段在校生/高中阶段学龄人口×

第十八条 

每万人拥有专利授权数为全年专利授权数与年末总人口的比值。

每万人拥有专利授权数=全年专利授权数/年末总人口(件/万人)。

其中,全年专利授权数由科技部门提供,是指在报告年度内,经专利部门审查合格后,依据专利法授予区域内发明人和设计人对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创造享有专有权的件数。

第十九条 

每万人拥有社会福利床位数为社会福利床位数与年末总人口的比值。

每万人拥有社会福利床位数=社会福利床位数/年末总人口(张/万人)。

其中,社会福利床位数由民政部门提供,是指收养社会孤老、残、幼的福利机构(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和社会办福利机构以及农村敬老院、“五保老人之家”等),在报告期末拥有的全部床位数。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为外排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与所有有污染排放的工业企业的比值,由环保部门提供。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外排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所有有污染排放的工业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电量为全年第二、三产业用电总量与二三产业增加值的比值。

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电量=(全年用电总量-农业用电量-居民用电量)/二三产业增加值(千瓦时/万元)。

其中,全年用电总量,农业用电量和居民用电量均由电力部门提供;

二三产业增加值由统计部门提供。

第二十二条 

粮食产量增长率为粮食增产相当于上年粮食产量的比率,由统计部门提供。

粮食产量增长率=(当年粮食产量-上年粮食产量)/上年粮食产量×

其中,粮食总产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办的农场和其他单位生产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薯类和豆类等的产量,由统计部门提供。

第二十三条 

人工造林完成面积指报告期内在荒山、荒地、沙丘、退耕地等一切可以造林的土地上,采用人工播种、植苗造林、分殖造林等方法新植成片乔木林和灌木林,经过检查验收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的单位面积株数,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成活率达85%的面积。

四旁植树如一侧在二行以上,连片面积0.066公顷(一亩)以上,应统计在造林面积内。

该指标由林业部门提供。

第二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性因素造成地区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和粮食产量指标增幅出现异常波动,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重灾县名单,采用三年平均增幅对重灾县的指标数据进行平滑,即受灾当年动态指数计算用当年及灾前两年的三年平均数,灾后一年动态指数计算用当年、受灾年及受灾前一年的三年平均数。

其中,当年受灾、上年未受灾、上上年受灾,则受灾当年动态指数计算用当年和上年两年平均数;

当年受灾,上年也受灾,则受灾当年动态指数计算使用当年数。

第二十五条 

所有考核评价指标比上年增长(或增减百分点)的对比基数原则上为上年年报数。

对上年快报数与年报数相对误差超过3%-5%(不同指标控制的相对误差不同)的指标,在计算比上年增长(或增减百分点)时,对比基数为上年快报数。

相对误差的计算方法为:

(︱快报数-年报数︱/年报数)×

第二十六条 

因行政区划发生变动或受政策性因素影响的地区,需要按新区划或新政策对各考核评价指标当年数和上年数相应作同步调整,确保指标数据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七条 

产业集群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产业布局相对集中。

围绕某特色产业或产品,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条和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位于省级以上开发区或不超过三个相邻的乡镇产业集中区内。

二是具备一定的集群规模。

省级以上开发区或一个乡镇产业集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超过15户、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

2-3个乡镇产业集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超过20户,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5亿元。

三是产业集中度较高。

一个产业集群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县(市)的比重不低于30%;

两个产业集群的比重不低于40%;

三个产业集群的比重不低于50%。

四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的产业集群内企业户数和主营业务收入可累加计算,上述标准将根据产业集群发展情况逐年适当调整。

单一资源开采类产业不予认定。

第二十八条 

申报产业集群优势县,需每年2月底前向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如下材料:

(1)产业集群情况。

集群名称、区域范围、所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或乡镇产业集中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等。

(2)集群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情况。

每个企业的法人代码、名称、所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或乡镇产业集中区、主导产品、主营业务收入等。

数据以省统计局规模以上企业月度超汇数据库为准。

第二十九条 

拥有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产业集群的县(市),均认定为产业集群优势县。

在县域经济考核时,采用功效系数法,将集群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主营业务收入、产业集中度三项指标进行无量纲差别处理后,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占50%、企业户数占25%、产业集中度占25%的权数进行加权计算,按照不同分值分别给予0.5、0.4和0.3分的加分。

第三十条 

县域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质量监控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根据职能分工,提供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的部门即为相应的数据质量监控部门,其部门负责人为相应指标数据质量监控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领导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和依照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考核评价指标数据,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第三十二条 

省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依据已有的统计指标数据质量监控办法,组织有关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各地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评估、查询和确认,并根据需要,对县(市)上报的数据进行重点评估和验证,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抽样调查等方法,核实其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三条 

经评估、查询或核实,若发现上报的考核评价指标数据与实际情况有差异的,所涉及的指标按最低分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科技创新、文明创建和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等特别加分,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结果计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经济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统〔200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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