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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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中地大研字[2010]京05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2010年1月修订)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按照《规定》第三条,我校所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在已有一届研究生毕业后,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地点与机构:

我校每年秋季入学初1个月内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受理机构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申请人员在此期间可向学位办公室提出学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

(二)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较突出的成绩。

(三)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修完申请专业所要求的学分,并通过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部分学科、专业要求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四)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第七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资格审查与备案;

(二)制定培养方案并通过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和完成规定学分;

(三)通过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四)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撰写硕士学位论文;

1

(五)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六)学位办审核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材料;

(七)组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八)硕士学位授予。

整个流程不得超过6年。

第八条资格审查与硕士学位申请

(一)资格审查与备案

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学位办公室报名,填写《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表》,并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资格审查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完成。

学位办公室审查其是否符合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征求有关院(系)的意见。

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后,学位办公室应将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通知其到研究生院培养处(科)办理注册手续。

学校应聘请校内一位具有副教授或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同时也可聘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具有副高职或副高职以上职务的专家作校外指导教师。

校内指导教师应根据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课程学习与培养计划的制订,指导学位论文工作。

(二)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

在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时,应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以外的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1(硕士学位申请书;

2(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3(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

4(按我校规定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5(准备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审查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完成。

审查合格者由学位办公室及时通知申请人、指导教师及所在院系,开展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等事宜。

第九条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本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做出成绩的认定

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硕士学位申请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学位期间,以第一作者(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下同)在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者。

2

2(申请学位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我校文件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2篇。

3(攻读学位期间,与学位论文工作有关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获奖证书或专利证书持有者),并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含正式出版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集)。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

申请人应严格按我校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选修课程并修满32学分,课程考核要求、评分标准以及成绩记载方式等,与我校在校硕士研究生相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部分学科专业要求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4年内完成我校全部课程学习、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1年内提交学位论文。

校内指导教师要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并就对论文是否补充修改提出意见。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撰写要求按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的格式规范。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

学校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

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学校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2个月以前,由学位办公室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和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申请人在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学位办公室应对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其在课程学习考试期间和论文阶段的政治思想表现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3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指导过研究生的导师、1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得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

学位办公室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有关院(系)统一组织(或按学科专业)。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送交学位办公室。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1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学位办公室应按规定时间将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十一条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5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

(三)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修完申请学科专业所规定的学位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四)完成博士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申请博士学位必需的材料

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学位申请书;

(二)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单;

(三)硕士学位证书(原件);

(四)最后学历证明(原件);

(五)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六)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供的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八)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4

第十三条申请博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及资格审查;

(二)通过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

(三)完成博士学位论文;

(四)答辩前全部申请材料的核查;

(五)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六)公布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七)博士学位授予。

整个流程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的申请与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与备案

申请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学位办公室报名,填写《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申请表》,并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原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5(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资格审查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完成。

学位办公室审查其是否符合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征求有关院(系)的意见。

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后,学位办公室应将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通知其到研究生院培养处(科)办理注册手续。

学校应聘请校内一位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申请人的校内指导教师,同时也可聘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作校外副导师。

校内指导教师应根据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课程学习与培养计划的制订,指导学位论文工作。

(二)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

在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申请时,应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以外的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1(博士学位申请书;

2(博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3(按我校规定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4(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审查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完成。

审查合格者由学位办公室及时通知申请人、指导教师及所在院系,开展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等事宜。

第十五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5

(一)对申请人在本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做出成绩的认定

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博士学位申请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申请学位期间,以第一作者(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下同)发表学术论文:

国际SCI(或SSCI、A&HCI)检索论文1篇及以上者;或在我校文件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1篇进入SCI检索);或在我校文件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

第二,曾获得与所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相关的科技成果奖,国家级奖(获奖证书持有者)、或省部级奖(一等奖排名前七、二等奖排名前五、三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三);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或教材。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应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

考试前的课程学习方式不限,可随我校在籍博士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同一评卷标准;也可以自学的方式学习课程,由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处组织考试,试题的难易程度、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要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博士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1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1年内完成。

我校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要进行必要的指导,并就对论文是否补充修改提出意见。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格式规范按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人必须到我校在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

学校聘请不少于5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3名。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3个月以前,由学位办公室送交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

6

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申请人在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学位办公室应对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其在课程学习考试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有关的院(系)统一组织(或按学科专业)。

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少于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4人是博士生导师、2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事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

学位办公室应在论文答辩日期1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1)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

(2)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2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六条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了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我校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送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将有关申请材料、答辩材料及学位论文等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3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八条收费

我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应缴纳的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其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申请人的假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2个月的假期。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学位授予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证书颁发及论文存档

我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存档,均按照国务院学位

7

委员会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二十一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时间周期比较长,工作比较复杂,学位办公室必须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所涉及的有关材料,包括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等应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5年,以备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位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往相关规定。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

2010年3月12日

主题词: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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