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河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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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河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列

四川文化传媒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列

为了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人士,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

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违犯或违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适当延长毕业时间。

第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纪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3、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煽动闹事、组织、领导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煽动闹事,并未直接实行行为的,比照直接实行行为者可以从轻处罚。

3、组织、领导打假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并揭发他人者,可以从轻处罚。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扩大事态,趁机袭击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在调查处理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或知情不报者,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订立口头协议,给调查造成严重障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凡引入校外人员参与斗殴,导致事态扩大者,斗殴中持凶器威胁或伤害他人者,一律从重处理,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文明礼貌,尊敬师长,若对教师有辱骂、挑衅、威胁、殴打等不敬以及不道德的行为发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持械打人或动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器械者,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组织学生聚会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的聚会,引起打架斗殴、群体闹事、群体打架等事件,对为首组织者、引起事扩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0、凡打人致伤者,负责赔偿医疗、营养等一切费用,赔偿金额由双方所在系、保卫处、学生处裁决。

第六条 凡破坏公物者(包括学校各类建筑及其门窗、墙壁、地板、各类教学、生活文体设施、校园内其他公共设施和花木草坪等),偷窃财物者(不论数额多少),一律从重处理。

因破坏公物或偷窃给师生学习、生活造成严重损失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以现金票证和实物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1、首次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品行不端者:

1、留宿异性者或留宿异性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其中非法同居或发生性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通过网络等其他形式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7、违背他人意愿,强迫别人谈恋爱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者,一律从重处理。

8、涂改、伪造证件或冒领、私拆他人邮件,视其视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阅读、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1、凡是参与阅读、收看淫秽书、画、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扰乱宿舍、课堂、校园、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

3、私接电炉等电器或破坏学校电源线、广播线等公共设施者;

4、在寝室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者、使用电热水棒者;

5、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

6、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7、夜不归宿或不按时归宿者;

8、留宿校外人员者;

9、强行进入异性学生宿舍者;

10、破坏公共卫生,情节严重,不接受教育者;

11、在学校就寝时间内,在教室、宿舍区吹拉弹唱、放收录机、上网、打手机、看电视、跳舞、打牌、下棋、打麻将等影响等人学习和休息者;

12、灭灯后不按时就寝,在宿舍点蜡烛或有其他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造成火警、火灾者;

1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或冒名打电话者;

14、在校内燃放鞭炮者;

15、私自更换寝室者;

16、翻墙入校者;翻墙进入学生寝室者;

17、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规定》,下列刀具一律不准带入校园:

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三棱尖刀及相类似的工具。

少数民族学生按民俗习惯的佩刀如带入学校,须在三日内交所在系登记,由系将登记册连同刀具一并交保卫部门集中保管,待离校时归还本人。

若擅自在校内佩带或藏匿上述刀具,一经查获,除没收刀具外,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

保卫部门依据国家有关刀具管理的法规,将其送交公安机关,追究治安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正,拒绝搬回学生宿舍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参与唆使在校同学参与非法传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参与邪教组织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在河边、河堤、吊桥上游玩、散步,不得在森林中吸烟、点火,不去高山游玩等。

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下河游泳,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发生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家庭承担。

第十六条 禁止学生喝酒(包括含有酒精的饮料),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凡酒后行为失态、寻衅滋事、乱打乱砸乱踢、引发打架斗殴或群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组织者、进一步引起事态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损害赔偿等责任的,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

1、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恶意攻击计算机系统且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考场规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对违反下述规定,影响教学秩序和课堂管理秩序,给予批评教育,视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达2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2天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达3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4天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达4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6天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达5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8天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达60学时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上课、实验、实习、劳动、政治学习、军训活动无故不参加者,不假离校或不假未按时返校,一律视为旷课,旷课一天按8个学时算,一周按5天计算)。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在未取得正式学籍前的复查期间,学校在第一学期内按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3、屡犯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处分者;

4、在本校第三次受过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纪受处分者,停发助学金,奖学金,不得参加下次助学金、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学生本人不遵守校规校纪规定,或者因本人原因,引发安全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等责任的,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1、学生处分,由学生处主管;

2、学生处分由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生处通知;

3、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审批后,由学院办公室通知;

4、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协同调查处理;

5、所有处分决定除主管部门备案外,犯有第三至第十七条的,保卫处应备案。

犯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的,教务处应备案。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6、犯有第三至第十七条的、由保卫处协同系调查处理,犯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的,由教务处协同系(部)调查处理;

7、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五条  送达申诉

学生处委托系(部)将学院处分决定书以签收、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学生或其代理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按照《四川文化传媒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系(部)和学校在处分决定下达之前,应将处分决定意见口头通知被处分的学生。

被处分的学生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违纪学生所在系书面通知家长,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主要由所在系(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院、系原有关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与本条例相予盾者,以本条例为准。

过去的学生违纪事件,凡已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变动。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事务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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