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要加深对抽象法理学的理解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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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的难点

学习法理学的难点在于其知识点理论性较强,对于初学者来说,需要有比较好的理解能力。

此外每年法理学的分析题还要求大家将法理学知识和理论进行实际运用。

很多人综合课考不好,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没有理解和运用的能力。

以2010(法学)综合课法理学分析题为例说明:

34.陈某夫妇靠捡拾垃圾为生,几年中“捡回”5名残疾弃婴,并筹钱为孩子们治病。

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陈某夫妇不具备法定收养条件,且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属非法收养。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很多人对相关法律舰定表示无法理解,认为陈某夫妇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予充分肯定。

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请根据法与道德关系的原理,对陈某夫妇收养弃婴的行为进行分析。

(2)针对人们的态度和观点,阐述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

该题主要涉及法与道德的冲突问题,而“法律与道德在日常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清理与法理上的冲突。

这种冲突主要是由于道德和法律两种社会规范的本事本身的差异造成的。

情理与法理上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合法不合理与合理不合法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道德上不许可,但法律上是许可的。

第二种是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不许可。

”该段话来源于分析中原文。

这种分析中的原话在复习中应该是先理解并后记忆的,顺序不应该颠倒。

因为记忆是以理解为基础的,而记忆的目的是保证自己能够很清晰完整的表述出来,而不缺少必要的得分要点。

说实话,死记硬背对于法理学是必要的,但最主要还是要加深对法理学的理解。

理解是潜移默化的,当对于法理学有个清晰的认识,能够理出主线,并且真正运用在现实生活中时,才算真正的理解了。

关于在理解的基础上运用,对于该题来讲,陈某夫妇收养多名弃婴的行为即属合理不合法,即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不许可。

陈某夫妇收养弃婴的行为从道德角度看,是符合人的善良本性与保障人的生命权的一般道德准则的,因此获得人们的好评。

道德作为法的讦价标准,具有引导立法完善的作用。

在上述意义上,收养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二、与部门法结合起来是理解法理学较为有效的方法

刚才谈到了,法理学学习过程中,理解和运用是最应该突破的两点,但是没有说具体的突破方法。

实际上,与部门法结合起来一起复习是最能帮助初学者理解法理学的好办法。

因为法理学很多原理是从众多部门法的共性中抽象出来的。

比如法律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者共同构成的。

以民法来举例说明: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该条就是法律原则。

《民法通则》第30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该条就是法律概念。

《民法通则》第75条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该条就是法律规则。

在学习宪法、民法和刑法时候,如果能够有意识的去运用法理学中学到的理论去思考部门法中的法律制度时,会发现自己是真正在学习法律了,并且对法理学的理解会越来越深刻。

三、与案例结合起来是运用法理学较为有效的方法

我们再来看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解释一下法律规则适用中什么叫“全有或全无”,即法律规则的适用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要么适用这条规则,要么适用另一条规则,不可能同时适用两条规则。

就像踢球一样,这个球要么踢进球门,要么没有踢进球门,不存在第三种可能。

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

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我举这样一个例子,甲雇乙修房子,结果汶川地震,乙没有办法继续修下去,甲要不要付乙报酬呢。

我们去翻民法典,可能会找到这样的法条:

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得要求支付合同报酬,但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义务的除外。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直接适用这样的规则来处理这个案子。

但法律原则却可能是这样的,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乙已经善良地履行合同,甲也应当支付一定报酬;一方面合同责任的无过错原则,即没有履行合同就不能要求报偿。

这时候两个原则就交织在同一个事例中。

以最强的法律原则来对案件进行裁决。

但要注意,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以裁判时,就不考虑法律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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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关系是法律最根本的内容

法律关系是法律最本质的内容,无论宪法、民法、还是刑法或者其他部门法,都是规范法律关系的,所以抓住了法律关系,法理学就学好了一半。

下面是法律关系的分类,请一定理解并学会运用:

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所确认或创立的,包括公民与国家、国家机构之间、中央与地方、民族之间、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

注意:

无公民与公民

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在诉讼程序中出现的各司法机关之间,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之间。

平权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民事按照法律关系最为典型。

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国家机构和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绝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属于隶属型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

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某个人对某个人”的形式表现出来。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产生的、发挥法的调整作用的法律

关系,如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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