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3451071 上传时间:2023-06-14 格式:DOCX 页数:38 大小:20.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8页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8页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8页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8页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8页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8页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8页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8页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8页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8页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8页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8页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8页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8页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8页
亲,该文档总共3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docx

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

市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2

执法

主体

处罚依据

处罚事项

处罚种类及标准

执行标准

备注

市卫生局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5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六条]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卫生局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第七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卫生局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第七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第七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七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市卫生局

6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条]

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

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卫生局

67

《艾滋病防治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第五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第五十六条]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69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七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市卫生局

70

《艾滋病防治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

[第五十八条]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71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第五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72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第六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市卫生局

73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

(二)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第三十六条]

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卫生局

7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三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

[第四十条]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卫生局

7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8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

[第四十二条]

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80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81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

[第二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市卫生局

82

《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违反本办法规定,碘盐加工、批发企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碘盐加工、批发的,

[第十六条]

由县级医生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3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碘盐加工、批发企业不具备卫生条件要求的;

(二)用以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三)碘盐的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84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碘缺乏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

[第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出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85

卫生行政部门和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二条]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

《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

管理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完成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的;

(二)拒绝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

(三)弄虚作假,未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的;

(四)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损坏的;

(六)贪污、挪用计划免疫经费及其器材、设备的;

(七)拒绝执行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卡制度的;

(八)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时限进行相应传染病疫情报告的。

[第二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卫生局

87

《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被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

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取消荣誉称号:

88

在爱国卫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月活动的;

(二)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三)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

[第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89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第二十六条]

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91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生产灭鼠和其他杀灭病媒生物的药物、器械,按照规定应当经过检验和批准的,须经省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

[第二十八条]

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药物、器械,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92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城市市区内的医院、影剧院、体育馆、机场、港口、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九条]

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

市卫生局

93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94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95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