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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备课讲稿

特别提示

根据昌平区2018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及宣传月活动工作安排,开展园区企业宣传教育、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打击非法集资小常识

(一)

目前,我国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非法集资手法花样翻新,广大百姓需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

下面为大家刊登一些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小常识。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四、非法集资的识别方法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和手段不断出新,使得非法集资行为越来越难以识别,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核实工商登记。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

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是欺诈。

(二)看投资回报。

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24%不受法律保护。

(三)核查相关信息。

通过政府主(监)管部门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是不是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就涉嫌非法集资。

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名义,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四)看是否阳光操作。

很多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隐蔽性,通过亲戚朋友互相介绍,再发展下线,形成一个吸收资金的网络,不签订正规合同,也不开具凭据,承诺返利,但不履行承诺;或编制所谓“好项目”不敢在市面上公开出售,而在地下操作,诱惑群众购买。

广大市民投资理财一定要坚持阳光操作,购买那些在市场上公开发售的理财产品,千万不可参与“黑市交易”。

(五)了解投资的资金去向。

正规的投资项目都清楚的说明吸收资金的用途,投资者也能够了解自身的钱投出去到底干了什么。

而非法集资吸收的资金,存入资金者很难知道其投资的钱干了什么,不知去向。

(六)关注、查询媒体报道。

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七)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

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商量,审慎决策。

打击非法集资小常识

(二)

公安揭密非法集资6大障眼法防骗要“四看、三思、等一夜”

      通过调查近几年时有发生的非法金融活动,警方发现,很多投资人对于投资项目一无所知,盲目跟风或被高利诱惑失去理智,或者抱着“赚一把就出来”的侥幸心理,导致被不法分子利用,最终落入了非法集资、传销犯罪的陷阱。

为了更好地让公众识别骗局,公安机关以经典案例揭

秘非法集资“骗局6大障眼法”和非法集资的“十大骗局”。

一、骗局6大障眼法

1、编造虚假项目

据公安机关统计,非法集资者大多通过注册合法公司或企业,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将人骗入泥潭。

2、谎称创业创新

在近年破获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很多都是打着响应国家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扶贫互助等旗号,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的幌子,吸引投资人的骗术,让人防不胜防。

3、承诺高额回报

暴利诱惑,是所有非法集资者欺骗公众的不二法门。

为了吸引公众,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会“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数十、上百倍。

4、虚假宣传造势

利用网站、博客、论坛等新媒体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聘请明星代言或制造伪名人效应传播虚假信息,也是迷惑公众视线的一种常用手段。

5、藏身虚拟空间

借助虚拟网络,将“去中心化”“开放源代码”等时髦概念作为投资的“噱头”,通过编造故事、设计模式等手段来吸引投资者的眼球。

6、利用亲情诱惑

实际案例中,大部分非法集资的投资人都是在亲友的劝说下参与的,尤其是中老年投资人。

非法集资者一般通过收取保证金、约定到期返还保证金,并提供免费入住养老基地服务或给予养老补贴的方式,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的“十大骗局”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额返利是套路。

设局人正是抓住了人们的“防备心”不足却“爱财心”严重的心理,才会屡屡得手。

如何保护好钱袋子,警察帮忙支妙招,要“四看、三思、等一夜”

“四看”

1、看融资合法性。

合法的融资,如发行股票、担保公司、开展P2P业务、小额贷款等都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可到监管部门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

2、看宣传方式。

看是不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获取的集资信息,或是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

3、看经营模式。

有没有实体项目?

为什么不向银行贷款?

集资款用在实体经营项目还是投向不明?

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

4、看参与集资的主体,是不是谁都可以参与。

“三思”:

      一思是否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二思投资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投资回报率高于5%的,避免头脑发热,一定先问问家人和朋友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

 

案例:

朝阳分局破获某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陶某伙同毕某某、李某、李某某等人先后于2015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本市以投资旅游服务项目、保本并获取公司股权为由,组织路演、召开众筹大会等宣传形式与投资人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协议到期后返还投资人本金,并按投资比例转让公司股权给投资人。

后公司资金链断裂,协议到期后未兑付投资人本金、未兑现股权转让承诺。

共涉及投资人230余名,涉及投资款高达42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陶某等人利用公司名义,通过组织路演、召开众筹大会等宣传形式向投资人宣传投资旅游服务项目、保本且获取公司股权,与投资人签订合同后,按投资比例转让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案件警示:

涉案公司往往在日常经营中,存在给众多群众特别是中老年群体集中授课、办公区周边张贴或在人员密集地区发放大量“高收益”投资理财类海报或广告传单等行为,夸大宣传、招揽生意,提醒和引导广大市民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案例:

朝阳分局破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刘某某、田某某伙同宋某等七人先后于2012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主要以投资管理和技术推广为经营项目。

并通过发放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群众推广销售邮票收藏品,同时声称收藏品可达到五至六倍升值空间,与投资人签订《项目合同书》,承诺按月或季度返还投资人高额利息,诱骗400余名投资人进行投资,涉案金额高达70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成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放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群众推销邮票,编造收藏品有较高升值空间,并承诺返还高额利息诱使投资人签订《项目合同书》进行投资。

案件警示:

近年来,以投资邮票、邮币、钱币等收藏品有较高升值空间或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频发,此类案件多通过发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进行推广,主要针对的群体为中老年人,提示广大中老年朋友投资需谨慎,切莫有“贪便宜”心理。

案例:

东城分局破获某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北京某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资增值型艺术品资本产品为名,与投资人签订按照年息14%,按月返还,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的《实物艺术品资本产品销售合同书》,先后收取投资款共计约600余万元人民币。

作案手段:

该公司通过向投资人出售字画,并以字画作为抵押等手段,获取投资人信任,以出售字画掩盖其通过字画作为抵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妄图以此逃避打击。

其中:

一是以销售收藏品的形式,但并不实际交付商品,协议约定为销售,但实际以收藏品作为抵押吸收资金。

二是收藏品实际价值明显低于投资金额,或收藏品本身就无价值。

三是以高额返息吸引客户。

案件警示:

对于打着投资增值型艺术品项目的旗号,来吸收资金的行为,投资者应该格外谨慎,不管犯罪分子以何种名义,须知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投资人须自己承担风险,不贪小利,远离非法集资。

案例:

海淀分局破获对残疾人的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4年起,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等三人,以公司所经营的项目前景光明、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以高额利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存款。

截至2017年10月,三人先后在我市海淀、西城以及天津等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800余万元,涉及人数96人,大部分为聋哑人。

作案手段:

犯罪嫌疑人利用合法公司外衣,通过宣扬经营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年化利息为18至22%,收取方式均为现金,对于介绍投资的人员,分配30%的提成,目前公司仍欠900余万元未能偿还。

案件警示:

食品公司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其行为本身违法,对于广大群众而言,切勿被高额利息蒙蔽双眼,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和防范犯罪意识,另外,投资者决定对某个项目投资前,一定要明辨是非,对项目真实性进行考证,不要奢望出现“天上掉馅饼”的奇迹。

案例:

平谷分局破获郭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起,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互联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签订协议,由郭某某销售其公司生产的白酒,后郭某某等人通过发展人员、交纳会员费用等方式,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形式组织传销经营活动,案发时共发展会员300多人,涉案金额400余万元,大部分资金已无法追回。

作案手段: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等人规定,参与人员缴纳7800元取得会员及发展会员的资格,并获得10箱白酒和价值7800元网络商城积分,积分可以在公司商城等值现金购物使用。

返利方式分为层奖、量奖、代数奖、消费分红返本、重消五种方式。

每个层级设定严格规则,对发展下线人员进行返利。

以层奖为例:

发展两个下线可成为第一层,两个下线再各发展两个人为第二层,以此类推,单数层返3500元,双数层返7000元,无限层、不封顶。

案件提示:

广大群众不要轻信亲朋好友的宣传介绍,传销大部分是利用亲戚朋友的关系,让受害人相信;不要轻易相信公司的与名人合照的照片,此类照片多为电脑合成;不要轻信现场考察,看到的不一定是真实的;凡需要介绍发展下线才能获利的活动,均有可能涉嫌违法,广大群众不要参与。

案例:

通州分局破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间,于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成立公司,在通州区设立办公场所,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基金,以最低认购资金5万元,年化收益率24%至36%,高额返利为诱饵向2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亿元人民币。

作案手段:

该公司采取街头散发传单、聘请专职讲师定期授课等手段,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基金,该基金类型为黄金、白银期货等投资基金,资金类别为封闭式契约性保本基金。

并许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与投资人签署认购合同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件查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陈某某以公司名义,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执行判决,分别判处陈某某、于某某有期徒刑12年、8年。

案件警示:

一是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收益越高的理财产品风险越大,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二是不要受高息诱惑,凡是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承诺在一定时间还本付息的都是非法行为。

三是若发现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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