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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分类及安装许可

特种设备的规定围

《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围

1.适用围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现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特种设备用语的含义和围规定

(一)锅炉

1.含义:

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2.围规定: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含义:

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2.围规定: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

1.含义:

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2.围规定: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三、几种常用特种设备的分类

(一)锅炉的分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锅炉分为:

1.承压蒸汽锅炉,工质为水,输出水蒸气。

包括电站锅炉、工业锅炉、生活锅炉等品种。

2.承压热水锅炉,工质为水,输出热水。

3.有机热载体锅炉,工质为有机热载体(导热油),输出液相或气相热油。

包括有机热载体气相炉、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4.锅炉部件和锅炉材料。

(二)压力容器的分类

1.按设计压力p划分,分为:

(1)低压容器(代号L):

0.lMPa≤p<1.6MPa;

(2)中压容器(代号M):

1.6MPa≤p<10.0MPa;(3)高压容器(代号H):

10.0MPa≤p

p≥100.0MPa。

2.按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类。

分为:

(1)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

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

如反应器、反应釜、分解塔、合成塔、蒸球等;

(2)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

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

如管壳式佘热锅炉、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加热器、预热锅、蒸锅等;

(3)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

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等的压力容器。

如分离器、过滤器、吸收塔、汽提塔、除氧器等;

(4)储存压力容器C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

主要是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

3.按压力容器类别划分(目前应按照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划分),分为:

Ⅰ类压力容器、Ⅱ类压力容器、Ⅲ类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的类别,根据介质特性或介质危害性(用介质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设计压力ρ(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L)等因素划分。

现行压力容器规规定,压力容器类别应在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注明。

例如:

(1)I类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

(2)II类压力容器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

极度和高度毒性介质的低压容器;易燃或中度毒性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低压搪玻璃容器。

(3)III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超高压容器;

3)中压容器:

极度和高度毒性介质的中压容器;易燃或中度毒性介质且10MPa。

m3的中压储存容器;易燃或中度毒性介质且P.V≥0.5MPa.m3的中压反应容器;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中压搪玻璃容器;

4)低压容器:

极度和高度毒性介质且P.V≥2MPa.m3的低压容器;

5)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抗拉强度下限δb>540MPa);

6)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

7)球形容器(容积V≥50m3);

8)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V≥5m3)。

4.综合分类,分为:

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类压力容器。

'

(三)压力管道分类

压力管道划分为长输(油气)管道(GA类)、公用管道(GB类)、工业管道(GC类)、动力管道(GD类),各自的分级原则是:

1.长输(油气)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是指在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根据安装的实际情况,GA1级分为GA1甲级、GA1乙级。

(1)GA1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输送有毒、可燃、易燃气体或者液体介质,设计压力

2)输送距离>10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000mm。

(2)GA1乙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输送有毒、可燃、易燃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p<1OMPa;

2)输送有毒、可燃、易燃液体介质,设计压力p≥6.4MPa且p<10MPa;

3)输送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500mm。

(3)GA2级:

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

2.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者乡镇围的用于公用事业或者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分为燃气管道(GB1级)、热力管道(GB2级)。

热力管道又分为设计压力p>2.5MPa和设计压力p≤2.5MPa两类。

(1)GB2级

(1)设计压力大于2.5MPa;

(2)GB2级

(2)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

3.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划分为GC1级、GC2级、GC3级。

⑴GC1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的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的管道,并且设计压力p≥4.OMPa的管道;

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p≥10.0MPa,或者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或等于400℃的管道。

(2)GC2级:

除以下规定的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上述规定的GC1级的工业管道。

(3)GC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OMPa且设计温度高于-20℃、但是不高于185℃的工业管道。

4.动力管道

动力管道指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项介质的管道。

(1)GDI级:

设计压力p≥6.3MPa,或者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的动力管道。

(2)GD2级:

设计压力p<6.3MPa,且设计温度低于400℃的动力管道。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制度

一、特种设备生产的许可制度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许可

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实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进行了分类规定。

(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许可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和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以及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修理,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机电工程密切相关的部分特种设备的许可要求如下:

1.锅炉制造、安装、维修

(1)锅炉制造条件

锅炉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见下表

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表

级别

制造锅炉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l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制造锅炉围‘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I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注:

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l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D级锅炉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的锅炉,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围。

(2)锅炉安装、改造许可

从事规定围锅炉或锅炉围管道的安装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围的锅炉安装工作。

锅炉安装(含改造)许可为三个级别,其中1级许可安装的锅炉参数不限;2级许可安装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3级许可安装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整(组)装锅炉以及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许可安装改造锅炉的围

1

参数不限

2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

3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整(组)装锅炉以及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锅炉安装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3)锅炉维修许可

锅炉维修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许可维修锅炉的围

1

参数不限

2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

3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整(组)装锅炉以及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G3001-2004)

2.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1)压力容器制造条件

压力容器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其中A、D许可级别见下表。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表(A、D级别)

级别

制造压力容器围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具有A1级或A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质检总局颁发。

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的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围。

(2)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安装:

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

改造:

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维修:

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凡是在我国境从事本规则适用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分为1、2级。

取得1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取得2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维修工作。

2)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

3)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

(3)现场组焊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即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围。

压力容器的现场组焊,应由取得相应制造级别许可的单位承担。

例如,球形储罐的现场组焊,应由取得A3级制造级别的单位承担(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

3.压力管道安装许可

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应按压力管道的类别及其级别取得安装许可。

质检总局负责GA类、GC1级和GDI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其他级别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

凡具有GA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

凡具有GC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2、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

凡具有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定实施细则-2000)

 

附件A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类别及其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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