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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与《民法通则》规定不完全相同,在权利范围上应采用不包括属于科技奖励制度的发明权、发现权的“广义说”。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产权是财产权的简称。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权利客体——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物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控制、使用、处分形态。

知识产权的性质,具体有以下几点: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一种无体的知识形态产品。

(2)知识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它成为知识财富和知识商品的理论根据。

(3)知识财富经过法律的确认或授予才成为知识产权,成为权利人享有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属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同物之所有权一样,具有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1)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独占(垄断)地享有其权利,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规定许可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品;

(2)同样的知识产品只能有一个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而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并存。

知识产权专有性有着其独特的法律表现。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专有性的区别:

(1)排他性方式不同。

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2)知识产权专有性是相对的。

首先垄断性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其次,独占性受时间和地域限制。

2.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没有对其保护义务。

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使知识产权取得受限制。

任何人想在国外取得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外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和程序取得认可或授权。

另外,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受地域性限制。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权利就自行消灭,原权利人丧失法律赋予的独占权。

相关知识产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限制地加以使用。

知识产权受时间上限制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又一重要区别。

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知识产权都具有期限,只有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技术秘密)除外)的权利才有法定时限性。

而商业标志权本身无期限限制。

知识产权的上述特征,是与其他民事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是具有相对意义的概括和描述。

并不意味着各类知识产权都具备以上全部特征。

从本质上说,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四、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有的著作直接称之为“知识”;或“信息”;或“智力成果”。

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并存的民事权利客体。

(一)知识产品概述了解知识产权的客体,关键一点是要掌握知识产品和知识产品的载体的关系。

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对象是知识产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知识都能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的知识必须与人类智力活动有关、必须具有财产价值、必须由法律规定。

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点:

(1)知识的载体可以被无限复制,即知识可以被相同或不同的物质载体无限次表现出来;

(2)知识可以被极其广泛地予以传播;(3)知识可以被许多人同时使用而不会受到损耗;(4)对知识不能采用控制物质的方式予以控制。

(二)知识产品的类别知识产品是概括知识产权各类客体的集合概念。

传统教科书曾笼统地将知识产权客体说成是智力创造性成果,这种说法存在不足。

1、创造性成果智力成果与智力劳动分开。

创造性智力成果与智力非创造性智力成果分开。

创造性智力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

作品及其传播媒介,泛指文学艺术领域中以不同表现形式出现并且具有原创性的创造成果(著作权客体),以及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与原创作品有关联的各种产品、物品或其他传播媒介(邻接权客体)。

在法律上,工业技术可表现为取得工业产权的各类专利技术,也可表现为取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以及受到新型知识产权即工业版权保护的工业产品。

2、经营性标记经营标记,一般是指在工业、农业、商业等产业领域中能够标示产品来源和厂家特定人格的区别标记。

包括商标、商号、产地名称等在内的工商业标记。

区分创造性智力成果和经营性标志,是因为其价值来源截然不同。

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的价值来源于对该成果的商业性利用,经营型标记本身不是财产价值的源泉,其价值来源于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3、经营性资信泛指工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经营资格、经营优势以及在社会上所获得的商业信誉,包括特许经营资格、信用及商誉等。

从经营性资信的构成来看,其内在因素是主体的经营能力。

经营资信的财产价值尚未完全为人们所认识,相关立法保护明显不足。

(四)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1.民事救济措施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主要采取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方法。

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主要有四种计算方法:

(1)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得之利润计算;

(2)按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3)按许可费用确定赔偿额;(4)按法律的直接规定确定赔偿额(法定赔偿额)。

(参见《著》48条、《专》60条、《商》56条)2.刑事救济措施罪名和刑罚。

3.行政救济措施海关关境保护措施;行政处罚措施。

后者包括:

训诫(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侵权设备以及罚款等措施(五)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包括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审判组织。

行政管理机关有:

 

(1)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的协调机构,同时又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实施专利法的执法机关。

 

(2)中国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3)中国的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版权工作的职能部门。

六、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及地位••

(一)概述•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专门法律制度。

(四)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各国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点,因而采取民事特别法的方式给予保护。

五)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渊源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包括:

(1)国内法渊源;

(2)国际法渊源,主要有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

1、我国国内知识产权法渊源:

(1)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法规;(6)司法解释。

主要有:

《商标法》《专利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二编著作权

第一章著作权概述

第二章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

二、著作权的性质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性之外,还有自己的特质。

(一)著作人身权的性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人身权,包括四个方面的权能,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

2.著作人身权的不可剥夺性、不可扣押性和不可强制执行性。

3.著作人身权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

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

(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各项财产权能。

1.著作财产权的可让与性。

2.著作财产权的期限性。

3.著作财产权的可继承性。

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所谓创作是指作品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是: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3)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作者的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作者著作权的完整性和直接性都只是相对而言的,不具有绝对的意义。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三节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继受主体的著作权取得主要原因是:

(1)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

(2)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包括:

依委托合同取得著作权;以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

(3)国家因购买著作权、接受赠送或依法律规定而成为特殊权利主体。

第四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同意。

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其特征是:

(1)合作作者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2)合作作者参加了共同的创作活动。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对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三、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汇编作品,是对若干已有的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

(1)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作作品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作作品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四、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亦称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五、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3.除上述作品以外的,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

《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上述作品的优先使用是有期限的,即自该作品完成2年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优先权。

六、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二节专利法与专利制度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利用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和。

专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专利法调整对象:

为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利用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具体来讲,专利法调整:

(1)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3)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4)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第十章可获专利的主题

第二节发明

一、发明的定义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

它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发明的种类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种:

(1)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

(2)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将发明进行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

(1)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同的发明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写内容也有所不同。

(2)在取得专利权后,因发明种类不同,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也不同。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发明的种类不同而导致其举证责任不同。

第三节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的外部可观察到的立体表现形式,且具有相当的体积。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之部件或零件的有机结合或联结。

实用新型的特点是:

(1)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

(2)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而不能是气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3)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新设计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

四节外观设计一、外观设计的概念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有以下特征:

(1)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有相对的独立性;

(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3)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

二、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三者之间的关系发明创造的三种不同形式可相互转换,不只是在法律上成立,实践上也是可行的。

对于一件具体的发明创造,究竟应当申请哪一种专利,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任何一项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决不能重复授权。

第四节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有:

1.违反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专利法不适用的对象。

现行法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的对象是: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十一章可专利性

第一节概述可专利性,是指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

广义的实质条件包括:

(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第2条所指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那些对象;(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第5条所指的那些发明创造;(4)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条件。

而狭义的实质条件主要是指广义实质条件中的第4项标准。

第二节发明、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

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对“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般认为,以下发明具有创造性:

(1)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

(2)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3)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4)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三、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

(1)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再现性;

(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3)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4)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5)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

第三节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美观性和合法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与其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合法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取得

第一节专利申请权

一、专利申请权概述

(一)专利申请权的概念和特征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专利申请权基本特征是:

(1)相对性;

(2)暂时性;(3)相关性。

(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二是依合同约定。

第二节专利申请人一、专利申请人的概念专利申请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专利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国籍;

(2)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并且拥有合法的专利申请权。

二、专利申请人的种类

(1)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3)共同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4)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为合同约定的人;(5)受让人。

二、专利申请人的权利

(1)取得了在先申请人的地位;

(2)依据其申请要求优先权;(3)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得到临时保护;(4)转让其专利申请权;(5)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享有撤回权、修改权、修改请求权、陈述意见权、实审请求权以及放弃权等。

第三节专利申请的原则专利法规定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书面原则。

即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先申请原则。

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

三、单一性原则。

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即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第四节专利申请日一、专利申请日的确定专利申请日,也称关键日,它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确定专利申请日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专利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依《专利法实施细则》,邮件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外(如挂号回执单上的日期等)测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文件的递交日,并以此日为专利申请日。

(2)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三、优先权

(一)优先权的含义优先权,即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个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有权将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

(二)国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本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在某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又向该国专利局提出后一申请的,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五节专利申请文件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有:

(1)请求书,即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请求授予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专利权的一种书面文件;

(2)说明书,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进行具体说明的陈述性书面文件;(3)说明书摘要,即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效力;(4)权利要求书,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

它是判定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根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该提交的申请文件有:

(1)请求书。

申请人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且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2)图片或照片。

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应提交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或照片);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应提交该产品的两面视图。

三、第七节专利申请的审批一、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国际上存在审查制与不审查制两大专利体系,各有利弊。

荷兰于1963年创立“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我国专利法采用该制度。

二、发明专利的审批

(1)初步审查,也称形式审查,是专利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公布申请以前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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