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3463539 上传时间:2023-06-14 格式:DOCX 页数:34 大小:57.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4页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4页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4页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4页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4页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4页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4页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4页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4页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4页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4页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4页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4页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4页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4页
亲,该文档总共3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ocx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DL5061-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7-05-22批准1997-10-01实施

 

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7]193号

  各电管局、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有关单位: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

DL5061—1996

  该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劳动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前言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根据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劳动部文件的有关规定,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水规机[1992]11号文)下达任务并组织编制了本规范。

在编制中既遵循国家有关方法、政策,又密切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和实际,并调查总结了已建大、中型水电站的实践经验。

  本标准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设计应遵循的技术准则和要求,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总则;一般规定;枢纽总体布置;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安全卫生设施。

附录A和B均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

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殷勇、费伯新、黄贤鉴、王文新、高军华。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6安全卫生设施

 

 

  1总则

  1.0.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

  1.0.3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和设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且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4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除必须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0.1工程设计应考虑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卫生等因素;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于初步设计)阶段,应有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专篇(章)文件,阐述安全与卫生的设计原则、设计方案和措施,并作出论证评价;招标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应对安全与卫生各项设施和措施予以优化和实施。

  2.0.2扩建或改建工程设计时,应对原工程项目中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状况进行评述,并提出改进方案。

  2.0.3工程设计中所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有关标准的规定。

  2.0.4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应按本规范提出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装备的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部分应由国内设计配套。

  2.0.5在有关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的制作、几何图形及颜色等应符合GB2894《安全标志》的要求。

安全标志设置的场所及类型见附录A。

 

  3枢纽总体布置

  3.0.1枢纽总体布置应全面考虑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安全卫生设施、交通道路、环境绿化等因素,统一规划,合理安排。

  3.0.2应合理确定厂房、开关站等主体建筑物和主变压器场地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及消防水源。

  3.0.3枢纽范围内紧临交通道路、配电装置场地及各类建筑物的高边坡地段,应根据枢纽地质条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0.4泄洪时产生雾化区域内的交通通道(廊道)出入口,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设置安全标志。

  3.0.5挡水、泄水建筑物内的交通廊道、基础灌浆廊道,应设置自然通气的孔、洞及排水沟,廊道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3.0.6泄洪建筑物的掺气局限性及进水建筑物的通气孔,不宜设置在工作人员经常通行的部位。

  3.0.7地下厂房、封闭式厂房设计中,应妥善解决通风、防潮、防噪声和照明等问题。

地下厂房内污水、臭气以及垃圾的清除,应采取合理可靠的措施。

  3.0.8采用开敞式高压配电装置的独立开关站,其场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实体围墙。

  3.0.9架空进、出线跨越水库及通航建筑物时,应提高安全系数,按大跨越的气象条件设计。

  3.0.10架空进、出线跨越门机运行区段时,应考虑对门机的电气安全净距,对于330kV及以上的架空进出线,尚应考虑减小门机上层通道的静电感应场强。

  3.0.11开关站架空进、出线初期投运时,应满足枢纽其它部位施工的安全。

  3.0.12根据枢纽总体布置,在建筑物的周围及道路两侧和其它适当地方,宜植树、种植花草,以绿化环境。

 

  4劳动安全

  4.1防火、防爆

  4.1.1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的SDJ278—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4.1.2挡水、泄水及通航建筑物的各类工作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防火措施和设施应与厂区相应部位一致。

  4.1.3对所有工作场所,设计中严禁采用明火取暖方式。

  4.1.4通航建筑物的闸室、渡槽两侧应设置消火栓。

若设有专用的拖轮,应具有消防功能。

垂直升船机的提升楼(塔),在靠近船厢两侧沿垂直方向应分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

  4.1.5油浸式主变压器及压力油、气罐应设置泄压装置。

泄压面应避开运行巡视工作的部位。

  4.1.6压力容器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

  4.1.7蓄电池室及油系统房间的通风系统应符合SDJQ1《水力发电厂厂房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4.1.8厂外独立的油处理室、油罐室(露天油罐)及易燃材料仓库应在直击雷保护范围内,其建筑物或设备上严禁装设避雷针,应用独立避雷针保护,并应采取防止感应雷和防静电的措施。

  4.1.9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罐室、油处理室的油罐、油处理设备、输油管和通风设备及风管均应接地;

  2)移动式油处理设备在工作位置应设临时接地点;

  3)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4)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与工程中的电气接地装置共用。

  4.2防电气伤害

  4.2.1配电装置的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GB5006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对于110kV以上配电装置应符合SDJ15—85《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当裸导体至地面的电气安全净距不满足规定时,应设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保护网。

  4.2.2屋外开敞式电气设备,应在周围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围栏。

  4.2.3对35kV及以下户内装配式的油断路及隔离开关,在操作机构处应设防护隔板,防护隔板的宽度不宜小于0.5m,高度不宜低于1.9m。

  4.2.4厂(所)用干式变压器与配电柜布置在同一房间时,干式变压器应设防护围栏或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防护外罩。

  4.2.5桥式起重机应采用封闭型安全滑线。

若采用敞开式滑线,应布置在驾驶室对侧。

  4.2.6对初期发电过渡方案设计中,对人员可能触及的初期投运配电装置的带电部位应设置相应的防护围栏和安全标志。

  4.2.7电气设备的防护围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栅状围栏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最低栏杆离地面净距不应大于0.2m;

  2)网状围栏的高度不应小于1.7m,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

  3)所有围栏的门均应装锁,并有安全标志。

  4.2.8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冲击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应小于3m,否则,应采取均压等防护措施。

  4.2.9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的构架上的照明灯电源线、独立避雷针和装有避雷针的照明灯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均需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的导线,电缆外皮或金属管埋入地中长度在10m以上,然后才允许与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严禁在装有避雷针(线)的构架物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和低压线。

  4.2.10水利水电工程的接地设计,应符合水力发电厂接地设计有关标准的规定。

  4.2.11低压电力网严禁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2.12对于误操作可能带来人身触电或伤害事故的设备或回路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或机械联锁装置,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

  4.2.13高压开关柜应具有以下功能:

  1)防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2)防误分、合断路器;

  3)防带电挂地线、合接地开关;

  4)防带地线合隔离开关和断路器;

  5)防误入带电间隔。

  4.2.14用于接零保护的零线上不允许装设熔断器和断路器。

只有当断路器动作时同时切断相线才允许装设断路器。

  4.2.15在远离电源的负荷点或配电箱的进线侧,宜装设隔离电器。

  4.2.16安全电压供电电路中的电源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

  4.2.17下列使用的照明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供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应符合GB/T3805—93《特低电压(LEV)限值》的有关规定;

  2)水轮机室、发电机风道和廊道的照明器,当安装高度低于2.4m时,如照明器的电压超过《特低电压(LEV)限值》规定值时,应设有防止触电的防护措施。

  4.2.18事故照明设计应符合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有关标准的规定。

  4.2.19单芯电缆的全属护层、封闭母线外壳以及所有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电气设备外壳和构架上,其最大感应电压不宜大于50V,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4.2.20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钢构架在正常运行中的最高温升,运行人员经常触及的部位不应大于30K;运行人员不经常触及的部位不应大于40K;运行人员不触及部位不应大于65K,并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4.3防机械伤害、防坠落伤害

  4.3.1机械设备防护安全距离,机构设备防护罩和防护屏的安全要求,以及设备安全卫生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3.2起重机、启闭机组钢丝绳、滑轮、吊钩等应符合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3.3坝顶、通航建筑物、电站进水口、尾水平台等处的门机,在大车行走时,应设行车声光报警信号;

  4.3.4机修车间机床的布置方式不应使零件或切屑物甩出伤人,机床之间以及与墙、柱之间的净距大于0.8m,机床的朝向应有利于采光,操作人员不应受眩光影响。

  4.3.5凡坠落高度在2.0m以上的工作平台、人行通道(部位),在坠落面侧应设置固定式防护栏杆。

  4.3.6水工建筑物的闸门(门库)的门槽、集水井、吊物孔、竖井等处,应在坠落面侧设固定式防护栏杆。

当固定式防护栏杆影响工作时,应在孔口上设盖板,盖板应能承受2000N/m2均布荷载。

  4.3.7凡检修时可能形成的坠落高度在2.0m以上的孔、坑,应设置固定临时防护栏杆用的槽孔等措施。

  4.3.8桥式起重机轨道梁的门洞应设门,并应设置安全标志。

沿桥机轨道设置的走道,宜设防护扶手。

  4.3.9桥机、门机轨道两端应设可靠的缓冲器。

  4.3.10需上人巡视的屋面应设置净高不小于1.05m的女儿墙或固定式防护栏杆。

  4.3.11枢纽建筑物的掺气孔、通气孔、调压井,应在其孔口设置防护栏杆或设置钢筋网孔盖板,网孔应能防止人脚坠入。

  4.3.12垂直升船机提升楼(塔)在靠近船厢两侧的安全疏散通道,应设仅能向疏散方向开启的防护栏杆。

  4.3.13活动式交通桥(通道),当其移开后形成的交通通道开口处,应设置相应的活动防护横杆或其它防护措施,并应设安全标志。

  4.3.14工程使用固定式钢直梯或固定式钢斜梯的场所,应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考虑电气安全距离和水力冲击等的影响,并满足劳动者的工作安全。

钢直梯应设护笼,并根据高度需要和布置场所条件设置带有防护栏杆的梯间平台。

钢斜梯应设带有防护栏杆的梯间平台。

  4.3.15楼梯、钢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4.4防洪、防淹

  4.4.1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经论证可设置水情自动测报系统。

  4.4.2坝区(站)地面水应有排水设施。

  4.4.3通向厂区建筑物外部的各种孔洞、管沟、通道、电缆廊道(沟)的出口,其位置应高于厂房下游洪水位,否则,应采取防洪措施。

  4.4.4机械排水系统的水泵管道出水口高程低于下游洪水位时,必须在排水管道上装设逆止阀。

  4.4.5厂房机组检修排水系统设计,应有防止水淹厂房的措施。

  4.4.6防洪、防淹设施应有二个独立电源供电,对特别重要且无法以手动方式开启闸门的泄洪设施,经论证可设第三个电源。

任一电源均应能满足工作负荷的要求。

 

  5工业卫生

  5.1防噪声及防振动

  5.1.1水利水电工程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宜符合表5.1.1所列噪声A声级限制值的要求。

 

表5.1.1水利水电工程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限制值(A声级)

  注 1.未列入的场所可参考相类似的场所取噪声限制值。

    2.对于工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所,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但最大值不超过115dB。

  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噪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室内平均噪声级。

  5.1.2工作场所的噪声测量应符合GBJ122《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设备本身的噪声测量应符合相应设备有关标准的规定。

  5.1.3工程设计,应选用噪声和振动水平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设备,必要时,应对设备提出允许的限制值,或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1.4工程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声源指向性、绿化等因素合理布置有关设备和建筑物(房间),必要时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减振、阻尼等综合防护措施。

  5.1.5水轮发电机组的盖板、进人门、引出线洞隔板均宜有减振、隔声措施。

水车室与外界宜设有隔声措施。

  5.1.6自备柴油发电机组、空压机、高压风机应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必要时应设有减振、消声设施。

  5.1.7励磁盘中冷却风扇应选用低噪音风机。

  5.1.8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值班室和主要办公场所的室内空调装置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

  5.1.9中央控制室如设置在机组段的尾水平台上,应采取隔振、减振、阻尼措施。

  5.1.10发电机层、柴油发电机房、空压机室、高压风机室等场所,当需设置运行值班室时,应为隔声值班室。

  5.1.11噪声水平超过85dB,而运行中只需短时巡视的局部场所,运行巡视人员可使用临时隔声的防护用具。

  5.1.12瞬间噪声超过115dB的设备,布置时宜避免对重要场所值班人员的影响。

  5.2温度与湿度控制

  5.2.1水利水电工程各类工作场所的夏季、冬季室内空气参数应符合SDJQ1—84《水力发电厂厂房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5.2.2水力发电厂厂房的水轮机层、蜗壳层、主阀室等水下部位,应采用以排湿为主的通风方式。

对于地下式厂房、坝内式厂房以及封闭式厂房,可视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布置情况,采取防渗、防潮措施。

  5.2.3地下厂房、封闭式厂房和采用空气调度的值班场所,当每个工作人员所占容积小于20m3时,每人每小时补充的新风量应大于30m3;当每个工作人员所占容积为20m3~40m3时,每人每小时补充的新风量应在于20m3。

当每个工作人员所占容积大于40m3时,允许由门窗渗入的空气来换气。

  5.3采光与照明

  5.3.1采光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应以天然采光为主,人工照明为辅。

  5.3.2工作场所室内天然采光照度宜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工作场所室内天然采光照度最低值

  注未列出的场所可按相类似的场所取值。

  5.3.3人工照明应创造良好的视觉作业环境,各类工作场所最低照度标准应符合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有关标准的规定。

  5.3.4进厂交通隧洞入口应设置过渡段照明,其要求应符合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有关标准的规定。

  5.4防尘、防污、防腐蚀、防毒

  5.4.1水轮发电机的机械制动装置,宜采取防止尘埃扩散的措施。

  5.4.2屋内配电装置室地面应采用坚硬的、不起尘埃的材料。

  5.4.3机械通风系统的进风口位置,宜设置在屋上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并应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

尘埃、风沙严重地区的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宜设置过滤器。

  5.4.4风沙严重地区的门窗应作密封处理。

  5.4.5变压器事故油坑及透平油、绝缘油罐的挡油槛内的油水,需要经油水分离后,方可排入地面水体。

  5.4.6蓄电池室、酸室排出的废水应经处理至pH值在6.5~8.5后,才允许排入地面水体。

  5.4.7铅酸蓄电池室、储配室等有腐蚀物质的房间,其设计应符合GBJ46《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其通风管路应采用防腐材料。

  5.4.8设备支撑构件、水管、气管、油管和风管应根据不同的环境采取经济合理的防腐蚀措施。

除锈、涂漆、镀锌、喷塑等防腐处理工艺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4.9SF6全封闭组合电器室及检修室,其室内空气中SF6气体含量不应超过6g/m3。

室内必须装设机械通风,通风管道吸风口的顶部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0.3m,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且不应排至其他房间内。

室内地面孔、洞应采取封堵措施。

  5.4.10储存CO2、卤化物灭火材料的房间应采取机械通风方式。

  5.4.11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应设置事故排烟设施。

  5.5防电磁辐射

  5.5.1330kV及以上的配电装置内设备围栏外的静电感应场强(离地.5m空间场强),不宜超过10kV/m,少部分地区可允许达到15kV/m;配电装置围墙外侧处(非出线方向,围墙外为居民区时)的静电感应场强不宜大于5kV/m。

  5.5.2330kV及以上的架空进、出线跨越门机运行区段时,门机上层通道的静电感应场强不应超过15kV/m。

  5.5.3在接触微波(频率为300MHz~300GHz的电磁波)辐射的工作场所,对作业人员的辐射防护要求应符合GB10436《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6安全卫生设施

  6.1辅助用室

  6.1.1工程设计中应按照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

  6.1.2辅助用室应根据枢纽总体布置和运行管理的需要统一考虑。

辅助用室的位置应避免有害物质、病原体等有害因素的影响,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采暖和排水设施,并易于清扫,设置的卫生设备应便于使用。

  6.1.3在工程主体建筑物内的主要检修场所附近宜设置适当的热水淋浴室。

  6.1.4工程中不可设置专用存衣室,存衣室可与休息室合并设置,或在值班室和其它适当地方存放工作服。

  6.1.5在工程主体建筑物的工作场所附近,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盥洗室(水龙头),当条件许可时,应考虑一定数量的热水龙头。

盥洗室(水龙头)的设置位置应结合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统一考虑。

  6.1.6在工程主体建筑的的工作场所附近,应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

休息室可兼作学习、进餐等之用。

当兼作进餐之用时,应设有洗手、洗碗、热饭等设备,并应考虑生活垃圾的存放和清扫方便。

  6.1.7厕所的设置应根据工程枢纽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在电厂(泵站)厂房应根据运行人员的数量合理设置。

所有厕所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才允许排入地面水体。

  6.1.8妇幼卫生用室和医疗卫生用室既要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还要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6.2安全卫生管理机械及配置

  6.2.1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规模大小及职工人数设置安全卫生管理机构。

其人员按职工总人数每千人2~5人配置。

  6.2.2安全卫生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配置声级计、温度计、照度计、振动测量仪、电磁场测量仪、微波漏能测量仪等监测仪器设备和必要的安全宣传设备。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安全标准设置的场所及类型

 

  A1水利水电工程中安全标志设置的场所及类型见表A1。

 

表A1水利水电工程中安全标志设置的场所及类型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B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B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B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B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B1.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劳动部劳安字[1992]1号文中有关《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精神,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了本规范。

以使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1.0.2本条指明本规范适用的范围。

  1.0.3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是主体工程设计的组成部分,因此,同主体工程设计一样,必须遵循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合理确定设计方案,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设施。

建设标准要符合国情,既不能标准过低影响安全运行,又不宜标准过高增加大量的工程投资,脱离当前的实际水平。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而制定。

  1.0.4设计一般原则。

 

  2一般规定

  2.0.1本条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阶段中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的工作深度。

设计阶段按照电力工业部电计[1993]567号文《关于调整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通知》划分。

该文对原设计阶段进行了如下调整:

  1)增加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编报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原初步设计阶段与可行性研究两阶段合并,取消原初步设计阶段深度按DL5021—91《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设计;

  3)招标设计阶段,按原技术设计阶段进行设计工作;

  4)施工设计阶段。

  各阶段设计深度系按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