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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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工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GB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82   安全色

GB2894--88   安全标志

GB4053.1--93   固定式钢直梯

GB4053.2--93   固定式钢斜梯

GB4053.3--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GB4053.4--9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4942.1--85   电机外壳防护分级

GB4942.2--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389--86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GB6527.2--86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8197--87   防护屏安全要求

GB8702--88   辐射防护规定

GB10434--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10436--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12158--9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3348--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

GB13561.1--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

GB15599--1995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T15605--199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15626-1995   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

GB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57--94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92--93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1   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

GBJ53--83   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

GBJ54--83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试行)

GBJ55--83   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试行)

GBJ59--83   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试行)

GBJ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JT2006--84   港口装卸作业煤粉尘浓度控制指标

JT2012--88   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

JT/T248--95   港口供电技术规范

JTJ211-87   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

TJ29--78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试行)

TJ30--78   氧气站设计规范

TJ31--78   乙炔站设计规范

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交通部(85)交公安字334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劳动安全卫生occupationalsafety&health

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2 劳动安全 occupationalsafety

   以防止职工在劳动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3.3 职业卫生 occupationalhealth

   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4一般规定

4.1 总平面设计

4.1.1应根据港口自然条件与发展规划,按港口性质、功能、贷种、通过能力、装卸工艺特点、集疏运方式等合理进行总平面设计。

4.1.2生产性建(构)筑物及必要的辅助生产建筑物宣布置在陆域前方的生产区,其余辅助生产建筑物及必要的生活建筑物宜布置在其后方的辅助生产区,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离,布局要合理,避免或减少生产区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对生活区域的影响。

4.1.3堆放易产生粉尘,异味货物的库场应布置在不影响或不严重影响其它库场的区域。

4.1.4危险品库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

4.1.5有药物薰蒸业务的码头应单独设置药物薰蒸区。

4.2建(构)筑物

4.2.1港口建(构)筑物的设计应傲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其抗震设计应符合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4.2.2坑道、地下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应考虑防渗漏、防潮、防尘、防腐,并应配备通风换气、排水设施及应急照明等安全防护装置。

4.2.3港区变(配)电站、化学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特殊建(构)筑物应有防暴潮及雨水倾灌的措施。

4.2.4港区内有跌落危险的地点和部位,应设有防坠落设施。

坡度大于6°的廊道等处应有行走防滑设施。

4.2.5凡受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振动、高温、腐蚀、辐射等因素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4.2.6原有旧建筑物应在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利用。

4.2.7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符合GB13495规定的标志。

4.3工艺设计及生产设备

4.3.1 应尽量优化工艺流程,减少操作环节,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对于劳动危险危害大的生产岗位,应设置特殊防护和急救设施;淘汰劳动危险危害严重而又难以改造的落后装卸工艺和设备。

4.3.2在同一泊位进行多货种作业时,在工艺流程上应考虑采取必要的防止相互污染的措施。

4.3.3连续输送机械作业线各设备间应实现电气联锁,逆工艺流程启动,顺工艺流程停车,并应能临时解除联锁,恢复自锁;

4.3.4装卸设备的选型应优先采用安全可靠、劳动危害小、操作维修保养方便的产品,并应具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4.3.5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应设钢斜梯,不宜用钢直梯,如必须用钢直梯时,应加防护设施。

当难以架设直梯和无法采取防坠落措施时,则应配备专用登高检修设备。

4.3.6在有高压、高温、高电压等生产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标志、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4.3.7设备布置应留有安全通道和检修位置,工作地面应平整不打滑。

4.4港口道路、铁路、仓库、堆场

4.4.1港口道路应符合交通部《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4.4.2装卸通道应采用单侧通行的环行道路,尽头式道路应具备回车条件。

4.4.3弯道、交叉路口不能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4.4.4港区道路应设置路名及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立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4.4.5港区铁路的布置在.满足装卸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铁路、道路的相互交叉。

不可避免时在主干道上宜采用立体交叉。

4.4.6港区道路、铁路交叉道口,应按GB6389的要求设置警告标志及防护设施。

4.4.7一般仓库应以自然通风为主,应按有利于夏季通风的方位布置,主要进风侧不能布置或改造成辅助建筑物。

4.4.8库门与铁路、道路闯应根据进出库的机械类型及进出库门的速度留有装卸运输机械的制动距离。

4.4.9库门两侧应设有防车辆碰撞设施。

4.4.10堆场地基处理应坚固,地面应平坦,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地面坡度应符合JTJ211、GB50192的有关规定。

4.5照明

4.5.1 港口作业场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JT2012及GB50034的有关要求。

4.5.2码头前沿照明应有防眩目措施,前沿高杆灯的设计应不影响水面航行导标视线。

4.5.3应根据设置位置及使用要求,选用防爆、防潮、防腐和防浪击型灯具。

4.6其他

4.6.1 码头前沿基础设施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大型装卸机械锚碇坑,以便机械就近锚碇;移动机械轨道两端应设置止档等安全装置。

4.6.2码头前沿须设置护轮坎,其高度不得小于20cm,且护轮坎内侧应为直角,并设有夜间反光标志。

4.6.3件杂货码头前沿应设置使用方便、安全可靠的安全网挂放环。

4.6.4钢直梯、钢斜梯、防护栏杆、钢平台等辅助配套设施均应符合GB4053.1~4053.4的要求。

4.6.5港区所有危险场所、安全设施与装置、工业管道、安全标志等均应按GB2893、GB2894及GB6527.2的规定涂色、标示。

5劳动安全通用规定

5.1 防火防爆

5.1.1 码头建筑防火设计应按GBJ16中有关规定执行。

5.1.2码头各建(构)筑物防雷等级及建筑防雷设计应按GB50057中有关规定执行。

5.1.3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场所,必须有防火防爆及泄爆措施。

5.1.4在装卸、运输、贮存中如有可燃气体、毒气、粉尘或其它易燃易爆物质,应根据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5.1.5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内应设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出口处应有明显指示标志,标志应符合GB13495中的有关规定。

5.1.6氧气瓶、乙炔气瓶的存放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

5.1.7空气压缩机和油泵应配备单向阀、泄压阀、压力指示等安全装置。

5.1.8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变(配)电所、电器设备及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

5.1.9港区内加油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156的有关要求。

5.2起重机械安全

5.2.1起重机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GB6067的要求。

5.2.2大型轨道移动装卸机械应配有锚固装置及防突发性强风的应急制动装置。

5.2.3大型轨道移动装卸机械必须设行走警示信号装置,并应有不少于30s的启动延迟时间。

5.2.4起重机械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6067的要求。

5.3输送机械安全

5.3.1 输送机必须装设延迟起动警示信号,信号装置配置的位置和数量应能对全线各部位起到警示作用。

5.3.2输送机械上应设有故障急停装置,其位置应保证作业人员能就近操作。

5.3.3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偏装置,对于固定式长距离皮带输送机应设防打滑、防撕裂、轴温过热报警等安全装置。

5.3.4输送机的传动装置应有过载保护设施。

5.3.5带式输送机的防尘罩应采用阻燃材料。

5.3.6输送机旁的通道应设置必要的栏杆、梯子、护栅;应有必要的检修场地;皮带机转接点托辊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0cm;机架高度应便于检修、清理;沿线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照明灯具。

5.3.7长距离固定式带式输送机应定距离设横跨皮带机的人行走桥,并设置防护栏杆。

5.4电气安全

5.4.1 港口供电系统、电器设备的安全设计,必须符合GB50058、GB50060、GBJ53、GBJ54、GBJ55、CBJ59、JT/T248等规范的要求。

 5.4.2变(配)电所的位置应尽量避开粉尘及腐蚀性气体的影响,如无法避开时,变(配)电所应有防尘、防腐蚀性气体影响的设施。

 5.4.3港口重要场所的供电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或其他保证供电形式。

 5.4.4在所有可能由于电压、故障电流、泄漏电流或类似作用丽发生危险的地方,必须留有足够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

 5.4.5电力装置(变压器等)及用电设备(电动机等)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5.4.635kV及以上变电所接地网边缘经常有人出入的地方,应铺设砾石、沥青路面或在地下敷设两条与接地网相连的帽檐式均压带。

5.4.7变、配电室应有必要的集中控制的信号装置。

  

   凡有可能引起误操作的高压电气设备,均应装设防误操作装置。

   35kV压器分列运行时母线联络断路器与相应的电源进线断路器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35kV及以上的总降压变电所应有可靠的通讯设施与有关部门联络。

5.4.8集中控制的电动机、多台连锁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可靠的开车信号,机旁应设置有单机开、停按钮。

5.4.9电气设备工作环境的安全要求:

5.4.9.1在易燃、易爆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或防腐蚀型的电机、电器。

5.4.9.2在潮湿或多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防水、防尘、封闭型电机和电器。

5.4.9.3露天安装的电机、电器、配电箱,应装有防雨设施。

5.4.9.4安装在机械车辆通行地带的配电箱、电气设备和照明灯杆的底部,应有防冲撞设施。

5.4.10变电所应根据负荷等级设置相应的避雷系统。

5.4.11 低压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安装符合劳动部《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5.4.12港区电缆敷设及电缆井盖应不妨碍流动机械作业,不影响维修、保养、清扫作业。

5.4.13电缆沟、电缆隧道应有防水、排水设施,电缆隧道的设计应符合GBJ54的要求。

5.5危险货物储运设施

5.5.1 化学危险品仓库应符合下列条件:

5.5.1.1 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根据其所储存的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晒、防水、防潮、防腐、通风、降温、防中毒急救等设施。

5.5.1.2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根据其所储存的危险品的危险等级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及照明设备。

5.5.1.3化学危险品仓库及贮罐应有检测、报警、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装最或设施。

5.5.1.4储存强酸的仓库,其内墙、门、窗及地基础管道必须进行防酸蚀处理,地面应为耐酸地面,库内应有良好的通风,仓库宜为单层,不同类的酸如储存在同一座库房内,应用防火墙隔离。

5.5.2输送化学危险品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适应输送物质的化学、物理性质及耐压需要,分别设置防泄漏、防腐蚀、防静电等设施。

5.5.3储存危险货物的仓库、储罐和输送管道,应有符合GB2894,GB6527规定的安全标志。

5.5.4应单独设置更换危险货物破损包装的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5.5.5应配备收集和处理破损、撒漏危险货物的设施.

5.6锅炉和压力容器

5.6.1工业锅炉及锅炉房应满足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GBJ41等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5.6.2空压机房及存放氧气瓶、乙炔瓶等压力容器的场所,应根据TJ29,TJ30,TJ31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6劳动卫生通用规定

6.1 防尘、防毒

6.1.1凡产生和逸出尘、毒的作业场所,应有防尘、防毒措施。

采取措施后作业场所尘、毒浓度应符合TJ36的要求,煤炭粉尘浓度应符合JT2006的要求。

  

6.1.2工程设计中应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尘、毒的工艺和设备。

产生尘、毒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机械化、自动化或密闭隔离。

6.1.3总平面布置中,应尽量将产生尘、毒危害的设施布置在港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l产生尘、毒物质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下风侧。

6.1.4产生尘、毒的设备,应根据其特点和操作维修要求,采取整体密闭或局部密闭,密闭后应有排风设施,不能密闭时,应有其它防尘防毒设施。

6.1.5有尘、毒危害的工作室应单独设置或与其他工作室隔开,并设置空气净化装置或排风与通风装置。

6.1.6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在技术上难以达到TJ36的要求时,宜设置局部隔离防护(操作)室,隔离室应保证正压送风。

6.1.7有毒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宜用管道输送,其装卸、储存设备和容器及其连接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6.1.8易出现有毒液体泄漏的作业场所的地面,应采用耐腐蚀、不易渗透的建筑材料铺砌,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

并应有给水和坡向排水设施。

6.1.9散货装卸工艺流程应尽量减少中转环节,缩短运输距离,减小转运点的落差高度。

6.1.10对于疏水性较强又易起尘的货种,宜根据工艺起尘环节采用润湿型化学抑尘剂抑尘。

6.1.11 大宗散货作业场所应配备真空吸尘装置或水冲洗装置。

6.1.12有可能因产生、泄漏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而造成事故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排风、应急照明、报警、通讯等装置。

6.1.13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其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

6.2噪声与振动控制

6.2.1港口建设工程设计中噪声与振动控制,主要针对各类码头装卸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中泵房、锅炉房、机加工车间、木工车间等存在噪声与振动危害的作业场所。

6.2.2港口建设工程中各类作业地点(和生产车间)的噪声值按照地点类别的不同,不得超过GBJ87所规定的噪声限制值。

6.2.3设计中应首先选用低噪声的工艺过程和设备,如达不到噪声控制标准要求时,应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隔振以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控制措施。

6.2.4港区内主要噪声源应相对集中,高强度噪声区与低强度噪声区分开布置,其间宣布置辅助车间、堆场仓库等。

6.2.5各站、房、车间内工艺设计,高强度噪声作业点与低强度噪声作业点应分开布置,高强度噪声设备应集中布置。

6.2.6对产生高强度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的场所,操作室宜采取密闭隔离、隔声措施。

6.2.7当噪声强度超标,又不宜对声源进行控制时,应为操作人员设置隔声间(室)。

6.2.8管道设计应遵守下列规定:

6.2.8.1合理选择输送介质在管道内的流速,并减小流体压力、方向突变。

6.2.8.2选用低强度噪声阀门,暴露的高强度噪声管道出口应有消声设施。

6.2.8.3管道与强烈振动的设备宜采用柔性连接;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构)筑物或支架之间,应有减振、隔振措施。

6.2.9对振动危害较大的作业部位应采取隔振、减振措施。

6.2.10全身振动作业振动强度疲劳界限、不舒适界限及忍耐极限参考有关国际标准的规定。

6.2.11 局部振动作业卫生标准限值应符合GB10434的规定。

6.2.12局部振动作业应选择振动小的工具,并应有个体防护措施。

6.3防暑、防寒、防潮湿

6.3.1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与通风降温措施。

6.3.2操作室与休息室应与热源隔离,单独设置。

6.3.3室内作业点和作业区的空气温度、湿度应符合TJ36的要求。

6.3.4露天作业场所,应在作业点附近设置休息室,根据港口地区气温特征设置取暖及防暑降温设施。

6.3.5生产过程中用水较多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排水防潮措施,空气中相对湿度较大的作业场所,应采取降湿措施。

6.4辐射防护

6.4.1 凡有辐射产生的作业场所均应设置各种相应的防护设施。

6.4.2放射性物品的储运必须有防辐射的安全设施。

6.4.3有电磁辐射的作业场所,防护限值应符合GB8702的有关规定。

6.4.4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的防护限值应符合GB10436的有关规定。

6.4.5应为受辐射危害的作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装置。

6.5职业危害控制

   经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预测有可能达到Ⅲ级以上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设计上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对低于Ⅲ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也应有必要的防治措施。

6.6港口卫生设施

6.6.1 港口工程应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浴室,候工室、女工卫生用室、食堂、厕所等,其设计按照TJ36的要求执行。

6.6.2因生产事故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应设置事故淋浴装置、冲眼器及供水设备。

6.6.3码头前沿与后方各作业点附近,均应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厕所。

7专用码头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7.1 煤炭、矿石码头

7.1.1 船舶(车辆)的装卸、水平运输及贮存宜采用专业化工艺,并尽可能选择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工艺方案。

7.1.2-般不宜采用坑道方案作为水平运输的主要方式,特殊情况下经论证必须采用坑道时,要充分考虑与之配套的安全卫生要求。

7.1.3各单机(装船机、卸船机、堆取料机等)以及卸车机(翻车机、螺旋卸车机等)的操作、人员行走及检修部位,均应按GB8197、GB4053.1—4053.4的要求设置防护屏、钢直斜梯、防护栏杆和作业钢平台,在司机室顶部均需设计有保险带(绳)生根的装置。

7.1.4翻车机房进口或出口处应设置人行天桥。

7.1.5固定带式输送机驱动机房,廊道、坑道等非露天场所的安全设计要求:

7.1.5.1 驱动机房作业场所应满足拆装部件及起吊检修的需要;

7.1.5.2廊道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2m,宽度按输送机布置、安装、检修和通行要求确定。

检修通道的净宽一般不小于0.7m,人行通道净宽一般不小于1.0m,并应设有防护栏杆。

较长的带式输送机应设横跨输送机的人行走桥,走桥应有防护栏杆;

7.1.5.3卸车机底部坑道和带式输送机坑道的建筑尺寸均应满足其中各类设备的安装、检修、作业和通行的要求。

检修通道及人行通道净宽均不得小于1.Om,并应设有防护栏杆。

地面倾角大于6°时,应考虑行走防滑措施或采用阶梯走道;

7.1.5.4高架带式输送机通道两侧应设有防护栏杆,机架下应设接料板;

7.1.5.5各场所应配备两套照明系统,分别用于巡视作业和检修作业,其照度应分别达到GB50034中规定的第VII级和第V级的要求。

在长廊道和电气室应设置事故照明。

7.1.6装卸工艺主要环节应设置监控装置,中央控制应与局部控制联锁。

7.1.7卸车工艺的防尘要求:

7.1.7.1卸车过程中应有喷水、注水等防尘设施,防尘设施应与装卸工艺同步连动;

7.1.7.2卸车机房可封闭或半封闭,但必须有相应的除尘设施;

7.1.7.3卸车机房各作业面应配置清扫装置;

7.1.7.4卸车机械底部深坑道内的给料机、落料机、皮带机等起尘点,应全封闭,并配有通风除尘装置;

7.1.7.5坑道内应配备良好的排水、冲洗设施及通风除尘系统。

7.1.8卸船机防尘要求:

7.1.8.1 应尽量选用封闭型卸船机;

7.1.8.2抓斗卸船机料斗部位应有防尘设施。

7.1.9转接机房防尘要求:

7.1.9.1带式输送机转接点应加罩密封,罩的进出口加防尘帘,必要时应使用有效的除尘装置;

7.1.9.2带式输送机头部滚筒处应设有效的皮带清扫或冲洗装置;

7.1.9.3机房作业面应配置清扫设施。

7.1.10装车楼防尘要求:

7.1.10.1装车楼内皮带机、转运点、储料仓等均宜采用封闭措施,并在产尘较大的作业点辅以除尘抑尘措施;

7.1.10.2装车采用可升降式溜槽(筒),并设有喷洒水设施。

7.1.11堆场防尘要求:

7.1.11.1堆场的长边方向应尽可能与当地主导风向一致;

7.1.11.2配置喷洒系统或其它防尘设施;

7.1.11.3堆场、道路间应有分隔,如设置挡煤墙等。

7.1.12装卸系统中各控制室及大型机械的操作室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达到防尘、防噪、防暑及防寒的有关要求。

7.2散粮码头

7.2.1 散粮码头的设计应符合GB13561.1中的有关规定。

7.2.2工艺设计及装卸设备

7.2.2.1工艺设计应尽量优化工艺流程、减少物料中转环节、缩短运输距离、降低落差,以减少产尘点。

7.2.2.2除尘、抑爆、隔爆、泄爆等设施,应在工艺设计中一并考虑。

7.2.2.3设备、管道和各工艺连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以防粉尘外逸。

7.2.2.4为减少粉尘外扬,应尽量选用密封型卸船机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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