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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总论部分

第一章

(10)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例系统编纂的民事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3、民法学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又称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

4、民商分立是将民法和商法分开,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

5、民商合一是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其表现形式是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

6、财产狭义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的财产(又称总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力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券和债务,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7、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8、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9、亲属权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权利。

1

0、"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是指习惯法,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法规范效力的习惯。

第二章

(5)

1、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始终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中的作用。

3、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4、"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5、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第三章

(48)

1、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4、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

6、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或者客观现象。

8、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民事法律事实结合。

9、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0、"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

1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

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14、"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

1

5、"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又称对世权。

16、"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又称对人权。

17、"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18、"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1

9、"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20、"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

2

1、"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2

2、"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2

3、"原权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2

4、"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是发生的权利。

25、"自卫行为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26、"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

27、"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28、"民事义务是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29、"法定义务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3

0、"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

3

1、"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

32、"积极义务

33、"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消极义务。

34、"消极义务

35、"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36、"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处的民事制裁、处罚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归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和拘留等。

37、"财产责任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例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8、"非财产责任是指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9、"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4

0、"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4

1、"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4

2、"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承担责任。

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可将共同则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43、"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

44、"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

45、"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

46、"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47、"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48、"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第四章

(17)

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2、公民民法上的公民和自然人的内涵相同。

3、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

意思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

6、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0、"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1、"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12、"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遗嘱监护人时,由法院或者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指定监护人。

13、"遗嘱监护是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1

4、"亲权“亲权系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

15、"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1

6、"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7、"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19)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3、"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4、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5、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6、基金会法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进行管理以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发展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

7、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

8、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

9、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

10、"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者公共社团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能的法人。

11、"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如订立合同和捐助行为)而设立的法人。

12、"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13、"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4、"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1

5、"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

16、"法人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17、"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法人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18、"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

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9、"法人登记

第六章

(14)

1、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亦称非法人团体。

2、合伙是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

这里说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里说的事业包括多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事务,也可以使非营利性的事务。

3、民事合伙由民法典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

4、商事合伙由商法典或者商事单行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5、合伙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6、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7、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8、强制退伙除名退伙是指当某合伙人出现除名事由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合伙人开除,而使其丧失合伙人资格。

除名退伙又称强制退伙。

9、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事由而退伙。

1

0、"特殊的普通合伙特殊的普特合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

11、"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12、"个体工商户个人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13、"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1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章

(12)

1、物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2、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

4、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5、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6、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7、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8、有主物是指所有人明确的物。

9、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

根据两个物在物理上相互独立,而在经济用途上又相互联系的关系,把物划分为主物与从物。

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

10、"孳息是指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

1

1、"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12、"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约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有价证券。

第八章

(36)

1、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那部分民事行为叫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行为民事主体主动为自己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4、事实行为民事主体不具有主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5、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的,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意思内容的行为,又称好意施惠行为。

6、单方行为是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7、多方行为是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

8、有偿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须为对价行为。

9、无偿行为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与对价利益的行为。

10、"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者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11、"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

12、"主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行为。

13、"从行为是指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行为。

1

4、"独立行为是指行为人凭借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

1

5、"辅助行为是指并不具有独立的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

16、"口头形式是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

17、"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其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习惯推理出其内在意思的形式。

18、"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19、"单独虚伪表示,又称真意保留、心中保留或者心意保留,是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它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20、"通谋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或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

21、"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者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

22、"传达错误是指由于传达人或者传递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的错误。

23、"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

24、"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

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强迫是指行为人一方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25、"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26、"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27、"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28、"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29、"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

30、"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32、"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3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34、"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与以明确答复的权利。

35、"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36、"显失公平是指在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时,一方当事人利用己方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从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严重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

第九章

(14)

1、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行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又称授权代理、意定代理。

3、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4、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5、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者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又称部分代理、特定代理或者限定代理。

6、单独代理,又称独立代理,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7、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8、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原代理。

9、再代理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

10、"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其效果转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11、"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12、"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13、"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第十章

(7)

1、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2、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4、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5、抚养费请求权

6、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7、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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