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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我们不负青春,不负岁月,坚强到底第1页共16页民法总论民法总论魏振瀛第5版名词解释愿我们不负青春,不负岁月,坚强到底。

阿斗(黄强)2015年11月3日愿我们不负青春,不负岁月,坚强到底第2页共16页部分历年真题汇编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法学院&法学基础二833.51、时效(2005年)第10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53、实用新型(2005年)第7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52、事实行为(2007年)第3章民事法律关系.53、物(2014年)第7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5“第一级”名词解释汇编.51、民法.52、民法学.53、民法的基本原则.54、自然人.55、法人.56、非法人组织.67、民事法律关系客体.68、民事行为.69、代理.610、诉讼时效.711、除斥期间.712、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7“第二级”名词解释及个别”第三级”名词解释.7第一章民法的概述.71、财产和人身关系.72、民法本位.7意义:

.83、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表现形式。

包括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

.8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04年,已考论述题.81、平等原则.8体现:

.82、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8体现:

.83、诚实信用原则.8体现.8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8构成要件:

.85、公平原则.8体现: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人;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86、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次序或者善良风俗。

.8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9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9内容:

.9意义:

.92、民事法律事实04年已考简答: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9作用:

.9愿我们不负青春,不负岁月,坚强到底第3页共16页3、财产权和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力;专属权和非专属权;既得权与期待权;原权与救济权;.9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自卫行为、自助行为).10类型:

.105、民事义务、责任06年已考论述题:

论民事责任.10

(1)民事义务.10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类型:

.10

(2)民事责任.10特征:

.10第四章自然人.11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1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1特征:

.11种类:

.113、监护15年已考简答:

监护的性质.11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1条件:

.11后果:

.11条件:

.11第五章法人.121、法人机关.122、法人分支机构.123、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12第六章法人组织.121、合伙04年已考简答: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的表现特点.122、个人独资企业.12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21、物已考.122、有价证券.123、智力成果.124、非物质利益.13第八章民事行为.131、意思表示.132、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13特点:

.133、无效民事行为.13特征:

.13种类:

.13后果:

.13种类:

.14行使:

.14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14愿我们不负青春,不负岁月,坚强到底第4页共16页类型.14第九章代理.14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14权利:

.14方式:

.14关系:

.14

(2)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对象:

.14关系:

.14指定人:

.14指定对象:

.15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5特征:

.15类型:

.15条件:

.15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151、诉讼时效的中止.152、诉讼时效的中断.15愿我们不负青春,不负岁月,坚强到底第5页共16页部分历年真题汇编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法学院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法学院&法学基础二法学基础二8331、时效(2005年)(2005年)第10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10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3、实用新型(2005年)(2005年)第7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7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2、事实行为(2007年)(2007年)第3章民事法律关系第3章民事法律关系3、物(2014年)(2014年)第7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7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一级”名词解释汇编1、民法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特点:

调整社会关系广泛,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2、民法学狭义:

阐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又称民法解释学。

广义:

比较民法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哲学和民法史学等等3、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是贯穿于民事法律关系和民法挂念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功能:

04年已考论述: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作用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4、自然人基于自然关系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和法人的称谓。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法人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愿我们不负青春,不负岁月,坚强到底第6页共16页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独立性:

(1)组织上的独立性。

(2)财产上的独立性。

(3)责任上的独立性。

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取得法人资格。

6、非法人组织也就是法律中所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中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特征:

1、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的条件,即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要件:

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有自己支配的财产;应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种类:

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成立的目的)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

(其成立是否需要办理登记)7、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

特征:

利益性:

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客观性:

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法定性:

指由法律所规定。

种类: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有价证券。

权利。

非物质利益。

虚拟财产8、民事行为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合法行为。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但不不包括事实行为。

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

9、代理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愿我们不负青春,不负岁月,坚强到底第7页共16页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分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10、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特征:

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11、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

特征:

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适用范围:

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等。

12、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第二级”名词解释及个别”第三级”名词解释第一章民法的概述1、财产和人身关系财产财产狭义:

有金钱的价值(即能用金钱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属于狭义的财产。

广义:

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谓总财产。

财产关系,即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指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民法本位是指民法的基本观念,即民法之目的,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

愿我们不负青春,不负岁月,坚强到底第8页共16页意义:

3、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表现形式。

包括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

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04年,已考论述题年,已考论述题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

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

体现: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2、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体现: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3、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是对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要求。

体现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构成要件:

当事人有权利存在;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又滥用权利的违法性;当事人的行为又滥用权利的违法性;5、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体现: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人;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6、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次序或者善良风俗。

愿我们不负青春,不负岁月,坚强到底第9页共16页第三章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有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内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确切的说,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

意义:

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依托,是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依据。

民事主体因客体,而发生联系,客体决定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事实04年已考简答: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1)民事法律事实,指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体现象。

作用:

使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又称民事法律事实结合,是指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3)非行为事实,又称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其中又分事件和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状态是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3、财产权和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力;专属权和非专属权;既得权与期待权;原权与救济权;标准类别概念或特征财产权具有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体现利益的性质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双重性质,但基于人身权取得)。

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作用:

积极方面:

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不需他人行为的介入。

消极方面:

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具有排他性。

民事权利的作用请求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愿我们不负青春,不负岁月,坚强到底第10页共16页权形成权权利人以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有:

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继承权中的抛弃权等。

抗辩权抗辩权:

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分类:

永久性抗辩权,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延期性抗辩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

绝对权绝对权:

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特征:

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

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又称对世权或对事权)。

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相对权相对权(对人权):

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

特征:

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才能使其实现权利。

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的行为,该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

其他分类按民事权利间的依存关系,分为:

主权利和从权利。

按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为: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按权利是否已经取得,分为:

既得权和期待权。

按权利产生的原因,分为:

原权利和救济权利。

4、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发生或夸大.类型:

包括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

(2)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对其他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条件:

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情势紧迫来不及痛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采取的方法适当,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5、民事义务、责任06年年已考论述题已考论述题:

论民事责任论民事责任

(1)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类型:

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作为和不作为义务等等。

(2)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

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责任。

补充权利人所有的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愿我们不负青春,不负岁月,坚强到底第11页共16页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第四章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种类:

完全、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3、监护15年已考简答:

监护的性质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设立方式:

法定监护。

委托监护。

遗嘱监护。

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打到法定期限,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

失踪的事实(自然人离开住所,音讯杳无、下落不明、生死不明)。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满两年)。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公告期为半年)。

后果:

失踪人的法律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

代管人的选择: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条件:

失踪的事实(自然人离开住所,音讯杳无、下落不明、生死不明)。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失踪达4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失踪达2年)。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

利害关系人行使申请权符合法律规定的顺序。

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公告期为1年)。

后果:

在失踪人宣告死亡后,对于失踪人失踪前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即:

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财产由继承人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具有相对性:

如果失踪人事实上并未死亡,则宣告死亡的推定可以被推翻。

如果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并未死亡,则其在生存地仍有权实施民事行为。

愿我们不负青春,不负岁月,坚强到底第12页共16页第五章法人1、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2、法人分支机构是只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

其行为后果最终由所属法人承担。

3、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法人的成立,是指法人痛过法定程序,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

法人的变更,指法人在存续期內,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法人的终止,执法人丧失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终止。

第六章法人组织1、合伙04年已考简答: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的表现特点指两人以上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的组织。

包括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2、个人独资企业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于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它属于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已考2、有价证券指设定冰证明持券人有权利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包括股票、公司债权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债券,通常说,还包括票据。

3、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们痛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的成果,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等等。

(1)作品: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发明: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是专利权的客体之一,要件: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实用新型:

已考(4)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且适于工业上应用新设计。

(5)科学发现:

阐明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特性或规律而提出的一种新认识。

愿我们不负青春,不负岁月,坚强到底第13页共16页(6)商标:

是以显著的文字、图形或者两者的结合,并置于商品的表面或者商品包装上的标志。

特征为,合法性,显著性和表现性。

4、非物质利益又称人身非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是物质利益或财产利益的对称。

第八章第八章民事行为民事行为1、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

(1)意思表示不一致,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

包括虚伪表示、隐藏行为和错误。

(2)意思表示不自由,由于他人的干涉,使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包括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2、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特点:

应该是将来发生的事情,是否发生不确定,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

(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指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

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后果:

1、不用或不能履行。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愿我们不负青春,不负岁月,坚强到底第14页共16页4、可撤销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由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种类:

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其要件为表意人独立的意思表示;需为有偿行为;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结果是因为表意人无经验或相对人利用优势地位所致的。

受欺诈、受胁迫或趁人之危。

行使行使:

权利人(受害人)以单方意思表示撤销以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通知到相对人,但无需对方同意,即产生效力。

撤销期限,1年。

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追认,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限。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行为:

对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权处分行为4债务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第九章代理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权利:

被代理人授予的。

方式:

该权利行为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凭被代理人一方授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取得代理权。

关系:

合同关系。

(2)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对象:

无民事行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关系:

监护关系。

(3)指定代理,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指定人:

人民法院,父母或者单位,村民或居民委员会。

指定对象:

愿我们不负青春,不负岁月,坚强到底第15页共16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代理权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指无权代理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由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特征:

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表面代理特征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无代理权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类型:

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1、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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