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详细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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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详细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

史上最详细的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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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并购全程指引

一、新三板并购政策、风险解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行渐近。

国家通过出台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建立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

整个框架在某些方面仍需坚持和沿用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但是在某些方面,例如在监管制度,相比上市公司制度更灵活,也更鼓励中小微企业在尽可能宽松的制度环境下积极参与并购重组,实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做大做强。

需要注意的是,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资本交易,还涉及到并购的法律、政策环境、社会背景和公司的文化等诸多因素,企业必须注意并购前后的风险事项。

1.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并购重组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行渐近。

作为我国实体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我国并购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并购以及给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并购重组具体的法律以及法规指导,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建立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

其中,《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方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方法》明确规定了非上市公司收购的整体程序,信息披露要求,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并购与被并购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图表1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和重组的制度体系(节选部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部门规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方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方法》

业务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自律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

资料来源:

《新三板市场运作与创新》

由于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已经运行多年,在实践上被证明是成熟且行之有效的制度。

在设计非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时,在某些方面仍需坚持和沿用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

例如,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制度在收购人准入资格要求、充分发挥财务股份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退出的管理要求、收购人的股份限售要求、违法违规的处罚等方面向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进行沿用和借鉴。

但是,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企业数量较多。

这导致公众公司的并购情况与上市公司相比有所差异,在某些方面的制度设计应根据公众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

例如,在监管方面,公众公司收购的监管范围广而且难度大,监管要求不宜过多、过高,应根据公众公司的特点进行相应调整。

另一方面,公众公司所蕴含的收购机会可能更多,其所涉及的金额可能更小,收购监管制度安排应简便、灵活、高效,鼓励公众公司对外收购。

图表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分并购重组监督行为对比

并购行为

上市公司监管方式

公众公司监管方式

发布收购报告书

备案

信息披露

全面要约收购

强制、豁免

不设强制全面要约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核准

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或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东超200人的,由证监会核准

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或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超过200人的,由neeq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

单纯重大资产重组

审批

信息披露、监管

资料来源:

《新三板市场运作与创新》

  灵活的监管制度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并购重组市场的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在尽可能宽松的制度环境下积极参与并购重组,实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做大做强。

2.企业并购风险不容忽视

尽管企业可以通过并购做大做强,企业在做出并购决定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背后的风险。

因为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资本交易,还涉及到并购的法律、政策环境、社会背景和公司的文化等诸多因素,企业必须注意并购的风险事项。

并购开始前,并购双方首先要确定目标企业的并购价格,其主要依据便是目标企业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这些报表是否存在隐瞒损失信息或夸大收益信息对于并购价格的合理性有着严重的影响,企业必须保证报表的准确性,对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负债进行正确的评估。

但是,并购方不能过分依赖报表的账面信息,须确认资产在法律上是否存在,避免并购后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

另一方面,由于并购方在并购成功后要承担目标企业的原有债务,并购方必须确认清楚目标企业的现有负债以及未来负债,避免将来出现债务问题。

并购完成后,并购方的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但是在处理目标公司原有客户以及雇员问题上须小心谨慎。

能否保留目标公司原客户会影响到预期的盈利性,而目标公司原有雇员是否过多、在岗职员的业务能力是否熟练以及雇员是否会在并购之后离开等都是影响到预期生产能力的重要因素。

同时,由于不同企业之间存在不同的企业文化,并购完成后,并购方须注意文化整合的风险,如果并购方不能对被并购企业的企业文化加以整合,并购企业的决策就难以在被并购企业中得以有效贯彻,无法实现企业并购的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由于未来经营环境的多变性,例如行业的变化、技术的进步以及国际经济形势的改变等,这些都有可能使得企业并购后的经营无法实现既定目标,从而产生经营风险。

二、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

一、收购制度概述

(一)制度体系

(二)制度特点

∙不设行政许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自律监管

∙调整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和触发比例

∙自主约定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

∙调整自愿要约收购制度

∙简化披露内容

∙加强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市场自律监管

(三)收购人资格要求

▪良好诚信记录、法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得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财务顾问

▪收购方

——原则上必须聘请,且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例外情况: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被收购方

——可以聘请(要约收购中),可以是主办券商,但影响独立性、顾问资格受限的除外;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

(五)关于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如果存在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做出弥补安排,对不部分应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避表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针对收购所决策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

∙主要义务

——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

∙泄密处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转让出现异常的,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公众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二、权益披露规则要点

(一)首次触发条件

∙触发条件(其一即可):

——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披露要求: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二)持续触发条件

制度要点:

——前提: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后

——触发条件: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

——披露要求:

应当依照首次触发权益披露的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三)特别说明

∙持股比例计算——间接持股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持股合并计算

∙几种特殊情况:

——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导致触发权益变动的,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投资者虽不是公众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进行收购触发权益变动的,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发行新股或减资达到应披露比例的,无需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三、控制权变动规则要点

(一)适用条件

∙通过证券转让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安排等方式,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

(二)披露要求

∙基本披露要求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特殊情况

——收购公众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三)协议收购的过渡期问题

∙定义:

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

∙对被收购公司过渡期的要求:

——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除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决事项外,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及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股份限售要求

∙原则要求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例外情况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五)对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殊要求

∙尽职调查要求

——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消除损害要求

——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四、要约收购规则要点

(一)类型及基本要求

∙两种类型——全面要约、部分要约;差异在于要约收购的股份数量不同

∙基本要求:

——预收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同一种类股票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收购人披露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二)基本流程

(三)信息披露要求

∙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

∙要约收购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没有事先核准或事后备案要求

(四)支付手段

∙手段种类——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

∙证券支付的特殊要求

——披露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或者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收购人以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五)履约保障

∙至少要有一项:

——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

——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

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支付

(六)对被收购公司的要求

∙董事会——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

∙董事——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七)收购期限

∙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自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将取得的本次收购的批准情况连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在取得全部批准后2日内披露,收购期限自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

——承诺期限内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披露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2日内,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八)要约变更

变更收购要约需遵守的规定:

——重新编制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

——变更后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约收购价格

——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九)竞争邀约

∙关于竞争要约的披露时间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需履行披露义务

∙关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的延长

——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能力

(十)预受股东及要约期满后的处理

∙关于预受股东:

——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2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关于要约期满后处理:

——部分要约:

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全面要约:

应当购买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五、其他规定

(一)一致行动人、公众公司控制权及持股比例计算等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为公众公司收购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做市商持有公众公司股份相关权益变动信息的披露,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四)股票不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内容比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新三板并购重组分析报告

近一段时间以来,新三板市场战绩辉煌,引起券商、中小企业、上市公司、VC/PE机构、银行、信托等各路英豪的密切关注,已成功晋身成为年度最具人气话题王!

在闪耀光环背后,大家更加关注这匹黑马的爆发力源自何方?

哪些因素将持续助推其发展?

哪些环节还有待优化?

投资机会有多少,在哪里?

  依托对新三板市场多年深入观察,投中研究院综合归纳与各方英豪沟通探讨之精华,全面梳理新三板市场的前世今缘,通过对其刚需诉求、发展特点、定增交易/转板/并购等资本运作特点、投资机遇与参与模式等角度进行全面剖析,复盘新三板市场发展历程,探求影响其发展的最关键因素,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分析,以供各方参考。

1新三板市场概述

本章主要从新三板定义、多层次资本市场架构、新三板发展历程三个方面复盘新三板成长历史,探究推动其发展的主导力量。

1.1新三板市场定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ationalEquitiesExchangeandQuotations,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NEEQ”)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不断改善中小企业金融环境,大力推动创新、创业,积极推动我国场外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沪深证券市场的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有所差异,在股份转让模式上接近于一些券商提供的股权转让服务,与原三板市场有所区别,通常被市场各方称为“新三板”。

1.2多层次资本市场架构

研究新三板市场的发展,首先得站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视角来观察,或许有些同仁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概念还很陌生,但这一概念早在2003年就已提出。

作为指导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总方针,其核心目标在于建立满足大、中、小、微型企业需求的综合性资本市场体系。

在这一体系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是绝对支柱力量,这三个板块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

其背后的逻辑关系是什么呢?

早在1990年,中央政府主导设立主板市场,其核心目标是满足大中型企业的融资诉求。

这些目标企业能覆盖哪些群体呢?

绝大多数是大中型国有企业!

当时身处改革开放大环境,传统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自我发展和转型过程中对资金的诉求与日俱增,此前政府主要采取“输血”机制,由商业银行给予贷款支持,但这种单向资金流动机制无法持续运作。

伴随着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建立,众多大中型国有企业获得新的融资通道,凭借分配而来的“上市指标”,顺利登陆资本市场募集大量资金,中央政府期望以升级版“输血”+“造血”的新机制推动大中型企业取得更好的发展成绩。

此后,考虑到主板市场只面向大中型企业,覆盖面太少,陆续开展扩容操作,于2004年推出中小板,于2009年推出创业板,历经约二十年探索,初步建立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资本市场架构。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场内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协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现代金融体系、推动混合所有制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我们仍需清醒的看到,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

比如,市场化程度不高,直接融资比重偏低,市场层次不完善,产品不够丰富等。

迫切需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在完善体制过程中,加大对新三板、四板等基础市场建设是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这也是推动新三板市场快速发展的核心动力所在。

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市场化的流动机制,最终构建形成由市场自发推动的综合性资本市场服务平台!

1.3新三板发展历程回顾

2006年1月23日,中关村(000931,股吧)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股权转让。

此后2006年10月25日,中科软和北京时代正式公告定向增发,这标志着新三板融资大门正式打开,随后新三板市场保持每年1-2家的增发审批通过率,在这一阶段,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处于摸索阶段,并没能得到完美解决。

2009年7月,中关村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正式实施。

一个月后,久其软件(002279,股吧)成为新三板第一家通过IPO登陆深圳中小板市场的公司,此时新三板逐渐受到资金关注。

同年10月30日,创业板正式推出,完善场外建设的呼声增高,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牵制,新三板加速推进的意愿并未切实落地。

新三板真正引起市场关注是在2012年。

2012年8月新三板新增三家试点园区,分别为,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产业开发区以及天津滨海高新区。

随后在2012年9月,证监会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13年2月底发布并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同年6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颁布。

管理层在一年时间内,迅速发布三条重要政策,初步将新三板运行管理框架搭建完成。

2013年底,国务院继续颁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新三板挂牌企业试点迅速扩大至全国范围。

截止2014年12月15日,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接近1500家,是2013年挂牌公司数量的近4倍,总市值合计超过2000亿元。

2新三板市场发展核心亮点剖析

经过前些年的铺垫,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基础已经夯实,在各方推动下,今年取得了非凡的成绩:

挂牌企业数量骤然提速,在年初三百余家基础上,年末突破一千五百家;交易模式取得重大突破,做市商交易于八月份顺利推进,竞价交易积极准备中,伺机推向市场。

总体来看,企业池规模和交易流动性取得了质的飞跃!

2.1企业挂牌条件很宽松,定性为主&少设门槛

相比与主板及创业板市场严苛的审查条件及长时间的排队等待,新三板宽松的挂牌条件成为吸引公司的重要因素。

创业板、中小板的上市条件众多,在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投向等方面都有严格限制,而目前新三板挂牌的法定条件多为定性指标,具体尺度由主办券商把握。

另外,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成本低、周期短。

根据数据显示,挂牌新三板企业平均支付的中介费用仅150万元左右,且地方政府一般会提供财政补贴,总体费用不及创业板挂牌的十分之一。

新三板挂牌审核周期较短,目前股转系统日均审核通过近10家企业,而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监事长邓映翎透露,到2015年1月底,股转系统将审核通过700家企业,总挂牌企业数量将达到2100家,新三板会上演真正的“速度与激情”。

四、新三板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要点

一、并购前的税收筹划

1、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涉及在同种商业活动中经营和竞争的两家企业。

从税收的角度看,横向并购的企业经营范围一般不发生变化,因此并购后应纳税种与纳税环节将保持一致。

但由于企业并购后规模的变化,横向并购将可能导致企业的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人属性的变化。

在增值税税种中,上市公司收购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并购后规模扩大,可变为一般纳税人,从而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经测算若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减低税负,则将目标企业设为子公司;若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税后利益最大,则将目标企业设为分公司。

在企业所得税中,上市公司收购的小型微利企业可能随着企业规模扩大,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使企业所得适用的税率上升,此时,应将目标企业设为子公司,与并购企业分别缴税。

2、纵向并购

纵向并购,发生在处于生产经营不同阶段的企业之间。

从税收的角度看,纵向并购将给并购企业带来如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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