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底板瓦斯抽放巷反掘掘进作业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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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底板瓦斯抽放巷反掘掘进作业规程

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米箩煤矿掘进作业规程

 

矿别:

米箩煤矿

工程名称:

1104底板瓦斯抽放巷(反掘)

施工单位:

施工负责人:

编制:

编制时间:

目录

第一章概况1

第一节工程概况1

第二节工程名称1

第三节工程量1

第四节工程用途1

第五节施工准备2

第六节八个100%的保障措施2

第七节“双十条”加强煤矿安全生产9

第八节编制依据16

第二章地面相对位置及地质情况16

第一节概况16

第二节煤(岩)层赋存特征18

第三节地质构造情况18

第四节水文地质情况19

第五节其他因素19

第三章巷道布置及支护要求20

第一节巷道布置及巷道方位20

第二节支护设计20

第三节支护方式24

第四章施工工艺29

第一节施工方法29

第二节施工工艺30

第三节掘进施工设施30

第四节掘进方式30

第五章劳动组织、循环图表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32

第一节劳动组织32

第二节循环作业图表33

第三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33

第六章通风系统33

第一节风量计算33

第二节安全系统36

第七章运输系统49

第一节装载与运输方式49

第二节运输安全管理50

第八章供电系统57

第一节供电设计计算57

第二节井下照明63

第三节供电设备管理63

第四节停送电安全64

第九章通迅系统65

第十章安全技术组织措施66

第一节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66

第二节打眼、装药、放炮及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措施67

第三节气动锚杆钻机操作安全技术措施72

第四节施工锚杆、锚索安全措施74

第五节喷浆安全技术措施75

第六节机电检修、机电设备安全防护技术措施76

第七节机电防爆规定77

第八节自然灾害预防措施78

第九节防止火、瓦斯(煤尘)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79

第十节现场交接班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82

第十一节过断层、破碎带冒顶区等特殊地段82

第十二节其它83

第十一章文明生产管理及质量标准化83

第一节文明生产管理83

第二节质量标准化84

第十二章工作面避灾路线84

第一节避灾原则84

第二节现场自救和互救85

第三节避灾路线86

第一章概况

第一节工程概况

根据《1104底板瓦斯抽放巷(反掘)及1104瓦斯联络巷施工设计》图,在1104底板瓦斯抽放巷与1104瓦斯联络巷交叉点(坐标x=2921446.905,y=35499568.743,H=973.0),沿方位角289°07′32″,倾角-5‰,已掘进115m。

此点坐标为x=2921475.444,y=35499460.670,H=964.688,现从此处掘进,沿方位角320°14′33″掘进41.6m,再沿方位角284°07′32″掘进197m与1104底板瓦斯抽放巷贯通。

预计1104底板瓦斯抽放巷(反掘)掘进总长度为238.6m。

为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编制本规程,施工人员要严格遵照执行并贯彻落实签字。

附:

1104底板瓦斯抽放巷(反掘)布置平面图。

第二节工程名称

巷道名称:

1104底板瓦斯抽放巷(反掘)。

第三节工程量

设计总长238.6m。

第四节工程用途

对米箩煤矿110104综采面进行瓦斯抽放。

第五节施工准备

施工前先将施工所需的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确认无失爆现象后投入使用,准备好支护材料、风镐、锚杆钻机等施工器具、各种运输设备及各种管路、电缆等。

第六节八个100%的保障措施

关于进一步落实六盘水市煤矿安全生产八个100%的保障措施

一、100%做到“真查”、“真改”、“真验”

(一)认真排查,确保安全检查全覆盖。

立足“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重点检查瓦斯治理是否达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否运行正常;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管理是否符合规定;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建立台账并按照“排查、治理、复查、销号”的程序实施闭合式管理;是否严格执行防治水规定;瓦斯超限是否停电撤人;矿领导是否按规定入井带班;安监人员是否配齐,机构是否健全;下矿人员安全培训是否合格;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在井口、打钻地点、采掘工作面是否安装视频监控;

(二)认真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安全监管部门针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用书面执法指令下达给煤矿企业进行整改;停产停建整改的煤矿不准以任何理由进行生产建设作业,必须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编制整改方案并按照落实资金、责任、措施、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煤炭集团公司、驻矿安监员必须加强督促,严防以停代改、停而不改、明停暗开;重大隐患要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煤矿、集团公司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不按照要求整改隐患、不执行停产停建指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要按照事故进行处理。

各煤矿及配套洗煤厂要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矿井水和洗煤水必须100%合格排放。

(三)认真验收,确保彻底消除隐患。

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经煤炭集团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再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停产整顿矿井的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要求,要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验收时要做到隐患逐条验收,隐患不消除严禁恢复生产建设,严格落实“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确保履职尽责到位。

驻矿安监员必须全程参与验收工作。

二、100%做到煤矿安全分类管理

(四)强化安全等级评定,提高安全监管的针对性。

认真落实《六盘水市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要求,按照“巩固A级、提升B级、整顿C级、挂牌D级”的原则对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做到分类管理,做到一矿一评定、一矿一类别。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的煤矿组织一次安全等级评定,由煤矿提出申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及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进行评定,市级安全监管监部门会同水城煤监分局进行抽查核实,抽查不少于县区合法矿井的30%。

评定结束后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分类管理档案并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五)强化动态管理,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实施动态检查和动态管理,根据评估和日常检查情况及时调整煤矿分类等级。

凡是当年发生事故的矿井,取消评级分类结果,直接降为D类矿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煤矿管理水平下滑,所定类别与实际不相符,必须重新评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落实分类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监管有效性。

对A类矿井日常监管,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其继续巩固提高,并指导其推进安全示范矿井建设。

对B类矿井加强监管,督促企业针对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督促其向A类矿井提升。

县级每月检查1次以上,乡镇每周检查1次以上。

对C类矿井重点监管,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停产整改,并加大检查频率,县级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以上、乡镇每周不少于2次以上。

对 D类矿井挂牌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挂牌监管,连续两个季度是D类的,责令停产(建)整顿;连续三个季度是D类的,除继续停产整顿外,必须实施兼并重组;一年内未实现升级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100%落实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

(七)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管理。

驻矿安监员必须按照工作守则规定的岗位职责、检查重点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强化考核管理,所有工资绩效、考核奖惩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兑现,调动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驻矿安监员全过程监管、零距离监管、无盲区监管的作用。

(八)落实隐患报告制度,确保监督有效。

严格执行驻矿安监员隐患排查日报告制度,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经矿长和安全矿长签收确认。

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和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要书面告知市县分管领导、市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煤矿集团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坚决做到隐患零容忍,治理全闭合。

(九)依靠科技支撑,提高隐患处置能力。

驻矿安监员每天要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入井前和升井后要检查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否运行正常,针对查出的隐患要下达执法文书和整改指令,并将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录入信息化平台,同时要督促煤矿企业将自查自纠查出安全隐患录入信息化平台并在出入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四、100%落实放炮撤人制度

(十)落实放炮制度,加强爆破管理。

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

严格执行“班队长带班放炮”、“三人连锁放炮”、“一炮三检”制度。

炮眼必须按照规定充填黄泥和水泡泥。

所有爆破作业必须设置安全警戒线,站岗撤人必须到位。

放炮30分钟后必须确认瓦斯浓度在0.8%以下并经调度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十一)明确放炮距离,确保爆破安全。

石门揭煤必须采用远距离放炮,必须汇报调度室经值班领导同意后方可放炮。

在矿井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前,将井下所有人员撤至地面,放炮位置设在距井口2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井下放炮时,放炮位置距工作面距离必须超过国家规定距离200米以上,并将所有人员撤到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

五、100%落实“1077”重点措施

(十二)对照查找,严格执行。

煤矿管理人员及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必须掌握《六盘水市煤矿瓦斯治理十项措施》、《六盘水市煤矿防治水七项措施》及《六盘水市煤矿顶板管理七项措施》“1077”重点措施的内容和精神,严格对照相关要求,坚决贯彻执行。

(十三)强化监督,狠抓落实。

煤矿企业不落实“1077”重点措施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律停产整顿,对落实不到位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停产整改或限期整改,直至按相关程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监管执法人员不督促煤矿企业落实“1077”重点措施的,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100%落实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

(十四)建立制度,保证带班取得实效。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要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加强管理,规范矿领导带班行为。

带班矿领导完成相关安全检查工作后,要盯住重点工程、重要环节和重大隐患,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建立矿级带班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实行三班“零缝隙”交接班。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出入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必须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监督。

(十六)建立档案,督促落实带班责任。

煤矿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带班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调度室公示,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录入安全信息化平台。

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5年,作为责任追究证据。

七、100%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十七)明确包保职责,落实包保责任。

包保领导必须履行好以下职责:

监督煤矿依法办矿,制止非法违法行为;监督煤矿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监督煤矿全面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督促煤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投入到位、机构健全;党委政府包保领导要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按工作职责对包保煤矿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要随时掌握煤矿安全情况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情况。

(十八)配齐包保人员,建立包保档案。

全市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必须按照要求落实市、县、乡镇以及煤炭集团公司包保领导责任,并建立完善领导包保档案。

专项整治期间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必须有1名煤炭集团公司包保领导,2名以上驻矿安监员,实现24小时驻矿盯守,严格督促煤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开展不力或以停代整的,必须及时报告县级安全管理部门和政府分管领导。

(十九)加强考核,严肃问责。

包保责任人要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包保责任书;煤炭集团公司包保责任人要与公司主要领导签订年度包保责任书。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包保责任工作考核制度,对履职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问责;对包保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八、100%建立严管、严查、严处制度

(二十)严格安全监管,执行最高安全标准。

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用最高安全标准督促煤矿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对监管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因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二十一)严格排查安全隐患,强化事故源头治理。

必须坚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消除事故的重要手段,努力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检查不留死角、消除隐患不留盲区,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零容忍,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

(二十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深化依法治安。

必须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一律依法按照事故进行处理;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一律依法严厉查处。

第七节“双十条”加强煤矿安全生产

安全监管总局出台“双十条”加强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一、切实落实责任。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格执法,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

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督检查,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强化水害、自然发火及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凡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防治水、防灭火、防冲击地压措施,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规范执法。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行政执法。

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化、程序化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流程,规定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

四、强化地方监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将执法文书抄送有关部门,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并及时将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的决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防止非法违法生产。

煤矿整改完成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联合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强化国家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扎实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现场监察中发现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要立即下达执法指令,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应行政处罚;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或控制火工品供应、限制供电,并且书面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停产整顿期满后,要进行复核;发现未经复核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经停产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监察中发现的相关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六、强化联合执法。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七、强化责任追究。

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对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依法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煤矿整改不认真而继续生产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九、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煤矿企业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按停产指令的要求确定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制定并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整改方案要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按规定向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

对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

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实施。

第八节编制依据

一、《1104底板瓦斯抽放巷(反掘)及1104瓦斯巷联络巷施工设计》;

二、《煤矿安全规程》;

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四、防止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五、水矿股份发〔2014〕98号关于印发《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

第二章地面相对位置及地质情况

第一节概况

1、工作面名称:

1104底板瓦斯抽放巷(西段)

2、煤层:

该巷道是为110104工作面运输顺槽采取区域防突措施的瓦斯抽采巷道,为加快巷道施工进度设计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掘进,分别为1104底板瓦斯抽放巷(反掘)、1104底板瓦斯抽放巷。

根据1104瓦斯巷施工联络巷及1104底板瓦斯抽放巷(反掘)实际揭露地质情况分析1104底板瓦斯抽放巷(西段)位于12号煤层底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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