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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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2016~2020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

前言1

一、工作回顾与面临形势1

(一)“十二五”工作回顾1

(二)面临形势3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4

(一)指导思想4

(二)基本原则5

(三)主要目标6

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主要任务7

(一)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7

(二)加大废弃矿山治理力度10

四、保障措施14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14

(二)严格目标考核,强化监督检查14

(三)创新投入机制,拓宽筹资渠道15

(四)深化管理改革,加强诚信监管15

(五)推动科技创新,提升治理效益16

附表1:

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2016-2020年)治理任务安排一览表17

附表2:

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重点治理区一览表23

附件3:

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重点治理矿山一览表24

附表:

1、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2016-2020年)治理任务安排一览表

2、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重点治理区一览表

附件:

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重点治理矿山一览表

 

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2016-2020年)

前言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必要条件,是实现矿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落实美丽浙江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时期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依据《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等,制定《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规划期到2020年。

《规划》是《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是指导全省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动纲领。

一、工作回顾与面临形势

(一)“十二五”工作回顾

“十二五”时期,我省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以“四边三化”、深化“四边三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专项行动为载体,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在全国首创开展矿山粉尘防治,不断加大废弃矿山(井)治理力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扎实有效。

牢守生态红线,通过严格规划分区管理,提高准入条件,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结构,夯实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基础。

把自然生态红线区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禁止固体矿产的商业性开发;立足资源保障,严格控制矿山数量,推进开发整合,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规划开采区的集聚化程度。

矿山总数已从规划期初的2738家大幅压缩到期末的1095家,75%以上的矿山集聚在规划开采区内,大中型矿山占比由43%提高到58%,涌现出一批具国内一流开采水平的现代化矿山。

在采矿山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加大在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大力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累计建成绿色矿山363家,建成率达61%,其中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23家、省级绿色矿山107家。

推进资源全面节约与高效利用,加强矿山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和废石、尾矿的综合利用,全面启动矿山粉尘、扬尘治理,矿山粉尘防治达标率达到50%。

培育扶持百强矿山,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强化矿山企业实施“边开采边治理”,不断增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矿山绿色发展。

废弃矿山(井)治理成效不断提升。

强化“四边”区域废弃矿山复绿,全面开展废弃矿井治理,累计投入资金亿元。

复绿“四边”区域废弃矿山1053个,其中铁路、国省道公路、主要河道两侧可视范围内472个,县级公路与河道两侧可视范围内581个,有效改善城市周边、国家级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等地的视觉环境。

完成废弃矿井治理1880个,大量矿坑水和其它有害渗漏废水得到及时处理,为“五水共治”提供支撑。

矿山生态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相继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基础。

提出绿色矿山建设“五化”标准,规范绿色矿山申报、验收和核定程序。

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金管理制度,累计收取治理备用金亿元。

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等方案编审制度,提高行政效率。

在全国率先建立矿山粉尘管理制度,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防治标准。

(二)面临形势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布局,提出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努力实现绿色发展。

省委省政府提出,要照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路子走下去,加快建设美丽浙江,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面临新的形势和更高要求。

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适应绿色发展要求。

未来五年,我省将全面推进基础设施现代化,矿产资源特别是建筑用石料需求仍处高位,矿产资源开发面临更大的环境约束和更高的公众诉求。

因此,必须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核心位置,严守生态红线,加强矿产开发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推进资源节约与全面高效利用,加大污染物综合防治,美化矿容矿貌,推动发展绿色矿业,实现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

全面加大废弃矿山治理力度,适应美丽浙江建设要求。

经对全国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结果筛选,确定我省铁路、县级以上公路、河道两侧可视范围内未治理的废弃矿山1223处,“四边”区域多年积累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仍较突出,未来治理任务繁重。

因此,必须全面加大废弃矿山治理复绿力度,创新治理方式与手段,确保治理复绿效果,并把矿山复绿与土地复垦、景观再造相结合,促进治理成果全民共享,为美丽浙江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提升矿山生态环境管理水平,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当前,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管理中,仍存在部分采矿权人不规范开采、不履行法定治理义务,治理备用金备而不够、备而不治、备而不用,基层管理部门监管能力不高、部门协同不畅等一些明显短板。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必须加快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有效保护与治理的长效机制,深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改革,以诚信监管促进企业守信自律,自觉履行保护治理义务,全面提高矿山生态环境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坚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总体思路,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促进,全面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着力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两富”、“两美”现代化浙江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矿山生态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绿色发展。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通过严格执行规划分区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矿山数量,提高准入门槛,优化矿产开发空间布局结构,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培育“百强矿山”,从源头上把矿产开发对周边环境的扰动降到最低。

推动绿色转型,实现绿色发展。

2、坚持问题导向。

以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定任务,以任务定项目,以项目定责任,形成问题清单、项目清单和责任清单。

通过落实省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有效保障重点任务落实,推动重点工程顺利实施,加快提升“四边”区域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3、坚持分类治理。

抓好在采矿山、废弃矿山的差异化管理,分类施策,分区管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从重点区域、重点矿山抓起,以点带面,统筹治理,着力解决对“四边”区域存在突出影响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

4、坚持共治共享。

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纳入省委省政府“四边三化”、“三改一拆”、“五水共治”专项行动,结合矿地综合利用、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矿山地质公园建设,合力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坚持依法实施治理,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共享体系,实现治理成果全民共享。

5、坚持改革创新。

坚持改革牵引和创新驱动,积极探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新政策,深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改革,加强诚信监管,充分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科技等综合手段,全面保障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在采矿山生态环境显著改善,现存废弃矿山得到全面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大幅减少,“四边”等重点区域突出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全省矿山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高。

1、矿产开发强度调控目标。

通过严格控制采矿权总量,合理调控矿产开发强度。

到2020年底,采矿权总量控制在1000个以内。

2、矿山粉尘防治目标。

到2017年9月底,生产矿山粉尘防治全部达标。

3、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到2020年底,应建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达90%以上。

4、废弃矿山治理目标。

对铁路、县级以上公路、河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现存的1223个废弃矿山全面开展治理。

到2020年底,治理率达90%以上。

5、矿山生态环境管理改革目标。

2016年底前,完成治理备用金管理制度改革专题研究,制定出台加强和完善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盘活存量治理备用金。

现有持证矿山全面落实“谁破坏,谁治理”责任主体,并全部纳入诚信监管。

专栏一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主要指标

指标名称

单位

基准年

(2015年)

年度指标

属性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采矿权总量控制

1095

≤1285

≤1200

≤1100

≤1050

≤1000

约束性

矿山粉尘防治达标率

%

50

75

90

>90

>90

100

绿色矿山建成率

%

61

70

75

80

85

90

废弃矿山治理率

%

/

10

30

50

70

90

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主要任务

(一)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1、加强区域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全面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内进行固体矿产开发。

除因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施工或建设项目在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可设置采矿权外,禁止在矿山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内进行任何固体矿产开发活动,地热、矿泉水等液体矿产的开发利用须经论证。

把以下区域作为矿山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文物保护区、重要湿地及湿地公园、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自然生态红线区;铁路、高速公路、主要国省道、主要航道两侧可视范围;主要城市周边;以及国家及省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或地段)。

加强矿产开发区域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做好在生态环境保护优先条件下的矿产开发,以生态环境的综合承受能力合理调控资源开发强度,严格控制矿山数量,防止过度开采。

重点加强衢江上方、兰溪灵洞、富阳大山顶、常山辉埠、诸暨枫桥等地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优化矿山布局,大力推进资源开发整合,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集约高效开发利用资源,以资源全面节约与高效利用推动提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2、加强在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开展采掘活动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矿山废水、粉尘、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综合防治,全力整洁美化矿貌,最大程度地减轻开发利用活动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加强资源全面节约与高效利用。

大力推进矿业领域循环经济,加强废弃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加强矿山剥离表土、低品位矿、废石、尾矿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废水循环利用。

加强清洁生产,提升矿山企业节能减排水平,促进矿产资源最合理开采、最高效利用和最低化排放,提高资源环境承载力。

全面开展矿山粉尘防治。

开展矿山粉尘防治专项行动,全面落实《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矿山企业必须配套建设或改造矿山粉尘防治设备设施,改进生产工艺技术,加强矿产开发利用过程中爆破、破碎、储运等重点环节的粉尘防治,加大对矿山运输车辆、运输道路的扬尘防治,确保粉尘防治达标。

3、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按照“应建必建”的原则,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大力推动发展绿色矿业。

美化矿容矿貌。

露天矿山形成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封闭式加工运输、无尘化作业、减噪降噪生产、无尾砂遗弃和园林式办公的外部面貌,地下矿山形成井口、选厂、堆场、办公等场地整洁、绿化和美化的外部环境。

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

优化绿色矿山建设内容,针对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探索不同类型矿山绿色开发新模式,实现工艺先进、节约高效、生态优良、社企和谐。

提高建筑用石料绿色矿山建成率和省级、国家级绿色矿山的比重,树立一批在国内同类矿种起引领作用的绿色矿山标杆。

积极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实施湖州市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集中连片地推动绿色矿业发展。

4、加强矿山开采全过程动态管理。

针对矿山不同开发阶段的特点和要求,实现矿山生态环境全过程的动态管理。

筹建阶段。

严格执行相关准入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最小储量规模、最低开采规模和生态环境准入管控,落实采矿权人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与义务。

建设阶段。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全面加强废水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设施的竣工验收。

生产阶段。

加强对采矿权人按要求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情况的定期巡查,强化对矿山污染治理相关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闭坑阶段。

全面加大“谁开采、谁治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运用各种手段,督促采矿权人依法依规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确保完成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污染物综合治理和矿山复绿复垦等相关恢复治理工作。

(二)加大废弃矿山治理力度

1、明确治理任务。

“十三五”时期全省废弃矿山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开展对铁路、县级以上公路、河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现存的1223个废弃矿山进行治理。

根据各设区市废弃矿山数量、治理难易程度,区别对待地方财力和社会发展实际,合理分解治理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附表1)。

专栏二各设区市废弃矿山治理年度任务分解单位:

设区市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合计

杭州

28

39

40

43

41

191

宁波

28

39

40

40

37

184

温州

16

28

28

17

18

107

湖州

12

27

31

29

29

128

嘉兴

2

2

1

1

1

7

绍兴

21

30

30

32

30

143

金华

24

34

34

29

27

148

衢州

10

14

15

21

18

78

舟山

14

17

16

17

17

81

台州

20

31

31

19

13

114

丽水

8

10

6

10

8

42

合计

183

271

272

258

239

1223

2、因矿施策、分类治理。

根据废弃矿山类型、规模、影响破坏程度、周边环境条件及治理难易程度等,将全省废弃矿山划分为重点治理矿山和一般治理矿山。

重点治理矿山:

废弃矿山规模大,距离铁路、县级以上公路、河道两侧近,视觉污染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确定重点治理矿山531个(附件)。

一般治理矿山:

废弃矿山规模小,距离铁路、县级以上公路、河道两侧远,视觉污染较轻,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确定一般治理矿山692个。

重点治理矿山在项目申报、资金投入、财政补助等方面优先安排,建立“一矿一档”、“一矿一方案”的管理模式,确保2018年以前完成治理。

3、加强重点区域治理。

根据废弃矿山空间分布、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和主体功能区战略要求,按照集中优先、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划分废弃矿山重点治理区11个。

区内共分布废弃矿山761个,占废弃矿山总数的62%,矿区面积合计3255公顷(附表2)。

——萧山-富阳-余杭重点治理区(ZL01):

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萧山区、富阳区等地的部分地区,分布有废弃矿山126个,合计矿区面积654公顷,其中重点治理矿山42个。

本区应加强对三江两岸、交通干线、城市周边废弃露天建筑用石料和石灰石矿山的治理,提高复绿效果。

——德清-长兴-安吉重点治理区(ZL02):

位于湖州市吴兴区、德清市、安吉县、长兴县等地的部分地区,分布有废弃矿山70个,合计矿区面积485公顷,其中重点治理矿山15个。

本区要以湖州市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程为抓手,加强对苕溪两侧、交通干线、城市周边废弃露天建筑用石料和石灰石矿山的治理,加大废弃矿地综合利用,提高复垦复绿效益。

——宁波市重点治理区(ZL03):

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宁海县、奉化市、慈溪市、余姚市等地的部分地区,分布有废弃矿山125个,合计矿区面积670公顷,其中重点治理矿山67个。

本区应加强对慈南姚北、北仑东南部、鄞州西部及象山港北岸废弃露天建筑用石料矿山的治理复绿。

——普陀-定海-岱山重点治理区(ZL04):

位于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等地的部分地区,分布有废弃矿山32个,合计矿区面积156公顷,其中重点治理矿山16个。

以优化国家级舟山群岛新区的生态环境为目标,加强对海岸线、海岛废弃露天建筑用石料矿山的治理复绿。

——诸暨重点治理区(ZL05):

位于诸暨市枫桥镇、大塘镇、三都镇、直埠镇、山下湖镇等地区,分布有废弃矿山66个,合计矿区面积289公顷,其中重点治理矿山32个。

本区应加强对交通干线、城市周边废弃露天建筑用石料和石灰石矿山的治理复绿。

——黄岩-临海-椒江重点治理区(ZL06):

位于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临海市等地的部分地区,分布有废弃矿山62个,合计矿区面积219公顷,其中重点治理矿山50个。

本区应加强对交通干线、城市周边、海岸线废弃露天建筑用石料矿山的治理复绿。

——温州市重点治理区(ZL07):

位于温州市乐清市、龙湾区、瓯海区、鹿城区、永嘉县、瑞安市、苍南县等地的部分地区,分布有废弃矿山80个,合计矿区面积277公顷,其中重点治理矿山57个。

本区应加强对交通干线、城市周边、海岸线废弃露天建筑用石料矿山的治理复绿。

——上虞-嵊州-新昌重点治理区(ZL08):

位于绍兴市上虞区、嵊州市和新昌县等地的部分地区,分布有废弃矿山30个,合计矿区面积124公顷,其中重点治理矿山15个。

本区应加强对曹娥江两侧、交通干线、城市周边废弃露天建筑用石料矿山的治理复绿。

——缙云-青田板材矿山重点治理区(ZL09):

位于丽水市缙云县、青田县等地的部分地区,分布有废弃矿山17个,合计矿区面积24公顷,其中重点治理矿山1个。

本区花岗岩板材矿开采历史悠久,采用切割采矿工艺形成的直立宕口连片成群,具有一定的景观价值,可通过治理建设为矿山地质公园。

——兰溪-永康-武义重点治理区(ZL10):

位于金华市兰溪市、婺城区、武义县、永康市等地的部分地区,分布有废弃矿山113个,合计矿区面积285公顷,其中重点治理矿山70个。

本区应着重对金衢盆地内的废弃砖瓦页岩矿山进行治理复绿。

——常山-江山重点治理区(ZL11):

位于衢州市常山县、江山市等地的部分地区,分布有废弃矿山37个,合计矿区面积72公顷,其中重点治理矿山6个。

以打造浙江西南生态屏障为目标,着力加强废弃露天建筑用石料和石灰石矿山治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检查督导,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做好政策处理衔接和经费保障落实,乡镇(街道)作为废弃矿山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治理工作职责。

国土、环保、公安、安监、林业、水利、交通等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沟通衔接,加强管理、指导和服务,加大日常巡查和执法监察力度,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严格目标考核,强化监督检查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是生态省建设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各地要高度重视,将《规划》主要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完善年度计划,细化具体项目。

加大专项督察力度,围绕重点项目、重点地段、进度质量,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督察,并向社会公示执行情况。

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动态评估制度,于2018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掌握主要任务和目标完成进度,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完善奖惩制度,在规划期末对主要任务完成较好、工作突出的市县、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通过考核的市县、部门进行通报并追究责任。

(三)创新投入机制,拓宽筹资渠道

各地要把列入《规划》的废弃矿山治理项目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实行分级负责。

对能落实治理责任主体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经费;对无法落实治理责任主体的,应根据规划确定的治理任务,将治理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从矿业权出让所得地方留成及经处置后结余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中列支。

探索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从积极争取国家立项、争取省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投入、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等多种途径,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创新“谁治理、谁受益”机制,综合考虑环境、土地等治理后的综合效益,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矿地开发。

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加强财政出资项目信息公开。

(四)深化管理改革,加强诚信监管

深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改革,有效解决治理备用金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坚持“治理备用金不低于治理费用”的法定原则,探索建立滚动修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按年度核缴治理备用金的制度和治理备用金预支制度,支持采矿权人履行治理义务,健全完善对采矿权人不履行法定治理义务的监管及责任追究机制,倒逼采矿权人自觉履行治理义务。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诚信监管,全面推进涵盖采矿权人、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人员在内的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实现“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信用监管新机制。

加强教育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提高采矿权人法制观念,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五)推动科技创新,提升治理效益

加大科技投入,开展科技创新,在高陡边坡治理技术攻关、新型生态护坡技术研究、免养护治理技术研究、环境美学及物种多样化应用研究等方面,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开展废弃矿山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应用先进的废弃矿山治理复绿技术。

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景则景”原则,因矿制宜,精心设计,合理选择最优化治理方案,力争以较低成本实现新增土地、景观再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综合效果。

立足资源转型、发展循环经济理念,把矿地利用放在治理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砂石矿产资源集中连片开发区域整体综合治理,强化矿地综合利用与废弃矿地复垦,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综合效益。

 

附表1:

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2016-2020年)治理任务安排一览表

县(区、市)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重点治理矿山

一般治理矿山

重点治理矿山

一般治理矿山

重点治理矿山

一般治理矿山

重点治理矿山

一般治理矿山

重点治理矿山

一般治理矿山

杭州

淳安县

1

1

1

1

2

2

富阳区

1

12

3

10

3

10

26

28

建德市

5

7

7

3

1

桐庐县

1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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