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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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编制说明
《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编制组
《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目的
1、标准的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编制计划(项目计划编号为20074651-T-332),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组织牵头,成立标准起草专家组,负责起草国家标准《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
2、标准的编制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提出“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2001年以来,我国开展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通过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全社会自觉节水的新机制,大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目前,各省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均取得积极进展,但在评价考核时存在量化困难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国内有关部门、科研机构提出的节水指标较多,很多指标定义不一致,统计口径不同,统计数据往往相差很大,对数据使用造成一定困难。
因此,制订《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国家标准,是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
二、编制过程
2003~2004年水利部委托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开展了节水型社会建设科研项目“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本标准执笔人是该项目的负责人和执笔人)。
2005年,水利部以此为基础,用办资源[2005]179号文印发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各地在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各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在中期评估及试点验收时,都参照了该指标体系选择评价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个别指标组成评价指标体系,对该指标体系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及有关专家进行了沟通。
各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在中期评估、试点验收时,都有专家组参与,并对相应指标的数据来源及其真实性进行了审核。
2006年,水利部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请编制国家标准《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
2007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立项。
水利部国科司和水资源司委托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开展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为水利部,起草单位为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2007年4月,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成立标准编制组,收集了各地“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各试点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中的指标体系等有关资料,开展相关工作。
2007年12月完成《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初稿)。
2008年1月~8月,征求部分专家意见并修改完善,提出《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2008年11月27日水利部办公厅发文(办资源函[2008]753号)对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10个行业协会,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水科院等58个单位征求意见(名单见附件1)。
共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北京师范大学,珠江水利委员会,北京市、河北省等水利(水务)厅(局)等20个单位的复函,共有意见89条。
编制组经研究决定采纳意见43条,部分采纳和考虑意见14条,不宜采纳和不采纳的意见32条(具体采纳情况和理由见附件2)。
2009年1月15日,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和水资源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本标准审查会。
审查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审查,建议适当修改完善后尽快报批。
专家组根据会议记录,整理修改意见49条,编制组经研究决定采纳意见28条,部分采纳和考虑意见18条,未采纳意见3条(具体采纳情况和理由见附件3)。
修改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制定的依据与编制原则
1、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和规定,确定标准的组成要素。
2、标准编制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2)与国家节水政策相符合;
3)充分考虑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际情况,符合节水型社会的发展需求。
四、标准主要内容
1、本标准主要内容有:
标准适用范围,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指标内涵及计算方法;推荐了指标权重计算方法、参考权重和评价方法。
节水型社会是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社会,其内涵也在不断发展。
目前阶段其内涵是:
有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协调顺畅的节水管理体制,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全面参与的机制和健全的节水法规与监管体系;是“节水体系完整、制度完善、设施完备、节水自律、监管有效、水资源高效利用,产业结构与水资源条件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相协调的社会”。
2、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
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中,人均GDP增长率、万元GDP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人均用水量、和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都是国际通用指标,在水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程度类似的国家之间具有可比性。
其余指标(注明适用范围的除外),都是国内通用指标,在水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程度类似的地区之间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2.2指标分类在生活用水指标中,鉴于目前农村生活用水主要是保障供给问题,本标准暂未将农村生活节水指标作为评价指标。
参考指标中的5个指标都是重要指标,其中人均用水量和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2个指标是通用指标,但节水水平和生活水平提高对其数值变化具有不同方向的影响,无法对其进行直观评价,故作为参考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地下水水质达标率和地下水超采程度是在特定类型区必须考虑的指标,亦作为参考指标。
3、指标内涵及计算方法
3.3取水总量控制度和3.4非常规水源利用替代水资源比例2个指标的计算方法,是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由标准编制人提出,征求相关专家意见后确定的。
节水管理机构、水资源和节水法规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节水市场运行机制、节水投入机制、节水宣传与大众参与6个定性指标评分计算方法,亦是由标准编制人提出,征求相关专家意见后确定。
其余指标的计算方法都是目前通用的方法。
3.8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该指标中采用的工业用水总用水量和重复利用水量,很多地区缺乏统计资料,实际计算时,应由地方节约用水办公室采用抽样调查的数值,用加权计算的方法确定。
4、节水型社会评价方法
本标准推荐的节水型社会评价方法比较科学,但操作有些复杂。
各地亦可由专家直接确定指标权重,采用比较简单的加权计算评价方法。
五、标准的贯彻
本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类似标准。
为了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果的评价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考核尽快有标准可依,进一步促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管理。
本标准颁布后,水利部水资源司和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将尽快举办标准贯彻学习班。
在具体评价或考核时,应有相关专家参加,并审核相应指标的数据来源及其真实性。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3、审查会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表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各流域机构(7个)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31个)
3、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5个)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5、国家发展改革委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7、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造纸协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10个)
8、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水科院(2个)
计58个单位。
附件2:
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截至2009年1月15日共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北京师范大学、黄河水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河北省水利局等22个单位的复函。
共有意见条97条,其中河南省、大连市水利局完全赞同,青海省水利局无意见。
编制组经研究决定采纳意见47条,部分采纳16条,未采纳的意见34条。
具体采纳情况和理由如下:
序号
标准章
条编号
意见
单位
采纳
情况
理由
1
整体
指标体系应在现行统计制度、《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并具体说明设立指标的目的意义、计算方法、适用范围、时效性、有无统计制度、与国外指标是否可比等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采纳
2
整体
指标体系要与正在研究提出的中国资源环境统计指标体系中涉及的节水指标相协调、一致、统一。
部分
采纳
资源环境指标应与本指标协调
3
整体
评价指标不宜过多,应按照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内容,以集中反映节水成效的标志性指标为主
采纳
4
整体
目前我国节水指标统计体系并不完善,统计基础非常薄弱,支撑该标准的实施的基础较为薄弱、因此其可操作性令人担忧。
因此建议将评价体系需要的基础数据指标等节水统计体系纳入评价体系。
中国
钢铁
工业
协会
部分
采纳
放在管理指标
5
整体
各产业用水及节水过程复杂,相互差异很大,占地区经济比重也不同,用几个评价因子对其整体全面评估难度很大,建议考虑将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子系统节水影响因子纳入到社会节水评价体系
未
采纳
已经可以评估
6
整体
指标定义解释要全面准确,如废污水处理回用率等,各行业对其理解差异较大
同上
采纳
7
整体
节水系数的选择,建议兼顾不同产业用水比重对节水的影响。
如农业节水潜力大,但经济薄弱,投资渠道不足,难度大;工业节水潜力不如农业,但经济实力强,投资渠道多,难度较小等,先易后难,先大后小,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行业持续有效节水。
同上
部分
采纳
放在条文说明
8
整体
建议适当考虑增加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有关指标。
同上
采纳
9
整体
《体系》中建议增加“术语”部分,对标准中常用的主要术语给予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如,增加“用水量”、“取水量”等。
纺织
协会
部分
采纳
每项指标已经有定义
10
整体
建议增加体现用水管理合理性的指标和体现节水技术先进性的指标。
如:
在节水管理指标中增加节水技术先进性的评价及先进节水技术推广等
中国
电联
部分
采纳
放在指标内涵及计算方法中
11
整体
是否应该明确一下,节水型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的综合评价,最后提供一个总体指标来衡量评价结果?
并且说明这一个总体指标是一个相对值
北京师大
未
采纳
本标准不涉及具体评价表述
12
整体
《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的指标名称、定义等,建议与正在制订的《国家标准供用水统计通则》相关内容协调
珠江委
采纳
13
整体
最好再增加几个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单位作为协编单位参加,以便制订一个适用于全国的指标体系
浙江省水利局
不宜
采纳
指标体系已经试行多年
1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T《工业用水节水术语》没有标准编号,建议改为GB/T21534《工业用水节水术语》。
中国
电联
采纳
15
3
表1“工业用水指标”中建议增加“单位产品取水量”指标,适用范围建议为“通用”。
因为对于不同种类产品采用“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指标可进行横向比较,采用“单位产品取水量”指标能够反映生产同类产品企业生产用水的水平。
纺织协会
部分
采纳
单位产品取水量太微观
16
3
产业结构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具有重要影响。
不同地区的产业结构不同,极大的影响了其用水效率的总体表现。
建议加入产业结构比例的指标。
北京师大
部分
采纳
放在管理指标内
17
3
建议考虑受河流分水方案控制地区应增加的指标
黄委会
未采纳
无代表性
18
3
“体现层次”原则与“综合性与单项性相结合”重复
黄委会
采纳
19
3
表1中没有万元GDP用水量下降率,表B2中有
黄委会
采纳
20
3
其他水源利用适用于缺水区,但表B2用于平水区和缺水区
黄委会
采纳
21
3
表1其他水源利用替代水资源比例和工业废污水处理回用率2指标的适用范围均设为“通用”。
珠江委
未采纳
非缺水地区不需要回用
22
3
建议增加水库容量指标,可考虑为“大中型水库存水率”——大中型水库总容量/水资源总量×100%。
珠江委
未采纳
太微观
23
3
建议有关农业用水指标沿用“渠系利用系数”比较实际。
珠江委
未采纳
已经公认
24
3
万元GDP用水量改为万元GDP取水量。
天津市水务局
未采纳
水资源公报
25
3
建议在综合性指标中增加水资源费标准评价指标
山西省
水利局
未采纳
在管理指标中
26
3
建议增加主要行业定额产量用水指标
山西省
水利局
部分
采纳
在管理指标中
27
3
计划用水率指标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工作意义不大,建议变更为“计划节水率”,把计划用水与节水情况挂钩
山西省
水利局
部分
采纳
计划节水率含糊不清
28
3
建议在水资源及节水制度法规”指标中,增加节水执法建设内容,包括节水执法队伍建设、节水处罚程序建设、浪费水案件查处等
山西省
水利局
采纳
29
3
“人均DGP增长率”不宜作为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
因为人均GDP增长率与节水型社会及其建设工作的关系不是非常密切。
辽宁省水利局
未采纳
节水型社会建设是综合性的,GDP增长率反映综合成效
30
3
“生态指标”建议改为“水生态与环境指标”;“6类25项”与“P25,6类26项”应为25项。
浙江省水利局
采纳
31
3
人均GDP增长率与节水无关,建议不作为节水评价指标。
浙江省水利局
未采纳
唯一的经济发展指标
32
3
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基本上与节水无关,该指标只是反映一个地区的水资源条件、水资源需求状况或开发程度状况,建议综合性指标中删除该项指标。
浙江省水利局
部分
采纳
作为参考指标
33
3
“节水宣传”,建议改为“节水宣传与大众参与”。
浙江省水利局
采纳
34
3
“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建议不作为节水评价指标。
浙江省水利局
未采纳
建设规划很重要
35
3
农业用水在水资源利用中占有最大的比重,仅仅用“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和“节水灌溉工程面积”两个指标,不能完全概括,建议在表1“农业用水指标”中增加“农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评价指标
广西
水利局
未采纳
农业用水除串联用水外很少有充分利用
36
3
2.建议在表1中“生活用水指标”中增加表示农村人饮情况的指标
广西
水利局
部分采纳
作为参考指标
37
3
涉及的经济指标建议采用分析期起始年或截止年某年的可比价,这样才有比较性。
在第25页评价指标选择原则中,应增加“有可比性”的原则。
重庆市
水利局
采纳
38
3
对涉及的相关概念及术语进行详细解释和规定。
如取水量、用水量、节水灌溉工程面积等,使指标定义和计算更加清楚。
重庆市
水利局
采纳
条文说明中说明
39
3
“人均GDP增长率”归入“参考指标”栏;
重庆市
水利局
未采纳
唯一的经济发展指标
40
3
“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改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重庆市
水利局
采纳
41
3
增加“废污水处理率”(处理的污水量占污水产生量的百分比),与“废污水达标排放量”和“废污水处理回用率”形成统一的考核系统。
重庆市
水利局
未采纳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废水必须达标排放
42
3
人均用水量”到底应该用“取水量”还是用“用水量”计算,建议明确。
重庆市
水利局
采纳
43
3
指标4中“水资源可利用量”不断变化,难以计算,缺乏可操作性。
云南省
水利局
未采纳
指多年平均
44
3
指标6“其他水源利用替代水资源比例”有地区性差异,就云南省而言,没有海水、苦咸水等水源利用,与其他有该水源利用地区相比,该指标明显偏低,缺乏公平性。
云南省
水利局
未采纳
缺水区指标
45
3
由于农田灌溉用水量按斗口计量,指标7中“灌溉农作物净灌溉需水量”不能准确计算,如果按照估算,该项指标不具备可操作性。
云南省
水利局
未采纳
普遍采用
46
4
计划用水率指标定义“列入年度取水计划的实际取水量占年总取水的百分比”,未包括计划外用水。
建议更明确定义为:
“实际取水量占年计划总取水的百分比”
中国
电联
未采纳
年总取水包括计划外用水
47
4
表2中的其他水源利用替代水资源比例:
建议明确海水、苦咸水、雨水、再生水等其他水资源利用量折算成替代水资源量的具体方法
中国
电联
采纳
48
4
废污水处理回用率:
指标定义与计算分析方法不符。
指标定义为:
“工业本企业废污水处理后回用的总水量……”,计算方法为:
地区工业企业废污水处理回用总量。
建议将指标定义改为:
“地区工业企业废污水处理后回用的总水量……”
中国
电联
采纳
49
4
表2后建议增加注释:
*工业取水量不包括企业自取的海水、苦咸水及生活区水量;**采用直流冷却系统的火电厂及其他生产工艺流程的取水量,不包括从江、河、湖、海等水体取水用于凝汽器冷却或表面热交换的水量。
中国
电联
采纳注释1
注释2与水利部门统计矛盾
50
4
表2“指标定义”一栏建议对一些指标做详细解释,明确使用范围,使指标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如,“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和“废污水处理回用率”指标定义建议增加“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和“废污水处理回用量”的解释,使统计范围更加明确。
纺织
协会
采纳
51
4
第3页序号7‘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标注2;第26页指标5‘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
建议将“……根据彭曼公式计算确定……”修改为“……根据FAO56提出的参考作物腾发量—作物系数法确定,其中参考作物腾发量用Penman-Monteith公式计算,作物系数用当地的资料确定……”。
北京
师大
采纳
52
4
参考指标3‘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计算分析方法中指出计算过程为‘自取水口计算的农田灌溉取水总量/农田实际灌溉面积’。
对于分母部分,统计年鉴一般用‘有效灌溉面积’,如第3页指标8,建议将‘农田实际灌溉面积’修改为‘农田有效灌溉面积’。
北京师大
未
采纳
水资源公报用实际灌溉面积
53
4
地下水超采程度指标没有给出地下水超采区判别标准
黄委会
采纳
54
4
“水资源开发利用率”。
建议说明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不含水电开发利用
珠江委
采纳
55
4
“水资源可利用量”如该指标还没有标准定义需加以说明,建议采用水资源总量
珠江委
部分
采纳
采用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
56
4
建议“取水计量率”的范围按照取水许可范围,但水电或直流水冷式火电的取水除外,其中“所有用水户计量设施取水量”改为“所有取水户计量设施取水量”,“地区取水总量”改为“区域取水许可总量”。
珠江委
部分
采纳
节水型社会建设一般以地区为单元,应用“地区取水总量
57
4
雨水的利用不能作为“其他水源利用量”。
珠江委
未
采纳
与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一致
58
4
建议“公共供水的居民家庭装水表户占总用水户数”改为“公共供水的居民家庭装水表户占居民总用水户数”。
珠江委
采纳
59
4
指标定义与计算分析方法中的第11项指标和第17项指标合并,作为综合指标进行考核,因为大城市的污废水是集中处理,集中回用很难分出工业和生活进行分别考核
北京市
税务局
未
采纳
11项指标指工业企业本企业处理回用。
60
4
取消再生水利用量不包括排入河道后被农田灌溉利用的水量
未采纳
统计习惯
61
4
在P27页节水器具普及定义中,如何界定节水型水龙头、便器等,应有具体说明。
河北省
水利局
采纳
62
4
建议将表2中的“废污水处理率”该为“工业废污水处理率”。
因为从其定义看应该是工业的废污水处理率。
辽宁省水利局
采纳
63
4
“水资源开发利用率”的定义有待商榷。
一般来讲,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更适用于流域层面,用在行政区域层面存在过境水资源可利用量和实际利用量如何计算问题。
建议将“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作为参考指标。
辽宁省水利局
未采纳
过境水资源可利用量分配已经开始
64
4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的定义不准确,与通常所说的“城镇供水产销差率”的定义相近。
一般来讲,评价城镇供水水平的指标应当用“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其定义为:
城镇自来水厂产水总量与其供水范围用户用水总量之差占产水总量的百分比。
建议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该为“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
辽宁省水利局
未采纳
漏损就是产销差
漏失率没有数据
65
4
“地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定义不准确。
按照地表水水功能区的概念,“地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定义应当是:
地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个数(或者长度)占地表水水功能区总个数(或者总长度)的百分比。
辽宁省水利局
采纳
66
4
“人均综合用水量建议列入综合性指标,根据条文说明的综合性指标定义,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符合定义要求,应列入综合性指标。
浙江省水利局
未采纳
很难评价
67
4
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建议《节水灌溉技术规范》或水利部《全国农业灌溉水利用率测算大纲》的提法。
浙江省水利局
采纳
68
4
“地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中“水面面积”按什么特征水位时面积为准,宜予规定,因不少水域其丰、枯期水面面积相差悬殊。
浙江省水利局
采纳
69
4
地下水超采程度,计算分析方法“(地下水年开采量-可开采量)/可开采量”,建议改为“(地下水年开采量-可开采量)/可开采量*100%”。
浙江省水利局
采纳
70
4
P27地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到“水库是达标蓄水量占评价蓄水量的百分比”,建议说明是“年均蓄水量”还是“年末蓄水量”
浙江省水利局
采纳
71
4
“水资源及节水制度法规”的指标定义“具有系统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规章”与总量控制、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是分与总的关系,不应并列提出。
重庆市
水利局
采纳
72
4
城镇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计算分析方法中提到“城镇常住人口”,据查,统计口径只有“城镇人口”(实际上即为常住人口)或“非农业人口”,建议与统计口径衔接。
重庆市
水利局
采纳
按照2000年人口普查规定的口径
73
4
“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是程度性指标,过高过低均不好,如何评价,应进一步研究论证
重庆市
水利局
部分
采纳
放在参考指标
74
4
第26页“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应进一步论证。
如“取水计量率”采用“水量”还是“计量设施安装”值得探讨,无计量设施总量何来?
再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比例”的定义中,渠道防渗面积如何确定,如果是干渠进行防渗,肯定应和支渠、斗渠、毛渠不同。
重庆市
水利局
部分
采纳
条文说明中说明
75
4
指标20-25